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与分配是民事执行的一项重要制度,是保护多数债权人平等受偿的重要手段。参与分配是指在执行程序中,因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权,其他债权人依据有效的执行依据申请加入到已经开始的执行程序中来,全体债权人就执行标的物变价公平受偿的制度。在此过程中,只有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才受法律保护,因此需要明确债权人向执行法院提交参与分配申请书的截止时间。
纵观现行有效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第五百零七条第二款规定:“参与分配申请应当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终结前提出。”然而,并没有法律规定具体明确“执行程序终结”时间点,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各地对于申请参与分配的截止时间理解不一致,以执行不动产为例,有的地区将拍卖款项分配发放的前一日为截止日,有的地区将分配方案首次发送任一相关当事人的前一日为截止日,也有的法院将案款到达主持分配法院的账户之日为截止日。不同法院做法不一,本律师团队认为在现行法律规定下,只要被执行财产的最终形态——价款尚未分配发放给任一债权人,执行程序便未终结,债权人仍然可以申请参与分配,下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的判例予以说明。
案例介绍
案件事实
雷某某、陈某某与陈某、张某某股权转让纠纷一案,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渝五中法民初字第1241号判决,由陈某、张某某向雷某某、陈某某支付股权转让款3008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后雷某某、陈某某申请执行。执行中,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陈某所有的某房产进行公开拍卖,最终郑某某等五人共同以最高价1222.284万元竞买获得上述房产并交清全部价款。
2018年7月3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作出(2017)渝05执1350号裁定,解除对上述房屋的查封并将上述房屋过户给五位买受人共同所有,买受人应持该裁定书到上述房屋管理、登记机构办理过户手续。同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向重庆市荣昌区不动产登记中心送达了(2017)渝05执1350号之一裁定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该中心于次日签收。
2018年11月23日,杨某某持重庆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3月26日作出的(2018)渝仲字第432号调解书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交参与分配申请书。该院执行人员口头告知其不符合参与分配的条件。杨某某对此不服,提出执行异议,请求参与雷某某、陈某某申请执行陈某、张某某股权转让纠纷(2017)渝05执1350号案已冻结的拍卖案款12,222,840元的分配。
裁判结果
2019年5月23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渝05执异62号裁定:(一)杨某某的异议理由部分成立,杨某某在550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范围内有权申请参与分配,(二)驳回杨某某的其他异议请求。
杨某某不服,向重庆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复议。2019年12月9日,重庆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渝执复38号裁定:(一)撤销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9)渝05执异62号裁定,(二)驳回杨某某的异议请求。
后杨某某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请求执行监督。2020年7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20)最高法执监105号裁定:(一)撤销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渝执复38号执行裁定;(二)维持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9)渝05执异62号执行裁定第二项,变更第一项为杨某某有权申请参与分配。
法律分析
本律师团队认为,根据《民诉法解释》第五百零六条规定,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第五百零七条规定,申请参与分配,申请人应当提交申请书。参与分配申请应当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终结前提出。按照目前参与分配的规定,被执行人在没有其他财产的情况下,同意按比例受偿的制度设计,实际上是具有破产的功能;案涉不动产裁定过户发生所有权的转移,但并不意味着执行程序终结,变成价款后下一步清偿分配,也是执行的一个阶段;分配的目的就是从价款中受偿,不能说不动产所有权转移,执行就终结了,只要执行价款还在,执行程序就不能终结,即在被执行人财产未分配处置完毕之前,债权人可以申请参与分配。
就本案而言,2018年7月3日,执行法院裁定过户案涉房屋,此种情形属于将不动产变为金钱,还是属于被执行人财产,只是财产形式发生了转化,并不是财产处理完毕。2018年11月23日,杨某某提出参与分配申请时,不动产变现的金钱还在执行法院账户,还未执行终结,其提出的参与分配申请应当得到支持。参与分配的具体数额由执行法院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的内容依法确定,当事人对分配方案确定的具体数额不服,可以通过分配方案异议及分配方案异议之诉解决。
拓展延伸
2022年6月2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的《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征求意见》(以下简称“《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将《民诉法解释》的现行规定做出修改,债权人在执行程序中申请参与分配的截止时间由“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终结前”调整为“在分配方案送达第一个当事人之日前”。尽管《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尚未生效,但是从中可以看出国家立法机关对于此问题的立法方向,由比较模糊的时间点修改为一个相对客观、确定的日期,从而可以减少人为因素对债权人利益的影响。
《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目前尚未生效,因此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无法具体适用,我们期待《民事强制执行法》早日出台,将执行中不确定的问题加以明确,保障执行程序的合法合规,充分体现执行程序的公平正义。
客户风险提示
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除了《民诉法解释》模糊性规定了债权人在执行程序中申请参与分配的时间外,并没有其他法律规范对此予以解释、明确,在司法实践中,不同地区对于“执行终结”的时间节点理解也并不相同,因此在执行程序中,债权人应当充分了解不同地区关于参与分配制度的法律法规,同时也要关注不同法院关于申请参与分配截止时间的不同做法,明确提交参与分配申请书的截止时间。在《民事强制执行法》出台后,本文所讨论的问题可能会有一个明确的答案,但是在现阶段,上述工作仍然十分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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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陆阳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金融业务中心总监
陆阳律师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硕士专业,清华大学经管学院 EMBA。现担任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执行副总裁、金融业务中心总监、高级合伙人。陆阳律师擅长金融领域合规设计及争议解决,其执业积十余载,为渤海银行、蒙商银行、徽商银行、北京市金融局、北京市顺义区金融办、光大金控、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华润公司、中船重工、民生科技、北京顺义科技创新集团、中融信托、中植资本等众多大型金融机构及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具有丰富的诉讼和非诉经验。
陆阳律师同时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兼职导师、北京市律协互联网金融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并荣获中央财经大学政信研究院“PPP智库”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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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 涛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于涛律师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专业。从业以来为渤海银行、蒙商银行、徽商银行、北京市金融局、北京市顺义区金融服务办公室等众多大型金融机构及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具有丰富的诉讼和非诉经验。擅长领域:银行与金融、商事争议解决、投资与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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