二、我国法律对于虚拟货币的监管现状
对于虚拟货币,我国由最初局限于网络赌博领域的规制到多次提示风险并逐步增加监管力度,展示出我国对虚拟货币的态度:允许持有,可以转让,但风险自担以及虚拟货币相关业务在我国的绝对禁止。现对我国发布的与虚拟货币相关的文件分两个阶段整理如下:
(一)第一阶段:局部监管阶段(网络游戏赌博)
1.《关于规范网络游戏经营秩序查禁利用网络游戏赌博的通知》(公通字〔2007〕3号)
2007年1月25日,由公安部、信息产业部(已撤销)、文化部(已撤销)、新闻出版总署(已撤销)联合发布,主要目的是解决网络游戏涉嫌赌博问题,防止以虚拟货币为网络赌博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2.《关于进一步加强网吧及网络游戏管理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07〕10号)
2007年2月15日,由公安部、文化部(已撤销)等部门联合发布,在第五条中指出中国人民银行要加强对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货币的规范和管理,防范虚拟货币冲击现实经济金融秩序,并对虚拟货币做出了几项限制。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通过网络买卖虚拟货币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818号)
2008年9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回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明确个人通过网络收购玩家的虚拟货币,加价后向他人出售取得的收入,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照“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4.《关于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管理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09〕20号)
2009年6月4日,由文化部(已撤销)、商务部联合发布,目的是针对虚拟货币加强主体管理、规范发行和交易、加强市场监管并加大执法力度。这也是我国第一部专门针对虚拟货币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5.《“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企业”“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企业”申报指南》
2009年7月20日,由文化部(已撤销)发布,为开展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申请从事“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服务”业务的申报和审批工作提供指引。
6.《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10〕40号)
2010年8月31日,由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发布,明确对于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兑换为虚拟货币、游戏道具等虚拟物品,并用其作为筹码投注的,赌资数额按照购买该虚拟物品所需资金数额或者实际支付资金数额认定。
7.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监管和执法要点指引》的通知(办市发〔2010〕33号)
2010年11月16日,由文化部(已撤销)发布,以切实加强对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监管和执法工作。
(二)第二阶段:逐步从严阶段
1.《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银发〔2013〕289号)
2013年12月3日,由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联合发布,明确比特币不是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的货币。从性质上看,比特币应当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同时,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开展与比特币相关的业务,并加强对比特币互联网站的管理,防范比特币可能产生的洗钱风险。
2.《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
2017年9月4日,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共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已变更)、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联合发布,针对大量涌现的首次代币发行(ICO)等通过发行代币形式进行融资的活动的情况,再次强调虚拟货币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从事代币发行融资活动,并提示代币发行融资与交易存在多重风险,包括虚假资产风险、经营失败风险、投资炒作风险等,投资者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于防范比特币等所谓“虚拟货币”风险的提示》
2017年9月13日,由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发布,提示比特币等所谓“虚拟货币”缺乏明确的价值基础,市场投机气氛浓厚,价格波动剧烈,投资者需强化风险防范意识。同时,虚拟货币日益成为洗钱、贩毒、走私、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工具,提醒投资者应保持警惕,并呼吁各会员单位应履行行业自律公约的承诺,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和监管规定,不参与任何与所谓“虚拟货币”相关的集中交易或为此类交易提供服务,主动抵制任何违法违规的金融活动。
4.《关于防范以“虚拟货币”“区块链”名义进行非法集资的风险提示》
2018年8月24日,由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明晰了不法分子通过炒作区块链概念行非法集资、传销、诈骗之实行为的特征,再次提醒群众提高风险意识。
5.《关于防范以区块链名义进行ICO与“虚拟货币”交易活动的风险提示》
2019年12月13日,由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发布,基于ICO与“虚拟货币”交易活动在境内死灰复燃的迹象,再次呼吁消费者谨慎判断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交易活动,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6.《关于参与境外虚拟货币交易平台投机炒作的风险提示》
2020年4月2日,由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发布,提示任何机构和个人都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和监管规定,不参与虚拟货币交易活动及相关投机行为。同时,由于大量平台“出海”经营,运营主体较为隐蔽,其通过频繁变更网站域名和服务器地址,以及采取线上导流线下交易等方式,逃避监管部门打击,其运营主体注册地、办公地以及业务开展区域常常不同,故一旦发生财产损失很难追回。
7.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办理跨境赌博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公通字〔2020〕14号)
2020年10月16日,由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发布,明确对于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兑换为虚拟货币、游戏道具等虚拟物品,并用其作为筹码投注的,赌资数额按照购买该虚拟物品所需资金数额或者实际支付资金数额认定。
8.《关于防范金融直播营销有关风险的提示》
2020年10月28日,由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发布,指出金融直播营销存在风险,不法分子以“科技公司”“咨询公司”为外衣,以投资虚拟货币、外汇、网络理财为名进行诈骗,投资者应当审慎评估自身实际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
9.《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37号)
2021年1月26日,由国务院发布,第19条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二)以发行或者转让股权、债权,募集基金,销售保险产品,或者以从事各类资产管理、虚拟货币、融资租赁业务等名义吸收资金”,涉嫌非法集资的,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以及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进行调查认定。
10.《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关于防范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公告》
2021年5月18日,由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支付清算协会联合发布,再次强调虚拟货币不具有法偿性的本质属性,金融机构、支付机构等机构不得开展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业务,消费者要提高风险防范意识,谨防财产和权益损失。
1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法发〔2021〕22号)
2021年6月17日,由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发布,明确两点与虚拟货币有关的规定:第一,电商平台预付卡、虚拟货币、手机充值卡、游戏点卡、游戏装备等经销商,在公安机关调查案件过程中,被明确告知其交易对象涉嫌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仍与其继续交易,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明知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以明显异于市场的价格,通过电商平台预付卡、虚拟货币、手机充值卡、游戏点卡、游戏装备等转换财物、套现的方式予以转账、套现、取现,符合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追究刑事责任。但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的除外。
12.《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发改运行〔2021〕1283号)
2021年9月3日,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共中央宣传部、中共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国家能源局联合发布,针对虚拟货币“挖矿”活动,阐述对其进行整治的意义、总体要求、排查要点,同时明确禁止新增相关项目投资建设,加快存量项目有序退出,并提出保障措施。
13.《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银发〔2021〕237号)
2021年9月15日,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共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再次明确:(1)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2)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3)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我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同样属于非法金融活动。(4)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活动存在法律风险。同时,提出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的措施。
14.《关于防范以“元宇宙”名义进行非法集资的风险提示》
2022年2月18日,由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发布,提示公众有不法分子打着“元宇宙通行货币”之名诱导公众购买投资,此类“虚拟货币”往往是不法分子自发的空气币,主要通过操纵价格、设置提现门槛等幕后手段非法获利,具有较大诱惑力、较强欺骗性,参与者易遭受财产损失,社会公众要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谨防上当受骗。
15.《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防范NFT相关金融风险的倡议》
2022年4月13日,由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证券业协会联合发布,针对NFT(Non-Fungible Token,非同质化通证)市场在我国持续升温的情况,向会员单位提出“不以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作为NFT发行交易的计价和结算工具”等的倡议。
16.《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主席令第119号)
2022年9月2日,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在第25条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他人通过虚拟货币交易等方式洗钱”的支持或者帮助。
1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36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22〕267号)
2022年12月27日,由最高法发布,共计6个案例(指导性案例196-201号)。其中,指导性案例199号高哲宇与深圳市云丝路创新发展基金企业、李斌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涉及比特币,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涉案仲裁裁决高哲宇赔偿李斌与比特币等值的美元,再将美元折算成人民币,实质上是变相支持了比特币与法定货币之间的兑付、交易,与上述文件精神不符,违背了社会公共利益,该仲裁裁决应予撤销。
18.《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网络法治工作的意见》
2023年4月18日,由最高检发布,明确我国将全链条惩治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网络犯罪,始终保持对网络贩卖枪爆、网络贩毒、网络淫秽色情、网络赌博等犯罪活动的严打态势,包括依法全链条打击电信网络诈骗及关联犯罪,积极参与“断卡”“断流”“拔钉”等专项行动;依法追诉前端非法收集、提供、买卖公民个人信息,后端利用“跑分平台”、虚拟货币、直播打赏进行“洗钱”等犯罪。
综上,本文分阶段对我国至今针对虚拟货币发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行业规范等进行了梳理,一方面,明晰了我国针对虚拟货币由松到严、由局部监管到多领域监管的脉络与监管态度。另一方面,也侧面反映出我国实务中因虚拟货币发生的争议、案件与日俱增。
作者简介
王希娟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高级联席合伙人
王希娟,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获法学硕士学位。山东政法学院客座教授、中国法学会会员、北京市文化娱乐法学会新闻与传媒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市朝阳律协刑事业务研究会委员。在检察系统工作近10年,担任过8年国家公诉人,曾任国家四级检察官、检察院理论人才库成员,获得“市级优秀公诉人”荣誉称号,共办理公诉案件千余件。在刑事辩护领域,办理了大量不捕、不诉、重罪转轻罪的案例,赢得了当事人的好评。在重大刑民交叉争议解决领域,协助多家企业及个人进行刑事控告,多名犯罪嫌疑人被刑事立案。在企事业单位刑事合规领域,先后为丰台区政府、丰台区司法局、北京易亨电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多家政府、公司提供法律顾问及刑事风控法律服务。曾办理过河北省某市交通局局长张某受贿案、张某职务侵占及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辽宁省王某骗取贷款案、徐某等走私普通货物案等有重大社会影响性的案件。擅长领域:职务犯罪、商事经济犯罪、知识产权领域犯罪刑事辩护、重大刑民交叉争议解决、企事业单位刑事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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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盾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王盾,法律硕士,自加入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以来,专注于刑事辩护与控告业务,参与办理过李某诈骗案、冀某组织考试作弊案、吕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张某行贿案及对郭某涉嫌串通投标罪的刑事控告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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