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视点

航空电子类两用物项的出口管制及相关法律问题​

2025-07-31

  在国际贸易中,导航和航空电子类两用物项由于其特殊性质,既能够服务于民用航空、航天探测等民事领域,又可能被转化应用于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运载工具、军事制导系统等军事领域,对国家安全构成潜在威胁,因此受到严格的出口管制。依据《出口管制清单》和《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及相关配套文件,该类商品主要包括具有特定技术参数的导航设备、航空电子元器件及相关测试设备、技术和软件。但专用于军用航空器的常规武器设备,无人驾驶航空器及其相关设备,以及符合民用航空器集成标准的部分元器件等,不在此导航及航空电子类管制物项的范畴。

  是否属于航空电子类两用物项?界定的关键要素在于物项是否具有军民两用的潜力,即除了民用功能外,是否还能应用于军事领域,尤其是在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运载工具等方面,是否具有军事用途?应当结合技术参数、功能用途、应用场景等多维度因素,由相关专业机构作出鉴定。企业不能确定拟出口的物项是否属于两用物项的,可以向商务部出口管制部门提出函询,由商务部管制局予以确定,避免因认知偏差导致合规风险。

  1、导航和航空电子类两用物项的范围

  导航和航空电子类两用物项种类较多,但大多均有明确的管制清单编号及技术参数等商品属性,依据2025年度《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和《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的相关规定,具体如下:

  (节选自《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

  2、出口上述两用物项的合规要点

  出口导航和航空电子类两用物项,需严格遵守相关出口规定,具体注意如下事项:

  判断出口货物是否为两用物项:这是出口前的首要工作,企业首先应收集产品技术手册中的核心参数(如陀螺仪的“漂移率”、加速度计的量程精度等),与第7类清单的参数阈值进行比对;

  其次,应分析产品的设计用途与潜在应用场景,特别关注是否具备 “军民两用转换潜力”;第三,通过商务部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管制信息管理系统” 进行编码查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无法确定出口货物是否属于两用物项的,可以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提出咨询,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答复。

  对于集成化设备(如包含陀螺仪的民用导航模块),需对其核心部件进行逐个核验,依据商务部最新政策,若其中包含符合管制标准的独立元器件,仍需申请两用物项出口许可证。

  出口企业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出口货物的技术参数和相关用途,在报关单中专项申报以下信息:

  •物项的管制清单编码(如 7A101)、技术参数(需附第三方检测报告)、海关商品编号;

  •最终用户名称、地址及行业属性(区分民用企业、科研机构、政府部门等);

  •最终用途说明(包含应用场景描述,如 “用于民用卫星姿态控制系统”);

  •出口许可证编号及审批部门。

  海关可通过技术核查、实验室检测等方式验证申报数据,对虚报参数的企业,可能涉嫌违规违法,甚至涉嫌走私犯罪,可能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明确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要清楚了解出口货物的最终用户是谁以及最终用途是什么?重点核查如下事项。

  •最终用户的资质文件(如营业执照、科研项目批文),确认其经营范围与申报用途一致;

  •国家风险等级(参考商务部发布的 “敏感国家和地区清单”),对高风险地区用户实施强化审查;

  •用途的合理性(如向农用企业出口高精度陀螺测试设备,可能存在明显异常)。

  出口企业可以与用户签订《最终用途承诺书》,明确禁止将出口物项用于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的研发、生产,未经授权的军事项目,或转口至第三国(地区)而未获得二次出口许可,在一定程度上规避走私风险。

  申请办理两用物项出口许可证:若确定出口的货物属于两用物项,则必须向商务部申请办理出口许可证。许可证申请需通过商务部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审批网站提交,核心材料包括:申请表(需法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出口合同(中英文对照,明确物项型号、数量、技术参数)、最终用户证明(由境外用户出具,经当地公证机构认证)、技术说明文件(含产品结构图、参数测试报告)等。

  审批周期通常为45个工作日,对于敏感目的地或高规格物项,可能会启动跨部门联合审查(涉及外交部、国防部、工信部等),审查期限则不受限制。许可证有效期为 1 年,不得转借、涂改,如需变更出口目的地或用户,需重新申请。只有在获得许可证后,方可进行出口操作。

  3、违规出口两用物项的法律责任

  1.行政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海关法》和《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若出口企业违反规定出口两用物项,商务部或者海关可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33-44条、《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第39-43条、《海关法》第82条、第86条和《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15条(3)项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2.刑事法律责任

  伪报或者偷运出口两用物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51条第3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之规定,重量满20吨或价值满20万元的,可能将被按走私出口国家禁止出口的货物、物品罪,追究刑事法律责任。

  4、相关建议

  企业在出口导航和航空电子类货物时,需准确判断货物属性,若出口货物属于两用物项,需要向商务部申请办理两用物项出口许可证;在开展出口业务前,如果遇到出口货物属性不清,企业应主动向相关部门和专业机构咨询,确定出口货物的属性和管制要求。

  企业出口导航和航空电子类货物时,需要向海关如实申报相关用途和技术参数,未如实申报,轻则可能受行政处罚,重则可能涉嫌刑事犯罪。

  相关出口企业,应当提高合规意识,加强出口管制法律法规的学习,了解两用物项出口管制的政策动态,关注商务部和海关的相关公告,谨慎选择交易伙伴,对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进行严格审查,建立企业内部合规管理制度,防范出口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