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视点

陈浩:工程总承包合同纠纷裁判规则(第23期)

2023-11-02

科学梳理、总结提炼司法裁判规则,精准把握、理解法律司法解释,方能为客户解决争议提供有效路径,最大限度的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


2022年度,德和衡建设工程业务团队持续分享了团队成员原创的《施工总承包模式下的裁判规则》,该裁判规则的发表,深受各界朋友欢迎,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和反响。


2023年度,德和衡建设工程业务团队在坚持持续分享建设工程专业领域的研究成果同时,将就工程总承包合同纠纷裁判规则研究成果予以分享。基于工程总承包作为与施工总承包并行的两种基本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模式,工程总承包合同纠纷裁判规则的分享旨在为全面掌握工程建设领域的法律规范和裁判规则提供有益参考。


本期分享工程总承包合同纠纷裁判规则(第23期)即工程总承包合同有效情形下与工程价款相关的裁判规则(十五)。


49、工程总承包合同有效时,约定的工程价款支付时间无法执行的,工程价款利息起算日如何认定?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二十七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工程总承包合同有效时,约定的工程价款支付时间无法执行的,视为约定不明。因此,工程价款利息起算日应按照前述司法解释规定认定。本问题可参考(2019)新民终387号和(2019)豫民申1652号案件确定的裁判规则加以理解。


裁判规则:工程总承包合同有效时,约定的工程价款支付时间无法执行的,工程价款利息起算日按照司法解释规定认定。


案例: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石化分公司与新疆德晟达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案号为(2019)新民终387号。


该案件中,2014年4月24日,德晟达公司与中石油工程公司组成的联合体中标乌石化分公司“乌石化热电厂1、2号炉燃煤锅炉脱硫、脱硝”项目。


2014年6月5日,德晟达公司、中石油工程公司与乌石化分公司签订《脱硫脱硝合同》,乌石化分公司将“乌石化热电厂1、2号炉燃煤锅炉脱硫、脱硝”项目发包给德晟达公司及中石油工程公司完成。


合同主要内容为:协议书第一条工程概况:工程名称乌石化2014年热电厂1、2号炉燃煤锅炉脱硫、脱硝项目;第二条工程总承包范围:负责采用OCT有机催化烟气综合治理技术进行热电厂1、2号燃煤锅炉脱硫、脱硝项目工作,包括在热电厂现有情况基础上所有1、2号炉脱硫、脱硝系统所需的系统及设备,承包范围内所有设备及系统的设计、制造、供货、运输、培训、调试、性能考核、移交、服务及与现有共用系统的接口等,本项目不包含有机催化剂的采购、锅炉低氮燃烧设备(LNB)成套采购以及氧化均布器和防逃逸系统的设备采购;第三条约定2014年12月20日竣工;第四条合同价款:9099万元,其中设备材料费4445.91万元,建筑工程费1252.51万元,安装工程费2552.45万元,设计费370.93万元;第五条:技术协议是构成合同整体的有机组成。双方约定:卖方范围内所有主项和装置完成中间交接后的6个月内进行性能考核,性能考核的开始日期由买方、专利商和卖方共同确定。非卖方原因导致性能考核未能在中间交接后6个月内进行,买方不再要求卖方进行性能考核,并向卖方颁发预验收证书。


专用条款第14.4.C项:工程竣工款支付方式、支付条件和支付时间:全部建筑安装工程完工,装置试车成功并通过连续正常72小时的考核期,甲方预留合同额5%的质量保证金后,14日内办理财务结清手续,付清余款;质量保证金在质保期结束后(无息)支付。


质量保修协议书第2.6款:质量保修期,自投料试车之日起持续12个月。


2015年2月11日,德晟达公司、中石油工程公司与乌石化分公司签订《乌石化2014年热电厂1、2号炉燃煤锅炉脱硫、脱硝变更协议一》(以下简称《变更协议一》),对变更事项进行约定,原合同金额由9099万元变更为9462万元,其中设备费4520万元,建筑费1574万元,安装费2564万元,设计费804万元。合同中间交工日期变更为2015年9月30日,竣工日期变更为2015年12月30日。


2015年3月11日,德晟达公司、中石油工程公司与乌石化分公司签订《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乌石化分公司热电厂1、2号炉燃煤锅炉脱硫、脱硝装置EPC项目技术协议》(以下简称《技术协议》),主要内容:第12.4.2.2(1)约定:性能考核由买方组织,卖方、监理、专利商参加。第12.4.3(5)项约定:性能考核时间为72小时,并应在装置投料试车正常后三个月内完成。第12.4.4.3(1)一般要求约定:卖方范围内所有主项和装置完成中间交接后的6个月内进行性能考核,性能考核的开始日期由买方、专利商和卖方共同确定。非卖方原因导致性能考核未能在中间交接后6个月内进行,买方不再要求卖方进行性能考核,并向卖方颁发预验收证书。


本案中,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乌石化分公司与德晟达公司、中石油工程公司签订的《脱硫脱硝合同》《变更协议一》《技术协议》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应依约履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脱硫脱硝合同》工程竣工结算的约定第1.1.3项约定:“对固定总价包干的EPC项目,不再对包干部分进行审核,如合同有可调整内容,只对可调整部分进行结算审核。”结合《变更协议一》之约定,本案合同范围内工程价款为94620000元。庭审中双方对已付工程款66234000元无异议,故乌石化分公司欠付德晟达公司工程款数额为23655000元【[94620000元(固定总价)-66234000元(已付)]-(94620000×5%)(保修金)】。德晟达公司主张25080000元,一审法院对合理的部分工程款予以支持。


欠付工程款利息部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第十八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因此,乌石化分公司应向德晟达公司支付欠付工程款利息。


关于利息起算时间,双方约定装置试车成功并通过连续正常运行72小时的考核期,甲方预留5%的质量保证金后14日内办理财务结算手续,付清余款。但双方未就是否通过考核期达成一致,应视为付款时间约定不明,故利息起算时间应以工程实际交付之日即2015年10月30日起算为宜。(笔者注:双方未就是否通过考核期达成一致,即双方约定的工程价款支付时间无法执行。)


又比如浙江德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义马环保电力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案号为(2019)豫民申1652号。


该案件中,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德创公司与环保电力公司签订的《#2湿式电除尘EPC工程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合同签订后,德创公司积极组织施工人员进行工程设计、供货、安装,但环保电力公司却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履行给付工程款的合同义务。德创公司要求环保电力公司向其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及相应的利息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关于欠付工程款的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司法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该司法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根据上述规定,环保电力公司应从本案起诉之日开始,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向德创公司支付欠付工程款的利息。生效判决以欠付工程款的数额直到诉讼中经过鉴定才得以确认为由对环保电力公司主张的欠付工程款的利息不予支持与法律规定不符。(笔者注:本案中生效判决以欠付工程款的数额直到诉讼中经过鉴定才得以确认为由不予支持工程款利息,即双方约定的工程价款支付时间无法执行。)


作者简介


陈浩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陈浩律师执业10年,自2012年起专注于建设工程、民商事合同纠纷解决和税法法律专项服务的提供。合著《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例裁判规则》,已由法律出版社2022年出版。


手机:18510442116

邮箱:chenhao@deheheng.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