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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俊超:债权人代位权诉讼实务解析(四)

2023-08-15

近年来,国内经济增长持续承压,众多企业贷款申请受限,同时供应链货款拖欠情况严重,企业流动资金不足的问题日益突出,及时收回应收账款成为缓解企业资金压力的当务之急。债权人代位权诉讼作为一项行之有效的欠款清收策略,在债务人本身偿付能力较弱但对外享有到期应收账款的情形下发挥着重要作用。本文立足于债权人代位权诉讼的法律规范及最高院司法判例,浅析债权人代位权诉讼的实务要点,以求教于诸方。


4、债权人代位权诉讼实务解析之进阶篇


13.主债权合法不以司法裁判为前提


代位权诉讼的构成要件之一为主债权合法并已到期,但是对债权人债权的合法性判断是法院受理代位权诉讼时从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等角度予以判断的,而不以债权是否已经严格的审判或仲裁程序为必要前提条件。


➣法条索引: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第1款“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合同法解释一(已失效)第十一条“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14.次债权具体数额正是代位权诉讼中应予解决的问题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应以其对债务人的债权为限,并不超过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但是,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的具体债务数额是否确定,并不影响债权人对代位权的行使。因为在诉讼中,相对人有权向债权人行使抗辩,且债务人已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涉及次债权债务关系的事实可以在本案中一并查清并加以确认。债务人与相对人虽然对他们之间的债权债务存在争议,但这正是代位权诉讼中应予解决的问题。


➣案例索引:最高院公报案件“中国农业银行汇金支行诉张家港涤纶厂代位权纠纷案”,该案例载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4年第4期。


15.代位权要求的次债权成立,不仅指债权合法,还要求数额确定


根据合同法解释一第11条规定,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应以主债权和次债权的成立为条件。而“债权成立”不仅指债权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而且要求债权的数额亦应当确定。这种确定既可以表现为债务人、相对人对债权的认可,也可经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的裁决加以确认。


➣案例索引:最高院(2011)民提字第7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与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分行、第三人珠海经济特区安然实业(集团)公司代位权纠纷案”。


16.次债权履行期限不确定的,被视为到期债权


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合同履行期限未约定时,债务人可以随时要求履行,债权人在代位权诉讼中替代债务人的位置同理也可以随时要求相对人履行合同,因此次债权履行期限不确定的可以视为到期债权。


➣法条索引: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因债权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案例索引:最高院(2014)民提字第223号“富锦卷烟厂劳动服务公司等诉黑龙江烟草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代位权纠纷案”。


17.次债权为工程款债权但未经决算的,不属于确定且到期的债权。[1]


因相对人(发包人)与债务人就案涉工程尚未决算,次债权并非确定且到期,债权人可在条件成就后另行主张权利。


➣案例索引:最高院(2021)最高法民申6165号“刘一霖、吉林市中海海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案”。


18.次债权到期与次债权确定系不同要求,一般情况下代位成立不要求次债权确定


某案中,次债权为工程款债权且未经决算,但本案法院认为代位权制度的主要目的,在于解决债务人怠于行使次债权时如何保护债权人权利的问题。如果行使代位权需要以次债权确定为前提,则在债务人怠于确定次债权的情况下,债权人就无法行使代位权,代位权制度的目的将完全落空。并且,本案不属于有的债权人通过代位权诉讼用小额债权试图撬动大额债权、显著不合理的情形,比如在建设工程价款到期未结算时,一个小额民间借贷债权人通过代位权诉讼介入到他人合同关系,要求审理一个繁杂的建设工程价款纠纷。因此本案仅审查次债权是否到期,不要求次债权确定。


➣案例索引:最高院(2020)最高法民再231号“贵州新建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陈建光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案”。


19.代位权诉讼中相对人不能主张与债务人之间债务互抵的抗辩


在代位权诉讼中,虽然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但该抗辩指的是对债务人对其享有债权真实性的抗辩。相对人关于债务人尚欠其有关款项应在本案中与其对债务人所负债务互抵的主张,不属于上述可以向债权人抗辩的内容,而是另外一个法律关系。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并无权利义务继受的关系,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务不因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而产生与债权人的任何法律关系,相对人无权向债权人主张债务人对其所负的债务。由于两个债务系不同的法律关系,即使可以主张,也必须基于反诉的提起,通过两个诉的合并审理来解决,而不是通过抗辩来互抵。


➣案例索引:最高院(2004)民二终字第53号“中国中化集团公司与北京三元金安大酒店等代位权纠纷案”;最高院(2020)最高法民终479号“弈成新材料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湘电风能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案”。


20.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一般标准为“未提起诉讼或仲裁”,但有时需要根据债务人的具体情况进行衡量


司法解释将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一般判断标准具化为“未提起诉讼或仲裁”。但有时也有例外,某案中,债务人陈述,未提起次债权诉讼一是因经营情况不好无法支付诉讼费用,二是除《重组协议》外无其他证据支持。本案法院认为,若债务人陈述如实,则其在不掌握证据的情况下,提起诉讼未必符合自身利益考量;再联系上述债务人持续与相对人协商对账的事实,虽其未提起诉讼或仲裁,但也难以认定构成“怠于行使权利”。


从另一方面来看,即使债务人提起了诉讼或仲裁,但当其胜诉时相对人未在合理期间内履行义务,债务人也未进行督促,从而影响了债权人的利益,依旧属于怠于行使权力的一种。


➣案例索引:最高院(2019)最高法民申1201号“鲁自鱼、陈翠芬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案”。


21.代位权的范围不能扩张到所有权


根据现行司法实践,债权人仅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且该债权不能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代位权的范畴不能从债权扩张到所有权。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圳发展银行与赛格(香港)有限公司、深圳赛格集团财务公司代位权纠纷一案的请示的复函(2005年9月16日[2005]民四他字第31号)。


22.代位权诉讼开始后,债务人便无权再处分其对相对人的债权


进入代位权诉讼程序后,债务人即丧失了主动处分相对人债权的权利。代位权行使的后果直接归属于债权人,相对人如果履行义务,只能向代位权人履行,不能向债务人履行。


➣案例索引:最高院公报案件“中国农业银行汇金支行诉张家港涤纶厂代位权纠纷案”,该案例载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4年第4期。


23.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并得到法院支持后,相对人实际履行债务前,不能免除债务人的清偿责任和保证人的保证责任


从代位权制度的设立目的看,代位权诉讼属于债的保全制度,该制度是为防止债务人财产不当减少或者应当增加而未增加,而给债权人实现债权造成障碍,并非要求债权人在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择一选择作为履行义务的主体。如果要求债权人择一选择,无异于要求债权人在提起代位权诉讼前,需要对相对人的偿债能力作充分调查,否则应当由其自行承担债务不得清偿的风险,这不仅加大了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经济成本,还会严重挫伤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积极性,与代位权诉讼制度的设立目的相悖。


从债权人代位权纠纷的请求权基础规范看,债权人可以同时向债务人提起普通的债权债务诉讼和向相对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同时,债权人代位权不是形成权,即债权人单纯行使代位权,提起代位权诉讼并得到法院支持后,相对人实际履行债务前,不能直接引起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法律效果,故不能免除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清偿责任。


➣案例索引:最高院指导案例167号:(2019)最高法民终6号“北京大唐燃料有限公司诉山东百富物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最高院(2019)最高法民终1591号“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代县白峪里矿山冶炼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24.债务人与相对人约定以代物清偿方式清偿债务的,若相对人未实际履行该协议,债权人有权代位行使原债权


依据民法基本原理,代物清偿作为清偿债务的方法之一,是以他种给付代替原定给付的清偿。债务人与相对人约定以代物清偿方式清偿债务的,因代物清偿协议系实践性合同,故若相对人未实际履行代物清偿协议,则相对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原金钱债务并未消灭,债权人仍有权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案例索引:最高院(2011)民提字第210号“成都市国土资源局武侯分局与招商(蛇口)成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成都港招实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海南民丰科技实业开发总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案”。


25.在债务人无法主张权利的情况下,债权人有权诉请确认债务人与相对人合同无效,以行使代位权


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合同的效力关系到次债权是否确定,即关系到债权人是否能行使代位权,债权人作为直接的利害关系人,有资格提起确认合同效力的诉讼,继而确认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债权的存在,以帮助自己行使代位权。


➣案例索引:最高院(2011)民提字第7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与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分行、第三人珠海经济特区安然实业(集团)公司代位权纠纷案”。


26.债权人行使代位权诉讼不能干涉债务人的经济活动


某案中,债权人诉请确认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的协议无效,进而主张代位行使合同无效后的返还之债。本案法院认为其并非案涉协议的签约主体,无权诉请合同无效,且其代位主张有过分干涉债务人经济活动的嫌疑。


➣案例索引:最高院(2021)最高法民申7235号“重庆市和胜汇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贵阳恒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案”。


27.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原债权人代位权诉讼案件应变更诉请,行使的效果遵循入库原则


➣法条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20修正)第二十一条“破产申请受理前,债权人就债务人财产提起下列诉讼,破产申请受理时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一)主张相对人代替债务人直接向其偿还债务的;(二)主张债务人的出资人、发起人和负有监督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等直接向其承担出资不实或者抽逃出资责任的;(三)以债务人的股东与债务人法人人格严重混同为由,主张债务人的股东直接向其偿还债务人对其所负债务的;(四)其他就债务人财产提起的个别清偿诉讼。


债务人破产宣告后,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债权人的诉讼请求。但是,债权人一审中变更其诉讼请求为追收的相关财产归入债务人财产的除外。


债务人破产宣告前,人民法院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十二条或者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驳回破产申请或者终结破产程序的,上述中止审理的案件应当依法恢复审理。”


➣案例索引:最高院(2020)最高法民终479号“弈成新材料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湘电风能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案”。


注释:[1]在是否要求次债权确定这个问题上,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要点17与18所列的两个案例即存在正反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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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冯俊超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冯俊超律师,主要业务领域为争议解决、公司商事、强制执行,曾担任大型国央企、上市公司、事业单位、民营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擅长办理重大、疑难、复杂的民商事诉讼、仲裁和执行案件,成功代理过近百起涉及合同、担保、物权及公司等领域的民商事纠纷案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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