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视点

杜和浩:工程总承包合同纠纷裁判规则(第4期)

2023-03-14

建设工程专业律师既需要掌握扎实的基本法学理论功底,更应具备结合现有法律规范和裁判规则,准确理解法律规范和裁判规则的能力,这样方能在复杂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找到最佳法律解决路径,最大限度的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也能为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2023年度,德和衡建设工程业务团队仍将持续分享在建设工程专业领域的研究成果,并将陆续分享工程总承包合同纠纷裁判规则。基于工程总承包作为与施工总承包并行的两种基本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模式,为全面掌握工程建设领域的法律规范和裁判规则提供有益参考,敬请关注、指正。


本期,本团队分享的是工程总承包合同纠纷裁判规则(第4期)即《工程总承包合同效力相关的裁判规则(一)》。


问工程总承包合同性质被认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该工程总承包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答:如果认定工程总承包合同性质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则该工程总承包合同效力应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规则来认定。


北京蓝图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新疆大黄山鸿基焦化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大黄山鸿基焦化有限责任公司阜康焦化分公司工程总承包合同纠纷案件中(案号为(2019)新民初16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涉《新疆大黄山鸿基焦化有限责任公司煤气综合利用项目填平补齐技术改造工程总承包合同【EPC】》内容为煤气综合利用项目填平补齐技术改造工程,合同价款为7800万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依据案涉合同签约时仍然有效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二条规定,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五)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七)其他基础设施项目。第七条规定,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六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案涉工程项目内容包括煤气综合利用项目填平补齐技术改造工程设计、采购、施工及开车任务,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总投资额超过3000万元,根据以上规定必须进行招标。


北京蓝图公司与大黄山鸿基焦化公司就案涉项目签订《新疆大黄山鸿基焦化有限责任公司煤气综合利用项目填平补齐技术改造工程总承包合同【EPC】》并未履行招投标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之规定,案涉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无效合同。


工程总承包合同性质被认定为建设工程合同,该工程总承包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


答:如果认定工程总承包合同性质为建设工程合同,工程总承包合同效力仍然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规则来认定。


山东力诺太阳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鸿啸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案号为(2015)鲁民一终字第119号。该案件中,一审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鸿啸公司与被告丽鹏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取得丽鹏公司发包的“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的承包权后,又与力诺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擅自将该项目非法转包给力诺公司进行施工,其行为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鸿啸公司与力诺公司之间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属无效。二审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2013年3月29日,丽鹏公司与鸿啸公司签订的《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示范项目EPC总承包工程合同书》约定,鸿啸公司承包丽鹏公司开发建设的光伏低压并网电站工程,包括光伏设备采购、光伏项目系统集成安装及配套设施改造、光伏项目系统调试、光伏项目数据显示及传输工作、光伏项目系统维护(分区安装),本工程为交钥匙工程,本工程技术设计由山东鸿啸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完成。从上述合同约定的内容看,工程设计、工程施工等均属于鸿啸公司承包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据此,本案所涉合同应为建设工程合同。原审法院将本案的案由确定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是正确的。由于涉案合同的主要内容为设备采购与安装,因此,原审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处理本案并无不当。


工程总承包合同性质被认定为承揽合同、买卖合同、技术合同或其他合同,该工程总承包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


答:如果认定工程总承包合同性质为承揽合同、买卖合同、技术合同或其他合同,工程总承包合同效力不能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规则来认定。


深圳市聚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临沂润峰光伏能源有限公司工程总承包合同纠纷案件中(案号为(2019)鲁13民终6862号),一审山东省临沂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认为,原告聚创公司与被告润峰公司签订的原始合同、补充协议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为有效合同。被告润峰公司辩称原告不具有承接该工程的承装承修电力设施施工资质,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且对其存在欺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案原始合同应为无效合同。对此一审法院认为,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原告承建资质不影响合同效力,且涉案合同并无《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中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故被告的辩称理由不当,不予支持。二审山东省临沂市本案涉及的《临沂北方国际家居城2MW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EPC/交钥匙合同》和《临沂北方国际家具城2MW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EPC/交钥匙合同补充协议》,包含了设备购置及安装内容,实践中一般应以买卖合同纠纷进行审理,一审法院将本案案由确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当,本院在此予以纠正。因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上诉人润峰公司以上诉人聚创公司未能提交具备安装资质的手续,作为自己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江苏和亿昌环保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与新浦化学(泰兴)有限公司工程总承包合同纠纷案件中,二审法院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双方在《工程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工程内容是3×220t/h循环流化床锅炉脱硫EPC工程,该工程范围主要是脱硫项目的全部设计、设备材料供应、安装、调试、人员培训等,也包括脱硫塔本体土建工作及本工程所有腐蚀防护、绝热工作。并特别约定了上述装置的各项技术指标和性能保证。由此可见,案涉工程系和亿昌公司按照新浦公司的要求,完成以脱硫装置的设计、安装、调试为主,少部分土建为辅的工作,其内在特征更符合一般承揽合同的法律要件,故一审将本案定性为承揽合同纠纷并无不当。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双方当事人均应全面按约履行。本案中,和亿昌公司与新浦公司于2013年3月11日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一份,双方对工程的内容、设计、安装、调试、人员培训、质量标准、期限以及付款方式和条件等均进行了明确约定。同时,双方分别于2013年3月18日、2013年10月21日、2014年1月24日签订了三份《补充协议》,对有关项目进行了调整和增补,并均对质量和付款条件及方式作了明确约定。上述总承包合同及补充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


或许您还想看


杜和浩:工程总承包合同纠纷裁判规则(第1期)之“与工程总承包性质相关的裁判规则”


陈浩:工程总承包合同纠纷裁判规则(第2期)


李方伟:工程总承包合同纠纷裁判规则(第3期)


作者简介


杜和浩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杜和浩律师,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业务中心总监、高级合伙人,执业23年。曾先后担任北京市律协破产法委员会委员、北京安徽企业商会理事,现任北京市朝阳区律协房地产与建设工程研究会副主任;中央军委营房局、32182部队、32378部队、中铁建工、中煤建设、中建国际、中建六局、红山科技、中铁十六局、中铁十九局等机关、部队和公司常年或专项法律顾问。从事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不良资产处置、银行与金融领域专业法律服务二十余年,代理了数百件建设工程等各类合同纠纷案件,其中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经典案例,拥有丰富的商事诉讼经验和专项法律服务行业背景。秉持“独行快,众行远”之理念,带领德和衡建设工程业务部门,打造专业化、学术化、团队化、一体化律师团队,以过硬的专业能力、丰富的办案经验、系统的实务产品和超强的团队作战,赢得业内外广泛好评,得到客户高度认可。


擅长领域:建设工程、房地产、不良资产处置、银行与金融领域的诉讼与仲裁。


著作:《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例裁判规则》(合著,法律出版社);2022年元旦创建“建设工程裁判研究”微信公众号,已发表50余篇原创专业文章;带领团队律师研究推出《建设工程价款纠纷裁判规则(141条)》系列文章,发表于“德和衡律师·律师视点”专栏,共计37期,10万余字;《无效的边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时补充协议的效力认定》;《浅析“以物抵债”在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中的认定》;《承包人向陷入债务危机的发包人主张工程价款并减少损失的八大对策》;《发包人明知挂靠情形下的优先受偿权问题研究》;《承包人应对建材价格上涨措施研究》;《发包人破产情形下承包人工程价款权利实现研究》


手机:13501070846

邮箱:duhehao@deheheng.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