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视点

林倩、孙怡:中国无人机出口管制政策解读与法律风险防范

2025-07-15

  01、引 言

  我国无人机最早应用于军事领域,2010年,国家“十二五”规划将无人机纳入高端装备制造业,并鼓励航空电子、飞控技术的研究和发展。2012年,大疆发布一体化航拍无人机Phantom,开启了消费级民用无人机行业的爆发式增长。到了2024年,中国已经在民用无人机领域占领全球绝对领先地位,年出口量超过370万架,主要出口国覆盖美、德、荷等发达国家市场,全球每10架民用无人机中就有8.5架贴着“中国制造”的标签,其中美国商用无人机超50%为中国制造。民用无人机主要应用于航拍摄影、农业植保、物流运输、测绘、救灾、环保监测和教育文娱等领域。同时,军用领域无人机同步崛起,翼龙、彩虹系列推动中国成为全球第三大军用无人机出口国。

  中国政府在无人机进出口合规监管领域做出了诸多积极尝试,也推动了全球无人机贸易的发展。本文聚焦我国最新无人机出口管制的监管规定,剖析政策要点,提示法律风险,以供无人机制造及相关贸易企业、从业人员参考。

  02、无人机出口管制的国际义务

  无人机可以用于民事用途,也可能用于军事用途,所以,对无人机的出口管控不是某个国家的特别行为,而是国际条约和协定规定的共同法律义务。2016年,联合国常规武器登记册(UNROCA)修订,将武装无人机列为第五类武器(作战飞机类别)。《联合国武器贸易条约》(ATT)作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多边条约,沿用了这一分类标准,将无人机纳入常规武器分类体系进行规制,要求缔约国建立出口许可制度。ATT第6条规定,禁止向冲突地区或侵犯人权实体转让武装无人机,若出口国明知无人机将被用于种族灭绝、战争罪或攻击平民,必须拒绝许可。同时ATT强调,出口商对无人机出口的最终用途核查义务:进口商或者进口国需承诺不将民用无人机转为军事用途,或者转让给第三方。

  《关于常规武器与两用产品和技术出口控制的瓦森纳协定》(The Wassenaar Arrangement on Export Controls for Conventional Arms and Dual-Use Good and Technologies,以下简称“《瓦森纳协定》”),作为自愿性出口管制机制,通过两份清单管控无人机:军用清单(ML10)管制所有军用无人机整机及部件;双用途清单(第9类A.12款)则针对飞行时间>30分钟或速度≥46.3km/h的民用无人机,重点监控自主飞控系统、导航模块等核心技术,其成员国需"尽最大努力"实施管制。我国虽然尚未批准加入《瓦森纳协定》,不是该协定的缔约国,但已自觉履行无人机出口管制的国际义务。

  03、中国无人机出口管制政策

  无人机的出口管制,最早依据其“商品编码”(HS Code)进行管制,民用航拍无人机刚进入市场时,主要功能是拍摄,应用于航空拍摄领域。2018年4月,世界海关组织协调制度委员会(HSC)第61次会议,决定将无人机暂归为“飞行器”,需按航空器监管,面临严苛的贸易壁垒,如适航认证、空域许可、军用技术审查等,如此商品归类对中国无人机出口极为不利,如若适用民用摄影器材进行商品归类,无特殊管制,税率也相对较低,可以大幅降低出口门槛。后中国海关合理利用国际规则,据理力争,推动世界海关组织协调制度委员会(HSC)在2018年9月份第62次会议作出了对中国无人机产品有利的决定,将无人机归类为“会飞的照相机”,为中国无人机产品进入国际市场扫除了障碍。

  随着无人机产业的快速发展,民用无人机的功能不再局限于拍照,性能也不断提升,仅定义为“会飞的照相机”显然不再恰当,因此在2022版WCO《协调制度》修订时,为无人机新增品目“8806”,品目内部按照是否载人、是否仅使用遥控飞行以及最大起飞重量来进行细分。相应地,对无人机的出口管制,仅凭无人机的商品归类(HS CODE)依据显然是不够的,应当针对不同类型、用途、性能的无人机制定不同的贸易管制政策。

  因此,2024年商务部于出台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并更新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与无人机相关的出口管制物项主要如下所示:

  要注意的是,两用物项出口管制编码与海关商品归类分开管理,相互独立,当无人机相关物项根据管制清单和海关税则规定产生不同的管制后果时,具体的出口商品是否应当向商务部申领出口许可证,以管制清单的列明为准。

  04、无人机出口的监管要求与法律风险

  根据我国《出口管制法》及《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的规定,企业或个人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境外转移或提供两用物项(包含过运、转运、通运和从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场所出口至境外),即本文所述的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和无人驾驶飞艇以及相关设备及部件等,应当根据两用物项出口清单或者出口管理目录的规定,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企业持《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向海关办理通关手续,海关凭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接受申报并办理验放手续。

  此外,出口经营者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出口商品将用于制造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恐怖主义活动或者军事目的的,不得出口,且及时向国务院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积极配合采取措施中止合同的执行。

  同时,出口经营者有义务对两用物项的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进行监管,两用物项的最终用户应当按照我国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要求作出承诺,未经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允许,不得擅自改变两用物项的最终用途或者向任何第三方转让。出口经营者不仅要在申请许可证前提供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的证明文件,还要在发现两用物项出口存在异常情况下立即停止出口,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报告并配合核查。

  无人机作为两用物项出口管制的违法风险主要包括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两类。

  (一)申报不实行政处罚

  出口经营者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十万元的,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相关管制物项出口经营资格:

  1. 未经许可擅自出口两用物项;

  2. 超出出口许可证件载明的范围、条件和有效期出口两用物项;

  3. 出口禁止出口的两用物项;

  4. 以改造、拆分为部件或者组件等方式规避许可出口两用物项;

  5. 存在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情形,违规使用许可证件出口。

  例如:2022年5月24日至2023年6月6日期间,D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植保无人机19批次,合计数量123架,货物价值959087美元。经查,上述无人机实际商品编码均应为8806249010,为两用物项管制商品,需提交《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D公司上述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33.5万元。

  (二)走私行为行政处罚

  如果企业明知其所出口的无人机属于管制物项,应当办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而故意不如实申报,伪报出口(品名、技术参数),意图逃避许可证要求;或者买卖、借用许可证出口,该种情况下就可能构成逃避海关监管和国家出口许可证的走私行为,情节较轻的,予以行政处罚。

  例如:东关缉违字〔2024〕3号案例中,在明知出口该类农业用无人机需要办理许可证的情况下,当事人通过货代公司先运输至香港,再从香港运输至危地马拉,未向海关申报,故意逃避国家许可证件管理。

  峒关缉查字〔2024〕2号案例中,当事人明知无人机出口需要许可证明,仍抱着侥幸心理,试图以其他货物掩盖遮挡无人机从而偷运出境,被海关查获。

  上述两个案例中的违法行为,属于故意伪报,逃避两用物项出口管制,但鉴于情节轻微,未追究刑事法律责任,按照走私行为予以行政处罚,即没收走私货物及违法所得,可并处走私货物等值以下罚款。

  (三)走私犯罪刑事处罚

  如果故意逃避无人机及相关产品的出口管制,数量达到我国刑法起刑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10号)的规定,属于未经许可进出口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构成犯罪的,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等罪名定罪处罚。如果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来定罪处罚的话,该罪的参考量刑幅度如下:

  05、合规建议

  (一)出口管制清单为先

  我国现已设立了《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对每一种两用物项的商品都设置了具体的出口管制编码,但每一种商品又都有相应的海关商品编号,某些海关商品编号在税则中有可能不要求申领两用物项出口许可证,但该商品在管制清单又属于两用物项的出口管制商品。在这种情况下,是否申领两用物项出口许可证,应当以出口管制清单为准。相关两用物项的出口生产企业和出口商,应当予以高度重视,不但要如实申报出口商品的海关商品编号,更要关注出口管制清单,注意出口商品是否属于应当申领两用物项出口许可证的范畴。

  (二)依法申请许可证

  自我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实施以来,已经形成了比较完善、细致的两用物项许可证申请制度和流程,企业如果出口两用物项无人机,应严格根据条例的要求,备齐申请资料、留足申请时间、完整保留全流程记录,如遇到难以判定出口货物是否为两用物项时,应在贸易拟开展初期,向商务部相关机构进行咨询,明确其出口管制要求,切不可盲目出口。

  (三)加强合规体系建设

  主要从事无人机出口相关业务的企业,如产品线复杂、出口量较大,非常有必要建立和加强企业内部的出口管制合规体系,一方面提升全员对出口管制相关政策的认知水平,另一方面,如能建立完善的出口管制合规体系,还能够申请通用许可,减少因申请许可证件而产生的人员、时间消耗,提升企业经营效率。如在合规自查过程中发现相关问题,还可及时采取主动披露等措施,降低法律风险。

  (四)关注无人机售后管理

  无人机出口企业的出口管制守法义务绝不仅止于货物出口环节,《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第49条规定,境外组织和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向特定目的国家和地区、特定组织和个人转移、提供原产于我国的两用物项的,也按照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管理。因此,无人机出口企业应关注货物出口后的流向,特别是关注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是否与申请许可证时的承诺一致,以防止因境外进口商的违规行为而受到牵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