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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倩:贸易欺诈偷逃关税,欧盟及英国案例是这样处理的

2023-08-22

欧盟、英国对企业以过境贸易擅自销售、虚假申报货物原产地或者未向海关申报进口货物等贸易欺诈方式偷逃关税的行为,是以走私犯罪追究刑事责任?或是以没收货物、罚款等方式予以行政处罚?或是要求企业补偿税款?欧盟、英国的处理方式,与美国、韩国、日本均有较大不同,与我国法律对贸易欺诈一律定性走私行为、追究刑事责任,也有更大的不同,下面,我们先来看三个实证案例,再作简要评析,供大家参阅。


案例1:过境地销售肉类偷逃关税案(欧盟)

(案例来源:欧盟法院官网)


简要案情:荷兰企业LEP公司以荷兰海关代理人身份为HI公司起草14份欧盟过境文件,表示其负责的肉类食品从西班牙加蒂斯海关出口,途径荷兰,从欧盟过境运往摩洛哥,相关证明文件由HI公司提供。事实上,这些肉类并未到达摩洛哥,而是在没有缴纳关税的情况下在过境地荷兰境内销售。


案发后,荷兰鹿特丹海关调查服务中心(CIS)对本案展开调查。鹿特丹CIS致函西班牙海关当局,询问LEP公司是否向西班牙海关提交了申报单等海关文件。西班牙加蒂斯海关当局复函荷兰当局,表示LEP公司提交的申报单上的印章和其他海关文件上的签名是伪造的。随后,荷兰当局突击检查了LEP公司办公室,拿走了为HI公司过境申报有关文件。调查显示,LEP公司签发的14份报关单没有完成海关程序,货物被非法脱离海关监管。因此,荷兰海关当局认为:LEP公司产生了一笔海关税收债务。


案件处理:荷兰海关当局发出了追缴相应进口税的通知,LEP公司向荷兰海关当局申请减免进口税,荷兰当局向欧盟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减免LEP公司的进口税。欧盟委员会先后三次要求荷兰海关补充材料,要求说明对LEP公司减免进口税数额、荷兰海关与西班牙海关信息交流、LEP公司在有关行动中发挥的作用,以及荷兰海关得出LEP公司没有欺诈或者明显过失的结论所采用的依据等。


欧盟委员会拒绝了减免进口税申请,LEP公司提出申诉,2001年11月,欧盟委员会提出第四次补充材料要求,即西班牙海关官员是否涉嫌欺诈?2002年10月,欧盟委员会认为LEP公司存在明显过失,主要理由是LEP是一位经验丰富的贸易商,未对风险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不能减免进口税。


2002年12月,LEP公司提出上诉,最终,LEP公司被法院判决免除LEP公司的进口关税。


案例2:申报虚假原产地偷逃关税(欧盟)

(案例来源:Eur-Lex欧盟法律法规数据库)


简要案情:1999年2月至2001年7月,BV公司作为海关代理人,为进口商LDA公司申报进口草甘膦,向荷兰海关当局提交了52次草甘膦自由流通的进口申报。LDA公司是进口草甘膦的进口商,并向BV公司提供了中国台湾商会签发的证明草甘膦原产于台湾的原产地证书,由报关行提交给荷兰海关当局。


事实上,这些货物原产于中国大陆,在中国大陆装运,并途经中国台湾地区,运往荷兰鹿特丹。草甘膦是一种构成除草剂基础的物质,用于农业除草和城市及工业地区的维护,在此期间,欧盟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中国大陆的草甘膦征收24%的反倾销税。


通过检查,荷兰海关当局得出结论,有争议的草甘膦实际上原产于中国大陆,而不是中国台湾地区,因此应按规定征收反倾销税。荷兰海关当局于2002年2月发布关于该结论的报告,并提交给欧洲反欺诈办公室。随后欧洲反欺诈办公室代表团应荷兰海关当局请求,发布考察报告,指出草甘膦是从中国大陆运往台湾地区高雄港的,货物从高雄港转运到欧盟,并附有中国台湾商会根据虚假的货物原产地申报而签发的原产地证书。


案件处理: 2002年2月始,荷兰海关当局向BV公司发出七份追讨关税通知书,总值1,696,303.17欧元,是BV公司应缴纳的反倾销税金额。


2002年12月,BV公司提出申请减免反倾销税,但荷兰海关2004年9月拒绝减免,BV公司提出上诉。2008年12月,荷兰阿姆斯特丹上诉法院判决:尽管BV公司忽视了某些事项,但指控BV公司构成欺骗或明显疏忽不能成立,因此减免税申请必须转交欧盟委员会。2010年2月,荷兰海关当局将该案发送给欧盟委员会,请求裁定BV公司减免税申请是否合理,2011年7月,欧盟委员会最终裁定:减免进口税是不合理的,BV公司应当缴纳反倾销税。


案例3:进口鲭鱼未向海关申报逃税案(英国)

(案例来源:Westlaw Classic法律在线服务平台)


简要案情: 2013年9月至12月期间,英国某公司先后六次没有向英国税务与海关总署(HMRC)申报,擅自进口挪威鲭鱼,偷逃应缴的关税为299,314.49英镑,海关官员审查该公司进出口业务审价报告时发现了上述未申报偷逃税的情况。


2013年9月和10月,该公司被告知涉案鱼类需要进口申报,进口时必须支付关税,如果进境加工减免获得批准,所支付关税可以在以后退还。2014年3月,该公司进境加工减免申请被拒绝。海关官员认为,该公司充分意识到其法律义务,但进口婧鱼的六次入境没有向海关申报,因此逃避了299313.49英镑的关税,为此可能会面临民事处罚。


2015年9月,该公司通知HMRC审查小组,它已经提出了进境加工减免Inward Processing Relief (“IPR”)的追溯申请,由于预测IPR将被授予,因此没有进行进口申报。海关官员表示,进境加工减免制度虽会暂免征收关税,但仍要求对进口货物进行申报。 


案件处理:海关官员建议该公司与海关合作,通过合作可以减轻处罚。海关认为逃税罚款将达到评估关税的100%,但因为该公司提前如实解释可减轻40%的罚款,充分合作和披露违法事实可以减轻40%的罚款,最终对其征收评估关税20%的净罚款,即处罚款59,862英镑。


简要分析


1、欧盟海关债是公法私法化的一种形式。根据《欧盟海关法典》的规定,向海关申报货物进出口的申报人是海关债的债务人。从这个规定来看,是欧盟海关法公法私法化的一种形式,欧盟海关法体系内,关税体现的是债务关系,而不是我国海关与企业之间的征收与缴纳的关系。


关税债务人可以向海关提出减免关税债务,海关当局可以向欧盟委员会提出申请,如果欧盟委员会作出不同意减免的决定,债务人公司不服,可以向上诉法院提出上诉,由上诉法院作出最终的裁定。


如案例1,上诉法院认为,LEP公司不存在欺诈或者明显过失,判决可以免除进口关税。


2、欺诈或者明显过失导致少缴关税,应当予以补税。《欧盟海关法典》第120条规定, 除第116条第1款第2项和第117、118和119条所述情况外,如果海关债务是在“特殊情况”下产生的,且不能归咎于债务人的欺骗或明显过失,则应本着公平原则偿还或免除进口或出口税。所以,进出口公司存在欺骗或者明显过失,是海关债务成立的前提条件。


如案例2,荷兰阿姆斯特丹上诉法院判决认为,指控BV公司构成欺骗或明显疏忽不能成立,因此减免税申请必须转交欧盟委员会。但是,欧盟委员会最后裁定,BV公司存在明显疏忽,减免进口税是不合理的,BV公司应当缴纳反倾销税。 


3、偷逃关税应当受到相当于逃税金额的行政处罚。英国《财政法2003》第25节规定,任何从事旨在逃税的行为以及其行为涉及不诚实,应受到相当于逃税或试图逃税金额的处罚。但在一定情况下,可以申请减轻罚款。英国皇家税务局《HMRC公告300:海关对涉嫌逃税的民事调查》(对逃避相关税收或关税的处罚)规定,若及早如实解释可获最高40%的减轻罚款;若出席会议、回答问题或者如实披露,也可获最高40%的减轻罚款。因此,多数情况下,可获得的最高减免进口关税80%的罚款。


英国《海关和消费税管理法》第139节规定,任何进口货物未在港口装运,并偷运入境或者在货柜中隐藏入境,应征收关税或消费税,但没有支付该税款的,这些货物应被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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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林倩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林倩,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国际贸易与海关业务中心总监、海关法律业务部主任,中国政法大学兼职教授,公众号“老林说法”撰稿人,《老林说法》专著作者,进出口贸易和海关法律业务领域专家型律师。擅长走私犯罪辩护、海关纳税和行政处罚争议解决,以及贸易合规咨询等法律业务。历年执业期间,林倩律师先后为多家跨国公司和国内大型企业,提供了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特许权使用费和转移定价等纳税争议解决的法律服务,为海关行政处罚争议解决提供了法律服务;在棉花、木材、成品油、海产品、动物食品、电子产品和固体废物等商品领域,为低瞒报价格、边民互市贸易、跨境电商和携带违禁品等走私犯罪案件提供了优质的刑事辩护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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