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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斌:元宇宙法律篇(四十七)——数据交易全生命周期治理

2023-02-16

随着以数据为关键要素的数字经济时代的到来,“数据”已经与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并称为五种要素,融入到生产、分配、流通、消费和社会服务管理等各环节,深刻改变着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社会治理方式。数据价值的释放有赖于数据资源交易,数据资源交易又有利于充分实现数据要素价值,激活数据要素潜能,并能充分发挥我国海量数据规模和丰富元宇宙各式应用场景优势,增强元宇宙经济发展新动能,让全体人民共享元宇宙经济发展红利,构筑国家竞争新优势。


一、数据交易对象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明确指出的是,以模型、核验等产品和服务等形式向社会提供。《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规定,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对其合法处理数据形成的数据产品和服务享有财产权益。《深圳市数据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也规定,数据交易场所的交易标的包括数据产品、数据服务、数据工具等。《北京数据交易服务指南》提出,以数据使用价值为基本交易对象。上海市数据交易中心《流通数据处理准则》规定了使用权移转原则,数据流通是数据持有人将所持有的的数据许可他人使用的行为,需明确界定数据使用人使用数据的目的、范围、方式和期限;同时还规定了有限流通原则,进入流通的数据应当是为特定应用或特定目的而处理的数据。


由以上可知,数据交易的对象是以模型、核验等形式表现的数据产品和服务,该数据产品和服务应当是明确具体应用场景的。数据产品是指在保护国家安全、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前提下,经合法授权用于交易的原始数据和加工处理后的数据衍生产品,包括但不限于核验接口、数据集、数据分析报告、数据可视化产品、数据指数、API 数据、加密数据等。数据服务是指,在特定应用场景下数据处理服务能力,包括但不限于数据采集和预处理服务、数据建模、分析处理服务、数据可视化服务、数据安全服务等。


二、数据产权结构性分置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指出:以模型、核验等产品和服务等形式向社会提供,对不承载个人信息和不影响公共安全的公共数据,推动按用途加大供给使用范围。《数据安全法》规定,国家保护个人、组织与数据有关的权益,鼓励数据依法合理有效利用,保障数据依法有序自由流动,促进以数据为关键要素的数字经济发展。《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规定,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对其合法处理数据形成的数据产品和服务享有法律、行政法规及本条例规定的财产权益。《上海市数据条例》规定,为了保护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与数据有关的权益。


由以上法律法规可知,首先必须对数据确权以确保后续的数据流动和交易。数据权属不清将制约着数据产业的健康持续发展及元宇宙各式应用场景的发展,数据确权可以更好地发挥数据的应用价值,保障数据采集、使用、流通、转移等环节中的权利关系明晰,促进数据的流通、交易和共享,有利于促进元宇宙产业生态的发展。


数据承载了虚拟世界中产生的各种权益,包含了公共利益、人格利益和财产利益的权益集合,除了个人敏感数据的绝对排他性人格权利,其余均为可共存共享的财产性利益,不具有物权上的绝对排他性。个人、原始数据处理者以及第三方数据处理者等多方当事人无法在合同订立之初进行充分预测和安排,数据产品或服务的最终形成与用户人数的上升和用户的使用频率有关,数据产品或服务的价值也有不确定性,合同无法满足平台和用户参与数据合作创设活动的重大利益期待,也无法对合同各方及第三方财产性权益予以完全合理的分配。


元宇宙虚拟世界的数据确权应当是以“利益衡量”为构建原则,优先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个人人格性利益优先于财产性利益。数据更多的是共享共建,其上承载的更多是非排他性的财产性利益,数据具有社会性、公共性,任何人取得的数据权利是有限的;持有合法正当来源的相同或类似数据的数据持有人享有相同的权利,互不排斥行使各自的权利。“权利束”理论可以很好解释数据上承载的不具有物理排他性的各种权益的集合,只要各权利人之间权益的边界能够划分清晰就可以同时行使各自的权益,有益于数据流通共享促进数据产业发展。确定数据权属的首要目的是让人民享受美好生活,在公共利益、社会利益面前个人需要限制其个人数据(信息)权利,除了涉及敏感数据引发的人格权益;其次,界定数据生产、流通、使用过程中各参与方享有的合法权利,建立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等分置的产权运行机制;再其次,国家利益优先于公共利益,公共利益优先于人格利益,人格利益优先于财产利益;再再其次,对于不涉及个人信息和公共利益的数据,市场主体享有依法依规持有、使用、获取收益的权益,保障其投入的劳动和其他要素贡献获得合理回报;最后,除了对个人敏感数据可以确认个人用户之所有权,对于其余数据按照市场化方式“共同使用、共享收益”的新模式,进行非排他性保护财产性利益。


三、数据要素评估


数据要素作为一种中间产品、体验商品、信用商品,其需要通过合并、转换等形式形成最终的数据产品和服务。数据产品和服务的资产价值评估是实现数据交易的基础,主要可以参考知识产权评估经常使用的评估方法。知识产权评估方法主要有市场评估法、收益评估法、成本评估法三种,市场评估法是使用类比分析的方法参考市场上同样或类似资产的近期交易价格,收益评估法是通过预测未来预期收益的现值来进行评估,成本评估法是通过资产重置的方法进行评估。数据要素的评估很难参考类似资产,其未来收益也很难用成本评估法进行评估,可能采用收益评估法更为合适,当然还是要分析具体应用场景、数据权属共享性、市场经济前景等具体因素。


四、数据要素收益分配


数据要素收益分配应当按照“谁投入、谁贡献、谁受益”原则,保护数据内容采集、加工、流通、应用等不同环节相关主体之间的利益分配,促进劳动者贡献和劳动报酬相匹配,推动数据要素收益向数据价值和使用价值的创造者合理倾斜,确保在开发挖掘数据价值各环节的投入有相应回报,不同的分配场景可以实行不同分配模式,初次分配注重公平效率再次分配关注公共利益和相对弱势群体。公共数据资源开放收益实行合理分享机制,企业依法依规依托公共数据提供公益服务。


五、数据要素治理


数据产品或服务交易前应当进行数据合规评估,对数据来源、数据授权使用目的和范围、数据处理行为等方面进行评估,包括:整个数据产品或服务应当“可信可追溯”,即数据流通过程可控制,责任可追溯,风险可防范;经授权运营方式使用公共数据加工形成的数据产品应当不具备公共属性的;不能超出数据授权使用的目的和范围使用数据;不能对个人信息进行重新识别;不得泄漏未公开材料及其获悉的其他非公开信息;明确界定数据使用人使用数据的目的、范围、方式和期限。


企业要做数据治理的第一责任人,包括:制定数据流通和交易负面清单和谨慎清单;建立算法审查、安全审查、监测预警等制度;在数据采集汇聚、加工处理、流通交易、共享利用等各环节依法依规;不利用数据、算法等优势和技术手段排除、限制竞争或实施不正当竞争;在不同应用场景下的数据要素实现安全可信流通;进入流通的数据应当是为特定应用或特定目的而处理的数据;对数据流通的隐私风险进行评估,确保流通涉及的个人数据处理和服务符合数据和隐私保护要求;数据产品或服务包含了公共利益、人格利益和财产利益,甚至国家利益,国家利益优先于公共利益,公共利益优先于人格利益,人格利益优先于财产利益;应当坚持“数据可用不可见”原则。


作者简介


黄   斌


北京德和衡(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联席合伙人


黄斌律师,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数字经济与人工智能业务中心副总监,元宇宙科技与法律研究中心主任,深圳律协数字经济专委会副主任,北京德和衡(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联席合伙人,公司业务部副主任,北大法律信息网签约作者,《互联网法律评论》特约专家,无讼公开课讲师,无讼专栏作者,百度百家号VIP作者,华中科技大学法律硕士,专利代理人,擅长专业领域为:数字经济、元宇宙、NFT、虚拟人、区块链、虚拟货币、公司法、建设工程、知识产权。黄斌律师专注于中小股东保护,深度研究数万个判例进行解码,从董事推荐、公司决议、股东退出等多维度完成了公司中小股东保护法律服务产品;在大学从事近十年建设法规教学,从建工合同的签订、入场、施工、变更、退场等多维度保护建工企业及实际施工人的权益;曾从事三年专利代理工作,参与了武烟集团公司知识产权战略规划。2017年完成江西省工商联课题“民企知识产权保护”,现为中国最大法律人社区无讼阅读“商标有道”专栏作者,在北大法律信息网和无讼阅读平台上发表过《中国好声音:到底是谁的好声音》等100多篇知识产权法文章,《麦当劳中国更名为“金拱门”相关法律问题评析》荣获“无讼”阅读2017年度专业文章第一名,《短视频版权保护的江湖风云》收录在《大数据—北大法律信息网文粹(2018-2019)》一书。代理案件中江西网络电视台诉暴风科技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案入选江西省高院2017年十大知识产权经典案例、田某某侵犯商业秘密罪案(判三缓五)入选2021年江西省检查机关保护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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