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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光明、许惠茹:债券违约纠纷法律研究

2022-11-21

一、债券违约纠纷与债券虚假陈述纠纷的区别


债券违约纠纷是违约诉讼。是指受托管理人、债券持有人以发行人或者增信机构为被告提起的要求依约偿付债券本息或者履行增信义务的合同纠纷案件。


债券欺诈发行、虚假陈述是侵权诉讼。是指债券持有人、债券投资者以自己受到欺诈发行、虚假陈述侵害为由,对欺诈发行、虚假陈述行为人提起的民事赔偿诉讼。欺诈发行、虚假陈述的主体一般是发行人、债券承销商以及会所、律所、信用评级机构等。典型案例如“五洋债”证券虚假陈述案件。


二、债券违约纠纷的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债券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纪要》)第10条规定,总结如下:1、债券违约案件的管辖,由发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债券募集文件与受托管理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2、债券募集文件与受托管理协议中关于管辖的约定不一致,根据民诉法解释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然不能确定管辖法院的,由发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3、纪要发布之前移送发行人住所地法院的三种情况:(1)人民法院以原告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的案件,尚未开庭审理的,应当移送发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审理;(2)已经生效尚未申请执行的案件,应当向发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3)已经执行尚未执结的案件,应当交由发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继续执行。


该《会议纪要》于2020年7月15日施行,但审判实践关于管辖并未完全按照《会议纪要》的内容执行,《会议纪要》施行后关于债券违约纠纷管辖的审判实践总结如下:


1、有约定按约定,约定按《募集说明书》中约定管辖法院确定。


由于债券纠纷涉及多份协议,比如《募集说明书》、《债券受托管理协议》、《认购协议》等,因此在这些协议一部分约定诉讼一部分约定仲裁的情况下,通常会发生管辖权异议,但因为债券纠纷通常是债券持有人与发行人之间的纠纷,也只有《募集说明书》是针对发行人违约责任约定的管辖条款,协议主体涉及债券持有人与发行人,因此债券违约纠纷的管辖以《募集说明书》中的约定为准,当事人以《债券受托管理协议》或《认购协议》中的管辖约定提出异议,法院不予支持,此种情况有如上海金融法院(2020)沪74民初3477号之一案件。另,《募集说明书》一般协议约定的管辖法院有发行人住所地法院、受托管理人住所地法院等,此等约定均有效,以约定所在地不是法律规定的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为由主张协议管辖无效的,不予支持,可参见北京金融法院(2022)京74民辖终27号案件。


2、有约定按约定,债券持有人代表诉讼按《募集说明书》中约定管辖确定。


《募集说明书》如约定受托管理人有权按照《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代表债券持有人追索并以此约定管辖法院,但如果《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约定如果债券受托管理人未按《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履行其职责,债券持有人有权直接依法向被告进行追索,那么债券持有人按照《募集说明书》的约定管辖起诉,法院予以支持,可以参见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21)沪0106民初29560号案件,上海金融法院(2021)沪74民辖终283号案件。


3、无约定按法定,法定以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法定管辖的争议纠纷一般在于被告住所地的确定,因为合同往往没有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关于履行地的纠纷较少。虽然民诉法是以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确定被告住所地,但由于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很难查证,一般以最新注册登记地起诉并无问题。但是在债券违约纠纷中,关于被告住所地产生的管辖纠纷,也有不少以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移送管辖。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通过公司官网地址、董事会多次发布召开股东会的地址、实际收发邮件联系地址等进行综合认定,如福州市中级法院(2021闽01民终3326号案件、抚顺市中级法院(2021)辽04民辖8号案件等。


4、发行人已破产,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提起债券违约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如在起诉前发行人已经破产,则法院会驳回起诉,案件只能由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管辖,如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行人破产,则法院会中止审理。


三、债券违约纠纷的原告主体资格


债券违约纠纷的原告主体资格是此类纠纷的典型争议焦点,多数案件均会涉及,具体争议如下:


1、受托管理人是否有原告主体资格?


债券《募集说明书》一般会约定发行人违约时债券受托管理人将依据《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代表债券持有人向发行人进行追索。《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规定:“发行人不能偿还债务时,(债券受托管理人)可以接受全部或部分债券持有人的委托,以自己名义代表债券持有人提起民事诉讼、参与重组或者破产的法律程序。”《会议纪要》也规定:“债券发行人不能如约偿付债券本息或者出现债券募集文件约定的违约情形时,受托管理人根据债券募集文件、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或者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的授权,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债券持有人提起、参加民事诉讼,或者申请发行人破产重整、破产清算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受托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符合债券募集文件、债券受托管理协议或者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授权文件。”因此,发行人出现违约,债券受托管理人具有原告主体资格。


2、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人是否有原告主体资格?


如资产管理计划购买了债券,由于资管计划不具有民事诉讼的主体资格,因此,资产计划管理人(一般为信托公司),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如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2民初30691号案件。 《会议纪要》也规定:“通过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债券的,资产管理产品的管理人根据相关规定或者资产管理文件的约定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3、《募集说明书》的通用条款,债券受托管理人不履行职责的,债券持有人有权直接起诉,在此情形下债券持有人起诉是否需以债券受托管理人不履行职责为前提?


上海金融法院在(2019)沪74民终298号案件中认为,虽然《募集说明书》约定“被告中安科公司未按时支付本次债券的本金和/或利息,或发生其他违约情况时,债券受托管理人将依据《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代表债券持有人向被告中安科公司进行追索……如果债券受托管理人未按《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履行其职责,债券持有人有权直接依法向被告中安科公司进行追索”,但该条款仅系赋予天风证券公司作为受托管理人在发行人违约时直接追索的权利,同时明确在受托管理人不履行职责时,债券持有人亦可进行追索,而从该条款并不能反推出,在受托管理人履行其职责的同时,债券持有人直接追索的权利即被排除,因此,且不论天风证券公司作为受托管理人是否履行了其职责,原告作为债券持有人进行单独起诉的权利始终存在。


4、债券持有人是否有原告主体资格?


在审判实践中,债券发行人往往会抗辩单独起诉的债券持有人并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应当授权受托管理人统一起诉,或抗辩债券持有人会议尚未以受托管理人怠于行使职责为由作出自行主张权利的有效决议,债券持有人无权提起诉讼等。但公司债券是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对公司债券的持有人负有按发行债券时所约定的期限偿还本息(兑付)的义务。债券违约纠纷本质上是债券持有人与发行人之间的纠纷,债券受托管理人,资管计划管理人,债券持有人会议授权人等均是由债券持有人让渡的权利,并且《募集说明书》中一般会明确约定在发行公司存在违约情形时,债券持有人有权直接依法向发行人进行追索,因此债券持有人天然具有原告主体资格。


四、债委会的决策是否影响债券持有人的起诉资格


债委会是债权人委员会的简称,区别于债券持有人会议。债委会一般是集中债务人进行债权申报,然后达成债务延期、降低利率等债务化解措施的意见或进行债务重组等。如果债委会决定对债务延期或暂不起诉,债券持有人是否还能提起债券违约诉讼?


1、债券持有人有权决定是否加入债委会,如果未加入,债券持有人选择自行起诉,法院予以支持。参考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03民初260号案件、北京金融法院(2022)京74民终508号案件 。


2、债券持有人的投资顾问已经加入债委会,在已向债委会申报债权并承诺不起诉的情形下,依然不能剥夺债券持有人起诉的权利。参考北京金融法院(2021)京74民初457号案件。


五、债券违约纠纷加速到期的处理规则


关于加速到期,《募集说明书》有约定加速到期的条款,如满足,可以支持加速到期。


1、触发加速到期条款比较简单:如某某日或利息兑付日未兑付即构成违约。


合同约定违约事项持续五个连续交易日仍未解除的,则可通过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宣布所有未偿还债券的本金及利息立即到期应付。此后债券持有人会议宣布该期债券于会议当日加速到期,法院予以支持。参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3民初5872号案件。


2 、触发加速到期条款比较复杂:如担保人发生分立、破产等足以影响债券持有人利益等重大事项时,发行人未及时提供新的担保即构成违约。


如何认定该等重大事项,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2018)京民初202号案件中参考了以下几点:(1)发行人公告确认期不能如期兑付;(2)评估公司下调了发行公司长期信用等级及案涉债券等级;(3)担保人司亦因涉及多起诉讼、仲裁导致其持有的发行人公司股票等财产被司法冻结,前述情形已经构成足以影响债券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在发行人未能依约补充担保的情形下,债券持有人会议有权宣布加速到期。


六、债券违约纠纷的赔偿范围


《全国法院审理债券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第21条规定“发行人的违约责任范围。债券发行人未能如约偿付债券当期利息或者到期本息的,债券持有人请求发行人支付当期利息或者到期本息,并支付逾期利息、违约金、实现债权的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1、本金、期内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是否支持?


关于本金,如发行人到期未付,本金请求予以支持,关于本金一般并无争议。


关于期内利息,一般以票面利率确定期内利息,票面利益通常在《募集说明书》中有约定。


关于逾期利息,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作为计收标准,自合同到期之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关于违约金,违约金一般和逾期利息地位等同,规则同前。如债券交易合同已经解除,则违约金从解除次日起计算。参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1)京民终120号案件。


2、复利是否支持?


如合同有约定复利条款,则支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2021)京民终365号案件中认为由于《债权融资计划之补充协议》第6.1款约定,“融资人未能在任一付息日及/或赎回日及/或回售日及/或到期日(含加速到期日)还本付息的,则应按当期票面利率上浮[50%]的罚息利率按日加付罚息且乙方有权计收复利......”,一审判决以期内利息为基数,从债权到期日至付清之日按照上浮50%的利率标准计收复利。


3、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是否支持?


合同概括约定债务人或担保人应支付债权人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支出的合理费用,但未列明包括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的情形,是否应支持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1)京民终233号案件、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晋民终456号案件均支持原告诉请,认为债权人因发行人违约提起诉讼并向保险公司交纳的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系其为实现权利所支出的合理必要费用,属于发行人产生的经济损失。


4、律师费是否支持?


如合同或承诺函等文件明确约定律师费的承担,法院予以支持。


七、债券违约纠纷的实现担保问题


2020年度上海法院金融商事审判十大案例之十: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9)沪0106民初2755号案件——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就登记于受托管理人名下的担保物行使担保物权。该案《股权质押合同》的约定,被告公司未能按约偿还债券本息,作为质权人的受托管理人有权依法处分质押股权及其他派生权益。法院继而认为在债券持有人自行起诉的情况下,其有权要求依法处置登记于受托管理人名下的担保物权,并按其持有的债券本金占担保物所担保的全部债券本金总额的比例优先受偿。


八、结 论


债券违约纠纷不同于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债券违约纠纷在诉讼管辖,原告起诉资格,加速到期条款的认定以及财产保全责任险、担保物权的实现等方面在审判实践中均有一定的难度及突破,值得我们共同学习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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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杨光明


北京德和衡(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杨光明律师,执业十多年以来,专注于以公司为主体的高端、复杂商事争议诉讼与仲裁,擅长庭审对抗与节奏掌控,办案经验丰富。在确认合同无效及合同解除纠纷、集体土地合作开发纠纷、买卖合同及产品质量争议、信用证与保函、保全与执行、公司股权、民商事案件再审等领域深耕多年,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和专业积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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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惠茹


北京德和衡(深圳)律师事务所联席合伙人  


许惠茹律师,厦门大学民商法硕士,具有基金从业资格、证券从业资格,曾在福建某地产公司长期工作,具备扎实的民商法理论功底和实践经验。自从业以来,参与办理多起合作纠纷、土地开发纠纷以及执行与保全等商事案件。专注于土地开发、信用证与保函,金融担保,公司股权、商事争议解决等业务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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