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上市公司破产程序中的舞弊现象及危害
随着经济环境的复杂变化,上市公司破产现象时有发生。破产程序不仅是企业债务重组和资源优化配置的重要途径,也是保护债权人和股东利益的关键环节。然而,在这一过程中,公司实际控制人或董事、监事、高管可能出现的舞弊行为严重威胁了破产程序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一)舞弊现象
在破产案件办理过程中,部分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或董监高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利用程序漏洞或监管盲区,实施各类隐匿、转移、减损财产或虚构债务等不法行为。经梳理,实践中的舞弊情形主要可归纳为以下七类:
1、虚假破产类
面临财务困境时,通过伪造财务报表、虚构债务或与外部主体签订虚假合同、构造虚假交易的方式,使账面呈现资不抵债状态,人为制造破产条件,借启动破产程序逃避既有债务。
2、减损财产类
在提出破产申请前或程序进行中,以无偿转让、明显低于市价出售资产或高于市价购入资产等方式,不正当缩减责任财产规模,削弱债务清偿能力。
3、虚增债务类
通过虚构诉讼、伪造合同等手段,捏造债权并向管理人申报,借此稀释真实债权人的受偿比例,或就同一债务重复申报以套取额外清偿款。
4、不合理清偿类
有选择地对个别债权人提前清偿,使其获得事实上的优先受偿地位,间接损害其他债权人依法平等受偿的权利。
5、职务侵占类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对财产负有保管、管理职责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公司资金或资产转移至自己或关联人员控制的账户或名下,直接减少破产财产总量。
6、信息披露类
在破产程序中未按时、准确、完整披露重大财务信息、关联交易或其他影响债权人决策的重要事项,导致投资者和债权人基于错误信息作出判断。
7、其他舞弊行为
破产案件当事人或案外人向破产程序职能机构人员行贿,以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职能机构人员主动隐匿、转移财产及收受贿赂;或职能机构人员因重大过失未履行法定职责,造成债权人或债务人经济损失。
(二)危害
1、损害债权人利益
舞弊行为往往表现为通过财务造假、隐匿资产或虚增债务等方式,人为制造或加剧企业“资不抵债”的表象。在破产程序中,债权人可能无法足额收回债权,甚至血本无归。特别是那些依赖企业财务状况做出决策的中小债权人,由于缺乏有效的风险预警机制和法律救济手段,往往成为舞弊行为的直接受害者。
2、破坏市场秩序
破产程序本应通过市场化、法治化手段实现资源重新配置,但舞弊行为扭曲了破产前后的价格信号与风险定价。舞弊行为不仅削弱了证券市场对破产风险的预警功能,也破坏了破产财产公允估值和投资者理性决策的基础,导致“劣企”无法及时出清,“良币”资源被持续错配,最终削弱整个市场对企业破产出清与重整机制的信心。
3、影响公司正常破产程序
舞弊行为在破产前端会造成资产“蒸发”或债务“注水”,进入破产程序后,管理人需花费大量时间、费用进行追溯、确权与诉讼,导致破产财产进一步损耗。部分潜在战略投资人因无法准确评估“干净资产”而退出,最终使重整成功率显著下降,区域金融生态与税收同时遭受二次冲击。
二、损害公司财产的刑事控告罪名规制
(一)虚假破产罪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核心目的之一在于维护市场退出机制的诚信基础,而“虚假破产罪”正是直接规制借破产逃债行为的法律利器。
2024年11月20日,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办理了全国近5年来首例判处实刑的虚假破产罪案,并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批示肯定。[1]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张某在他人介绍下委托某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进行财务审计。在审计过程中,张某提交了其篡改的公司原始财务凭证及相关资料。致使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资产清查报告》,显示公司资不抵债。张某在召开股东会后,于2021年6月向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前述《资产清查报告》,以该公司资不抵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为由申请破产。一、二审法院均认为,张某通过伪造员工工资支出、重复计账、虚列公司借款的方式使公司承担虚构债务2800万余元,实施虚假破产,数额巨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其行为已构成虚假破产罪。
除虚假破产罪外,若行为人在破产程序启动前后,出于逃债或制造“资不抵债”假象的目的,隐匿、转移财产,或拒不交出账簿、凭证,甚至故意销毁、篡改会计资料,则可能同时触犯妨害清算罪(刑法第162条),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刑法第162条之一)。其中,销毁账簿既可能是虚假破产的“准备动作”,也可能是清算阶段的“继续行为”,与虚假破产罪形成手段与目的或前行为与后行为的牵连、吸收或并罚关系,导致数罪并罚与法条竞合交织,上市公司可以根据行为人的具体行为,紧扣时间节点、主观目的与法益侵害程度,选择合适的罪名进行控告,实现精准打击。
(二)虚假诉讼罪
《刑法》第307条之一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构成虚假诉讼罪。虚假诉讼罪的核心要件包括:1.主观上具有直接故意,并以非法获利为目的;2.客观上通过伪造证据、虚构法律关系等方式启动民事诉讼;3.结果上足以使人民法院作出错误裁判,从而妨害司法秩序或严重损害案外人合法权益。
在破产程序中,凭虚假判决申报债权,直接稀释真实债权人受偿比例,已取代传统民事欺诈成为最常见、最具危害性的虚假诉讼样态。《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在民事诉讼中防范与惩治虚假诉讼工作指引(一)>的通知》中也对破产程序中的虚假诉讼行为进行了特别提示:“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申报捏造的财产权利,或者主张捏造的优先受偿权”“案外人以捏造的事实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申请追加被执行人、申请参与执行财产分配、申请被执行人破产”均成立虚假诉讼罪。
2025年7月31日浙江高院发布“打击破产逃债和虚假申报债权典型案例”[2],宁波某置业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在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时,与陕西某建筑公司相互勾结,将4700余万元工程款从预售资金监管专户中以工程款名义套取,并用于归还置业公司欠其母公司的借款,事后陕西某建筑公司又在另案民事诉讼中主张该笔款项并针对置业公司名下房屋设置抵押,从而意图在破产分配中获得优先受偿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两公司的行为均已构成虚假诉讼罪,故依法以虚假诉讼罪判处两公司罚金各100万元。两名直接责任人员,结伙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碍司法秩序,又结伙帮助伪造证据,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分别构成虚假诉讼罪、帮助伪造证据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罚金人民币20万元,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罚金人民币10万元。
基于本案判决结果,管理人将虚假诉讼的裁判文书从债权人的申报材料中剔除,重新对案涉工程量进行审计,根据独立第三方的审计结果对债权重新进行认定。
(三)职务侵占罪
在之前的系列文章中,笔者已经对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与表现形式做了详细论述(详见《上市公司反舞弊系列之刑事控告的挽损路径》)。在破产环节,职务侵占罪同样是高发罪名。债务人或股东往往利用公司即将“倒下”前的空窗期,把本应归入破产池的应收账款、库存变现、设备转让款等直接划入自己或关联方口袋,使债权人可分配财产“缩水”。由于破产程序中账簿多已残缺、混同,个人收支与公司收支交织,极容易掩盖侵占事实,故职务侵占罪在破产案件中呈高发态势,也成为管理人需要重点审查的内容。
2023年7月,某制造公司向江山法院申请破产清算。管理人进场后第三方审计发现:公司营收畸低却运营成本极高,且4月份刚提前向某银行归还145万元贷款。经查证,公司股东姜某某长期使用个人账户收取货款,侵占公司应收货款用于个人家庭生活高达60余万元,并编造各种理由隐瞒侵占事实,严重侵害了公司和其他债权人的利益。
江山法院指导管理人提起撤销权诉讼追回145万元,并将姜某某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最终,职工债权全额清偿,普通债权实现“零的突破”;姜某某因职务侵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1.5万元,并退赔全部侵占款。
三、刑民交叉视角下的挽损路径
(一)诉讼路径选择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130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民商事案件时,如果民商事案件必须以相关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0条(新《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5项的规定裁定中止诉讼。待刑事案件审结后,再恢复民商事案件的审理。如果民商事案件不是必须以相关的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则民商事案件应当继续审理。”
因此,只有当民事争议的事实无法依现有证据独立认定,必须等待刑事判决对主体、金额、主观故意等“先决问题”作出结论时,才适用“先刑后民”;反之,只要民事要件事实能够通过破产程序中的审计、听证、举证责任倒置等制度查明,即可“刑民并行”。
而在上市公司破产程序中,选择“先刑后民”还是“刑民并行”,则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具体判断:
1、在上市公司破产程序中,当民事争议的事实无法依现有证据独立认定,必须等待刑事判决对“先决问题”作出结论时,应适用“先刑后民”原则。例如,实际控制人是否构成挪用资金罪尚未查清,导致涉案账户资金权属无法确认;涉及的舞弊金额尚未确定,需要通过刑事案件的侦查和审理来明确具体的金额等。
2、“并行”通常适用于财产权属清晰、仅责任成立与否需刑事评价的案件,如债务人已自认提前清偿或股东已承认个人账户收款,此时民事撤销、返还诉讼可先行推进,避免破产财产贬值灭失。
(二)民事挽损路径
1、行使撤销权
《企业破产法》第31条为管理人提供了重要的法律工具,以保护破产企业的财产。根据该条款,管理人有权对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发生的五类行为提起撤销权诉讼,这些行为包括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放弃债权等。这些行为往往是为了逃避债务或偏袒特定债权人,严重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利益。管理人以自己的名义向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这些行为,恢复财产的原状。
2、归入权
《企业破产法》第36条赋予管理人归入权,以应对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获取非正常收入或侵占企业财产的行为。管理人首先可以书面通知相关人员返还财产。如果对方拒不退还,管理人可以“归入权纠纷”为案由提起给付之诉。这一法律规定能够确保被侵占的财产能够回归企业,从而保护破产财产的完整性,维护全体债权人的利益。
3、侵权赔偿
当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对公司负有的忠实、勤勉义务,导致破产财产减少时,《公司法》第188条为管理人提供了直接索赔的法律依据。管理人可以依据该条款,对相关责任人提起诉讼,要求其赔偿因违反义务而造成的损失。这种赔偿机制不仅有助于恢复破产财产的价值,还能对管理层的不当行为进行惩戒,防止类似行为再次发生。
(三)刑民交叉中的程序衔接
1、证据收集与共享
在破产领域刑民交叉案件中,证据的收集与共享是确保案件顺利推进的关键环节。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收集的审计报告、财务账册等证据,是刑事侦查的重要参考。管理人应及时将这些证据提供给侦查机关,协助其开展刑事侦查工作。同时,管理人应要求侦查机关在刑事侦查过程中,对可能涉及民事争议的事实进行重点关注和证据固定。对于侦查机关收集的证据,经法院审查后,可直接作为民事诉讼中的证据使用。管理人应积极申请法院组织证据交换和质证,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关联性。
2、财产处置与分配
在破产领域刑民交叉案件中,财产的处置与分配是保障债权人利益的重要环节。刑事判决生效后,法院应将追赃清单及时推送至破产案件办理系统。管理人应依据追赃清单,对已分配的财产进行核对,多退少补,确保财产分配的公平性。对于易贬值的财产,管理人可在民事程序中先行变现,并将变现款项提存至共管账户。待刑事判决作出后,根据判决结果进行最终分配。
法院在执行刑事判决时,应与破产程序中的执行措施相衔接。对于已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应避免重复保全,确保财产的合理处置。这种衔接机制能够有效避免财产的重复处置和浪费,确保债权人利益的最大化。
四、上市公司如何应对破产程序中的舞弊行为
(一)破产程序中的舞弊识别与初步应对
在破产程序启动后,上市公司需迅速行动以识别潜在的舞弊行为。首先,应对财务报表进行细致审查,重点关注资产的权属关系,排查是否存在资产被无偿转让或以不合理价格处置的情况。同时,梳理公司的债务清单,核实债务的真实性,通过与债权人沟通、审查合同等方式,确认是否存在虚增债务或重复申报债务的情况。这一过程中,律师可凭借其专业知识,协助公司解读财务数据,识别潜在的法律风险点,为后续的应对措施提供法律依据。
(二)发现舞弊行为的初步应对措施
一旦发现舞弊迹象,上市公司应立即采取紧急财产保全措施,防止资产被进一步转移或隐匿。律师在此过程中发挥关键作用,协助公司准备保全申请文件,确保申请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同时,应成立由公司法务、财务人员和外部律师组成的调查小组,对舞弊行为进行初步调查。律师凭借其对法律程序的熟悉,确保调查过程符合法律要求,收集的证据具有法律效力,为后续的法律行动奠定基础。
(三)诉讼路径选择与法律策略
在发现舞弊行为后,上市公司需要判断民事案件是否必须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律师在此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协助公司分析案件事实,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帮助公司选择“刑民并行”或“先刑后民”的策略。律师通过深入分析案件的具体情况,结合相关法律法规,为公司提供最优的法律路径选择,确保公司的利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
(四)启动刑事控告或民事诉讼
结合诉讼策略,上市公司应果断启动刑事控告或民事诉讼。在这一过程中,律师需及时与有关部门负责人沟通,密切关注财产处置情况,确保诉讼过程的顺利进行。律师凭借其丰富的诉讼经验,为公司提供全程法律支持,确保诉讼策略的有效实施,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结 语
从虚假破产到职务侵占,各类舞弊手段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损害了债权人利益。面对舞弊现象,第一时间收集关键证据、找准刑事控告和民事诉讼的思路至关重要,这不仅能为后续的法律行动提供坚实基础,还能有效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在这一过程中,专业的律师团队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面对上市公司破产程序中可能出现的舞弊行为,在发现任何可疑迹象时,上市公司应立即寻找专业的法律团队介入,以便更好地在破产程序中应对舞弊,实现最大程度挽损,维护市场秩序和债权人利益。
注释:
[1]《湖南首例“虚假破产”案件:假破产真逃债获刑》,人民日报,https://www.peopleapp.com/column/30047889781-500006026042.
[2]《浙江法院打击破产逃债和虚假申报债权典型案例》,北大法律信息网,https://chinalawinfo.com/News/NewsFullText.aspx?NewsId=133987&NewsType=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