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视点

陶秀玲:“公司变合伙”涉及的税收问题

2023-04-13

前言“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合伙企业”是企业实施股权激励、搭建员工持股平台的常见架构安排。自2022年11月以来,多地税务机关对“公司变合伙”过程中未进行清算的行为进行检查,近日某互联网金融数据服务公司在其持股平台组织形式变换中因未清算税费而面临巨额补税的消息再度引发对“公司变合伙”合规问题的热议。“公司变合伙”在税务上是否要求清算,对于组织形式转换过程中的未缴税费,税务机关是否有权追征?本文将探讨分析上述问题,以供参考


一、组织形式变更引争端,为何非变不可?


很多企业为了激励员工,特设立一个员工持股平台,但并无实际经营业务,其进行组织形式(由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合伙)和住所的变更主要是出于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考虑。


(一)公司治理考量


从公司治理的角度来看,员工通过有限公司持股进入、退出公司的程序繁琐,公司经营决策的灵活性也存在不足。例如对外转让股权须经半数以上股东同意以及优先购买权的限制,增资、减资等事项需经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股东同意。


相比之下,有限合伙企业可以通过合伙协议约定将相关决策权等集中于普通合伙人,与持股平台股权分散、变动频繁的特点更加适配。


(二)税收考量


从税收角度来看,股权激励的涉税环节主要包括股利分配与退出两个阶段。


在股利分配阶段: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持股平台取得公司的投资收益可免税,合伙企业形式的持股平台穿透至合伙人层面纳税,两种情形下都仅需员工在取得股利时按照“股息、红利所得”的税目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在退出阶段:若通过股权或份额转让方式退出,仅需员工就股权或份额转让收入减除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税目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但并非任何情况下持股平台都有充足资金减资,或有适格的股权受让方。有时持股平台需减持公司股份后再定向减少员工出资兑现股权激励计划,有限公司与有限合伙的纳税差异也体现于此:有限合伙企业仍可以穿透处理而平台层面不纳税,而有限公司形式的持股平台需就其股权减持的所得缴纳20%企业所得税。即若用有限公司形式,面临持股平台企业所得税与员工个人所得税双重征税,综合税率达到25%+(1-25%)*20%=40%,而有限合伙形式下仅需员工纳税,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在实务中,基于利用合伙企业先分后税的课税制度及税收优惠的考量,不少企业通过“公司变合伙”的形式搭建持股平台,合伙企业采用先分后税的课税原则,避免了法人组织形式下双重税负。另一方面,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1号)出台之前,合伙企业有机会适用核定征收方式缴纳所得税,以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


以上不难看出,使用有限合伙企业进行股权激励的税负较低,组织形式更加灵活,应当是企业寻求变更组织形式的重要原因。


二、“公司变合伙”视作清算处理,承担纳税义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以下简称为“59号文”)第四条规定:


企业重组,除符合本通知规定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外,按以下规定进行税务处理:企业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或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应视同企业进行清算、分配,股东重新投资成立新企业。企业的全部资产以及股东投资的计税基础均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


依据该条款的规定,企业由法人变更为合伙企业,应当履行两个步骤:1、对原法人企业进行清算、结清原企业各项税款;2、履行清算程序以及重新投资成立合伙企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以下简称为“60号文”)则进一步明确了清算企业的税费计算问题。


三“公司变合伙”未清缴税款的风险


在税收征管新形势下,税务系统内外部涉税数据是“以数治税”改革的主要内容之一。自2022年11月以来,基于税务大数据的风险提示及总局督导,多地税务机关对企业以往年度“公司变合伙”的清算缴税情况进行检查,企业及个人面临补缴税款的风险。


2021年1月20日,甲有限责任公司由A市B区整体搬迁到C市D区,未做工商及税务变更登记。2021年1月28日,甲有限责任公司的企业类型由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有限合伙企业。2022年11月17日,甲合伙企业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载明“事由:了解掌握纳税人生产经营、财务核算的基本情况;通知内容:...企业提交组织形式转换的清税报告...”。按照59号文的规定,应当视同清算、分配和重新投资成立新企业,面临补缴清算企业所得、个人所得税的风险。根据《公司法》相关司法解释,如企业解散清算存在过错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由股东承担补充责任。因此,如果甲合伙企业组织形式变更环节清算存在过错,甲有限公司股东将面临对公司承担的增值税及附加、企业所得税承担补充责任的风险。


律师提示:“公司变合伙”看似能给企业实现避税、少缴税的目的,但同时让企业陷入了被追缴税款的巨大风险。因此,在“以数治税”金税四期政策的督导下,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都应当重视涉税的合规建设,以免陷入到行政、刑事风险之中。



作者简介


陶秀玲


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财税法业务部副主任


陶秀玲律师拥有十年以上法律工作经验,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调解中心特邀调解员。曾在国家税务局税收征管科任职多年,对税收征管、税务稽查有着专业经验。陶秀玲律师自2005年至2013年在世界五百强某跨国企业担任法务主管8年,全面负责公司运营过程中各类法律事务,对工商、税务、合规、诉讼等业务有丰富经验和专业知识。


陶律师自从业以来,处理过多起中、外企业的工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及其刑事辩护,并为其进行全方位的合规服务和商事诉讼。


擅长领域:税务合规、商事诉讼、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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