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小帅从美美公司离职了,因美美公司财务人员计算错误,导致给小帅的工资多发了,美美公司希望小帅主动退还多发的工资,小帅拒绝,美美公司要怎么追回损失呢?
问题:既然协商无果,是按不当得利处理,直接向法院起诉?还是按劳动争议处理,需要先进行劳动仲裁的前置程序,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
要回答这个问题,首先要对多发放工资这一法律事件进行定性,确认多发放工资是属于不当得利还是属于因劳动报酬引起的争议。
笔者检索相关法律法规,其中:
(一)关于“劳动争议”、“劳动报酬”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
(二)关于“不当得利”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从上述关于“劳动争议”和“不当得利”相关的法律法规来看,笔者认为,如确实是工资多发放了,确认为不当得利或因劳动报酬引起的争议,都有其可行性。
其次,由于并无明确的法律法规排除多发工资仅属于不当得利或就是劳动报酬引起的争议,故,直接向法院起诉和进行劳动仲裁两种救济途径并无不妥。
实践中,各地对于用人单位要求员工返还多发的工资是可直接起诉至法院还是应先行提起劳动仲裁,各地甚至同一法院亦有不同理解,并产生了不同的裁判观点。
笔者经检索各地部分裁判案例,其中:
【案例1】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林明不当得利纠纷
受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20)粤03民再161号
本院二审认为“林明与徽商银行深圳分行之间曾存在劳动关系,双方在本案之前曾发生劳动争议诉讼,本院于2018年11月16日作出的(2018)粤03民终13295-13297号民事判决认定:徽商银行从2016年9月起调整林明的薪资合法,对林明主张徽商银行仍需按原工资标准发放自2016年9月起的工资不予支持,徽商银行在该案中以此前多发工资为由不予支付林明2017年1月4日至同年5月15日期间的工资不符合劳动法律规定,徽商银行因自身过错多发林明的工资及林明依法应承担与其应发工资水平相对应的社会保险费问题,可另循法律途径解决。本案中,徽商银行就上述案件未处理的“多发林明的工资及林明依法应承担与其应发工资水平相对应的社会保险费”问题,于2018年1月4日提起诉讼,主张林明的相关行为构成不当得利并应予返还。由此可见,徽商银行在本案中诉请林明返还的利益为双方前一劳动争议案件未作处理的事宜,双方就此所产生的利益纠纷仍应以双方劳动合同的履行为基础进行衡量解决,本争议实质是前一劳动争议的延续,故本案应属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一审法院将双方纠纷作为普通民事案件受理,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裁定:一、撤销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7民初363号民事判决;二、驳回徽商银行的起诉。徽商银行已预交的一审受理费1416元,徽商银行已预交的二审受理费1485.8元,林明已预交的二审受理费740.68元,均予以退回。”
本院再审认为“本案再审的争议焦点为:一、徽商银行以不当得利纠纷为由提起本案诉讼是否应予受理;二、2016年9月至12月期间,徽商银行是否多向林明发放了工资,以及该款是否应予返还。对此,本院评析如下:
第一,关于本案是否应予受理,案涉款项多发工资是徽商银行与林明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产生的争议,徽商银行申请劳动仲裁后,深圳市福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该申请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并撤销案件。在双方劳动争议诉讼过程中,徽商银行也提出返还多发工资的主张,该案生效判决对徽商银行的该主张未作处理,并指引其另循法律途径解决。由此可见,在双方劳动争议案件中,徽商银行一直在积极、明确的主张该权利,在另案对此不予处理的情况下,徽商银行的诉讼权利应在本案中获得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本案中,徽商银行起诉要求林明返还多发的工资64601.33元及利息,究其诉请实质,系徽商银行主张其因多付工资等行为而经济利益受损,林明收取上述款项而获益。徽商银行以不当得利为由提起本案诉讼,一审法院受理本案并将案由定性为不当得利,并无任何不当之处。二审裁定驳回徽商银行的起诉,处理不当,本院再审予以纠正。”
从案例1可以看出,深圳基层法院和深圳中院内部对该争议是按不当得利和劳动争议进行受理均存在争议,但从另一个角度可以看出,深圳市福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多发工资不属于劳动争议范畴,最终深圳中院按不当得利处理。
【案例2】广州奈瑞儿美容科技有限公司与凌梦娟劳动争议
受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案号:(2019)粤0106民初40806号
广州市天河区法院罗列事实部分提到劳动仲裁中“仲裁请求:1.确认原告与被告的劳动关系于2019年4月17日解除;2.被告返还原告多付工资21959.28元;仲裁结果: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10月14日作出穗劳人仲案〔2019〕4469号《仲裁裁决书》,裁决:1.确认原告与被告劳动关系自2019年5月31日解除;2.驳回原告的其他仲裁请求。”
判决结果“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被告凌梦娟向原告广州奈瑞儿美容科技有限公司返还工资21959.28元。”
从案例2可以看出,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并未认定多发工资不属于劳动争议范畴对该请求进行直接驳回,同时广州市天河区法院按劳动争议受理了多发放工资的请求。
【案例3】蔡城劳动合同纠纷
受理法院: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沪0117民初1576号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主要在于被告每年应享有的法定年休假天数。根据有关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被告辩称其工龄已满20年以上,根据其陈述的工作经历及社保缴费情况来看,能够得以证实,故可以认定被告每年可享有15天的法定年休假。法定年休假与用人单位超出法定年休假规定的天数而自愿给予劳动者的带薪休假不同。对于前者,如果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劳动者休年休假的,依照规定应当按照该劳动者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然而,对于后者,除非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有可以折成现金支付的约定,否则并不能当然推定可以适用上述规定。以15天为基数,按照被告当年度实际工作时间占全年度工作时间的比例进行折算,被告2019年的年休假应当为8天,原告应当支付被告该8天未休年休假折算工资差额。至于原告提出的要求与多付钱款相抵扣的主张,因未经过仲裁前置程序,故本案中不予处理,当事人可另寻合法途径解决”。
【案例4】递易(上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张加美不当得利纠纷二审判决书
受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21)沪01民终11388号
本院认为“当事人主张不当得利请求权,除了需证明得利人没有合法依据,取得不当利益以外,还须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证明因得利人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了已方的损失。本案中,被上诉人虽曾不当获取了103,144.10元的重复工资,但在上诉人提起本案诉讼之前,被上诉人已经以合理的方式返还给了上诉人,上诉人亦未能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证明因被上诉人的不当得利而受到损失。故现上诉人再坚持要求被上诉人返还不当得利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难以支持”。
【案例5】战谨钊、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卫生监督所不当得利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受理法院: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案号:(2018)津民申2662号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主张申请人返还多发的工资福利待遇提起本案诉讼。天津市塘沽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塘编字(2006)8号《关于组建塘沽区卫生监督所的通知》:“……组建天津市塘沽区卫生监督所,为区卫生局所属行政执法机构,人员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管理。”依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公务员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04号)的规定,公务员被采取刑事拘留、取保候审的,应停发工资待遇,按照其本人基本工资的75%计发生活费。申请人自2014年7月10日被刑事拘留至2015年7月16日被开除公职期间,被申请人一直为申请人全额发放工资待遇,故申请人取得超出生活费的部分没有合法依据,应予返还。关于诉讼时效问题,被申请人在一、二审期间均主张自2015年6月1日知道刑事生效裁定作出后一直在追要涉案款项,并多次和申请人商量,要求其返还涉案款项,申请人对此并未提出异议,予以否认。故被申请人追要涉案款项的行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其2017年10月17日提起本案诉讼,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案例6】天津陶润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李建新不当得利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受理法院: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案号:(2019)津民申1366号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因劳动争议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当以劳动仲裁为前置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本案即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因佣金亦即劳动报酬所发生的纠纷,故原审法院认定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并以该争议未经劳动仲裁前置程序为由,裁定驳回申请人的起诉并无不当”。
从案例3和案例4、案例5和案例6,有的是支持按劳动争议进行处理,有的坚持应该进行劳动仲裁程序。
故在实践中,笔者建议应根据个案案情确定相应的维权程序和诉讼方案。
注:本文观点仅代表笔者个人观点并不能代表当前司法对本文分析的问题的现状或法院裁判主流观点,笔者列举的案例仅节选少数,并未穷尽检索及归纳整理,因我国并不是判例法国家,本文所引述分析的判例,亦不是指导性案例,诸君谨慎适用,同时,在司法实践中,具体案件的细节千差万别,切不可将本文观点及相关案例的裁判观点直接援引。
作者简介
刘余辉
德和衡深圳所执业律师
刘余辉律师,西南政法大学法学与管理学双学士,曾就职于大型国企、超大型制造业企业、私募投资公司,执业以来,专业致力于大型国企常年法律顾问、房地产、城市更新、建设工程、公司股权、合同争议、租赁纠纷、文化展览类等诉讼案件及非诉常法、法律专项业务。
擅长领域:房屋买卖与租赁、建筑工程、文化展览、私募投资、公司常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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