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经过四十多年高速发展,我国居民家庭财富得到显著增加,除了较常规的房产、车辆、存款等,有限公司股权逐渐成为大多数家庭财产的重要组成。但股权又不同于普通财产,不仅具有财产属性,还具有一定的人身属性。所以,在离婚析产处理有关股权问题时,既要以《民法典》为依据,又要兼顾《公司法》的规定。关于股权分割有诸多情形,比如婚前取得的股权、婚后以个人/共同财产投资取得的股权、夫妻一方婚前/婚后因所在单位实施员工激励取得的股权等等。由于篇幅限制,本文仅讨论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投资取得的有限公司股权,在离婚析产时的分割问题。
股权只登记在一人名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投资取得的有限公司股权,在夫妻双方无明确书面财产约定的情形下,无论股权登记在谁的名下,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并且与股权相关的一切收益、增值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股权分割的原则
离婚分割股权时,除了遵守一般财产分割原则如尊重当事人意愿原则、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等原则外,还有股权特有的分割原则,包括维持有限公司人和性原则、有利于公司经营和发展原则。
(一)维持有限公司人合性原则
由于有限公司具有较强的人合性特征,如果夫妻一方不是公司股东,离婚时分割股权会打破公司原有的人合性质,对公司经营可能造成不利影响。
在(2021)京02民终15526号一案中,法院认为,“焦某在河南省××有限责任公司、深圳××有限公司、中科××(杭州)有限公司持有的股权属于夫妻双方共同财产,陈某有权要求依法予以分割。上述涉诉三家公司均为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工商登记信息,焦某为涉诉三家公司的股东,陈某不是涉诉三家公司的股东。但考虑到有限责任公司是人合兼资合的公司,基于人合性的作用,股东之间需要较高的信赖关系,尤其本案中焦某在河南省××有限责任公司及深圳××有限公司均以知识产权作价出资,故其与涉诉公司的人合性更为明显,故本案中不宜直接分割焦某在涉诉三家公司的股权,一审法院确认陈某享有焦某在涉诉三家公司一半股权的财产权益,并无明显不当。”
(二)有利于公司经营和发展原则
股权分割会影响到公司治理与经营,所以在股权分割时除了考虑财产分割还需要兼顾公司的经营与发展需求。在(2013)粤高法审监民再字第21号案例中,广东省高院认为,“鉴于瑞宝特公司一直由张某经营管理的实际,为有利于该公司今后的经营和发展,该公司今后仍继续由张某经营管理,瑞宝特公司的股权,从1999年1月起,99%的股权归张某所有,1%的股权归许某所有。由张某适当补偿70万元给许某”。
股权分割常见方式
(一)直接分割股权
此类分割方法简单,可操作性强,无须考虑股权价值,在实务中较为常见。如果夫妻双方均为公司股东,可直接进行股权分割。但如果股权仅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此时股权分割相当于向第三人转让股权,那么分割股权还须满足章程以及《公司法》的规定。
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三条规定,只有在其他股东不主张优先购买权情况下,方可进行股权分割,即非公司原股东一方,按比例取得股权并成为公司新股东。如果其他股东主张优先购买权,则非公司原股东一方只能取得股权折价款,而不能取得股权。
在(2017)最高法民终336号一案中,最高院认为,“魏某已于2016年3月和11月两次向公司的其他股东魏东、魏红及吉林省巴帝服饰有限公司发出告知函,就其是否同意股权转让给魏某及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征询意见,魏东和郭云舫回函同意股权转让,魏红和吉林省巴帝服饰有限公司在告知函限定的期间直至本案判决之前均未予回复。本院认为,魏红与吉林省巴帝服饰有限公司未予答复的行为应视为同意转让,故对魏某、李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双方或一方在上述有限公司中的出资额及股份亦应予以平均分割”。
(二)一方取得股权,给予另一方折价补偿
如果一方因为各种原因不能取得股权或者自己不想要股权,那么股权可以归一方所有,并给予另一方经济补偿,此类分割方法也较为常见。在(2018)粤03民终24535号一案中,法院认为,“关于深圳前海融浪网络金融信息有限公司,秦刚对于黄淑婷取得其名下该公司6%的股权没有异议,但黄淑婷与秦刚离婚后,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确有困难,其要求分得股权折价款对双方当事人更为便捷,因此本院予以准许”。
(三)其他分割方法
除直接分割股权和折价补偿外,实务中还有拍卖变卖以及竞价分割法,先对股权进行评估作价或变现,然后双方分割股权价款,或者一方取得股权另一方取得股权价款,此类方法本质与折价补偿并无太大差异。
折价补偿时,如何确定股权价值?
折价补偿分割股权时,难点不在于确定股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在于确定股权的价值。有限公司的股权不像上市公司的股票,其流通性弱,再加上离婚时夫妻双方之间的矛盾往往不可调和,对股权的价值难以达成一致。实务中,一般会根据评估鉴定、实际出资、净资产、税务稽查审核数据等来确定股权价值。
(一)通过评估确定股权价值
使用鉴定评估来确定争议财产的价值,是诉讼或者仲裁最为常见的方法之一,在离婚诉讼股权分割中也不例外。一般有三种途径:
一是经当事人申请,法院依法委托评估机构对夫妻共有股权进行评估,该评估结果具有权威性和公正性,该种途径最具可操作性,如(2016)京03民终647号一案中,经一方当事人申请,法院依法委托评估机构对另一方持有的股权价值进行评估,最终以评估公司出具评估报告,确定股权价值;
二是双方共同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由于双方处理离婚纠纷的对抗期,并且股东一方往往不愿意配合评估,该种途径在股权分割中较少出现;
三是一方当事人单独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该途径评估结果很难得到另一方认可,在实际也较少出现。
现实中,由于股东一方或者公司不予以配合,或者公司账目混乱或不齐全,导致评估公司难以出具评估报告,无法评估股权价值。这种情况下,部分法院会搁置股权分割,暂不处理,也有部分法院会结合其他有效凭证来确定股权价值。
(二)以实际出资确定股权价值
最终无法确定股权价值时,部分法院会依据实际出资来确定股权价值。例如在(2018)粤03民终24535号一案中,广州中院认为,“深圳前海融浪网络金融信息有限公司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收益及亏损情况,双方均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以被上诉人秦刚名下10%股份的实际出资20万元作为基数进行分割,即按照黄淑婷在本案中分得的股份比例,秦刚应向其支付股权折价款12万元。综上情形,上诉人黄淑婷向原审法院申请调取上述涉案四家公司的年检档案和财务报告已无必要”。
(三)以公司净资产确定股权价值
在不考虑公司潜在价值的情况下,公司净净资产通常能够体现公司的现有价值,所以部分法院也会以公司净资产来确定股权价值。在(2015)哈民一民终字第697号一案中,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在安某某放弃答辩、拒绝配合审理的情况下,根据黑龙江农垦建工禹泰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黑龙江省垦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该公司的年检报告显示该公司的净资产为依据,认定安某某在该公司所享有资产,亦是在此种情形下人民法院不能拒绝裁判所采取的应由方法,且黑龙江农垦建工禹泰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其向工商部门所出具的年检报告应当承担应有的责任。据此,对安某某以该报告所显示的仅为财务数据为由,提出不应以此为依据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四)以税务机关审核数据确定股权价值
在(2013)粤高法审监民再字第21号一案中,广东高院认为,“一审法院审理本案期间,曾委托巨源所对瑞宝特公司的资产、债权债务以及利润进行审计,但巨源所对该公司的债权债务及净资产总额作出审计意见,在许某提出异议后便认为其审计报告中保留事项太多,不适宜法院直接引用判决,对瑞宝特公司的审计不能发表审计意见。故瑞宝特公司的资产、债权债务及利润不能通过审计的方式得出结论。而本案一审诉讼期间,根据许某向稽查分局的举报,稽查分局对瑞宝特公司1995年9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期间的经营及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查实瑞宝特公司在1995年9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期间,扣除有关税费后,其工程收入和销售收入的利润为2800560.87元。虽然上述结论是由稽查分局审核作出的,但由于稽查分局审核该公司的经营利润比巨源所审计的数额大,账目也比较完整,且许某在二审上诉时对一审确认该公司的利润额并没有提出异议。
因此,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巨源所无法作出审计结论的情况下,采用稽查分局审核的数额计算,认定瑞宝特公司的经营利润额并结合夫妻双方共有的其他财产价值进行分配,判决各人所得共有财产50%的数额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本院予以维持”。
结语
股权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离婚分割股权时,非股东一方通过离婚分割成为公司股东,或者登记为股东的一方取得全部股权,向另一方支付特定比例股权价值的价款,是较为常见的方式。但受公司法规定的必经程序,以及股权价值确定问题等因素的制约,实务中个案最终分割的方式和结果均不同。
无论哪种方式,夫妻一场,本是百年修得,缘分尽时,各退一步,各自安好!
或许您还想看
作者简介
唐志峰
德和衡(前海)联营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唐志峰,德和衡(前海)联营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深圳市律师协会基金期货专业委员会主任。
擅长领域:跨境民商事争议解决、证券基金资本市场业务、跨境投融资、国际公证等
手机:13928481488
邮箱:tangzhifeng@deheheng.com
向 荣
北京德和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向荣,德和衡(前海)联营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深圳市律师协会教育与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委员。
擅长领域:民商事争议解决、内地及涉外婚姻家事
手机:13570874464
邮箱:xiangrong@deheheng.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