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视点

房立棠、张淼晶、张明波:全面注册制IPO企业出资瑕疵问题解析

2023-11-28

引  言


部分拟IPO企业历史沿革中存在出资瑕疵的情形。出资瑕疵的常见类型有实物出资未履行评估手续、出资方式或出资比例不符合当时《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出资所用资产为公司所有、重复出资、无法证明出资来源、出资所用涉及职务发明等。发行人的注册资本依法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为首发上市的实质条件,如相关出资瑕疵未有效解决,则会构成首发上市的实质障碍,进而影响上市进程。笔者结合相关案例,就拟IPO企业历史沿革中存在出资瑕疵的问题进行实务解析。


一、IPO关于出资瑕疵的主要法律规定


1.jpg


二、审核过程中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关注的重点问题


(一)重点关注问题


2.jpg


(二)关注要点总结


结合上述案例,在IPO审核过程中,针对出资瑕疵问题监管机构主要关注以下问题:


1、出资方式及比例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出资瑕疵;


2、出资瑕疵事项对发行人的影响,发行人股东出资瑕疵是否整改完毕,补救措施及有效性;


3、发行人是否因出资瑕疵受到行政处罚、主管机关的处罚,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4、中介机构确认相关实物资产的价值并核查相关实物资产是否出资充实的核查方法及结论;


5、发行人及各股东之间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三、典型案例解析


(一)欣兴工具


基本事实:根据申报文件:(1)发行人历史沿革中存在多次股权转让及增资行为;(2)欣兴有限的前身欣兴金属设立时出资的固定资产系来源于北桥工具厂,其历史上存在代持和挂靠情况;2023年4月3日,海盐县人民政府出具《关于确认相关企业产权界定意见的批复》(盐政函〔2023〕39 号)确认,北桥工具厂未涉及国有及集体资产投入,属于挂靠集体企业性质的私营企业,欣兴金属不涉及国有和集体资产投入,不存在侵害国家、集体利益的行为;(3)发行人历史上存在3次出资瑕疵情形,包括1994年实物出资无法核实资产价值及货币出资缺少出资凭证,1996年实物出资未履行评估手续无法核实出资到位情况及资产价值,2009年专利出资存在职务发明的可能,相关股东已履行补救措施;(4)朱虎林、徐孝囡之间欣兴金属的出资额因公司申报登记错误进行调整;1994年6月至2003年4月,徐孝囡持有的欣兴有限及其前身欣兴金属的股权系代朱虎林名义持有。


监管问询:请发行人说明:(1)历次增资、股权转让的背景、原因、定价依据及公允性,相关资金来源、价款支付、税收缴纳情况;股权转让是否真实,有关股权变动是否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是否存在纠纷或者潜在纠纷,是否存在委托持股、利益输送或其他利益安排;是否履行必要的评估、备案、批准等程序,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2)认定挂靠行为合法性的法律依据是否充分、履行的程序是否合法,发行人及相关股东是否存在被处罚的风险;(3)出资瑕疵事项的影响、补救措施及有效性,是否存在纠纷或者潜在纠纷,发行人及相关股东是否因出资瑕疵受到行政处罚,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及本次发行的法律障碍;(4)股权变动瑕疵的影响,股权代持的原因及合规性、代持协议解除情况及合规性,是否存在纠纷或者潜在纠纷;股权代持是否彻底清理,目前是否仍存在股权代持、委托或信托持股等情形。


反馈回复摘要:


(1)自成立以来,发行人存在3次出资瑕疵情形,具体如下:


3.jpg


(2)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就公司历史上存在的出资和股权变动瑕疵出具了承诺,并承诺将承担公司前身欣兴有限及欣兴金属历史上历次出资和股权变动瑕疵事项引发的任何纠纷所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给公司造成的任何损失。因此,上述出资瑕疵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


(3)根据海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证明》并经访谈海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确认,公司及股东朱虎林、朱冬伟报告期内不存在行政处罚情形。因此,公司及相关股东未因出资瑕疵受到行政处罚。


(4)经访谈发行人历史及现有股东确认,上述出资瑕疵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二)其他公开案例


经查询市场公开案例,亦存在出资瑕疵的情形下股东以货币补足出资的情形,具体如下:


4.jpg


四、发行人历史沿革涉及出资瑕疵的解决建议


发行人历史沿革中存在出资瑕疵的,中介机构可通过如下角度论述相关出资瑕疵不会构成首发上市的实质性障碍。


1、发行人相关出资瑕疵已进行积极有效的整改,最常见的方式为使用货币资金补足出资;


2、出资瑕疵未受到主管部门的处罚或出资瑕疵未被认定为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3、发行人现有股权清晰,各股东之间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4、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兜底承诺,确保发行人不会因出资瑕疵事项遭受损失。


五、总结


拟IPO企业应确保企业设立、历次增资及股权转让的合法合规,避免因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而造成出资瑕疵。如拟IPO企业历史沿革中存在出资瑕疵的,应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予以补救,避免因处理不当构成首发上市的实质性障碍。


作者简介


房立棠


高级合伙人


主要业务领域: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公司投融资、并购重组等


邮箱:fanglitang@deheheng.com


张淼晶


高级联席合伙人


主要业务领域: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公司投融资、并购重组等


邮箱:zhangmiaojing@deheheng.com


张明波


联席合伙人


主要业务领域: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公司投融资、并购重组等


邮箱:zhangmingbo@deheheng.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