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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红亮:担任法定代表人,要了解的刑法知识

2024-12-03

  法定代表人,是不是个官儿?这个问题,还真是不好说。但可以肯定的是:担任法定代表人,要负一定的责任、履行一定的义务,这个是肯定的。

  法定代表人,这个重要的岗位,最早在《公司法》(1993年)中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只能由董事会的董事长或不设董事会的执行董事担任。2005年修改的《公司法》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这一规定列出经理可以担任法定代表人,这样导致大量挂名法定代表人的出现,因为法定代表人是经理就可以,任命一个经理,是非常简单的事儿。

  一些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想规避责任、远离风险,找在老家的表弟,甚至表姨、表舅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以实现“钱可以赚,但责任不可以自己担”的不正当目的。

  今年新实施的《公司法》规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这样以来,强调法定代表人应当是实质性参与公司经营管理、负责公司内部业务执行的人员,避免出现“挂名法人”的现象。

  从刑事法律的规定来看,我国刑法规定了单位犯罪和自然人犯罪,自然人实施的犯罪不难理解,例如杀人的、放火的、爆炸的、骗钱的等。单位犯罪案件不如自然人犯罪案件常见,可以说,刑法中大多数的罪名是自然人犯罪;仅有一些罪名可以由单位构成,例如:合同诈骗罪、骗取贷款罪、单位行贿罪、虚假破产罪等。

  尽管如此,并不是说所有的单位犯罪案件中,都要追究法定代表人的刑事责任。理由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称《刑法》)第31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这是《刑法》总则对单位犯罪案件确定的处罚原则,处罚的对象包括“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如果法定代表人一定承担刑事责任,则立法者没有必要使用立法术语将简单问题复杂化,显然,立法者的本意并不在于将单位犯罪案件的责任归咎于法定代表人。这是从实体法角度进行的分析。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称《刑诉法解释》)第336条规定“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应当是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直接责任人员或者因客观原因无法出庭的,应当由被告单位委托其他负责人或者职工作为诉讼代表人”。从单位犯罪案件中确定诉讼代表人的要求来看,诉讼代表人原则应当是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涉嫌犯罪的属于例外情形,这也就是说法定代表人并不必然是单位犯罪案件中的被告人,其可以是诉讼代表人。从程序法角度看,单位犯罪案件中法定代表人并不必然要承担刑事责任。

  3、单位的分支机构可以单独构成单位犯罪,法定代表人自然并不必须承担刑事责任。《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要求“以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的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亦归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所有的,应认定为单位犯罪”。该座谈会纪要虽然局限于审理金融犯罪案件,但其透露出最高人民法院对处理单位犯罪案件的总体意见,在司法实践中具有较强的指导意义,具有普遍的适用性。

  以上三点可以充分说明:单位犯罪案件中,法定代表人不一定承担刑事责任。

  那么,在什么情况下,法定代表人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呢?

  按照《刑法》的规定,当法定代表人在单位犯罪中起决定、批准、授意、纵容、指挥等作用的这个时候,法定代表人将被认定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具体来讲,法定代表人在具备以下两个条件时,便可以认定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一是法定代表人对单位犯罪知情。知情是指法定代表人对涉嫌单位犯罪的相关事实明确知悉,如果不知道单位犯罪的相关事实,则不应当承担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换言之,让一个不知情的法定代表人承担刑事责任也不符合刑法适用的基本原则。例如:某一个员工去行贿争取业务机会、企业员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让不知情的法定代表人承担刑事责任,显然缺乏充分的法律依据。值得说明的是:知情是指对事实的知道,不包括对行为性质的明知。

  二是法定代表人参与单位犯罪。法定代表人虽然知道单位犯罪的发生,但不参与其中,也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当然,此处的不参与不能理解的过于机械,毕竟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往往兼任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诸多具体操作办理事项,其完全不必须参与其中。法定代表人若对他人直接实施单位犯罪的行为有授意、纵容行为的,则应当认定为参与,具体认定还要回到具体的现实案件中,结合呈现出来的证据予以认定。值得注意的是:虽然不直接参与犯罪行为,但参与决策、研究也是一种参与;不能简单地认为不参与犯罪行为,就是不参与,这种观点不正确。

  现行《公司法》实施过程中,按照法律要求,法定代表人必须是参与公司管理的自然人,完全不参与公司管理事务的法定代表人已不存在,这一点值得特别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