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视点

陈浩:工程总承包合同纠纷系列裁判规则(第8期)

2023-04-20

建设工程专业律师既需要掌握扎实的基本法学理论功底,更应具备结合现有法律规范和裁判规则,准确理解法律规范和裁判规则的能力,这样方能在复杂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找到最佳法律解决路径,最大限度的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也能为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2022年度,德和衡建设工程业务团队持续分享了团队成员原创的《施工总承包模式下的裁判规则》,该裁判规则的发表,深受各界朋友欢迎,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和反响。


2023年度,德和衡建设工程业务团队仍将持续分享在建设工程专业领域的研究成果,并将陆续分享工程总承包合同纠纷裁判规则。基于工程总承包作为与施工总承包并行的两种基本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模式,为全面掌握工程建设领域的法律规范和裁判规则提供有益参考,敬请关注、指正。


本期,本团队分享的是工程总承包合同纠纷裁判规则(第8期)即工程总承包合同无效情形下与工程价款相关的裁判规则(三)。


15、工程总承包合同无效时,利息起算日条款能否参照执行?


答:不能参照执行。


因为发承包双方订立工程总承包合同的行为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的规定,工程总承包合同无效时,利息起算日条款不能参照执行。可参考(2017)最高法民终894号案件确定的裁判规则加以理解。


裁判规则:工程总承包合同无效时,利息起算日条款不能参照执行。


案例1:赤峰光大光伏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山东电力建设第三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案号为(2017)最高法民终894号。


该案件中,2014年9月,电建公司与光大公司签订光伏发电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电建公司总承包光大公司一期10MWP设施农业光伏发电项目;总承包范围包括工程设计、设备采购、建筑、安装、调试等;工期106天,开工日期2014年9月1日,竣工日期2014年12月15日;总承包价格为86683587.64元,其中设计费1400000元和咨询费2619000元为最高暂定价格,结算以实际发生不超过最高限价为准,其他费用为固定总价。2014年11月10日,双方签订线路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电建公司总承包光大公司66KV线路工程范围内的工程设计、采购、施工、调试、工程移交试生产和性能保证;光大公司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对外协调工作;合同总价款为12565170元;工期自2014年11月13日至2015年1月28日;工程质量应达到《电力工程施工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规定的合格标准,单项工程和单位工程合格率100%。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关于利息问题,因双方合同无效,约定的付款时间也无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应从工程实际交付之日即2016年6月30日起计算利息。电建公司主张从起诉之日即2016年12月6日起算利息的请求,应当予以支持。


16、工程总承包合同无效时,履约保证金利息条款能否参照执行?


答:不能参照执行。


因为发承包双方订立工程总承包合同的行为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的规定,工程总承包合同无效时,履约保证金利息条款不能参照执行。可参考(2020)豫民终942号案件确定的裁判规则加以理解。


裁判规则:工程总承包合同无效时,履约保证金利息条款不能参照执行。


案例2:中国电建集团贵州工程有限公司、商丘宁电新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案号为(2020)豫民终942号。


该案件中,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该工程虽属于民营投资项目,但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当时属于必须招投标项目,双方签订的《EPC总承包合同》未进行招投标……原审判决认定涉案《EPC总承包合同》为无效合同并无不当。


电建公司与宁电公司在总承包合同中约定“承包方需向发包方支付2000万元履约保证金,发包方保证在2018年6月1日前归还2000万元履约保证金,如发包方未按上述要求退还履约保证金,发包方需向承包方另支付年化12%的罚息,按实际发生天数为准”。该约定系宁电公司不按期退还履约保证金的违约条款,由于涉案工程的总承包合同无效,该条款也无效,故电建公司要求按照该约定标准支付罚息不应支持。但本案总承包合同宁电公司没有经过招投标,并且在没有解除与电建公司合同的情况下另行发包,宁电公司具有明显过错,如果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对电建公司明显不公,故本院酌定宁电公司按照年息8%的标准向电建公司支付迟延退还履约保证金的利息。


17、工程总承包合同无效时,承包人主张可得利益损失是否支持?


答:不予支持。


因为可得利益损失其法律性质为违约责任,在工程总承包合同无效情形下不存在违约责任的承担问题。


裁判规则:工程总承包合同无效时,承包人不能主张可得利益损失。


案例2:中国电建集团贵州工程有限公司、商丘宁电新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案号为(2020)豫民终942号。


该案件中,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双方所签合同无效,也未实际履行,电建公司请求的合同履行后利润损失问题,即为预期利益,该利益是在合同有效的前提下获取,由于本案合同无效,其请求预期利益的损失不应支持。


18、工程总承包合同无效时,付款条件、付款时间条款能否参照执行?


答:不能参照执行。


因为发承包双方订立工程总承包合同的行为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的规定,工程总承包合同无效时,付款条件、付款时间条款不能参照执行。可参考(2021)陕民终67号案件确定的裁判规则加以理解。


裁判规则:工程总承包合同无效时,付款条件、付款时间条款不能参照执行。


案例3:晋能控股山西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与陕西雄风新能源有限公司、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案号为(2021)陕民终67号。


该案件中,2016年5月12日,原告十七局一公司(乙方)与被告雄风公司(甲方)签订《陕西雄风新能源有限公司定边30MWp光伏发电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合同约定由十七局一公司承包完成雄风公司定边30兆瓦光伏发电项目。工程内容为工程范围内的设计、供货、施工和验收等确保项目发电运行所必须的其他事宜。承包方式为EPC交钥匙总承包。2016年12月18日,十七局一公司作为合同丙方、山西漳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漳泽电力)作为合同甲方、雄风公司作为合同乙方、案外人白英伟、张仲兴作为合同丁方签订《陕西雄风新能源有限公司定边30MWP光伏电站项目合作协议》。协议约定由漳泽电力为案涉项目提供资金支持,案外人英伟、张仲兴将持有的雄风公司100%的股权质押给漳泽电力。项目建成并全站并网发电,并取得发电许可证后十个工作日内,案外人白英伟、张仲兴及雄风公司不能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偿还漳泽电力支付的EPC总承包合同价款及资金占用费,案外人白英伟、张仲兴同意将持有雄风公司100%股权转让给漳泽电力。


该案件中,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合作协议第二条EPC总承包2.3部分所含各条款是关于付款方式及时间的约定,与总承包合同关于付款的约定相同。施工合同无效时,法律规定发包人应参照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性质属于发包人据无效合同取得质量合格的工程后向承包人的折价补偿,因此合同约定的工程款计价标准应予参照适用,对于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付款时间均不属于参照范围。


19、工程总承包合同无效时,质保金条款能否参照执行?


答:不能参照执行。


因为发承包双方订立工程总承包合同的行为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的规定,工程总承包合同无效时,质保金条款不能参照执行。可参考(2021)陕民终67号案件确定的裁判规则加以理解。


裁判规则:工程总承包合同无效时,质保金条款不能参照执行。


案例3:晋能控股山西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与陕西雄风新能源有限公司、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案号为(2021)陕民终67号。


该案件中,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合作协议第二条EPC总承包2.3部分所含各条款是关于付款方式及时间的约定,与总承包合同关于付款的约定相同。施工合同无效时,法律规定发包人应参照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性质属于发包人据无效合同取得质量合格的工程后向承包人的折价补偿,因此合同约定的工程款计价标准应予参照适用,对于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付款时间均不属于参照范围。合同无效时的工程款付款条件,仅限于工程质量是否合格,而雄风公司未经竣工验收已实际使用案涉项目,依据法律规定视为质量合格,故雄风公司支付工程款的条件已成就。质保金属于约定预留的工程款,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质保金约定不再适用,故雄风公司支付包括质保金在内的全部工程欠款的条件也已成就。


20、工程总承包合同无效时,实际施工人主张与其没有合同关系的总承包人对其合同相对方欠付实际施工人的工程款及逾期利息承担连带责任应否支持?


答:在发包人已向总承包人足额给付工程款的情况下,实际施工人主张与其没有合同关系的总承包人对其合同相对方欠付实际施工人的工程款及逾期利息承担连带责任的,予以支持。可参考(2021)鲁民申8607号案件确定的裁判规则加以理解。


裁判规则:工程总承包合同无效时,在发包人已向总承包人足额给付工程款的情况下,实际施工人主张与其没有合同关系的总承包人对其合同相对方欠付实际施工人的工程款及逾期利息承担连带责任的,予以支持。


案例4:山东力诺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与黄仕林、山东日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案号为(2021)鲁民申8607号。


该案件中,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查明,2019年1月2日,东明县焦园乡人民政府将东明县焦园乡光伏扶贫电站项目通过招投标方式发包给力诺公司,双方签署了该项目的EPC总承包合同。2019年1月3日,日新公司与力诺公司签订焦园乡光伏扶贫电站项目合作协议书,约定双方共同合作涉案项目,且约定本项目合作具有排他性,双方就本项目互为唯一合作方。2019年1月8日,日新公司与黄仕林签订焦园乡光伏扶贫电站项目施工合同,将涉案部分工程施工发包给黄仕林。涉案工程已经于2019年11月19日验收合格,黄仕林作为实际施工人有权要求支付工程价款。原审综合力诺公司是涉案工程总承包方、力诺公司日新公司共同合作涉案项目,且除质保金外,涉案工程的其余款项已足额支付给力诺公司的事实,判令力诺公司与日新公司共同支付下欠黄仕林的工程款及逾期付款利息并无不当。


作者简介


陈浩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陈浩律师自2012年起专注于建设工程、民商事合同纠纷解决和税法法律专项服务的提供。合著《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例裁判规则》于2022年由法律出版社出版。其先后在多家法律专业媒体公开发表作品达20余万字;对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发表的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类裁判文书作了系统深入研究并予以发表,其研究成果在业界好评如潮。实务研究文章《66个工程价款纠纷有关的问题,逐条梳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时工程价款结算的27条规则》《24个问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司法鉴定裁判规则解析》《不属于法定再审事由的5类问题》等先后被法律出版社、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北大法律信息网等权威微信公众号转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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