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视点

陈浩:工程总承包合同纠纷裁判规则(第17期)

2023-07-21

科学梳理、总结、提炼司法裁判规则,精准把握和理解法律、司法解释,方能为客户争议解决提供有效路径,最大限度的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


2022年度,德和衡建设工程业务团队持续分享了团队成员原创的《施工总承包模式下的裁判规则》,该裁判规则的发表,深受各界朋友欢迎,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和反响。


2023年度,德和衡建设工程业务团队在坚持持续分享建设工程专业领域的研究成果同时,将就工程总承包合同纠纷裁判规则研究成果予以分享。基于工程总承包作为与施工总承包并行的两种基本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模式,为全面掌握工程建设领域的法律规范和裁判规则提供有益参考,敬请关注、指正。


本期,本团队分享的是工程总承包合同纠纷裁判规则(第17期)即工程总承包合同有效情形下与工程价款相关的裁判规则(九)。


37、工程总承包合同有效时,中标价高于另行约定的合同价的,承包人按照中标价主张工程价款应否支持?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按照中标合同确定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工程总承包合同有效时,中标价高于另行约定的合同价的,承包人按照中标价主张工程价款应予支持。可以参考(2019)豫民初27号案件确定的裁判规则加以理解。


裁判规则:工程总承包合同有效时,中标价高于另行约定的合同价的,承包人按照中标价主张工程价款应予支持。


案例:新煤化工设计院(上海)有限公司与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案号为(2019)豫民初27号。


该案件中,2014年12月,新煤化工在中铝公司河南分公司招标的“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氧化铝节能减排升级改造项目自备煤气站工程”(以下简称自备煤气站)项目中中标。《中标通知书》载明的中标金额为34401.73万元。2015年3月18日新煤化工与中铝公司河南分公司签订EPC《商务合同》和《技术协议》,双方对合同价款约定为33500万元。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2017年7月11日,中铝公司河南分公司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建设项目名称为“空分装置(4000)-空分厂房、变配电楼(5100)”,建设规模“3015.86㎡”。新煤化工公司主张上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足以覆盖全部工程,但是案涉合同为EPC合同,新煤化工的工程范围不仅包括土建工程,还包括设计、设备购买、安装调试等,土建工程只是其中一部分。新煤化工也未提交行政主管部门的认定意见等证据证明除了已经取得的规划许可证,案涉工程还需要另行取得规划许可证。新煤化工主张上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已失效,但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到期之前,案涉工程已经竣工并投入使用。故新煤化工以此主张《商务合同》和《技术协议》无效的理由不能成立。即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商务合同》和《技术协议》合法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进一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18〕20号)第十条规定:“当事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载明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2014年12月,《中标通知书》载明的中标金额为34401.73万元。2015年3月18日,新煤化工与中铝公司河南分公司签订《商务合同》,第五条“合同工程价款”载明:根据2014年12月8日中铝公司河南分公司《中标通知书》,本合同工程第二条“工程承包范围及内容”的总价款为33500万元。《商务合同》签订在《中标通知书》之后,约定的工程价款和《中标通知书》载明的工程价款不一致,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应当以《中标通知书》载明的金额认定合同内工程价款。中铝矿业公司主张是由于设备采购部分减少致使工程价款减少,但对此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中铝矿业公司主张工程价款的降低是双方合意达成,不会扰乱招投标秩序,但招投标过程中,工程价款是确定投标方的一个重要考虑因素,在中标之后双方任意改变工程价款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的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故中铝矿业公司以此为由主张以变更后的金额作为结算依据的理由不能成立。


38、工程总承包合同有效时,约定功能未发生改变的,承包人主张发包人承担未约定的设备、材料建筑安装费应否支持?


答:《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依据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合同属于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工程总承包合同有效时,约定功能未发生改变的,结合合同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应认定未约定的设备、材料建筑安装费由承包人承担。可以结合(2019)豫民初27号案件确定的裁判规则加以理解。


裁判规则:工程总承包合同有效时,约定功能未发生改变的,承包人主张发包人承担未约定的设备、材料建筑安装费不予支持。反之,约定功能发生改变产生的设备、材料建筑安装费由发包人承担。


案例:新煤化工设计院(上海)有限公司与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案号为(2019)豫民初27号。


《商务合同》关于工程承包范围第2.2.1条约定:该工程为交钥匙工程,承包人的工程内容详见招标文件技术部分及签订的技术协议。2.2.1.2条约定:属于发包人要承担的范围,承包人必须单独列出,如未列出,均属承包人范围。2.2.1.3约定:如现场发包人提出变更,或本协议没有明确的事项,双方现场协商解决,牵涉到商务因素可以签订补充协议。5.4.(2)约定:如发包人需要对项目范围进行增减,价格变动执行“分项报价表”。如需在本合同工程承包范围及内容之外额外补充的,由双方协商确定补充合同价款。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新煤化工主张通过对比原投标文件及《商务合同》附件、《技术协议》供货范围及服务范围,新增加的设备、材料建筑安装工程费等属于项目实施增加的费用,要求被告另行支付。EPC项目将设计、采购、施工等内容通过交钥匙合同一并交给承包方。在这种EPC模式中业主与承包方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把建设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等工作全部委托给承包方负责组织实施,业主只负责整体、原则的目标管理和控制。设计、采购和施工是承包方统一策划、组织、指挥、协调和全过程控制。在此情况下,业主介入实施的程度较低,总承包商运用其管理经验对项目建设中的相关零星设备和材料进行适当调整,也是EPC项目建设过程中边施工、边设计、边改进的常见现象。对于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重大调整和改进的工程项目,承包方按照合同约定可以启动索赔或者追加项目费用。对于本案请求的这些项目增加费用,新煤化工没有提供在涉案项目施工过程中双方经常采用的《澄清说明》、《联系函》、《备忘录》、《设计变更单》等书面文件予以确认。《商务合同》也约定在合同有效期内,本合同工程承包范围及内容不发生变化时,合同总价不变。该设备及材料增加后,没有证据证明将项目功能明显超越原合同约定的功能。故新煤化工主张的增加项目属于合同外工程项目不予支持。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进一步认为,空分配电室空调,《技术协议》对变配电室只有换气要求,没有就温度和湿度做出要求。新煤化工根据设备运行需要,安装的空调设备满足了换气要求,又能够对温度和湿度进行控制,故空调增加的费用,应按合同外计取,价款为24796元。


或许您还想看


杜和浩:工程总承包合同纠纷裁判规则(第1期)之“与工程总承包性质相关的裁判规则”

陈浩:工程总承包合同纠纷裁判规则(第2期)

李方伟:工程总承包合同纠纷裁判规则(第3期)

杜和浩:工程总承包合同纠纷裁判规则(第4期)

陈浩:工程总承包合同纠纷裁判规则(第5期)

李方伟:工程总承包合同纠纷系列裁判规则(第6期)

杜和浩:工程总承包合同纠纷系列裁判规则(第7期)

陈浩:工程总承包合同纠纷系列裁判规则(第8期)

李方伟:工程总承包合同纠纷系列裁判规则(第9期)

杜和浩:工程总承包合同纠纷裁判规则(第10期)

陈浩:工程总承包合同纠纷裁判规则(第11期)

李方伟:工程总承包合同纠纷裁判规则(第12期)

杜和浩:工程总承包合同纠纷裁判规则(第13期)

陈浩:工程总承包合同纠纷裁判规则(第14期)

杜和浩、李方伟:工程总承包合同纠纷裁判规则(第15期)

杜和浩:工程总承包合同纠纷裁判规则(第16期)


作者简介


陈浩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陈浩律师执业10年,自2012年起专注于建设工程、民商事合同纠纷解决和税法法律专项服务的提供。合著《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例裁判规则》,已由法律出版社2022年出版。


手机:18510442116

邮箱:chenhao@deheheng.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