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视点

王希娟:@大学新生,你有一封来自刑事律师的信——大学生易触相关刑事犯罪

2023-09-04

亲爱的同学们:


你们好,秋高气爽,沐浴着温暖的阳光,你们即将踏上新的征程。首先,真诚的对你们即将迎来大学新生活表示祝贺。跨入大学生活,是你们独立迈向社会的第一步,大学生活是美好的,但也处处都是“风雨”。笔者作为一名刑辩律师在日常执业过程中,代理接触过相当数量因涉嫌刑事犯罪而被采取强制措施甚至最终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在校大学生,每当看着一张张年轻的面孔上流下悔恨的泪水,就感到十分的痛惜,一直在思考着如何能够减少此类案件的发生。在这个开学的日子里,撰写此文,对当下在校大学生经常触犯的网络犯罪、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犯罪进行梳理,以期提醒即将进入大学的你们,本着对自己、对家庭、对社会负责的态度,提高法制意识,严守刑法底线,确保自身安全。


第一部分:大学生易触网络犯罪篇


一、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根据最高检发布的数据,帮信罪已经成为检察机关起诉各类刑事犯罪中起诉人数排名第3的罪名,短短几年上升速度之快令人心惊。由于大学生缺乏对结果的认知、犯罪手段多样化并极具迷惑性,大量案件显示帮信罪呈现出“犯罪低龄化”的趋势,大量学生成为该罪的主要犯罪群体。


【案例】2021年9月中旬,在肖某(在校大学生)微信好友的要求下,被告人肖某、王某(在校大学生)乘车来到广东省潮州市,肖某将自己四张银行卡、王某将自己的两张银行卡交给微信好友进行转账操作。操作结束后,王某、肖某收到该微信好友以现金方式结算的人民币2000元。经查明,被告人肖某提供的四张银行卡共转入非法资金2173799.12元,其中有被骗资金455994.4元。被告人王某提供的两张银行卡共转入非法资金441372.35元,其中有被骗资金181902.28元。最终,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肖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王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2015年11月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针对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信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的行为而增设的罪名。如案例所示,因为法律意识的淡薄,不少大学生对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认知存在误区,误以为出租、出售自己的银行卡、手机卡、微信号等行为,社会危害性不大。实践中,有的大学生在社会兼职过程中误入歧途,被犯罪团伙利用,在“低成本、高收入”兼职诱惑下,沦为犯罪分子的“工具人”;有的大学生交友不慎、识人不明,在所谓的“老乡”“朋友”的引诱下出租或出售银行卡和手机卡,被贩卡团伙拉拢、利诱,陷入“帮信罪”陷阱。依据《刑法》第287条之二的规定,帮信罪一般会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因此,如果一不小心触犯刑法,无疑会面临着沉重的后果,自己的工作生活、个人征信以及直系亲属未来的就业等都会受到严重影响。


亲爱的同学们,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一切违法犯罪行为终将受到法律制裁,切勿心存侥幸、以身试法。希望你们入学后妥善保管好自己的银行卡等重要账户,对买卖出售、转让、出租、出借银行卡、电话卡、移动支付账号等行为坚决抵制,避免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也避免沦为犯罪分子的“替罪羊”。


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近年来,各种互联网应用平台层出不穷,相关APP、公众号、小程序呈井喷式增长,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获取经济利益的现象逐渐增多。近3年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一直处于高发态势,2020年,全国检察机关起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6000余人,2021年起诉人数攀升至9800余人,2022年起诉9300余人。


依据《刑法》第253条之一的规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案例】2022年1月至5月,被告人梁某通过网络从事“QQ拉手”代理业务,并发展被告人宋某为业务下线,期间,由梁某从上线李某等人处获取他人手机号码和QQ号形式的公民个人信息,再将接收到的公民个人信息发给宋某等下线进行再转发,下线接受数据后通过“QQ拉手”,将所获得的手机号与QQ号加为好友,再由梁某将信息反馈给上线,上线利用好友链接将QQ拉手所加的好友精准拉进QQ群中,进行宣传、诈骗等活动。每成功拉取一人入群,梁某获得18-25元不等的收益,宋某每成功一单得到18-19元不等的收益。法院认为,二被告人因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从他人处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并提供给下线拉小群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110000元和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


另外,近日,中国人民大学硕士毕业生马某某在校期间盗取校内数据,收集本硕博学生个人信息,包括照片、姓名、学号、籍贯、生日等,并公开发布在网站上进行颜值打分。2023年7月3日上午,北京海淀警方发布通报:针对“中国人民大学部分学生信息被非法获取”的情况,海淀警方接到报警后,立即开展调查。经查,嫌疑人马某某(男,25岁,该校毕业生)涉嫌非法获取该校部分学生个人信息等违法犯罪行为。目前,马某某已被海淀公安分局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网上倒卖公民个人信息是“无成本、高利润”赚取差价的非法交易,涉世未深的年轻人将这些作为“发财”门路,有的甚至由最初赚取佣金的“工具人”,演变为拉拢、招募、组织下线的“牵头人”,在金钱的诱惑下迷失方向,一步步陷入违法犯罪的泥潭。


无论是人大毕业生马某某还是案例中被判刑的梁某等,都是在校的学生,都将为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提醒年轻的你们,不要为了一点点的利益或者是满足自己的好奇心去挑战法律的底线。


三、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及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罪


(一)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


我国现行规范性法律文件中,规定有若干“违禁品”,如毒品、淫秽物品,也包括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其中有些物品虽不允许传播,但刑法并不禁止持有,如淫秽物品;但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或者数量较大的毒品,非法持有行为亦为刑法所禁止。


《刑法》第120条之六条规定的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是《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的罪名,是指明知是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等资料或者其他物品而非法持有,情节严重的行为。这是一个对于绝大多数人来说非常遥远的罪名,甚至认为在校大学生很难与本罪有所牵连,但笔者却真真实实地办理过一起在校大学生触犯此罪名的案件。该涉案大学生基于猎奇心理,使用翻墙软件浏览境外网站,在境外网站观看、下载、保存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相关视频资料后仅仅观看了几分钟便存入网盘,后被公安机关发现,被依法刑事拘留。


【案例】被告人陈某为寻求刺激,于2020年5月至8月,在其位于北京市市昌平区的暂住地内,多次登陆境外网站观看、下载暴力恐怖视频,并存储在其个人移动硬盘、网盘中,后被民警查获。经审查认定,从陈某的移动硬盘、网盘中查获的185部视频属于暴力恐怖视频。法院认为,陈某明知是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视频资料而非法持有,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鉴于陈某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法院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在我们的认知里,认为仅自己持有“暴力”“恐怖”“血腥”等音频、视频,只要不对外传播、自己欣赏就不是犯罪。但这个想法是大错特错的,本罪是持有型犯罪,只要行为人客观上持有相关物品数量达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恐怖活动和极端主义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第七条的规定,即构成本罪。以前述案例中的“电子音视频”为例,只要行为人持有5个以上,或者时长20分钟以上的相关电子音视频,就构成本罪。持有“电子音视频”是本罪最常见的形式,也是大学生最易触碰的情形,但是本罪载体的范围远不限于此,图书、刊物、服饰标志等,只要含有“恐怖主义(暴力、恐怖性)、极端主义(宗教极端、民族分裂等)”内容并达到相应数量,都会构成本罪。此外,本罪是故意犯罪,但只要根据行为人的行为和认知程度,足以认定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则构成本罪。一旦构成本罪,可能就面临着“自由刑+罚金+犯罪前科”的后果。


综上,提醒大学新生们不要因为好奇、猎奇等心理行差踏错,要严守法律底线,如果平时刷到或者误下,记得立马删除、举报。


(二)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罪


正如前文所述,仅“持有”暴恐性质的物品即构成犯罪,那宣扬、传播含有暴恐等因素物品的,更是犯罪行为,即构成《刑法》第120条之三规定的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罪。


【案例】2021年9月26日,北京市某公司职员胡某在其位于本市海淀区的住处,收到前同事王某通过手机微信向其发送的2个视频后,明知是载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视频,仍通过手机微信将其中1个视频分别发送给20名同事或同学。经审查认定,上述2个视频含有恐怖分子和极端分子以极度血腥残忍手段危害他人生命的内容,属于暴力恐怖视频。法院认为,胡某以散发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视频资料的方式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其行为已构成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罪。鉴于胡某具有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法院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依据《刑法》第120条之三的规定,本罪的犯罪形式有2种,第一,以制作、散发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第二,通过讲授、发布信息等方式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前述案例展示出的就是大学生们最容易误触本罪的形式——在朋友圈、聊天群转发微信链接及视频,但本罪中“宣扬”的形式不限于此,依据《意见》第一条第(四)款的规定,以编写、出版、复制、发行、散发、播放、设计、销售、租赁、运输、托运、寄递等形式均属于“宣扬”的范围内。由于本罪是行为犯,一旦实施了前述行为,就构成本罪,依法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如果达到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综上,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对于信息网络,我们要正确认识、合法利用,切莫图一时之快踩踏法律红线,否则会追悔莫及。要严格规范和约束自己的上网行为,不能以为网络是虚拟空间,违法犯罪就不会被发现和处罚,就可以为所欲为,那样无异于“掩耳盗铃”。对不健康、不文明的甚至是违法犯罪的内容,切莫通过网络乱转乱发乱传,要坚决抵制、积极举报,主动履行公民反恐防恐的义务。


第二部分:大学生易触人身类、财产类犯罪篇


一、故意伤害罪


对正处于青春年少的你们来说,情绪往往易冲动,法律意识也有所欠缺。故意伤害类案件在大学生犯罪中属于高发犯罪类型,犯故意伤害罪的大学生多是一时头脑发热打架斗殴、暴力报复。但故意伤害的行为严重了还会致人重伤或死亡。“打赢进‘监狱’、打输进‘医院’”,虽是玩笑话,但用这句话形容故意伤害罪,确有一定道理。


【案例】小韩和小石是同班同学。一日,二人因班级琐事在宿舍内发生冲突,小韩一怒之下将存放在宿舍内的圆柱形“工业泥油”扔出,砸在了小石的太阳穴处,后小石被同学和老师送往医院进行救治。经司法鉴定,小石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二级。(文中人物皆为化名)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小韩无视他人身体健康,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受害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结合其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等情节,遂依法判处被告人小韩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依据《刑法》第234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因此,新生们,当你情绪激动的时候,多想想后果,多想想家人。


二、强奸罪


【案例】2020年11月27日19时许,被告人赵某某组织学校音乐社团成员喝酒聚餐。当晚10时30分许,被告人赵某某、被害人严某某及顾某、张某四人饮酒后躺在排练房地上睡觉休息,被告人赵某某醒后趁被害人严某某醉酒无力反抗之际,将其抱至隔壁房间沙发上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2020年12月1日0时许,被告人赵某某被警察抓获归案。案发后,已赔偿并获得被害人谅解。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背妇女意志,利用妇女处于醉酒状态,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已赔偿被害人并获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认罪悔罪表现,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刚刚迈入大学校门的你们对一切未知充满好奇、雀跃,喜欢交朋友,会经常有同学聚会,或者去年轻人喜欢的酒吧。在聚会中,经过酒精刺激,女性可能会表现出异于平常的亲密举动,这时候男性很容易做出错误判断误以为对方对其“有意思”,之后在女性醉酒情况下发生性关系。但依据《刑法》第236条,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行为,依法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罪的判断核心是违背女性真实意志,即女性对发生性行为是否同意,但是否违背被害人意愿不以女性有无反抗为标准,即女性未反抗不等于默认同意。因此,趁女性醉酒以及下药进行昏醉强奸、女性因受到暴力等手段表面同意、诱骗、强迫他人性交、猥亵供其观看等行为均构成强奸罪。


三、非法经营罪


进入大学后,很多大学生选择勤工俭学,希望减轻一些家庭负担或增长社会经验,这本是好事,但也很容易误触法律禁区。


【案例】在校生蒋某在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微信联系买家,以转账收款、快递发货的方式对外进行销售,共获利约人民币10万元,被法院判决:构成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依据《刑法》第225条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在校大学生想通过创业来缓解家庭的经济压力,选择通过朋友圈售卖商品本身并无不妥,但不是所有商品都能随意销售。我国法律规定,烟草、食盐等专营、专卖物品,需获取专项许可后才能流通交易,如果没有获取许可,通过网络平台进行销售,达到一定数额就可能涉嫌非法经营罪。


四、盗窃罪


【案例】2019年6月至7月间,犯罪嫌疑人栗某某在北京某便利超市内自助结账时,将购买的所有商品扫码后,挑出部分价格较高的商品在结账界面进行删除,只支付了其他较为便宜的商品,之后带着全部商品离开超市。栗某某自认为这样的操作天衣无缝,不会被人发觉,于是屡屡使用扫码后再删除部分商品的方式进行盗窃,三次这样操作后,结账系统后台出现预警提示,工作人员根据后台预警,通过栗某某预留的手机号找到栗某某并报警,后栗某某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


盗窃罪并不是一个陌生的罪名,依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中规定的多次盗窃是指两年内盗窃3次以上,无论数额大小均构成刑法意义上的盗窃罪。


不要认为自己购物时每次贪点小便宜,拿点价值较低的商品,如果被发现,后果也不会很严重,但是依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三次就达到盗窃罪的入罪标准。大学新生们要注意文明购物,守法自律,超市购物时要提高自我约束力及风险认知力,时刻告诫自己不能心存侥幸,切莫贪小便宜酿大错。


我们无法穷尽所有大学生易触犯的刑事罪名,只能暂选其中几个典型或重要的罪名加以拓展、警示。大好年华,逐梦青春,虽然大学生触犯刑事犯罪的原因是多重的,但每一桩大学生犯罪案件背后的代价都是惨痛的。所以,希望大家享受大学生活的同时,勿触碰法律红线,也保护好自己。


作者简介


王希娟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高级联席合伙人


王希娟,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获法学硕士学位。山东政法学院客座教授、中国法学会会员、北京市文化娱乐法学会新闻与传媒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市朝阳律协刑事业务研究会委员。在检察系统工作近10年,担任过8年国家公诉人,曾任国家四级检察官、检察院理论人才库成员,获得“市级优秀公诉人”荣誉称号,共办理公诉案件千余件。在刑事辩护领域,办理了大量不捕、不诉、重罪转轻罪的案例,赢得了当事人的好评。在重大刑民交叉争议解决领域,协助多家企业及个人进行刑事控告,多名犯罪嫌疑人被刑事立案。在企事业单位刑事合规领域,先后为丰台区政府、丰台区司法局、北京易亨电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多家政府、公司提供法律顾问及刑事风控法律服务。曾办理过河北省某市交通局局长张某受贿案、张某职务侵占及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辽宁省王某骗取贷款案、徐某等走私普通货物案等有重大社会影响性的案件。擅长领域:职务犯罪、商事经济犯罪、知识产权领域犯罪刑事辩护、重大刑民交叉争议解决、企事业单位刑事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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