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安全关乎人民群众生命和健康,合法依规的医疗机构之间正常的转诊行为应当支持,但是违规转介患者的行为却可能造成严重的后果。根据《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国卫医发〔2021〕37号,以下简称《九项准则》)的规定,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应当“服从诊疗需要,不牟利转介患者。客观公正合理地根据患者需要提供医学信息、运用医疗资源。除因需要在医联体内正常转诊外,严禁以谋取个人利益为目的,经由网上或线下途径介绍、引导患者到指定医疗机构就诊。”然而,由于对法律法规的重视程度不够,一些医疗机构工作人员违规转介患者的情况时有发生。
一、典型案例简介
案例一:
成都市郫都区某人民医院急诊科主任张某某违反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规定,向四川某私立医院介绍患者并收取“感谢费”问题。2018年,四川某私立医院业务员陈某请托张某某向该医院介绍患者,并表示向张某某支付转诊病人医疗费用的20%作为“感谢费”。2019年至2020年,张某某先后2次将区某人民医院病人介绍给该私立医院,并收取“感谢费”5300元,违反医疗机构相关纪律规定,损害职业形象。2022年4月,张某某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并收缴其违纪所得。[1]
案例二:
2022年9月,邵某某的好友陈某某在乐清市某人民医院附近开设某外科诊所。诊所开张时,陈某某向邵某某提出,希望其在医院坐诊时推荐患者到诊所治疗,并会按患者治疗费用一定比例提供介绍费,邵某某予以同意。之后,邵某某在医院急诊外科坐诊时,陆续介绍脸部划裂伤的患者到该诊所采用医用粘合剂治疗。为了提升该诊所业务量,邵某某又让同事倪某某参与转介患者。2022年10月开始,倪某某也推荐多名医院患者到该诊所治疗。每次患者到该诊所治疗结束后,陈某某便将患者治疗费用的20%作为“感谢费”,通过微信转给邵某某、倪某某。截至案发前,邵某某和倪某某共分别收到3672元和2390元。2022年11月,乐清市纪委监委驻市卫生健康局纪检监察组接到群众举报,对相关问题线索进行调查核实后,发现邵某某、倪某存在违规转介患者牟利问题。2023年1月,邵某某、倪某某分别受到政务记过处分、政务警告处分。[2]
二、案例分析
从上面的两个案例可以看出,违规转介患者的医生均违反了《九项准则》的要求,通过转介患者牟利,即使获利金额较小,却伤害了医患之间的信任,且违背了医生的职业道德要求。除医院及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宣传教育和管理之外,相关法律问题也值得我们进一步探讨。
(一)有关转诊的制度规定
违规转介患者与正常医疗机构间的转诊有明显区别,正常的转诊制度与分级诊疗密切相关,也是政策法律所鼓励的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规定,国家推进基本医疗服务实行分级诊疗制度,引导非急诊患者首先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实行首诊负责制和转诊审核责任制,逐步建立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机制,并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的要求,“加快推行分级诊疗、双向转诊制度,形成各类城市医院和基层医疗机构分工协作格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0号)规定,“建立分级诊疗制度,是合理配置医疗资源、促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均等化的重要举措,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建立中国特色基本医疗卫生制度的重要内容,对于促进医药卫生事业长远健康发展、提高人民健康水平、保障和改善民生具有重要意义”,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国家医保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开展促进诊所发展试点的意见》(国卫医发〔2019〕39号)规定,“鼓励将诊所纳入医联体建设。各试点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组建城市医疗集团和县域医共体过程中,可以根据诊所意愿,将其纳入医联体建设,在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之间建立双向转诊制度”。
对于医疗机构间转诊的问题,《深圳市医疗机构间转诊制度(试行)》(深卫规〔2008〕4号,以下简称《深圳转诊制度》)有较为明确规定。“医疗机构间转诊一般遵循以下原则:(一)急危重症、诊断不明确患者,可从下级医疗机构向上级医疗机构转诊;轻微、恢复期或病情稳定的患者可由上级医疗机构向下级医疗机构转诊;(二)逐级就近转诊,辖区内转诊;(三)转出医疗机构事先与转入医疗机构联系沟通;(四)同级医疗机构、同类型医疗机构间不互相转诊;(五)专科医疗机构的本专科疑难危重急救患者不向综合医疗机构转诊。”此外,“拟转诊时,须按首诊负责制原则,由门、急诊首诊医师或住院部主管医师报告门诊部或临床科室负责人,由门诊部或科室负责人提出,报医务科(非行政上班时间报医疗机构总值)同意,由医务科或医疗机构总值与转入医疗机构对应部门取得联系;转入医疗机构应派出相关科室主治以上医师及时前往会诊,决定是否需要转诊。具体要求按《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执行。经过双方门诊部或临床科室之间事先以电话等方式联系沟通,并得到转入医疗机构门诊部或临床科室负责人以电话等方式确认可以转诊的,报告转入医疗机构医务科(或医疗机构总值)后即可简化上述程序直接转诊。” 通过上述内容可以看出《深圳转诊制度》对转诊的程序有较为严格的规定。由于医疗行为的专业性较强,且关系到患者的健康与安全,为防范医疗机构工作人员规避诊疗义务,减少违规转介患者情况的发生,建议对于非以谋取个人利益的转介行为,也应明确标准与规范,并从法律或行政法规层面对转诊的程序和要求进一步明确。
(二)违规转介患者的认定标准问题
根据《九项准则》的规定,医疗机构工作人员“除因需要在医联体内正常转诊外,严禁以谋取个人利益为目的,经由网上或线下途径介绍、引导患者到指定医疗机构就诊”,这一条规定也存在一些不严谨之处,即如果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并非“以谋取个人利益为目的”,介绍或引导患者到指定医疗机构就诊是否违规?因为“谋取个人利益”的认定较为困难。除了案例中提到的以微信转账方式查实的情况,现实中不乏医生多点执业的情况,如果公立医院医生引导患者去其执业的私立医院,或者上级医院医生介绍患者到下级医院就诊,则较难认定为“谋取个人利益”,可是,对患者的利益保护则存在着欠缺,毕竟患者的医学知识储备并不足以判断下级医院是否真正具备足够的医疗技术和条件。实际上,不乏有患者遇到被公立医院医生以“某某私立医院为合作医院”“下级医院床位宽裕,住院等待期限短”等理由将患者转介给其他的医院的情况,由此引发的医疗纠纷在法律实践中也会经常出现。
对于这一问题,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黑龙江省中医药管理局于2022年10月17日发布了《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实施细则》(黑卫医规发(2022)4号,以下简称《黑龙江九项准则实施细则》),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工作人员要“服从诊疗需要,不牟利转介患者”,并对此提出了八项具体要求:“1.除因需要在医联体内正常转诊外,严禁以谋取个人利益为目的,通过微信、QQ等网络途径介绍、引导患者到其他指定医疗机构或场所诊治;2.严禁以谋取个人利益为目的,利用职务之便推荐、介绍、引导患者加入微信公众号、企业微信等各类线上诊疗平台;严禁未经主要执业机构允许,在各类网络诊疗平台上为患者进行诊疗;3.医务人员严禁在未向主要执业机构备案以外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进行执业活动,严禁在当前医疗机构工作期间向患者介绍、发布在其他医疗机构的执业信息,变相介绍、引导患者到其他指定医疗机构诊治;4.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严禁利用职务之便私售或联络他人私售药品、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5.医师严禁以任何形式向患者推荐具体厂家的药品,不得以纸条、便签等形式变相开具院外处方;6.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严禁将患者诱导、介绍到定点药店、诊所、医疗器械商店进行购买药品、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7.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严禁以牟利为目的通过医疗服务为生产、经营企业推销其产品;8.医务人员不得以谋取个人利益为目的,不以病人病情为原则,在院内科室之间转诊。”《黑龙江九项准则实施细则》有关“不牟利转介患者”的细则内容值得借鉴,对违规转介患者的情形做了较为全面的规定,减少了灰色地带,有利于对患者权益保护及相应的监督和管理。
总之,医疗机构工作人员违规转介患者的行为侵犯了患者的合法权益,且可能严重损害患者的健康安全,违规转介患者的问题理应需要重视。建议从国家政策、法律或行政法规层面对违规转介患者的情形进行细化,对合规的医疗机构间的转诊制度做出明确规定,尤其应当对上级医院向私立医院或下级医院转诊的情况进行严格限制,对转诊的原则、程序、具体要求及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规定,加强监督与管理,积极引导和规范转诊行为,保障患者的权益和健康安全。
注释:
[1]来源:2022年6月17日,《2022年成都市纪委监委“十大领域”专项治理曝光台通报1起典型案例》,成都市纪委监委网站,网址:https://www.ljcd.gov.cn/show-640-87214-1.html,最后访问时间:2023年8月28日。
[2]来源:2023年5月26日,《违规转介患者牟利?严惩!》,浙江省纪委省监委网站,网址:http://www.zjsjw.gov.cn/jingshijiaoyu/huashuoweiji/202303/t20230331_9109290.shtml,最后访问时间:2023年8月28日。
作者简介
周鑫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行政法专业博士研究生结业,英国思克莱德大学访问学者,曾赴美国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法学院参加(IELE)项目项目学习,2021年获得中医健康养老护理员师资证书。曾任北京某集团公司法务总监;参与某市第二人民医院建设项目、某县人民医院新院区建设项目等,业务范围涉及建设工程与房地产、医事法律领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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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彩军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联席合伙人
卫生法学士、法学硕士,十一年医疗卫生相关案件调解与诉讼经验。曾在北京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三年,代理北京、天津、沈阳、泰安、淄博等多家医院,医院等级包括三甲、二甲、社区服务中心等。主要业务领域:涉及互联网医疗、生物制药、医疗器械、血液制品、保健食品、医疗美容、健康养老、临床试验伦理审查、疫苗、动物保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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