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视点

林倩、刘科科:雪茄走私的几个法律问题

2025-06-19

  近年来,国内雪茄市场需求旺盛,而国内烟草专营的雪茄却远远不能满足广大爱好者对于高品质雪茄的需求,因此出现了大量的雪茄走私现象。我们对雪茄走私案件的常见类型和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梳理和分析,就相关法律风险,给广大雪茄爱好者们提一个醒。

  案例一:隋某某快件邮寄渠道走私进口雪茄案

  简要案情:2014年至2023年期间,被告人隋某某以本人及其妻子、朋友、保姆、公司员工等人身份信息,采取伪报品名、低报价格、多个收件人分散收件等方式,逃避海关监管,在境外““COH”、“ALPS”等网站购买雪茄烟走私入境,折合人民币共计900550.88元。经西安邮局海关计核,被告人隋某某共计偷逃税款423805.62元人民币。

  案件处理:被告人隋某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五万元。

  法律分析:

  01、走私雪茄的税率适用与量刑之间的关系

  雪茄走私案中,涉案雪茄在计核偷逃税款时到底是按照货物税率(120.7%)计税,还是按照物品税率(50%)计税,一直是决定案件量刑尺度的关键问题。按照目前法、检机关的裁判尺度和公诉意见来看,主要还是取决于当事人走私雪茄入境后的用途,如果是自己吸食或赠送亲友,则有可能按照物品税率计税,量刑较轻;若有证据证明走私入境的雪茄被用于销售,则被销售的部分会按照货物税率计税,量刑较重。本案涉案雪茄因隋某某部分自用,部分赠送合作伙伴,所以按照物品税率计税。2024年12月1日起实施的《进境物品关税、增值税、消费税征收办法》规定:总值两千元人民币以内的寄递物品,或者总值超过两千元人民币的不可分割单件寄递物品,经海关审核确属个人合理自用的,按照简易征收办法合并征收关税、增值税、消费税,雪茄烟的综合税率为50%。

  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涉案人员通过快递渠道走私入境雪茄的次数往往高达数十次甚至上百次,且境外产高级雪茄的价值也远远不止2000元/盒,海关缉私部门在办理邮寄渠道走私案件中,大多以涉案雪茄不符合“自用合理数量”规定为由,按照货物税率计税。

  02、销售走私雪茄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

  雪茄烟在我国境内属于专营、专卖货物,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往往会认为走私雪茄烟和销售雪茄烟属于两个行为侵害了两个不同的法益。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入境的行为逃避了海关监管,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同时当事人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扰乱市场秩序,其行为还构成非法经营罪,并依法予以数罪并罚。

  在近年来的走私犯罪判例中我们发现,即便认定走私和后续销售行为之间存在牵连关系,在量刑时也越来越多的采取数罪并罚的量刑方式,而非从一重罪处罚,这反映了司法审判实践现阶段的价值取向,应特别予以注意。

  案例二:王某通过水客渠道走私雪茄案

  简要案情:2024年1月至4月,王某先后数次在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内的霍尔果斯市某甲商行、某乙商行等店内购买各类卷烟及雪茄共计910条(盒),王某将从合作中心购买的各类卷烟雪茄,雇佣水客采用“蚂蚁搬家”的方式从合作中心走私入境,在合作中心外集中后装入自己驾驶的鲁LXXXXX号车上,随后开车到乌鲁木齐,托运至内地销售牟利。

  2024年5月,王某在合作中心内的霍尔果斯市某甲商行、某乙商行等店内购买卷烟及雪茄645条(盒),将上述卷烟雪茄雇佣水客采用“蚂蚁搬家”的方式从合作中心走私入境,在合作中心外集中后装入自己驾驶的鲁LXXXXX号车上,计划运输到山东日照销售牟利,于2024年5月14日在霍尔果斯八十间房子边境检查站被查获。

  王某在合作中心内购买并走私入境的卷烟、雪茄合计1555条(盒),经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海关计核,王某走私入境的1555条(盒)卷烟及雪茄,偷逃应缴税款人民币318,649.79元。

  案件处理:王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2万元。

  法律分析:

  01、境内收货人、真实货主与水客的主从犯关系

  通过水客携带入境走私雪茄,对于水客而言,通过收取“过关费”获取违法所得,而对于境内收货人或者真正货主,则通过节省雪茄烟入境税费而获取违法所得。关于收货人、背后真实货主和水客之间的主从犯认定问题,各地司法机关的认定情况有所不同:

  (1)以广东省为例: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广东分署2019年8月13日联合下发的《第十三次联席会议纪要》(粤署稽函[2019]194号)第六条规定:“对于为贪图便宜,节省经营成本,受专门或主要从事揽货走私的犯罪分子利诱,在支付‘包税’费用后就放任他人走私进口的货主,一般应当认定为从犯”。最高人民法院在《刑事审判参考》第873号指导案例中提出:“对那些为贪便宜、节省生意成本、在支付包税费用后就放任其他单位采取任何形式通关的货主单位,按照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和所处的地位,可以认定为从犯,结合其认罪态度和退赃情节,依法可以减轻处罚”。

  根据以上规定,在广东省的司法实践中,辩护律师结合其他案件事实与证据,为收货人或货主争取从犯地位,从而减轻刑罚,这也符合广东省港澳陆路口岸水客走私案件高发的严厉打击态势。

  (2)因上述《会议纪要》效力仅限于广东省内,且对于我国其他省份,涉及走私雪茄烟的当事人大多数为收货人或货主,在此类案件中,涉案的收货人或背后真实货主大多数会被作为主犯追究刑事责任。但也有经过辩护律师的沟通和争取,将收货人或背后真实货主认定为从犯减轻处罚的少数案例。

  因此,我们认为在水客走私雪茄案件中,如境内收货人或真实货主没有直接参与或指挥水客通关的走私行为,而是采取放任态度,将直接实施走私行为的水客认定为主犯比较合理。

  02、境内真实货主的主观故意认定与境内收货人的主从犯地位

  (1)在大量的走私雪茄案例中,境内收货人与真正的货主不是一个人,而是员工与老板的关系,即老板出于自用吸食、馈赠亲友等目的,指派员工为其在境外购买雪茄烟,然后运输入境;或是由老板在境外购买,然后指派员工为其将采购的雪茄办理入境。这种情况,真实货主是否具有走私的主观故意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认定:

  ①真实货主是否了解雪茄烟进口的海关征税规定;

  ②真实货主是否向员工支付了明显低于雪茄烟正常进口的费用;

  ③携带货物通关入境的水客团伙联系人或联系方式是否由真实货主向员工提供;

  ④真实货主是否掌握涉案雪茄通关进度;

  ⑤是否有证据证实员工对涉案雪茄的购买渠道、通关方式、通关进度向真实货主进行汇报或沟通;

  ⑥是否有真实货主与外商沟通的邮件、微信聊天记录、下单记录等证据。

  (2)若通过上述几个方面足以认定真实货主具有走私雪茄入境的主观故意,则真实货主一般被认定为主犯,协助通关的员工根据其参与程度、是否出资入股、是否取得销售分红等方面综合考量,一般可由辩护律师作为从犯争取减轻处罚。

  案例三:仲某,李某某等走私雪茄案

  简要案情:2021年7月至2022年7月间,被告人仲某为销售走私雪茄烟牟利,明知被告人李某某、毛某某、付某某、牛某系走私行为人,直接向上述几个人非法收购大量走私进境雪茄烟,而后在国内进行销售牟利。经长春海关关税处税款计核,仲某偷逃税款共计761483.42元。

  案件处理:被告人仲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一十五万元。

  法律分析:

  01、“间接走私”主观故意的认定

  我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一)规定: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货物、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以走私罪论处。也就是说,仲某被认定为犯走私罪,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对涉案雪茄系走私入境具有主观明知,二是直接向涉案雪茄走私人收购且数额较大。如经过第二手、第三手甚至更多的转卖环节后再收购的,即使仲某明知是走私货物、物品,也不能以走私罪论处,而且个人偷逃税款需达到10万元以上,才能认定构成走私罪。当事人对于涉案雪茄系走私入境的主观明知,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判断:

  (1)当事人是否为雪茄烟生意的专业经营者,或具有一定行业背景,对雪茄烟进口的海关监管规定、税率规定,以及“正品”雪茄与“水货”雪茄的外观区别是否有明确的认知?

  (2)是否有证据证明当事人在收购涉案雪茄烟的过程中对该雪茄烟系走私入境知情?如微信聊天记录、邮件等;

  (3)当事人收购涉案雪茄支付的货款是否明显低于涉案雪茄正常进口需要的成本价格?

  02、“间接走私”行为的处罚

  上述“间接走私”雪茄的行为,依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和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与直接走私量刑标准一致,即偷逃税款10-50万元为“数额较大”;50-250万元为“数额巨大”;250万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若“间接走私”难以认定,则当事人也可能会被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综上,老林提示,如果你是雪茄爱好者,不要贪图便宜,从不当途径或者用不当方法购买进口雪茄进行消费,如果你不是雪茄爱好者,也不要从不当途径或者用不当方法购买进口雪茄销售牟利,一旦被查发,后果很严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