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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斌:元宇宙法律篇(二十一)——工业元宇宙法律问题探析

2022-07-15

元宇宙是一个现实世界与虚拟世界相互映射的经济系统,以虚实融合的方式形成现实世界和虚拟世界的相互映射,形成一种“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全新生活方式,提升人的体验、效率和更多无限可能。元宇宙时代的来临,工业元宇宙、旅游元宇宙、医疗元宇宙、教育元宇宙、建筑元宇宙、金融元宇宙等各式元宇宙也纷沓而来。工业元宇宙是采用数字孪生构建一个1:n的多元宇宙,以VR、AR、MR等技术呈现从物理世界映射到虚拟世界中的各种信息,以AI等技术优化工业生态模式,促进工业企业从信息化向数字化转型,实现工业领域内资源调配、智能化生产,显著提高工业领域的生产效率。


一、工业元宇宙的起源及发展


2022年1月,鸿海集团旗下主营工业控制设备和系统的桦汉科技获谷歌4000万美元投资,,双方将携手进军工业元宇宙市场。2022春季GTC大会上,英伟达宣布了对于Omniverse平台的多项更新,让开发人员、决策者,甚至是大众消费者都能受益,更高效的开发、更强大的工具、更便捷的演示,以及更好的体验,正在让元宇宙虚拟世界加速变身生产力,提升工作效率,改善生活品质。[1]微软举办build 2022开发者大会,会上微软CEO萨提亚首次详细披露微软在元宇宙的最新进展:在聊天软件Teams、B端会议应用Mesh的应用。值得注意的是,萨提亚还首次介绍了微软在工业元宇宙的探索成果。[2]2022年5月,工业互联网平台企业雪浪云宣布完成超3亿元人民币B轮融资,本轮融资后,雪浪云将:1)强化核心技术平台雪浪OS,建设工业元宇宙的数字底座;2)进一步深度融合工业知识模型,实现新工业软件的创新与国产化替代;3)继续在生态建设上进行战略性整合,进一步深化与高校等科研机构的合作。[3]据Trend Force集邦咨询预测,到2025年,工业元宇宙将催动全球智能制造市场规模突破5400亿美元,2021至2025年复合成长率高达15.35%。[4]


二、工业元宇宙的概念与特征


“工业元宇宙是一种全新的工业互联网交互模式,将带来开放协作的产业形态和商业模式。”北京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服务联盟理事长闫同柱表示,工业元宇宙更强调可视化、准确性和调优性,比起构建新的场景和体验而言,工业元宇宙更关注解决确切场景中的确切问题。[5]对于元宇宙来讲,可能概念会更广一些。如今元宇宙跟区块链、游戏、社交的炒作云里雾里,XGRIDS总经理、CloudMinds首席架构师赵开勇的理解是,元宇宙不只是有社交、游戏属性,更多是在虚拟场景里面把真实世界仿真,在虚拟世界里进行模拟或演练,并将好的结果反馈给虚拟世界,把社会往前推。[6]除了川崎重工之外,亨氏和波音都已经成为微软的工业元宇宙客户。虽然工业元宇宙听起来像是一个噱头,但随着围绕元宇宙概念的流行,这是微软的客户一直在要求的东西。


微软混合现实公司副总裁Jessica Hawk表示,工业元宇宙是对今天技术在未来完全沉浸式之前可以完成的事情的一种体验。[7]海尔卡奥斯物联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谢海琴在采访中也表示,“工业元宇宙”有望在效率提升、质量提升等基础上,形成全新的“元宇宙+制造+服务”体系,促进产业数字化的高质量应用和数字产业化的高水平发展。[8]业界提得比较多的一种定义是:工业元宇宙(Industrial metaverse)是以XR、数字孪生为代表的新型信息通信技术与实体工业经济深度融合的工业生态,它通过XR\AI\IoT\云计算\区块链\数字孪生等技术打通人、机、物、系统等的无缝连接,将数字技术与现实工业结合,促进实体工业高效发展,构建起覆盖全产业链、全价值链的全新制造和服务体系,是工业乃至产业数字化、智能化发展的全新阶段。[9]笔者以为,工业元宇宙是采用数字孪生技术构建一个1:n的多元宇宙,将物理世界的所有细节都复制到虚拟世界中,以VR、AR、MR等技术呈现从物理世界映射到虚拟世界中的各种信息,以AI等技术优化工业生态模式,将开发、设计、测试、检修等所有过程都集中在虚拟环境中执行,促进工业企业从信息化向数字化转型,实现工业领域内资源调配、智能化生产,显著提高工业领域的生产效率。其特征主要在于:1、以数字孪生、虚拟现实、增强现实、人工智能、云计算等新兴技术之集成;2、劳动力、设备和数据之间实现互联互通;3、由“虚”向“实”指导产品全生命周期的工业流程优化和效率提升;4、从岗前技能培训、研发设计、生产优化、设备运维、产品测试等多个环节优化工业领域内资源调配、智能化生产;5、从信息化向数字化转型,推动制造数字化;6、最终实现物理世界与虚拟世界互联互通,虚实融合共同发展。


三、工业元宇宙的法律问题


1、数据合规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该条虽规定了数据受法律保护,但并没有明确为数据权。2021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开始施行。《数据安全法》明确“国家保护个人、组织与数据有关的权益,鼓励数据依法合理有效利用,保障数据依法有序自由流动”的立法目的,明确“开展数据处理活动以及研究开发数据新技术,应当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增进人民福祉,符合社会公德和伦理”的原则;建立了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重要民生、重大公共利益等数据属于国家核心数据,明确规定“国家保护个人、组织与数据有关的权益”。因此,数据主体、数据处理者、第三方数据利用者对数据只享有一定的数据权益,并没有数据所有权。数据主体是指提供单一数据的个体,其对其个体信息的处理享有知情权、决定权、查阅权、复制权、更正权、删除权。数据包括数据资源整体和单一数据,单一数据只是将数据主体提供的信息作了数字化记录后而形成的原始数据,并未提供创造性劳动成果提升用户信息的品质,对于社会的价值贡献仍未脱离用户信息所包含的资讯内容,只能依附于用户个人信息权益,依其与用户的约定享有原始数据的有限使用权;数据资源整体也就是数据产品,数据处理者通过大量的智力劳动成果投入,并经过深度开发与系统整合,是与原始用户信息、原始网络数据无直接对应关系的衍生数据;数据产品虽表现为无形资源,但可以为运营者实际控制和使用,能够为运营者带来相应经济利益,在实践中已经成为市场交易的对象,具有竞争性财产权益。


2、网络安全合规


数字孪生需要对物理世界及物理实体的动态数据进行感知、收集、存储,再传输映射到虚拟世界中,虚拟世界通过算法进行处理,并将优化控制指令反馈到物理世界及物理实体上,实体全生命周期的闭环优化控制。数字孪生技术的应用涉及感知、传感器、广域网、建模、人工智能等多个系统及其集成,各系统之间涉及大量的数据交互,系统的网络安全风险极大。数字孪生系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网络的含义,故因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网络安全审查办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首先,数字孪生系统应当按照开展网络安全审查,重点评估因素包括:产品和服务使用后带来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被非法控制、遭受干扰或者破坏的风险;产品和服务供应中断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业务连续性的危害;产品和服务的安全性、开放性、透明性、来源的多样性,供应渠道的可靠性以及因为政治、外交、贸易等因素导致供应中断的风险;核心数据、重要数据或者大量个人信息被窃取、泄露、毁损以及非法利用、非法出境的风险。其次,网络运营者应当制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定网络安全负责人,落实网络安全保护责任;采取监测、记录网络运行状态、网络安全事件的技术措施,并按照规定留存相关的网络日志不少于六个月;采取数据分类、重要数据备份和加密等措施等安全保护义务,保障网络免受干扰、破坏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防止数字孪生实时采集数据及历史运行数据泄露或者被窃取、篡改;网络运营者在收集、使用个人信息过程中,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再次,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开展“等级保护测评”、“分级保护测评”和“密码保护测评”。


3、算法合规


最初,算法只是按照人们预定目标起到替代人类的作用。然而,随着算法学习能力的不断增强及承载算法的人工智能体出现,算法及人工智能体不再仅仅是一项技术手段,其开始拥有一定的权力—自动化决策。该权力是源于算法研发者、应用者将算法嵌入到社会政治、经济运行的各个微观层面,嵌入到新生产生活资料引发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重构。2017年,《欧盟机器人民事责任法律规则》提出了“非人类的代理人”说,沙特给机器人“索菲亚”授予公民资格,国务院印发的《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也提出“明确人工智能法律主体以及相关权利、义务和责任”。以上试图用代理说等规则来解决算法及人工智能体的法律地位问题,但其忽视了算法及人工智能体的内在运行逻辑,忽视了算法权力后日益显现的技术性和资本性,忽视了算法及人工智能体的工具属性。算法的出现和使用,是为了执行大规模重复的任务和计算。算法自动化决策系统首先对个人数据进行采集、分类和整合,然后挖掘包括个人资料、位置、行动轨迹、历史交易数据、敏感信息等涉及隐私的数据价值,并将上述隐私数据应用于数据转换、分析、处理和输出过程。政府机构、社会团体、商业平台等可能为了高效的行政和交易,在分析处理上述数据时侵害到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性权利。谷歌中国长期以来一直宣称,其搜索结果是由机器算法自动生成,没有进行人工干预,“谷歌中国”网站负责人承认该网站大量传播淫秽色情和低俗信息,严重违反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重侵害了青少年身心健康,并就此事向公众道歉。该网站负责人表示,将严格按照政府执法部门的要求进行整改,及时将整改情况报告有关部门。这表明谷歌完全有能力控制搜索算法的结果,而并非其一贯宣称的由算法自动生成。


4、人工智能合规


2021年4月,欧盟委员会公布了《人工智能法》草案,也是全球第一个人工智能法律框架。草案将人工智能系统将人工智能系统划分为不同风险级别并采取不同监管路径,并规定了禁止的人工智能实践。2021年11月,美国发布的《人工智能应用监管指南》提出了十大监管原则,包括公众对AI的信任、公平与非歧视、披露与透明度等原则。2021年7月,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公布全国首部地方性人工智能领域法规《深圳经济特区人工智能产业促进条例(草案)》。草案指出,人工智能产业发展遵循科技引领、开源开放、应用驱动、以人为本、安全可控、伦理规范的原则;市标准化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人工智能地方标准体系;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人工智能治理相关规定,设立人工智能伦理委员会,履行研究制定人工智能领域的伦理规范,建立健全人工智能伦理安全标准管理制度,引导和规范人工智能伦理安全标准的制订和实施,对数据垄断、算法歧视、智能滥用、深度造假、数据投毒、隐私保护、伦理道德、不平等智能操作以及对社会结构的影响等重点领域开展监测与研判等职责。我们应当加大对人工智能的立法,确立以人为本、公平与非歧视、披露与透明度、安全可控、伦理规范等原则,建立和完善人工智能标准体系,确保人工智能系统的公平、可信赖、可治理。


注释:


[1]百度,飞象网,英伟达打造全环虚拟世界平台,元宇宙变身生产力,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728857903579505408&wfr=spider&for=pc


[2]百度,中国电子报,“叫板”英伟达和Meta,微软首提工业元宇宙,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733862144022280783&wfr=spider&for=pc


[3]百度,36氪,雪浪云宣布完成超三亿元B轮融资,加码建设工业元宇宙,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732899821506192955&wfr=spider&for=pc


[4]中国网,鲁网,佚名,探路工业元宇宙!卡奥斯D³OS亮相数博会,锚定数智化转型新方向,http://business.china.com.cn/2022-06/06/content_41993049.html


[5]和讯,青岛财经日报,工业遇上元宇宙,展现智造“未来形态”,http://news.hexun.com/2022-06-02/206086396.html


[6]百度,智东西,心缘,Omniverse先锋人物大聊元宇宙,详解CG行业核心痛点,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704762175146985510&wfr=spider&for=pc


[7]腾讯,新浪VR,微软宣布川崎重工将加入其工业元宇宙,https://view.inews.qq.com/a/20220526A06ZT600


[8]百度,砍柴网,“所得超所见”:卡奥斯以数字孪生敲开“工业元宇宙”之门,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733036344231960952&wfr=spider&for=pc


[9]搜狐,5G产业时代数据中心,工业元宇宙=工业乌托邦?http://news.sohu.com/a/518275648_120744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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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黄  斌


北京德和衡(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联席合伙人


黄斌律师,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数字经济与人工智能业务中心副总监,元宇宙科技与法律研究中心主任,深圳律协数字经济专委会副主任,北京德和衡(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联席合伙人,公司业务部副主任,北大法律信息网签约作者,《互联网法律评论》特约专家,无讼公开课讲师,无讼专栏作者,百度百家号VIP作者,华中科技大学法律硕士,专利代理人。


擅长专业领域为:数字经济、元宇宙、NFT、虚拟人、区块链、虚拟货币、公司法、建设工程、知识产权。


黄斌律师专注于中小股东保护,深度研究数万个判例进行解码,从董事推荐、公司决议、股东退出等多维度完成了公司中小股东保护法律服务产品;在大学从事近十年建设法规教学,从建工合同的签订、入场、施工、变更、退场等多维度保护建工企业及实际施工人的权益;曾从事三年专利代理工作,参与了武烟集团公司知识产权战略规划。2017年完成江西省工商联课题“民企知识产权保护”。


现为中国最大法律人社区无讼阅读“商标有道”专栏作者,在北大法律信息网和无讼阅读平台上发表过《中国好声音:到底是谁的好声音》等100多篇知识产权法文章,《麦当劳中国更名为“金拱门”相关法律问题评析》荣获“无讼”阅读2017年度专业文章第一名,《短视频版权保护的江湖风云》收录在《大数据—北大法律信息网文粹(2018-2019)》一书。


代理案件中江西网络电视台诉暴风科技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案入选江西省高院2017年十大知识产权经典案例、田某某侵犯商业秘密罪案(判三缓五)入选2021年江西省检查机关保护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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