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专业律师既需要掌握扎实的基本法学理论功底,更应具备结合现有法律规范和裁判规则,准确理解法律规范和裁判规则的能力,这样方能在复杂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找到最佳法律解决路径,最大限度的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也能为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2022年度,德和衡建设工程业务团队持续分享了团队成员原创的《施工总承包模式下的裁判规则》,该裁判规则的发表,深受各界朋友欢迎,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和反响。
2023年度,德和衡建设工程业务团队仍将持续分享在建设工程专业领域的研究成果,并将陆续分享工程总承包合同纠纷裁判规则。基于工程总承包作为与施工总承包并行的两种基本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模式,为全面掌握工程建设领域的法律规范和裁判规则提供有益参考,敬请关注、指正。
本期,本团队分享的是工程总承包合同纠纷裁判规则(第11期)即工程总承包合同有效情形下与工程价款相关的裁判规则(三)
27、工程总承包合同有效情形下,发包人及相关主体和承包人约定“将工程总承包合同进行拆分且不影响工程总承包合同性质”,承包人依据该约定主张发包人及相关主体共同承担工程价款给付责任应否支持?
答:应予支持。
发包人及相关主体和承包人“将工程总承包合同进行拆分且不影响工程总承包合同性质”的约定真实合法有效,由此,发包人及相关主体均为发包人。所以,发包人及相关主体应对工程价款承担共同给付责任。可参考(2021)陕民终665号案件确定的裁判规则加以理解。
裁判规则:工程总承包合同有效情形下,发包人及相关主体和承包人约定“将工程总承包合同进行拆分且不影响工程总承包合同性质”,承包人依据该约定主张发包人及相关主体共同承担工程价款给付责任应予支持。
案例1:澄城县昌盛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与陕西光伏产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案号为(2021)陕民终665号。
该案件中,2015年5月,被告澄城昌盛发布“澄城昌盛20兆瓦光伏发电项目EPC”招标公告。招标范围为澄城昌盛20兆瓦光伏发电项目EPC工程总承包。项目建设地点为陕西省澄城县。后原告陕西光伏产业有限公司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投标,中标后成为该项目的建设方。此后,被告青岛昌盛作为发包人,原告陕西光伏产业有限公司作为承包人,就案涉项目实施签订了《澄城昌盛20兆瓦光伏发电项目总承包技术协议》,协议对技术规范、工程范围划分、设备技术文件及图纸的交付等事项进行了约定。2015年6月15日,原告陕西光伏产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昌盛签订《澄城昌盛20兆瓦光伏发电项目工程采购合同》(合同编号NESI-CGB-201501348)约定:“本次物料、设备采购合同总金额:127670000元”“交货时间:按甲方要求及工程进展情况确定”。2015年6月15日,原告与被告澄城昌盛签订《澄城昌盛20兆瓦光伏发电项目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NESI-CGB-201501265),合同约定,计划开工日期2015年6月15日,计划并网发电日期2015年10月15日,计划竣工日期2019年11月15日,实际开工日期以发包人下发的开工通知为准,合同价款:固定总价12480000元”。2015年6月15日,原告与被告华盛绿能签订《澄城昌盛20兆瓦光伏发电项目农业配套设施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编号NESI-CGB-201501342)。合同约定,计划开工日期2015年6月15日,计划竣工日期2019年11月15日,项目总工期150日历天,实际开工日期以发包人下发的开工通知为准,合同价款:固定总价1970000元。同日,双方又签订《澄城昌盛20兆瓦光伏发电项目农业设施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编号NESI-CGB-201501452)“合同工期,计划开工日期2015年6月15日,计划竣工日期2019年11月15日,项目总工期150日历天,实际开工日期以发包人下发的开工通知为准,合同价款:固定总价8080000元。
2015年6月16日,三被告与原告共同签订的《澄城昌盛20兆瓦光伏发电项目承包合同洽谈备忘录》主要内容:由澄城昌盛开发建设涉案EPC项目中标单位为原告,经三被告与原告协商,各方将本项目EPC总承包合同分拆签订,形成《澄城昌盛20兆瓦光伏发电项目工程采购合同》、《澄城昌盛20兆瓦光伏发电项目工程施工合同》、《澄城昌盛20兆瓦光伏发电项目农业配套设施工程承包合同》、《澄城昌盛20兆瓦光伏发电项目农业设施工程承包合同》;本项目招标人为澄城县昌盛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澄城县昌盛确保上述合同拆分的合法性;基于澄城县昌盛要求,陕西光伏按照本条第一项约定分别于澄城县昌盛授权单位澄城昌盛和华盛绿能签订合同,若由此导致的项目整体性受到影响,或使陕西光伏在履约中遇到任何阻碍,包括但不限于验收、结算、手续办理等,由此产生的风险及责任由澄城县昌盛及授权单位共同承担……;EPC总承包合同虽然分开签订为四份合同,但并不能免除陕西光伏作为EPC总承包单位的任何义务及责任;针对本项目签订上述一揽子合同总金额为15020万元,各方同意分拆的具体合同金额如下:……,以上金额的分解是为方便管理,陕西光伏不得以任何一个合同为借口向青岛昌盛、华盛绿能、澄城县昌盛索赔寻求工程签证。
一审法院认为,案涉工程系EPC项目,根据原告与三被告共同签订的《承包合同洽谈备忘录》,经各方协商将项目拆分,原告作为承包人分别与三被告签订合同,但拆分只是为了方便管理,各方签约的目的是为实现光伏发电项目竣工并网发电,并不改变EPC项目的性质,故涉案EPC工程项目原告为承包人,三被告均应为发包人,三被告应对欠付的工程款共同承担支付责任。
二审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澄城昌盛20兆瓦光伏发电项目承包合同洽谈备忘录》【一】2确定案涉项目招标人为澄城昌盛,澄城昌盛确保合同拆分的合法性;【一】3确定青岛昌盛、澄城昌盛、华盛绿能应分别与陕西光伏签订相关合同;【一】5确定EPC总承包合同虽然分开签订为四份合同,但并不能免除陕西光伏作为EPC总承包单位的任何义务及责任,对合同总金额分解之目的实为方便管理。【一】4虽文本显示为陕西光伏分别与澄城昌盛授权单位澄城昌盛和华盛绿能签订合同,但由澄城昌盛授权澄城昌盛显系违背常识,而澄城昌盛授权青岛昌盛及华盛绿能更符合各方签订备忘录的真实意思和本案存在包括青岛昌盛所签合同在内的多份合同并实际履行的事实,故陕西光伏关于合同文本存有笔误,被授权单位应为青岛昌盛及华盛绿能的主张符合实际,澄城昌盛、青岛昌盛虽对笔误不予认可,但不能提出合理解释,对其抗辩主张不予支持。【一】4确定结算责任由澄城昌盛及授权单位共同承担,故一审结合约定内容及全案事实,认定澄城昌盛、青岛昌盛、华盛绿能均为发包人,应对欠付的工程款共同承担支付责任,并无不当。
28、发承包双方通过合法的招投标方式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发包人已发出中标通知书,但未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的,发包人应否承担责任?
答:发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发包人发出的招标文件符合《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三条规定的为要约邀请。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的投标文件符合《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规定的为要约,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的中标通知书符合《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九条规定的为承诺。由此,发承包双方订立了工程总承包合同。发包人未按照要约、承诺签订合同,构成违约,其应承担违约责任。可参考(2021)新民申726号案件确定的裁判规则加以理解。
裁判规则:发承包双方通过合法的招投标方式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发包人已发出中标通知书,但未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的,发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2:山西约翰芬雷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哈密市和翔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案件,案号为(2021)新民申726号。
该案件中,2017年1月,和翔公司下属的吉朗德项目开始招标(招标编号:0760-1762PLN030302),招标代理机构是中和招标有限公司。2017年3月,约翰芬雷设计公司与二治集团组成联合体,参与招标。2017年4月18日约翰芬雷设计公司收到中和招标公司的《中标通知书》,缴纳了中标服务费279500元。2017年5月26日,和翔公司以控股股东变更,重新确定的吉朗德项目方案与约翰芬雷设计公司中标的方案发生重大变化为由,向约翰芬雷设计公司发出不再签订吉朗德项目合同的通知。之后,和翔公司将吉朗德项目重新经招、投标发包给中煤西安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该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招标人一旦宣布确定中标人,就构成对中标人的承诺。承诺作出后,招标人和中标人各自都有权利要求对方签订合同,也有义务与对方签订合同。因此,约翰芬雷设计公司于2017年4月18日收到《中标通知书》后,《中标通知书》对约翰芬雷设计公司、和翔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形成了由招投标文件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本案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应当依照和翔公司的《招标文件》、约翰芬雷设计公司的《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及相关证据予以认定。根据和翔公司的《招标文件》第7.5.2条约定:“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中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现和翔公司未按照中标通知书的约定与约翰芬雷设计公司订立书面合同,应属违约行为,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作者简介
陈浩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陈浩律师自2012年起专注于建设工程、民商事合同纠纷解决和税法法律专项服务的提供。合著《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例裁判规则》于2022年由法律出版社出版。其先后在多家法律专业媒体公开发表作品达20余万字;对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发表的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类裁判文书作了系统深入研究并予以发表,其研究成果在业界好评如潮。实务研究文章《66个工程价款纠纷有关的问题,逐条梳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时工程价款结算的27条规则》《24个问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司法鉴定裁判规则解析》《不属于法定再审事由的5类问题》等先后被法律出版社、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北大法律信息网等权威微信公众号转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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