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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浩:工程总承包合同纠纷裁判规则(第14期)

2023-06-19

科学梳理、总结、提炼司法裁判规则,精准把握和理解法律、司法解释,方能为客户争议解决提供有效路径,最大限度的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


2022年度,德和衡建设工程业务团队持续分享了团队成员原创的《施工总承包模式下的裁判规则》,该裁判规则的发表,深受各界朋友欢迎,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和反响。


2023年度,德和衡建设工程业务团队在坚持持续分享建设工程专业领域的研究成果同时,将就工程总承包合同纠纷裁判规则研究成果予以分享。基于工程总承包作为与施工总承包并行的两种基本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模式,为全面掌握工程建设领域的法律规范和裁判规则提供有益参考,敬请关注、指正。


本期,本团队分享的是工程总承包合同纠纷裁判规则(第14期)即工程总承包合同有效情形下与工程价款相关的裁判规则(六)。


32、工程总承包合同有效时,发包人主张按照“除另有约定外,固定总价为闭口价”约定执行应否支持?


答:《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民法典》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因此,发包人主张按照“除另有约定外,固定总价为闭口价”约定执行应予支持。可以参考(2021)最高法民终1312号和(2020)鲁民终3210号案件确定的裁判规则加以理解。


裁判规则:工程总承包合同有效时,发包人主张按照“除另有约定外,固定总价为闭口价”约定执行应予支持。


案例:惟邦营造建筑设计(北京)有限公司与贵州省梵净山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案号为(2021)最高法民终1312号。


该案件中,2015年4月13日,梵投公司发布铜仁凤凰机场航站区改扩建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


2015年6月3日,梵投公司向惟邦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主要载明:你方2015年5月25日所递交的铜仁凤凰机场航站区改扩建工程总承包招标的投标文件已被我方接受,被确定为中标人。中标价:16980万元,工期17个月。附随的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是本中标通知书的组成部分。


2015年7月1日,梵投公司为甲方,惟邦公司(联合体牵头人)、中国民航机场建设集团公司(联合体成员)作为乙方,就铜仁凤凰机场航站区改扩建工程即案涉国内航站楼工程,签订《EPC总包合同》。合同约定:工程建设方式:铜仁凤凰机场航站区改扩建工程采用总承包〔设计(含地勘)、采购、施工总承包,即EPC〕模式进行建设。签约合同总价为:169800000元。详见《铜仁凤凰机场航站区改扩建工程总承包投标文件(商务标)》,其中勘察费110万元、设计费680万元(包括联合体成员设计费435万元、联合体牵头人设计费245万元、设计费中包含方案征集费97万元)、工程费16,190万元(包括:航站楼新建及旧航站楼改造工程12402.03万元、暖通工程1589万元、供电供水及雨污工程319万元、新建车库60万元、总图工程1015.50万元、站坪工程440.61万元、采购飞行牵引车363.86万元)。专用合同条款15.3变更。15.3.1变更范围。根据本工程特点,商定的其他变更范围:工程项目实施期间和结算时,原则上不允许出现正变更,因总包单位进行技术优化或调整确需进行变更的,须按规定变更程序经报批,所发生费用必须控制在中标总价范围内,最终结算以审计意见为准。超出中标总价范围的费用由总包单位自行承担,最终结算以审计为准。发包人原则上不提出变更,确需提出时按变更程序执行。发包人的审查和批准:在施工过程中如因技术原因、不可预见事项或其他特殊原因确需调整工程项目建设资金的,承包人一定要及时通知发包人、监理人及中介审计机构到场核查,核查处理结果应做好记录和会签工作,并按权限报请审批。在现场确认后承包人应在10个工作日内提交增加费用的报告,报告应说明变更原因、增加费用金额、增加费用计算书,若承包人不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增加费用报告,该类变更所涉及的增加费用视为不增加。承包人在收到总监下达的正式变更令后方可实施。如承包人在未收到同意调整的书面批复前先行实施,所产生的工程费用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并承担违约责任。非发包人原因提出变更所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发包人原因提出变更费用按变更发生实际工程量按变更计价原则进行清单计价。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从《EPC总包合同》专用合同条款15.3.1约定来看,原则上不允许出现正变更,但以下两种情形允许出现正变更,一是因发包人原因提出的变更,二是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如因技术原因、不可预见事项或者其他特殊原因确需调整工程项目建设资金,且已按程序经发包人、监理人核查报批。从《EPC总包合同》通用合同条款15.1、15.2、15.3项和专用合同条款15.3项约定来看,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可按照一定程序提出变更,但最终是否变更由发包人决定。故案涉工程在符合合同约定的情况下,工程造价可以突破合同约定价格。现已查明,因施工过程中增加建设国际航站楼,导致国内楼的设计方案、施工内容发生变更,工程造价增加,突破了合同价格。目前双方争议的焦点是由谁提出变更、提出变更方是否履行了变更程序以及增加的工程款由谁承担的问题。经查,2015年9月29日至30日,铜仁市规划委召开2015年第八次城规委会议,首次提出拟在国内航站楼旁新建国际航站楼。2015年10月9日,铜仁市政府召开会议,会议出席人员包含凤凰机场航站楼指挥部、三维监理公司、中磊公司、惟邦公司等相关单位人员,会议要求由铜仁凤凰机场航站楼指挥部牵头,抓紧与惟邦公司和西南民航设计院协调对接国内航站楼与国际航站楼建筑物、构筑物外形建筑风格和室内流程的衔接问题,尽可能使国内、国际两个航站楼之间的设施、设备兼容并用,尽快拿出设计方案报市政府审定。2015年12月2日,铜仁凤凰机场航站楼建设指挥部向惟邦公司送达了《建筑方案设计委托书》,委托惟邦公司开展国际航站楼建筑方案设计。此期间,铜仁市政府、铜仁凤凰机场航站楼建设指挥部多次组织梵投公司、惟邦公司、三维监理公司、中磊公司等相关单位就国内航站楼、国际航站楼的工程建设推进召开会议,各方实际上也均按照会议纪要履行相应工作,加之梵投公司系国有控股公司且是国际航站楼发包人,可以认定国内航站楼工程变更是因为增加国际航站楼建设项目,梵投公司直接通过行为方式提出变更,相关会议纪要构成发包人梵投公司和监理人三维监理公司的变更指示。至于梵投公司提出变更后是否履行了变更程序,根据《EPC总包合同》专用合同条款15.3.1约定,发包人原则上不提出变更,确需提出时按变更程序执行。而从《EPC总包合同》通用合同条款15.3.变更程序约定来看,发包人提出变更的流程如下:1.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意向书—承包人根据发包人发出的变更意向书,认为能够实施此项变更的,通过监理人向发包人提交实施变更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提交的变更实施方案的,通过监理人按15.3.3发出变更指示;2.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意向书—承包人根据发包人发出的变更意向书,认为难以实施此项变更的,立即通知监理人并附详细依据—监理人、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确定撤销、改变或不改变原变更意向书。通过约定的变更流程可以看出,发包人梵投公司作出变更指示前,需先将变更意向书交由承包人惟邦公司从专业角度确认能否实施并进行反馈,再由梵投公司参考惟邦公司的反馈意见后最终决定是否发出变更指示。而本案中,发包人梵投公司和监理人三维监理公司向惟邦公司发出变更指示前,并未通过递交变更意向书的方式经惟邦公司进行确认反馈,而是以会议纪要的方式径行向惟邦公司发出了变更指示,由此可以认定,梵投公司未按照《EPC总包合同》约定履行变更程序。《EPC总包合同》专用合同条款15.3.1约定“非发包人原因提出的变更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发包人原因提出变更费用按变更发生实际工程量按变更计价原则进行清单计价”,明确了发包人原因提出变更后的计价方式为根据实际工程量计价。综上,本院认为,国内航站楼建设过程中已构成发包人提出变更,且未履行变更程序的责任应归责于发包人梵投公司,故变更产生的费用应按变更发生实际工程量按计价原则计价,由梵投公司承担,惟邦公司应收工程总价款可以突破《EPC总包合同》约定。


案例:巨野英电新能源有限公司、中国电建集团青海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案号为(2020)鲁民终3210号。


该案件中,2014年6月12日,巨野英电公司(甲方)与青海火电工程公司(乙方)签订《国电巨野10MW光伏电站项目EPC总承包合同》,约定国电巨野老城镇10MW光伏电站项目固定合同总价8500万元,工程并网并试运行240小时后,甲方支付至合同总价款的90%,项目竣工验收后,甲方向乙方支付至合同总价款的95%,预留总价款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质保期满后,甲方在乙方提出付款申请后10日内完成验收工作并于验收后5日内向乙方支付质保金。2014年10月28日,巨野英电公司(甲方)与青海火电工程公司(乙方)签订《国电巨野10MW光伏电站项目EPC总承包合同》补充协议,约定:1.原合同总价由8500万元变更为8300万元;2.原合同其他未修改条款不变,由甲乙双方按照原合同的约定严格执行。


法院认为,案涉《国电巨野10MW光伏电站项目EPC总承包合同》系双方当事人基于平等自愿签订,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是固定总价合同,且双方合同约定本合同总价为闭口价,除另有规定外,在合同有效期固定不变。电建青海公司并未举证证实双方在合同外另行约定了设备安装费,故对其要求巨野英电公司支付工程额外新增设备安装费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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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陈浩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陈浩律师执业10年,自2012年起专注于建设工程、民商事合同纠纷解决和税法法律专项服务的提供。合著《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例裁判规则》,已由法律出版社2022年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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