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视点

唐娟娟、贺欣怡:别再卖山寨货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了解一下

2022-01-05

近年来,随着对知识产权的重视,国家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案件的打击力度明显加大。对于很多个体经营户来说,很多时候一不小心就可能实施了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轻则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重则要遭受行政处罚,甚至可能触犯刑法。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2021年1至6月全国检察机关主要办案数据,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体现出两个特点:一是罪名集中,主要为假冒注册商标罪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合占起诉总数的80%;二是发案地集中,以东南经济较发达地区为主,其中广东、上海、浙江、河南、江苏五地合占全国起诉总数的59.5%。


因此,作为商家,为了防范和规避经营风险,必须要了解相应的法律法规;而作为消费者,则应该擦亮眼睛,若买到山寨货,应及时向相关部门举报。


下面,笔者将通过一个案例,来介绍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名牌”滤芯竟然滤出黑水


无锡市滨湖区的孙女士通过电商平台购买了三星牌冰箱滤芯,使用后没多久发现竟然滤出黑水,而且冰箱内气味大,噪声也大。她疑心买到了假货,后经厂家鉴定,该滤芯确系假冒伪劣产品。2019年9月10日,孙女士报警。


经前期侦查,公安机关追踪到一家名为“健康水精灵”的电商店铺,此店铺不仅售卖三星品牌的滤芯,还有LG、碧然德等知名品牌产品,售价比官方旗舰店便宜很多。


经调查,该店经营者为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家专门销售假冒知名品牌滤芯的公司,公安机关先后抓获许某、石某等10余名犯罪嫌疑人,现场查获仿冒碧然德品牌水壶滤芯、三星和LG等品牌的冰箱滤芯、水龙头、包装盒、说明书、生产加工滤芯的模具等物。


为凑货款卖了三套房


据许某供述,她结识了自称能制作冰箱滤芯的陈某(另案处理),称可以通过开模具的方式生产三星等知名品牌滤芯产品。


其实,陈某及其工厂没有上述任何品牌的资质认证与授权,生产的滤芯产品都是仿冒的假货。


2016年初,为了与陈某合作,许某成立了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她是公司实际经营人。公司设有业务部和仓库,业务部主要在国内、国外的知名电商平台注册店铺,用于出售假冒滤芯,聘用业务员负责管理账号、店铺打理、销售等工作,仓库工作人员负责仓库货物打包、收货等。


为了这项“生意”,许某卖掉三处房产来凑齐货款向陈某下单订货,并陆续开始向海外客户发货,但好景不长,由于滤芯质量不佳,常遭到退货,生意并不像预想的那样好。


2016年底,许某借储存备货之机,私自将陈某的货物销售到国外赚钱,陈某知道后与她产生了矛盾,她也一时断了货源。


许某知道自己并无出售三星、LG、碧然德等品牌的资质和许可,擅自销售已经触犯法律,但经过这次波折她并没有悬崖勒马,而是又找到了其他造假供货渠道,继续定制滤芯。


“之前我为了做这事亏了三套房子,有点不甘心,想继续销售假冒滤芯,赚回赔掉的钱。”许某如是说。


夫妻分工退避幕后运营


许某坦白,因为知道销售假冒产品是违法行为,她感到害怕,于是逐渐减少在公司群里“露面”,同时开始让自己的丈夫石某参与公司业务。


2019年,许某借怀孕不便为由,将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公司的一名员工,看似退位,实则隐身幕后,依然与石某一同掌控公司的经营管理。


然而面对讯问,石某坚称自己无罪。他声称自己是“三无”人员,无职位、无股份、无办公场所,既没有获得过任何经济利益,也不能代表公司签署协议,一切都与他无关。


在侦查阶段的笔录中,他也坚持自己是“置身事外”的:“我每星期在公司的工作量只有一两个小时,和其他员工每星期至少40个小时的工作量比起来,我起到的作用比不上其他员工。”


但在该公司业务员的陈述中,办案人员梳理出了石某的具体工作:参与公司重大事项决策、制定销售策略、下达业绩指标、确定或调整产品价格等,明确了石某确是与许某共同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


最终,在证据面前,石某的心态开始转变,自愿认罪认罚,如实进行了供述并配合退赃和缴纳罚金。


2021年6月8日、11月8日,法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石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480万元;判处许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350万元。其余8名该公司的涉案人员已于9月26日被检察院以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提起公诉,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律师解析


一、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法律规定


《刑法》


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量刑标准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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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构成要件


0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为他人合法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和国家商标管理秩序。


02、客观要件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在行为人实施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且销售金额较大的行为。


销售是指将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所有权通过有偿的形式出让给他人。销售行为包括批发、零售、代销等各种形式,一般来说要求同时具有买进和卖出两个行为。但是在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中,单纯买进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并不按照本罪来处理,也就是说本罪偏重于处罚卖出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这个行为。关于这点和其他犯罪的确有所不同,在毒品犯罪中只要有买进毒品这个行为就能够成贩卖毒品罪,而不论是否有卖出行为。


然而在实践中如何看待已着手实施“销售”的行为,较难把握,理论上也存在不同的观点,主要有广义说和狭义说之分,区别主要在于是否把“购买、进货、储存”等行为看成销售行为的一部分。


如采用狭义说将购买、进货、储存与销售行为人为割裂开,最终只能将尚未销售的状态看成犯罪预备,从而导致本罪犯罪成本过低,无法有效打击犯罪并保护合法权益。因而实践中一般采取广义说,将整个购买、进货、储存的行为与销售行为看成一个整体,只要行为人实施了购买、进货或储存行为,即使未销售而被工商、质检、公安等有关部门查获,亦视为已着手实施犯罪,只是由于意志以外因素而未得逞,因此这种情况会被认定为犯罪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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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主体要件


该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可以是任何单位和个人。


04、主观要件


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即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销售的。如果行为人不知情,不构成本罪。对明知的范围不能要求过于狭窄,明知并不等于确知,只要行为人应该知道所销售商品是假货即可。这是由于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流通是处于非法状态,经营者在交易时往往是心领神会,无须挑明,另外还可避免有些不法分子借口不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逃避法律制裁。


司法实践中认定明知的标准主要是:(1)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曾被告知销售的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2)销售商品的进价和质量明显低于市场上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商品的进价和质量;(3)根据行为人本人的经验和知识,能够知道自已销售的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律师提醒


商家在进行投资创业,尤其是涉及销售品牌产品时要明确资质、授权等相关认证,规范进货渠道。作为消费者,购买知名品牌产品时务必通过正规渠道,谨慎在名称相似的代销店、贩卖多种品牌产品的杂货店或售价远低于官方定价的店铺选购。若购得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应及时将涉假线索向公安机关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本团队有丰富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件以及其他刑事案件的辩护经验,如遇相关刑事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团队律师寻求专业解答。


作者简介


唐娟娟


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联席合伙人


唐娟娟律师,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联席合伙人,上海市律师协会刑法与刑事辩护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上海市消费维权法律专家服务团团员,上海市浦东新区专业人民调解中心特邀调解员。唐娟娟律师主要从事刑事辩护、金融、经济合同纠纷、侵权纠纷等争议解决法律服务,尤其擅长经济犯罪辩护、人身侵权及婚姻家事领域争议解决,在诉讼领域具有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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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箱:tangjuanjuan@deheheng.com


贺欣怡


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贺欣怡,华东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专注于民事及刑事争议解决,参与多起刑事案件辩护和民商事诉讼案件办理。


手机:18912052121

邮箱:hexinyi@deheheng.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