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在全球新一轮科技革命与产业变革深度融合的背景下,低空经济正从 “概念探索” 加速迈向 “实战落地”,成为我国培育经济增长新动能、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的关键领域。随着《“十四五” 通用航空发展专项规划》《低空经济发展专项规划》等政策文件密集出台,以及国家发改委低空经济发展司的正式设立,低空经济已被明确为兼具战略性与先导性的新兴产业,其覆盖的航空器研发制造、低空交通管理、运营服务、基础设施建设、应用场景拓展等全产业链,正释放出万亿级市场潜力。数据显示,2024 年我国低空经济相关产业规模已突破 5000 亿元,预计 2025 年将超 8000 亿元,成为拉动投资、促进就业、推动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重要引擎。
产业基金作为资本与产业深度融合的核心载体,在低空经济发展中承担着 “资金枢纽” 与 “资源整合者” 的双重角色:一方面,通过市场化资本运作,为低空经济企业提供从种子期、成长期到成熟期的全周期资金支持,破解航空器研发周期长、基础设施投入大、商业模式验证难等资金瓶颈;另一方面,依托基金管理人的产业资源与专业能力,推动技术转化、业态创新与产业链协同,助力低空经济从 “单点突破” 走向 “系统发展”。例如,深圳、安徽等地已设立百亿级低空经济产业基金,重点投资电动垂直起降飞行器(eVTOL)、无人机物流、低空旅游等领域,加速产业生态构建。
然而,低空经济的特殊性决定了其产业基金的运作无法直接套用传统产业或其他新兴产业的法律框架。相较于制造业、服务业等传统产业,低空经济涉及空域资源这一特殊公共资源,受到民航、空管、工信、应急等多部门的交叉监管,且航空器适航、飞行安全、空域使用等核心环节均有严格的专属法规约束;相较于人工智能、生物医药等新兴科技产业,低空经济不仅需关注知识产权保护与技术创新风险,更需直面公共安全、国防安全等刚性约束,法律合规的边界更清晰、要求更严苛。因此,构建适配低空经济特点的产业基金法律体系,既是保障基金自身合规运作、防范投资风险的前提,也是引导社会资本有序进入、推动产业健康发展的制度基础。
当前,我国低空经济产业基金法律体系仍处于 “顶层设计加速完善、地方实践探索创新” 的阶段:一方面,国家层面正逐步细化《民用航空法》《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等核心法规的配套规则,明确低空经济领域市场准入、运营标准、责任划分等关键问题;另一方面,地方政府通过出台地方性法规(如《深圳经济特区低空经济产业促进条例》)、制定基金管理细则等方式,探索符合区域产业特点的法律适用路径(《低空经济产业基金:法律体系的构建密码与投资新蓝海》之上篇)。在此背景下,深入对比低空经济产业基金与传统产业基金、新兴科技产业基金的法律体系差异,提炼其独特法律特征,不仅能为基金从业者提供合规操作指引、为投资者提供风险判断依据,更能为监管部门完善制度供给、优化监管协同提供参考,最终推动低空经济在法治轨道上实现高质量发展。
一、与传统产业基金法律体系的比较
(一)投资标的与行业监管差异
传统产业基金的投资标的广泛,涵盖制造业、服务业、农业等多个领域。以制造业为例,相关产业基金主要关注企业的生产制造环节,法律体系侧重于企业的设立、运营、知识产权保护以及合同法律关系等方面。在传统制造业产业基金投资汽车制造企业时,需依据《公司法》确保投资协议符合公司治理结构要求,同时借助《民法典》保障投资款项的支付与股权回购等约定的合法性。
低空经济产业基金的投资标的则聚焦于低空经济相关领域,包括航空器研发制造、低空运营服务、基础设施建设等。该领域受到严格且独特的行业监管,以航空器研发制造企业为例,除遵循一般的企业设立与运营法律规范外,还需满足《民用航空法》以及相关适航审定法规的要求。投资此类企业时,产业基金不仅要关注企业的财务状况和市场前景,更要深入了解企业是否具备符合航空法规的研发资质、生产许可,以及产品是否通过适航认证等。如投资某无人机制造企业,需依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审查企业在产品生产、销售、使用等环节是否合规。
(二)风险特征与法律应对不同
传统产业基金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经营风险、信用风险等。在应对这些风险时,法律体系侧重于通过合同条款设计、担保机制以及信息披露要求等方式来进行防范与化解。在投资房地产项目时,产业基金通常会要求项目方提供土地抵押、在建工程抵押等担保措施,并依据《物权法》《担保法》等法律确保担保的有效性;同时,借助《民法典》中的违约责任条款来约束项目方行为,降低信用风险。
低空经济产业基金除面临上述常规风险外,还面临着独特的行业风险,如空域政策风险、飞行安全风险、技术创新风险等。空域政策的变动可能直接影响低空运营服务企业的业务开展,产业基金需密切关注国家及地方有关空域开放、管理的政策法规变化,并在投资协议中设置相应的风险应对条款。飞行安全风险一旦发生,可能导致严重的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因此产业基金在投资低空运营企业时,需依据相关航空安全法规,对企业的安全管理制度、人员资质、设备维护等方面进行严格审查。技术创新风险方面,由于低空经济领域技术更新换代快,投资的企业若不能持续创新,可能很快被市场淘汰。产业基金可通过知识产权相关法律,如《专利法》《著作权法》等,保障所投资企业技术成果的合法性与排他性,降低技术创新风险。
(三)退出机制的法律考量有别
传统产业基金的退出方式主要有股权转让、公司回购、上市退出等。在股权转让退出时,依据《公司法》《民法典》等相关法律,需确保股权转让协议的合法性、合规性,履行必要的通知、变更登记等程序。在公司回购情形下,要遵循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对回购条件、价格、资金来源等方面的规定。上市退出则需严格按照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如《证券法》以及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完成企业的上市辅导、申报、审核等一系列复杂程序。
低空经济产业基金的退出机制除考虑上述一般因素外,还需结合行业特点。由于低空经济企业的专业性较强,部分企业的资产具有特殊性,如航空器等固定资产的处置需遵循航空资产交易的特殊规则与法律程序。在涉及航空器转让时,需依据《民用航空法》中关于航空器所有权转移的规定,办理相关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确保交易的合法性与有效性。此外,由于低空经济产业发展受政策影响较大,产业基金在选择退出时机时,还需综合考虑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的走向,以避免因政策变动导致退出受阻或收益受损。
二、与新兴科技产业基金法律体系的异同
(一)技术创新驱动下的法律共性
新兴科技产业基金,如人工智能、生物医药等领域的基金,与低空经济产业基金一样,高度依赖技术创新驱动产业发展。在法律体系方面,都注重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以鼓励创新和保障创新成果的价值实现。人工智能产业基金投资某人工智能技术研发企业时,会依据《专利法》《著作权法》等法律,对企业的算法、软件等知识产权的权属、有效性进行审查,并在投资协议中约定知识产权保护与运用的相关条款,防止技术泄露与侵权纠纷。
低空经济产业基金在投资航空器研发制造企业或低空飞行服务技术创新企业时,同样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在投资电动垂直起降飞行器(eVTOL)研发企业时,需确保企业对其关键技术,如动力系统、飞行控制系统等拥有合法有效的知识产权,防止技术被抄袭或盗用,影响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与基金的投资回报。此外,在技术研发过程中,两类产业基金都面临技术研发失败、技术迭代过快等风险,都需要通过合理的合同条款设计,如在投资协议中约定研发里程碑、技术补偿机制等,来降低风险。
(二)行业特性导致的法律差异
新兴科技产业基金投资的行业虽然也受到监管,但监管模式和重点与低空经济产业基金有所不同。以人工智能产业为例,监管重点主要集中在数据安全、算法伦理、隐私保护等方面。人工智能产业基金投资的企业往往涉及大量用户数据的收集、存储与使用,因此需严格遵守《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确保数据的合法合规使用,防止数据泄露与滥用。同时,随着人工智能技术在金融、医疗等关键领域的应用,监管部门对算法的可解释性、公平性等伦理问题也日益关注,产业基金在投资时需考虑企业是否建立了相应的算法伦理审查机制。
低空经济产业基金投资的企业则主要受到航空领域法规的严格监管,如航空器的适航审定、飞行人员资质管理、空域使用审批等。在投资低空运营服务企业时,产业基金需依据《民用航空法》《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等法规,审查企业是否具备合法的空域使用许可、飞行人员是否持有相应资质证书、航空器是否符合适航标准等。此外,由于低空经济涉及公共安全与国防安全,在投资过程中还需关注企业是否符合国家安全审查的相关要求,确保产业发展在安全可控的前提下进行。
(三)政策支持与引导的法律体现
新兴科技产业和低空经济产业都受到国家和地方政策的大力支持与引导,但政策支持的具体法律体现有所差异。在人工智能产业,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鼓励人工智能技术研发与应用,部分地区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设立产业扶持基金、给予税收优惠、提供土地和办公场所支持等方式,吸引人工智能企业集聚发展。如在人工智能产业发展领域,国家层面已出台《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人工智能产业促进法(草案)》等纲领性政策与立法草案,明确将人工智能技术研发与产业应用纳入国家战略支持范畴。作为人工智能产业发展核心城市,上海市积极落实国家要求,通过地方立法 + 专项政策构建完善的支持体系,先后出台《上海市人工智能产业发展条例》(2022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以下简称《条例》)、《上海市促进人工智能产业发展行动方案(2024-2026 年)》等法规文件,以明确的法律条款推动企业集聚发展。
低空经济产业同样得到政策的高度重视,国家发改委专门设立低空经济发展司,推动产业发展。各地也纷纷出台相关政策法规,支持低空经济基础设施建设、产业应用拓展等。在低空经济基础设施建设方面,部分地方政府通过立法明确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的应用规则,鼓励社会资本参与通用机场、低空飞行服务站等基础设施建设。例如,深圳在《深圳市支持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中,大力鼓励社会资本参与低空基础设施建设。对于社会投资建设的公共无人机测试场、起降场、通信、导航、监视等公共基础设施,在建成并实际运营后给予一次性资助。在产业应用方面,对在深圳开通低空物流配送新航线(起点或终点至少一个在深圳市内)的低空经济企业给予奖励。以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为例,取得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并常态化运营(每年完成 5000 架次以上)的航线,每条新开航线给予一次性奖励 20 万元,首年企业年运营每增加 2 万架次给予 40 万元奖励,次年开始,对于企业新开航线、同比上一年总飞行架次增量部分按相同标准给予奖励,以此激发企业拓展产业应用的积极性。
三、低空经济产业基金法律体系的特点
(一)高度依赖航空法规体系
低空经济产业基金法律体系紧密围绕航空法规构建。《民用航空法》作为民航领域的基础性法律,为低空经济产业基金投资活动提供了基本框架。在投资航空器制造企业时,需依据该法中关于航空器设计、生产、适航审定等方面的规定,审查企业的生产资质与产品合规性。《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对无人机相关的生产、销售、使用等环节进行了详细规范,产业基金投资无人机运营企业时,必须严格遵循这些规定,确保投资项目的合法性。此外,航空法规体系还包括众多的部门规章、行业标准等,如民航局发布的各类运行规范、适航标准等,这些法规标准贯穿于低空经济产业基金投资的各个环节,从项目筛选、尽职调查到投后管理、退出,都需全面考量航空法规的要求,以保障投资活动的顺利进行与投资安全。
(二)涉及多部门监管协调的法律规定
低空经济产业涉及多个部门的监管,产业基金法律体系中必然包含大量关于多部门监管协调的规定。在空域管理方面,涉及空军、民航局以及地方政府相关部门的协同管理。产业基金投资低空运营服务企业时,需关注企业是否符合各部门关于空域申请、使用的规定,以及各部门之间在空域审批、监管过程中的协调机制是否顺畅。在航空器生产制造环节,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行业管理,民航局负责适航审定,产业基金需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审查企业是否满足不同部门的监管要求,确保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合法合规。为解决多部门监管可能带来的协调难题,部分地方政府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明确各部门在低空经济产业发展中的职责分工,建立协同管理机制,如深圳市出台的《深圳经济特区低空经济产业促进条例》,规定了市政府与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建立低空飞行协同管理机制,以及市政府各部门之间对于低空经济产业发展的权责划分,为产业基金投资提供了清晰的监管协调法律依据。
(三)注重安全与风险防控的法律设计
鉴于低空经济产业的特殊性,安全与风险防控在其产业基金法律体系中占据核心地位。在飞行安全方面,法律体系对航空器的适航标准、飞行人员资质、飞行操作规程等都作出了严格规定。产业基金投资低空运营企业时,必须确保企业严格遵守这些规定,降低飞行事故风险。在投资通用航空旅游企业时,需依据相关法规审查企业所使用的航空器是否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符合适航要求,飞行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飞行执照与飞行经验,企业是否制定了完善的飞行安全应急预案等。在产业风险防控方面,法律体系通过设置投资限制、风险预警机制、信息披露要求等措施,保障产业基金的稳健运作。如在投资限制方面,部分地区规定产业基金对单个项目的投资比例不得超过一定限额,以分散投资风险;在信息披露方面,要求被投资企业定期向产业基金披露财务状况、运营情况、安全管理情况等信息,便于产业基金及时掌握投资项目动态,防范风险。
(四)适应产业发展阶段性的法律动态调整
低空经济产业尚处于快速发展阶段,其技术、市场、应用场景等都在不断变化,这决定了产业基金法律体系需具备动态调整性。随着新型航空器技术的不断涌现,如eVTOL、飞行汽车等,相关的适航法规、运营管理法规也在逐步完善。产业基金在投资这些新兴技术企业时,需密切关注法规的动态变化,及时调整投资策略与法律安排。在eVTOL技术逐渐成熟并走向商业化应用的过程中,民航局等相关部门正在研究制定适用于eVTOL的适航审定标准、运营规范等法规,产业基金在投资eVTOL研发制造或运营企业时,需根据这些法规的制定进程与具体要求,对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合规性进行持续评估与调整。此外,随着低空经济产业应用场景的拓展,如低空物流、低空旅游、应急救援等领域的不断发展,相关的产业支持政策、市场准入规则等法律规范也在不断优化,产业基金需及时适应这些变化,以更好地把握投资机会,推动产业发展。
四、总结与展望
在全球科技革命与产业变革的浪潮下,低空经济已成为我国经济增长的新动能,万亿级市场潜力逐步释放。产业基金作为推动低空经济发展的关键力量,其法律体系既与传统产业基金、新兴科技产业基金存在联系,又因低空经济的特殊性而独具特征。
与传统产业基金相比,低空经济产业基金在投资标的上聚焦航空器研发制造、低空运营服务等领域,受民航、空管等多部门交叉监管,需遵循《民用航空法》等专属法规;风险层面除常规风险外,还面临空域政策、飞行安全等独特风险,法律应对需结合航空安全法规与知识产权法律;退出机制需考虑航空器等特殊资产的处置规则及政策影响。
与新兴科技产业基金相比,二者均依赖技术创新,注重知识产权保护,通过合同条款设计应对技术研发风险,但在监管重点上,新兴科技产业基金关注数据安全、算法伦理,低空经济产业基金则聚焦航空领域的适航审定、空域使用等;政策支持的法律体现也各有侧重,前者多在税收、土地等方面给予优惠,后者则通过明确 PPP 模式规则、提供基础设施建设资助与航线奖励等推动发展。
低空经济产业基金法律体系呈现出四大特点:高度依赖航空法规体系,从项目筛选到退出均需遵循《民用航空法》等法规;涉及多部门监管协调,地方通过立法明确部门权责与协同机制;以安全与风险防控为核心,从飞行安全到基金运作均有严格法律设计;具备动态调整性,能适应产业技术、应用场景的发展变化。
未来,低空经济产业基金法律体系将朝着更完善、更协同的方向发展。站在“十四五”规划纵深推进与低空经济规模化发展的历史交汇点,低空经济产业基金的法律体系建设正迎来从"立梁架柱"到"精耕细作"的关键跃升。未来,随着《民用航空法》修订提速、《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配套细则落地,以及更多地方性法规与国家顶层设计的深度衔接,一个"层次分明、协同高效、动态适配"的法律制度体系将加速成型——它既像精密的"导航系统",通过明确空域分级分类管理、适航认证标准、安全责任划分等核心规则,为产业基金划定清晰的投资边界与风险红线;又似灵活的“调节阀”,依托政策工具箱中的税收优惠、PPP模式规范、基础设施投资补贴等激励措施,引导社会资本精准流向eVTOL研发、城市空中交通(UAM)网络构建等战略性领域。
当法律的确定性遇上创新的无限可能,当资本的效率追求碰撞安全的底线思维,低空经济产业基金必将在规范与发展并重的轨道上,成为连接技术创新与产业落地的“超级连接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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