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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传明:浅析我国船舶融资租赁合同相关法律问题

2022-11-11

近年来,船舶融资租赁业务因为其将融资与融物合为一体的多种模式,能够满足经营要求,越来越被重视;天津建立中国首个融资租赁示范区以来,上海、广州等地积极发展融资租赁行业,这些行业表现出一种良好的发展势头,很多沿海地区都把融资租赁当成一个拉动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


但是,目前船舶融资租赁在我国还处于初期阶段,与发达国家相比还不够成熟,更需要我们值得注意的是,在我国与之相关的法律还不够完善,这样就导致了实务中会出现各种各样的纠纷和争议问题。因此对船舶融资租赁合同的相关问题进行研究有助于解决实际问题中的各种纠纷,促进我国航运业的发展。


一、船舶融资租赁的概念


现代融资租赁可追溯到美国,根据美国法律,其船舶融资租赁没有完整的概念,不过可以参考金融租赁的定义。但是在美国法律中各个法律对融资租赁的理解也不一样,这样就就陷入了一个比较尴尬的境地。对当前融资租赁的定义可参照1988年的《国际融资租赁公约》。按照合约的内容理解融资租赁,所谓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获得设备后,出租人要把这些设备机器或者货物给予承租人使用,同时,承租人要向出租人按时支付相应的酬金。[1]在这一交易中,应由承租人指定设备和选择供货人。除此之外,根据《海商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并结合《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五条的内容理解,那么船舶融资租赁可以理解为是船舶出租人要和造船厂签订一份合同,出租人购买造船厂的船舶,船舶和造船厂的条件要按照承租人的要求,同时,出租人还要和承租人签订一份合同,出租人将船舶出租给承租人,承租人要按时支付金钱给出租人。对于典型的船舶融资租赁而言,出租人拥有船舶的所有权,在租赁的期间内,承租人可以合占有和使用船舶,比如说可以用船舶去装载货物,但是在这个使用的过程中如果船舶毁坏或者受到损伤了,承租人也要承担因此而产生的风险和责任。在实务中,因为资金来源或租赁物使用方式等方面的变化,产生了一些非典型的船舶融资租赁形式。与典型的船舶融资租赁相比,这其中的法律关系就更加不简单化。 [2]


二、船舶融资租赁的特征


01、对象特别


在融资租赁中,船舶融资租赁是其中的一个分支,那么它和融资租赁就有一些相似的地方,不仅如此,船舶融资租赁还具有它本身的不同于融资租赁的地方。最明显的一点就是船舶融资租赁的对象很特别,因为要进行融资的对象是船舶,那么这其中的法律关系除了要受到民商事法律的管束外,还要受到海商法中的一些法律条文的调整。[3]


02、合同的严格性


在船舶融资租赁中,出租人支付了船舶的费用,把船舶租给出租人来获取收益,实际上是对船舶进行了投资,对于船舶如何去经营,如何去选择合适的船舶,以及如何选择口碑良好的造船厂,这些问题都不需要出租人去考虑,而是由承租人去选择。而且,出租人对于如何经营船舶,如何用船舶运货物等事情不是专业人员,那么在租赁的期限内,承租人想要将船舶退给出租人后进而解除合同,这是不允许的。同样的道理,在租赁期间内,如果因为市场原因,船舶的经营行业盈利增加,出租人也不能随意上涨租金,租金要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4]


03、使用权与所有权分离


在船舶融资租赁中,出租人和出卖人进行协商讨论好之后,签订一份书面的合同,出卖人将船舶卖给出租人,那么此时船舶的所有权就在出租人身上,同时出租人再和承租人签订合同后,将船舶租给承租人,承租人可以在租期内使用船舶。此种法律关系中中使用权和所有权的分开与传统上的占有使用不太一样,也可以说这是一种新颖的方式。[5]此方式在促进承租人和出租人的合作交流上起了不小的作用。


04、融资法律关系的多样性


在船舶融资租赁中存在着多种法律关系,如以船舶买卖为基础形成的在出租人和出卖人之间的买卖建造法律关系,以融资借款为本质但是通过融物的形式体现出来的在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的借款法律关系,以及在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的以光船租赁为基础形成的船舶租赁关系等。除此之外,在一些非典型的船舶融资租赁形式中还存在着船舶抵押关系,船舶保证或担保关系,以及委托关系等。


05、融资是本质,融物是方式


融合疏通资金是船舶融资租赁交易的本质,在此交易中,承租人首先向出租人提出选择其指定造船厂和指定船舶的要求,再者出租人 根据其要求选择完毕后购买船舶,然后将船舶出租给承租人。此种方式就解决了承租人想买船舶但是因为资金不足无法购买的难题。看似承租人获得的是船舶,实质是承租人获得的是船舶背后的资金,这也正是说融资是本质,融物是方式。


06、特定的出租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的规定,不是任何人都可以成为船舶融资租赁的出租人,只有经过金融管理机构批准许可经营的公司才具备出租人的资格,在船舶融资租赁中,由于船舶是承租人选定的,出租人只是支付了船舶费用,所以船舶维护、保养以及风险都是由承租人来负责,并且出租人对船舶不负瑕疵担保责任,船舶的瑕疵担保责任应当由卖方承担。[6]


三、船舶融资租赁的主要模式


01、直接融资租赁


直接融资租赁模式是船舶融资租赁模式中比较简单的模式,其中的法律关系也并不是很复杂。简单来说,在直接融资租赁模式中,出租人也就是通常的融资租赁公司,其和承租人先进行交流,此处的承租人一般是船舶工程之类的以经营船舶业务盈利的公司,他们交流好后,出租人就按照要求和指定的造船厂签好合同,进行船舶买卖,出租人把船舶买入之后,就再和承租人进行有关船舶租赁的业务,出租人把船舶出租给承租人,然后承租人就按时把租金给付给出租人。等到租期到期后,关于船舶到底归于何人,这个就由出租人和承租人自行约定,既可以把船舶归于承租人,也可以把船舶归于承租人以外的第三人。[7]在这个过程中存在着船舶租赁合同与船舶建造买卖合同,租赁合同是船舶建造买卖合同的前提。[8]


02、售后回租


关于售后回租模式,首先从字面意思上理解,售后回租就是先卖出去然后再把它租回来,当然这是一个简单的理解。具体来说,在这个模式中,涉及的当事人只有两方,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只有两方当事人,但是其中一方具有两个身份。从事船舶经营业务的公司由于手头上的资金紧张,就先把船舶卖给融资租赁公司,此时这个船舶公司充当的是出卖人。而后,船舶公司再和融资租赁公司签订一份租船的合同,融资租赁公司把船舶出租给船舶公司,此时船舶公司又充当承租人的角色。船舶公司需要按时把租金交给融资租赁公司。所以说,虽然在这个看似只有两方在交易,但是却包含了船舶融资租赁交易中的三方身份。这个模式的好处就在于船舶公司除了能够缓解手头上的资金紧张之外,并且还可以继续使用船舶,不影响企业的正常运行。[9]


03、杠杆租赁


相比前两种模式而言,杠杆租赁中的法律关系更加复杂和高级,因为在杠杆租赁模式中除了普通融资租赁的那三方当事人之外,还存着商业银行等贷款机构。实际中如果一艘船舶的价值特别高,承租人找到融资租赁公司想要进行融资,结果融资租赁公司也没有足够的资金来购买船舶,那么此时就可以运用杠杆租赁的模式进行融资。融资租赁公司可以先支付一部分资金交给造船厂,然后用这个船舶作为抵押物抵押给银行,换取剩下的船舶费用的资金,这样造船厂既可以获得船舶的全部费用,融资租赁公司也可以将船舶出租给承租人。不过需要注意的是,承租人在交付租金给出租人时,需要将租金存在银行专门的账户中,因为船舶费用的大部分资金是银行出的,所以需要向银行还贷款。


笔者认为杠杆租赁对出租人来说是有较大好处的,一方面如果融资租赁公司无法一把支付船舶费用给造船厂,可以向银行贷款;另一方面,如果融资租赁公司资金充裕仍然可以用杠杆租赁的模式,因为大部分资金是银行出的,所以,融资租赁公司可以用剩下的资金进行其他投资来增加收益[10]。因为船舶的价值与一般的动产相比,要远远高于一般动产,况且对船舶进行投资后,需要经过很长的时间才能够收回成本,所以和普通的融资租赁模式相比,杠杆租赁模式在航运业的发展中存在更好地适用性。


四、船舶融资租赁的基本法律关系


01、建造买卖法律关系


船舶建造买卖法律关系存在着两个基础,一个以船舶建造合同为基础的船舶建造关系,另一个是以船舶买卖合同为基础的船舶买卖关系,建造买卖法律是船舶融资租赁中的基本法律关系之一。建造买卖法律关系的双方要签订船舶建造买卖合同,由于建造买卖关系在船舶融资租赁关系中具有独立性,所以签订建造买卖合同的双方要根据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义务。船舶出租人要向船舶出卖人支付船舶价款,从而获得船舶的所有权,而船舶出卖人需要将船舶交付给船舶承租人,如果船舶出卖人未能按照买卖建造合同的内容将船舶交付给承租人,或者船舶的建造标准未能达到承租人的要求,承租人有权要求赔偿。


02、船舶租赁关系


船舶租赁关系存在于船舶出租人和船舶承租人之间,它是船舶融资租赁中的基本关系之一,它主要通过光船租赁的方式来表达。当船舶出租人将船舶的费用支付给出卖人后,出租人就和承租人达成合约,把船舶用光船租赁的方式租给承租人,船舶出租人通过计算买船的费用以及自己需要获得的利润等事项后,通知承租人需要支付的租金,承租人就按时支付租金给出租人。无论是在典型的船舶融资租赁形式中,还是实践中存在较多的船舶售后回租模式,都存在着船舶租赁关系和船舶租赁合同。


03、借款法律关系


在典型的船舶融资租赁形式下,借款法律关系的本质是融合到资金,只不过它的表现形式是融物而已。无论是船舶买卖关系还是租赁法律关系,这其中都存在着借款法律关系,借款法律关系已经和船舶买卖法律关系、租赁法律关系相互融合在了一起。借款的一种形式就是融合资金,只不过在船舶融资租赁交易中它的表达方式是融物。


总而言之,租赁也好,买卖也罢,它们的来源都是借款。此处的借款和一般情况下的借款的不同之处是,一般的借款就是凭借独立的借款合同体现,而融资租赁下的借款,则是通过融物的形式体现。而对于非典型的船舶融资租赁形式,借款关系略有不同。比如船舶售后回租模式,在此种模式下存在着独立的借款合同和独立的光船租赁合同,典型的船舶融资租赁下的借款是“借钱不见钱”,而售后回租模式下是“借钱且见钱”,正是由于售后回租模式的此种特点,有助于解决承租人资金的短缺问题,承租人也可以把这些资金进行其他业务投资。


04、船舶融资租赁的其他法律关系


担保保证关系


担保可以理解为法律为了让债权人能够稳定的实现其权利,一方面可以通过债务人的信用或者特定的财产来监督债务人赶快去履行债务,另一方面也可以通过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的信用或者其特定的财产来监督债务人实现其债务。假如说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了,那么此时就由保证人出面,让保证人按照约定去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在船舶融资租赁交易中,担保保证关系的存在是为了承租人更好地履行债务,防止出租人或者银行出现债权无法完整行使的情形,并且在担保保证关系中,多为要求承租人提供保证人,一旦承租人无法履行债务时,出租人还可以要求保证人履行债务。例如在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诉浙江鸿霖船舶工程有限公司案中,郑雅萍、张志旺为鸿霖公司的保证人,需要承担保证清偿责任。


抵押关系


在船舶杠杆租赁模式中存在着较为明显的抵押法律关系,首先要弄清楚何为抵押,结合我国法律理解,所谓的抵押就是指债务人或者除了债务人以外的其他人依然可以占有着某些财产[11],但是需要将法律规定抵押的这些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一旦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了,那么债权人就可以对这些财产进行拍卖,并从拍卖得到的价款中填补债务人的债务。如某融资租赁公司作为船舶出租人,首先利用自有资金,向船舶出卖人支付船舶价款的百分之四十,然后把船舶作为抵押物,抵押给银行,并且通过转让收取租金的权利作为附加贷款保证,然后向银行贷款船舶价款的剩余百分之六十,将剩余价款交付给船舶出卖人,之后将次船舶出租给承租人,并将租金存在银行特定的账户中,用来偿还贷款本息。因此银行和融资租赁公司之间形成了抵押法律关系。可见在不同的融资模式中会存在着不同的法律关系,船舶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关系的多样性和融合性,正是区别于同其他合同的特别之处。


五、船舶融资租赁中的主要风险及防范


船舶融资租赁风险的产生的本质原因是因为船舶的所有权和船舶的占有使用的分离,出租人掌握着船舶的所有权,而承租人占有和使用船舶,承租人的某些行为会影响到船舶的所有权,进而给船舶所有权人带来各种风险。


01、信用性风险及防范


船舶融资租赁中的信用性风险,指的是船舶融资租赁中的各方当事人因为某种原因,无法履行相关的约定,从而给其他当事人带来损失。在实际中因为承租人违约从而给出租人带来损失的情况较多。承租人违约主要体现在拒付或者延迟支付租金。在实务中,产生此种风险的主要原因有:第一,由于承租人在经营管理船舶是没有管理好或者因为航运市场不够稳定造成行情突然发生下降,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承租人的资金无法进行周转;第二,船舶因为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毁坏或者受到损伤,并且这些原因不是由于双方当事人造成的;第三,承租人在船舶投保价值、船舶投保方式上,没有按出租人意见投保船舶险。


对此,出租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进行防范。第一,出租人可以通过合同与承租人约定,当发生承租人经营不善无法支付租金,或者承租人擅自将船舶出卖,转租,甚至拆船等行为时,出租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要求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或者终止合同,或者收回船舶等。第二,可以设定保证金,在租赁期间,承租人支付一定数额的保证金,此保证金的使用取决于承租人的行为,如果承租人违约,可将此作为损害赔偿金,如果没有违约,可以作为租金。第三,要求承租人提供合同履行的保证人,提供保证人后,对于出租人而言其债权的实施就得到了多一层的保障,除此之外还可以要求承租人提供物的担保,假如说承租人无法支付租金,那么就可以拍卖承租人的担保物。[12]除此之外,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之前,要对承租人的信用能力,经营能力进行全面的调查研究,之后再判断是否与之签订合同。


02、利率和汇率风险及防范


在船舶融资租赁中,利率风险是指因为利率的不稳定性,进而给船舶融资租赁双方所带来的风险。出租人通过计算各项事务的成本,包括船舶的费用,自己的利润等,对这些内容进行总结计算后,得出承租人需要支付的租金。其中,利息费用的大小会受到融资利率的高低的影响。而对于汇率风险而言,多存在于船舶国际支付结算中,由于汇率的上下变动使出租人可能会蒙受损失。以“海洋石油289”船为例,此船舶的价款较高,而且用美元的方式结算,由于汇率的波动,而且当融资租赁公司签订的是浮动利率时,将会对融资租赁公司产生了较大的风险。


对于利率风险而言,从银行贷款时,借款的计算利率应是变动了的利率,而且还可以在租赁约定当利率超过一定范围时,出租人可以相应的提高租金;对于汇率风险而言,承租双方尽量使用同一类型的货币,但在实践中,船舶买卖关系中使用的货币和船舶租赁关系中使用的货币类型经常不一样,在具体交易中,企业需要多咨询汇率方面的专家,以避免问题的出现。


03、出租人所有权冲突风险及防范


(1)与船舶优先权的冲突风险及防范


关于船舶优先权,在我国法律之海商法中对此作了一些介绍,具体条文的可以通过《海商法》第二十一条来进行理解。


所谓的船舶优先权就是指海事请求人提出海事请求,如果某个船舶具备了法律规定的这些海事请求,那么海事请求人就可以对此船舶进行优先受偿。也就是说在船舶融资租赁期间内,如果承租人在经营船舶时,没有按时发放船上人员的薪水,那么此时被拖欠工资的人员是可以提出海事请求的,请求承租人赶快及时发放完整的工资,如果承租人还是不发放,那么被拖欠工资的人员就可以向法院申请拍卖或者扣押船舶。又因为船舶的所有权人是出租人,如果船舶被扣押或者被拍卖,那么所有权人就会由此损失船舶,这将对出租人是个不小的打击要想规避船舶优先权所带来的风险,最关键的地方就是要将和船舶优先权有关的海事请求消灭在萌芽之中。


笔者认为一方面,出租方要具备专门的监管部门,派人员对承租方进行不定期的检查,了解承租方发放船员工资情况,一旦发现承租方对外存在债务,要及时对承租方进行催促,监督承租方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偿还完债务。另一方面,出租人还可以和承租人在合同中约定,假如在租期内存在承租人以外的人找出租人索赔,而且索赔的原因还是因为承租人在船舶上的一些问题导致的,那么对于出租人的经济损失,承租人必须进行补偿才可以,以此保护出租人的利益不受侵犯。


(2)与船舶留置权的冲突风险及防范


在船舶融资租赁中,承租人可以用船舶来经营一些活动进而获取收益,但是不可以卖掉船舶。当留置权产生时,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债务,那么债权人就可以留置船舶,并且还可以申请对船舶进行拍卖,而对于船舶而言只要是船舶在被债务人合法使用和占有就可以,并不要求船舶是的所有权属于债务人。


对于船舶留置权可参考《海商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所谓船舶留置权就是指,当造船人或者修船人和另一方签订合同后,如果另一方没有履行合同,即没有支付给造船人造船费用或者没有支付给修船人修船费用,那么此时造船人或者修船人就可以将船舶留置下来,来促使债务人及时归还造船费用或者修船费用。船舶一旦被留置那么此时就对出租人产生了巨大的风险,因为如果此时承租人不支付造船费或者修船费,而且承租人跑路,那么只能有出租人去支付了,如果出租人不支付这些费用,船舶就面临被扣押或者被拍卖的风险。除了因为造船或者修船费用的原因被留置以外,还可能因为拖船的原因被留置,比如《海商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这条法律说的是如果船舶因为某些原因需要进行拖航,然而被拖方没有给承拖方约定好的费用,那么承拖方就可以由此对船舶进行留置,也就是说当承租人请求他人对船舶进行拖航时,如果他人对船舶完成拖航,但是承租人不支付约定好的费用给承拖方,那么承拖方就可以对船舶进行留置,此时作为船舶所有权人的出租人就收到了极大的风险。此留置权与《海商法》第二十五条所说留置权的受偿位阶不同。


除了上述所说的留置外,商事留置权的出现使得留置权的适用范围进一步扩大,致使作为真正船舶所有人的出租人处于极为被动的地位。


船舶留置权的风险防范和船舶优先权的风险防范有相似之处,出租方应当建立专门的人员,当船舶返回到港口时,对港口中的船舶进行检查,除此之外还要时刻关注承租人的经营业务状况。例如在承租人修船过程中,出租人要派上专门的人员进行监督,了解承租人偿还债务的能力,时刻了解承租人的经营状况。


此外,笔者认为,还可以在船舶融资租赁合同中要求承租人缴纳一定的保证金或者提供保证人,以减小出租人的风险。


综上所述,船舶融资租赁对于我国的航运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它是一种很好的融资方式,从我国目前的航运市场的发展趋势来看,船舶融资租赁还存在良好的发展势头,笔者对将来我国的船舶融资租赁行业抱有极大的信心,但是由于与之相关的法律制度还不够完善,因此还存在着各种问题和纠纷,希望有关部门尽快出台切实可行的法律,将实践中的各种争议解决掉。


注释:


[1] 卞启印.船舶融资租赁的风险与防范[J].中国海商法年刊,2010,21(1)


[2] 关正义.论船舶融资租赁法律制度中的几个基本关系[J.]中国海商法研究,2016,27(02)


[3] 标准船舶融资租赁合同发布填补行业空白[J].天津航海,2014,35(03)


[4] 吴明华.船舶融资租赁合同(上海格式)树立中国航运新指引[J].航海,2014,36(05)


[5] 张稚萍.融资租赁司法解释评析[J].北京仲裁,2014,20(02)


[6] 任律珍.浅论船舶融资租赁合同[J].水运管理,2002,24(09)


[7] 姜仲勤.融资租赁在中国问题与解答(第二版)[M].北京:当代出版社,2008


[8] 陈胜,沈迪.融资租赁司法解释研究[J].北京仲裁,2014,20(03)


[9] 胡群峰.船舶售后回租融资[J].水运管理,2009,31(12)


[10] 王建伟.船舶融资租赁下出租人风险防范研究[D].大连:大连海事大学,2011


[11]周杨.船舶融资租赁合同下出租人的主要风险及预防[J].江苏商论,2015,32(01)


[12]石勇.船舶融资租赁案例分析——以“海洋石油289”船为例[J].财会学习,2016,11(15)


作者简介


宗传明


北京德和衡(深圳)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宗传明律师毕业于青岛大学法学院,自进入法律行业以来,始终秉持“客户为先、法治为本”的职业理念,承办了大量民商事案件,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善于抓住案件本质,通过运用互联网高效分析争议焦点,利用各种渠道和资源为客户解决了多个难点痛点问题,获得了客户的一致好评。宗传明律师专注于公司股权、私募基金、涉外业务、投融资等领域的研究与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