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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辉:欺诈发行证券的罚与罪(六)——行政处罚阶段的法律适用

2025-07-08

  近年来,适用《证券法》欺诈发行条文对欺诈发行行为进行处罚的案例逐渐增多,反映出监管部门对欺诈发行严厉打击的态势。然而,在早些年的行政执法过程中,对欺诈发行,由于案情各异,同时存在按信息披露违规及欺诈发行相关条文进行处罚的案例。笔者梳理其中几个案例,探寻个中原因。由于《证券法》多次修改及对欺诈发行构成要件认识不一等因素,导致不同时期对欺诈发行的法律适用呈现非常复杂情形。本文总结的欺诈发行行政处罚阶段适用法律条文的一点小规律,仅供大家参考。

  一、适用信披违规条文处罚的案例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4〕19号)认定:天丰节能在2010年至2012年,通过虚增销售收入、虚增固定资产、虚列付款等多种手段虚增利润且存在关联交易披露不完整等行为,导致报送的IPO申报文件(含《招股说明书》、相关财务报表等)及《河南天丰节能板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报告期财务报告专项检查的说明》存在虚假记载。天丰节能财务不独立,在独立性方面有严重缺陷,《招股说明书》中相关内容存在虚假记载。天丰节能报送的IPO申请文件及《天丰节能检查说明》存在虚假记载,违反《证券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款所述情形。证监会对天丰节能及18名董监高进行5-60万元的罚款。

  二、认定欺诈发行事实,但因司法机关已处罚或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不再行政处罚

  (一)绿大地案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3〕23号)认定:在招股说明书中虚增资产、虚增业务收入,在2007年、2008年、2009年年度报告中虚增资产、虚增业务收入;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

  1、对绿大地在2007年、2008年、2009年年度报告中虚增资产、虚增业务收入的行为,责令绿大地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2、由于司法机关已对绿大地在招股说明书中虚增资产、虚增业务收入的行为刑事处罚,不再行政处罚。

  3、对赵某、胡某、黎某、钟某、普某、罗某、谭某、毛某、徐某、陈某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

  4、对郑某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二)万福生科案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3〕47号)认定:万福生科《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的2008年至2010年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公司不符合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201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未就公司2012年上半年停产事项履行及时报告、公告义务、《2012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

  1、责令万福生科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2、对龚某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3、对严某给予警告,并处以25万元罚款;

  4、对蒋某、张某、杨某、肖某、邹某、单某、程某、刘某、王某、张某、文某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0万元罚款;

  5、对马某给予警告,并处以15万元罚款;

  6、对黄某、叶某、肖某、肖某2、李某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

  7、对杨某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

  8、鉴于中国证监会已依法将万福生科及主要责任人员龚某、覃某涉嫌欺诈发行股票行为和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行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中国证监会对该两类行为中已涉嫌犯罪的万福生科、龚某、覃某不再行政处罚,相应违法事实中涉及的虚构销售收入、营业利润等财务数据,以司法机关认定为准。

  三、适用欺诈发行条文处罚的案例

  最近几年的案例,比如泽达易盛案(《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29号)和恒大地产案(《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49号),对欺诈发行行为是按照欺诈发行相关条文进行处罚的,具体情形列表如下:

  四、适用信披违规条文处罚的可能原因

  相关案件为何用欺诈发行条文?笔者认为:原因一是欺诈发行与信息披露违规都是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虽然处罚的情形不一样,实质上两者都是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而欺诈发行只是在发行阶段的信息披露行为,使用信息披露违规条文进行处罚有一定的合理性。二是《证券法》进行了修改,将欺诈发行的条件进行了修改,从原来的“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调整为“发行人在其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使得执法部门欺诈发行的举证标准大大降低。三是执法政策将打击欺诈发行放在重要位置。比如国务院批转同意的《中国证监会、公安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做好资本市场财务造假综合惩防工作的意见》强调严肃惩治欺诈发行股票债券行为。2024年,证券监管部门对87家拟上市公司进行检查,严肃查处5起欺诈发行案件。四是认识与以前不同。随着法律的修改和更多欺诈发行案例的出台,无论是证券监管部门还是司法部门,都对欺诈发行的构成要件有更进一步的认识。从原来的一定要发行成功到现在只要有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且构成要件与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趋同,而不需要有成功发行这样苛刻的条件。

  五、欺诈发行证券的处罚趋势

  随着《证券法》修改及最新处罚案例,对欺诈发行的处罚明显不同于以往,表现在:

  1、欺诈发行的认定要件发生明显变化。《证券法》第181条规定,发行人在其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即构成欺诈发行,而不是像2005年、2014年《证券法》第189条规定“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才构成欺诈发行。

  2、如果发行没有成功,但存在欺诈发行行为,依法同样要受到处罚,这一点可以从《证券法》第181条内容得出。相反,如果发行成功,则处罚金额以发行金额10%-1倍为准。

  3、近年来检索到的欺诈发行案件明显增加,这一点与以往由于性质恶劣才以欺诈发行条文进行处罚不尽相同。

  4、欺诈发行与信息披露违规行为往往交织在一起,即便有关人员没有构成欺诈发行,董监高也有可能构成信息披露违规而受到处罚。

  因此拟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及董监高须对现行监管政策保持高度重视,以免给自己带来不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