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进步,经济犯罪越来越普遍,且往往具有涉及财产数量较多、涉众范围广的特点。在侦查刑事案件时,司法机关需要对涉案财产进行查封、追缴,并对违法所得进行没收。但在实践中,由于制度的不健全,有关部门在处理涉案财物时会将非案涉财物一并处置,导致当事人利益严重受损,甚至有的企业因此陷入经营危机。为回答涉刑财产的实务难题,本文拟对经济类犯罪案件中财产处置的刑民交叉问题包括涉案财产与非涉案财产的甄别、诉讼救济等问题作梳理和探讨。
一、刑事案件涉案财产处理的相关法律规定
《刑法》第64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产,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产,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产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查封、冻结措施有关规定》第2条规定:“本规定所称涉案财产,是指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依法以查封、冻结等方式固定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产和物品,包括:(一)犯罪所得及其孳息;(二)用于实施犯罪行为的工具;(三)其他可以证明犯罪行为是否发生以及犯罪情节轻重的财产。”
二、实务中刑事案件涉案财产的处理常发的问题
三、实务中非涉案财产被错误处置该如何救济
(一)公安阶段与审查起诉阶段
1、通过司法程序申诉控告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17条对“违法查封、扣押和冻结行为”的救济做出了原则性规定:“可以向原机关申诉或者控告,对原机关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如果遇到违规对财务采取措施又不返还的情形,不能仅等待有关部门的自查,应当积极根据刑诉法的规定,向相关负责人或者部门说明情况、提出审查要求,对处理结果不服的应及时提出申诉。
典型案例:2022年5月,某公司账户及所有员工个人账户被北京市反电信网络诈骗中心冻结,公司账户及所有员工个人账户在被采取只进不出的冻结措施之后,导致公司及员工个人财产多倍超额冻结,严重影响了企业的生产经营和员工的正常生活。律师审查相关资料后认为,公司账户接收的该笔款项为正常的货款,有《货运代理服务协议》为证。在向有关部门提交了公司营业执照,工商公示资料等证明材料后,公安机关将员工账户予以解冻,并对公司账户采取了限额冻结的措施,维护了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能力,保障了员工的正常生活。
(二)法院审理阶段
在审判阶段,案外人对涉案财物的权属有争议的,可以提出异议并申请出庭参与庭审。《刑诉法解释》确立了案外人异议制度,规定案外人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提出权属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听取案外人的意见;必要时,可以通知案外人出庭。
法院的判决结果做出后,当事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案外人对涉案财物处理决定不服的,也可以向法院提起上诉或请求检察院进行抗诉。《检察院规定》第32条规定:“对涉案财物处理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被害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检察院提起抗诉。”
典型案例:邹军、杨声盛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一案中,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提出:公安机关扣押邹军的22381700元中除100万元能认定为邹军的传销获利外,其余的款项没有证据证实是传销犯罪的违法所得,应予退还;另公安机关扣押的邹军的宝马车与本案无关,也应退还。后二审法院经审查相关证据后,认为公安机关扣押的浙B·216**黑色宝马车系邹军妻子吴为慧在2014年11月按揭贷款购买,并非涉案财产,应予退还;此外,公安机关多扣押的210万元应予退还。因此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三)执行阶段
1、执行异议
案外人对涉案财物权属有争议的,可以在执行阶段提出执行意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14条规定:“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足以阻止执行的实体权利,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的,执行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理。”需要注意的是,在刑事涉案财产的执行程序中,对于案外人提出的执行标的异议的处理流程,是“异议—审查驳回—复议”,而非《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异议—审查驳回—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这是因为,大多刑事财产执行案件并无申请执行人,如果进入执行异议之诉,会缺少相应的诉讼当事人,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异议处理程序,不需要区分有无被害人,可一律通过异议、复议程序审查处理,程序简便、统一。
典型案例: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2022)鲁1502执异72号一案中,被执行人郭金宗等人犯行贿罪等没收财产、罚金,案外人郭迪对本院查封被执行人郭金宗登记在郭迪名下的鲁PF**号小型客运车辆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交了支付记录、购买合同等证据。法院经审理查明该购车款转款时间发生在判决书中载明郭金宗犯罪行为时间2013年至2014年之前,则郭金宗对郭迪转账的购车款45万元应属郭金宗的合法财产,所购车辆登记在郭迪名下,应认定为赠与行为且赠与有效,郭迪应为车辆的所有权人,故本院查封该车辆没有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异议人郭迪要求中止执行并解封该车辆的主张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法院最终做出裁定,中止对登记在郭迪名下的鲁PF**号小型客运车辆的执行。
2、补正裁定
《刑事裁判涉财产执行规定》第15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或被害人认为刑事裁判中对涉案财物是否属于赃款赃物认定错误或者应予认定而未认定,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可以通过裁定补正的,执行机构应当将异议材料移送刑事审判部门处理;无法通过裁定补正的,应当告知异议人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处理。补正裁定只能更正技术性错误,如错写、漏写等。但如果对财产解决存在实体争议,则需要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3、审判监督程序
在补正裁定无法适用时,案外人可以申请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申请对执行标的权属进行实质性的审查。如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晋08刑再7号一案中,再审法院认为,原审在对张鹏程等被告人判处刑罚时,未对涉案财产追缴问题进行处置,属于漏判。原审认定被告人张鹏程等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犯罪涉及的资金绝大部分都用于市场返利和业务提成,这部分资金具体数额原审表述不明确,具体得到返利和分红的人员亦不明确,重审时应予以查明,裁定撤销判决、发回重审。
4、申请国家赔偿
当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受到公安司法机关不当处置行为侵害时,权利人不仅可以寻求刑事诉讼内部的救济途径,而且还可以在刑事诉讼外部申请国家赔偿予以救济。2012年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第18条对此做出了原则性规定:若公安司法机关违法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追缴,受害人有权申请刑事赔偿。不服公安机关的决定的,可以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结果仍不服的,可以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国家赔偿请求。
四、律师建议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遇到到违规对财物采取措施后又不返还的情形时,财产所有人不能仅等待有关部门的自查,应积极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相关负责人或者部门说明情况、提出审查要求,对处理结果不服的及时提出申诉。尤其是部分具有时效性的、市场价值波动较大的财物,要立即采取相关措施,防止财物价值贬损带来的财产损失。在后续的法院审理与执行环节中,也可以根据前文所述的救济方法,对被错误处置的财物进行充分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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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张宁
高级合伙人
张宁律师,2017年加入德和衡上海所之前担任金融公司法务,现担任德和衡高级合伙人,刑民交叉业务中心副总监。在商事诉讼、金融刑事辩护、刑民交叉领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擅长疑难复杂争议解决,通过帮助客户策划制定诉讼、仲裁策略、方案,最大限度维护客户的法律利益;同时在金融刑民交叉业务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实操经验,善于运用专业加行业的法律服务方式为客户提供综合解决方案。专业领域包括:争议解决、金融刑事、刑民交叉、企业合规。服务行业领域包括:银行、融资租赁公司、互联网金融公司、金融科技公司、私募基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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