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贸易战的过程和现状
1、特朗普一期:这次贸易战始于2018年,特朗普刚上任美国总统,即引燃中美贸易战,根据《1974年贸易法》第301条款和1962年《贸易扩展法》第232条款,美单方面对来自中国的2500亿美元商品加征25%关税,这项加征关税政策,一直延续至今。作为反制措施,2018-2019年间,中国对来自美国的约2500亿美元货物,加征10%-25%关税,也一直延续至今,但进口企业可以申请豁免。
2、特朗普二期:2025年1月20日,特朗普第二次就任美国总统,并于2025年2月1日和3月3日,以芬太尼为由,对来自中国的所有商品加征分别10%的关税,在原有关税基础上,共计再加征关税20%。作为反制措施,中国对来自美国的部分商品加征10%-15%(汽车25%)的关税。
3、特朗普三期:2025年4月3日,美国再次宣布对来自中国的所有商品,再加征34%的关税,这次不仅限于中国,对全球主要贸易体均加征关税,中国率先予以对等反制;中国反制后,美国对中加征关税再提高至84%,中国再次对等反制;美国再提高至125%,中国再对等反制至125%。
4、2025年5月12日,根据中美日内瓦谈判协议,双方声明加征关税降至34%,其中24%暂停90天,保留10%的加征关税,执行至今。
5、伦敦谈判成果:双方各自放宽向对方出口的管制物项。
美方:(1)芯片出口,美国将放宽对14纳米及以下制程芯片的出口限制;(2)光刻机设备的出口,允许中芯国际等企业采购光刻机关键设备;(3)取消部分芯片设计软件的出口限制;(4)取消飞机发动机及其零件的出口限制;(5)取消乙烷供应的限制。
中方:(1)中国恢复向美国汽车制造商和工业企业发放稀土出口许可证(有效期为6个月);(2)审批符合条件的其他两用物项出口。
6、斯德哥尔摩谈判成果:2025年8月12日,中美两国在斯德哥尔摩经贸会谈后发布联合声明,宣布暂停部分加征关税并保留部分关税措施,同时调整非关税反制措施。
美国:自2025年8月12日起,暂停对中国商品(含港澳地区)加征的24%关税90天,保留剩余10%的关税。
中国:同步暂停对美国商品加征的24%关税90天,保留10%关税,并暂停或取消针对美国的非关税反制措施。
综上,我们认为,此次美国对中国仍至全球主要贸易体开展贸易战,是美国对外经济战略格局调整的一部分,不仅仅针对中国,是针对全球的。重点是解决美国国内长期存在的贸易逆差局面,美国政府要达到的目标是贸易顺差和国内制造业回流,增加国内就业需求。贸易战开展至今,美国的道琼斯工业、标准普尔和纳斯达克三大股票指数屡创历史新高。
我国面临美国贸易战的考验这是第一次,但是,美国历史上已经发动了多次的贸易战,比如:1890年,美国通过《麦金利关税法》,大幅提高进口关税,保护制造业,推动美国成为世界第一大工业国;美国二战之前的1930年,美国通过《斯姆特-霍利关税法》,加征进口商品关税,结果引发全球的报复性关税,直接导致全球经济危机,战后美国再次确立了经济霸主地位;1962-1974年间,美国针对欧州、日本和苏联开展局部贸易战,再次巩固了其金融地位。经验证明:美国从贸易战中虽然伤人1000,自损8000,但并未因贸易战导致美国的衰退,反而更加确立了其霸主地位。
一、原产地申报的各种涉税合规风险
贸易战背景下,非优惠原产地申报问题,是涉税贸易的最大合规风险所在;在双边关税大幅度提高的情况下,部分企业会绕道第三国来规避加征关税,其中蕴含的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的法律风险并存。
1、绕道第三国进口
案例1:某公司从美国采购应用于颅内动脉瘤治疗的解脱弹簧圈3000套,申报税号为90189099,申报价格840万人民币,申报原产地为哥斯达黎加。经海关查验核实,该商品的原产地为美国,不是哥斯达黎加,与该产品原产地相关的进口贸易单证被修改和伪造,涉及偷逃加征关税和相应的增值税款约474万元。海关认为本案涉嫌伪报原产地偷逃税款的走私犯罪,移交缉私局立案侦查。
法律分析:
(1)涉案商品从美国先运到哥斯达黎加,再从哥斯达黎加重新包装后发往中国,表面上看该商品原产地应为哥国;(2)该品牌的商品在哥国设有工厂,也有进口记录,原产地申报为哥国具有一定的迷惑性;(3)是否属于伪报原产地涉税走私的判断要点是有没有故意伪报原产地,有没有修改相关数据和单证?(4)公司因贸易瞒骗涉税走私,对知情的主管人员和操作人员均要追究刑事责任,偷逃税款474万元,根据刑法规定,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2、绕道第三国出口
案例2:2025年4月26日,某公司申报出口可编程序控制器的零部件,申报商品编码85371011,申报出口货物价格16万美元,目的国为墨西哥。该批货物空运到墨西哥后,再次出口到美国被海关核查发现,货物真实原产地为中国,而不是墨西哥,进口商为了规避美国对中国加征关税而虚假申报原产地为中国,涉及少缴税款18万美元。该批货物被美国海关扣留,最终被处罚款并要求补缴税款,公司老板涉嫌虚假陈述,被指控犯罪。
法律分析:
(1)《美国法典》第542条规定,故意伪报进口商品要素,导致少缴税款的,应当向美国政府补缴税款,并处一定数额的罚款;对故意虚假陈述的,对主要责任人处2年以下监禁。(2)美国法律规定,贸易瞒骗偷税漏税的,首先补税+罚款,对公司主要责任人处2年以下监禁的刑事责任。
3、简单加工进口
案例3:国内某公司从美国采购巴旦木坚果60吨,分三个集装箱同一批次从美国运输到泰国,在泰国的车间进行分拣包装后运回国内,并通过当地代理商的渠道,向指定机构申请了优惠原产地证书,并于2024年5月从天津申请进口,申报原产地为泰国,享受零关税的FTA税收优惠。在天津口岸被查获后,对该公司进行行政立案调查,涉及原产地申报不实少缴税款24万元。最终,处罚款20万元,并责令补税。
法律分析:
(1)简单加工,是不是属于原产地改变,应当根据《非优惠原产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判断,主要判断标准为实质性改变标准。即4位数税则改变规则,30%增值规则,以及制造工序规则。(2)原产地认定问题,具有一定的技术性,只要不是故意修改相关名称、参数和贸易单证,一般不会认定为走私犯罪,但可能会被海关认定为申报不实的违规行为,予以行政处罚,处涉税金额的30%-2倍的罚款。
4、保税流转
案例4:2025年5月份,北京顺义天竺综合保税区内的A加工企业,从美国保税进口一批精密仪器的零件,原产地为美国;在区内工厂加工装配整机后,保税流转给区外B关联企业(加工贸易企业),B公司进行检测和包装后内销进口,卖给国内客户C,整机产品的进口原产地申报为中国。
法律分析:
(1)加工区内生产装配,将进口保税零件生产成整机,产品的税则四位数编码发生了改变,根据《非优惠原产地管理办法》及其原产地实质性改变标准的规定,税则四位数编码发生了改变,或者增值超过30%,根据规定,进口商品的原产地发生了改变,可以将中国的生产地确定为原产地;(2)但是,根据海关总署2025年58号公告的规定,特殊监管区内或者区外进口原产于美国的保税零配件、原料,加工成品后,不得保税流转,如果非要流转,应按保税料件的原产地申报进口,照章征税;(3)上述规定,我们的理解是海关执行国家反规避措施的体现(《关税法》第54条、《原产地条例》第10条)。即当事人如果为了规避加征关税而采取的流转措施,海关可以不按照原产地相关规则认定原产地,从而达到反规避的目的。
5、出境流转
案例5:某国内的跨国生产企业,保税进口程控交换机的智能模块零配件,因保税零配件进口不得保税流转,该企业生产成智能模块后复出口到新加坡,模块成品出口申报原产地为中国生产,模块成品出口后,集团公司进行了供应链全球统一调配,一部分成品回流中国,申报原产地为中国。
法律分析:
(1)从非优惠原产地实质性改变标准规定上看,将零配件生产模块后四位数税则号发生了改变,原产地应当为成品的生产地中国,进口时原产地申报为中国,是符合原产地规则的;(2)但根据《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第10条的规定,以及《关税法》第54条的规定,为了规避加征关税而实施的不符合合理商业目的的措施,海关可以采取反规避措施,可以不考虑在国内进行的加工。所以,这些海外一日游的做法,存在因原产地而补税的合规风险。
二、低报价格的各种涉税合规风险
低报价格的涉税合规风险,在进口贸易中是比较常见的。中国海关每年查获的因低报瞒报价格走私犯罪案件2000多起,占海关查处的全部走私犯罪50%以上,被查处的企业老板和业务人员共计约10000人以上,涉案相关企业约5000家。
大部分低报价格走私的企业是中小私营企业,但也有少数的外资企业和国有企业。但是,中美贸易战背景下,企业简单粗暴地制作虚假发票等贸易单证,直接伪报、瞒报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这种情况逐步减少,买方为了尽可能地节省关税成本,可能采取以下措施降低计税价格,形成违规风险:
1、进口货物价格构成的分拆:运保费用、卖方佣金、包装容器费和保修费用(质保金),上述费用往往与进口货物分开计价,但依法应计入完税价格。在贸易战背景下,企业分拆支付的可能性增大,可能成为重点核查对象。
2、不报或者少报特许权使用费:进口商品商标权使用权费、专有技术使用费和专利费等,往往与货物价款是分别计价、分别支付的,甚至支付给不同的境外企业,贸易战背景下,企业非贸付汇的可能性增大,这也是海关重点核查的对象。
3、转让定价的价格调整:在中国和美国分别设立工厂的跨国企业集团,涉及中美之间货物贸易的,集团可能更多地考虑转让定价问题,如将一票电子元器件从美国出到中国,公司会考虑调低双方的成交价格,以节省高额的关税,原先与所得税相关的利润最大化转移定价原则,现在可能让位于与关税相关的利润最大化原则(中美贸易的关税税率成本高达50%),这也是将来中国海关将重点核查的目标。
4、买方协助的费用:境内买方向美国工厂订购成品,但从第三国采购各种零配件及材料,提供设计、图纸,或者提供生产工具和设备,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扣除上述买方协助成本,未向海关申报的,也会成为海关价格核查的一个因素。
三、出口管制物项的合规风险
2025年4月开始,关税贸易战引发中国出口管制全面升级,包括出口战略矿产资源类物资(稀土),稀有金属类制品,用于常规武器上的相关两用物项出口管制,相关管制产品的出口法律风险也骤然升级。特别是近两个月,海关办理的此类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数量明显飙升。另一方面,美国对出口中国的芯片、相关光刻机、设计软件及其他高技术产品长期实施出口管制,主要管制手段是禁止美国企业与被制裁企业进行交易。
我国企业出口两用物项,如果具有主观故意,伪报瞒报出口两用物项的相关名称和技术参数,逃避两用物项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可能构成走私犯罪,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没有主观故意,或者货物金额不足20万元人民币的,不追究刑事责任,但构成申报不实的违规行为,商务部门、海关将根据《出口管制法》、《海关法》的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主要有以下几类管制物项存在较大合规风险:
1、稀土相关产品的出口管制(伦敦协议已放宽),2025年18号公告
商务部、海关总署2025年4月4日的第18号公告,公布对部分中重稀土及其相关物项实施全面的出口管制,公告的中重稀土材料包含钐、钆、铽、镝、镥、钪、钇等,以及用上述稀土元素制成的各种商品,主要用于新能源汽车电机直接相关的“含镝/铽的钕铁硼永磁体”、钐钴永磁材料等等。除此之外,应用领域还有半导体芯片、航空航天材料和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运载工具。
2、稀有金属材料的出口管制,10号公告、46号公告
商务部、海关总署于2024年12月发布46号公告,2025年2月发布第10号公告,公布对钨、碲、铋、钼、铟、镓、锗、锑等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
这类两用物项,既可以用于民事用途,又可以用于军事用途,国家对其实施两用物项的出口管制,出口前应当向商务部申领两用物项出口许可证,如果没有申领出口许可证,而擅自出口,轻则行政处罚,重则走私犯罪。
3、无人机相关商品出口的管制
案例6:2022年5月24日至2023年6月6日期间,D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植保无人机19批次,合计数量123架,货物价值959087美元。经查,上述无人机实际商品编码均应为8806249010,为两用物项管制商品,需提交《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D公司上述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33.5万元。
法律分析:
(1)2022年,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未全面升级,违规出口以行政处罚为主;(2)未经许可擅自出口两用物项的,根据管制法第34条的规定,处营业额5-10倍的罚款,但引用《行政处罚法》第32条,可以在5倍以下减轻处罚;(3)贸易战背景下,以走私国家禁止出口货物罪为主要处理方案,追究刑事法律责任,价值100万以上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100万元以下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4、美国的出口管制
案例7:2020年8月,BIS(美国商务部工业和安全局)对华为实施出口管制,禁止美国公司在未获得政府许可的情况下与华为开展业务。2020年9月,希捷继续与华为有业务往来,并成为华为唯一的硬盘供应商。BIS调查认为,希捷未经BIS授权,向华为出售了740万个硬盘,出售总价值超过11亿美元,违反了出口管理条例(EAR)下的外国直接产品(FDP)规则,于是,BIS对希捷开展调查。BIS与希捷科技最终达成和解协议,内容包括(1)罚款3亿美元;(2)持续多年的审计要求;(3)可暂缓五年执行BIS的拒绝令。
四、贸易合规建议
1、对既往的进出口贸易进行全面的合规内审
合规内审,也称为企业跨境贸易体检,贸易战背景下,与中美贸易相关的贸易行为,可能成为海关下一步稽查、核查和缉私调查的重点内容;根据研判,对美加征关税战暂缓之后,海关稽核将会跟上,重点检查贸易战期间的贸易行为,是否存在原产地申报、价格申报和归类申报方面的问题,如果企业自查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向海关提出主动披露。
2、有涉税或程序违规的,做个主动披露
主动披露,是海关对企业主动报告违规违法行为的一种优惠措施。无论少缴多少税款,只要在违规行为发生后的6个月或者1年内,向海关主动披露违规情事的,均可不予行政处罚。任何程序性违规行为,提出主动披露,都可以不处罚;涉及出口退税行为的违规,提出主动披露的,也可以不处罚。但主动披露贸易管制的违规行为,是否可以不处罚,没有明确规定,但根据《行政处罚法》第32条的规定,可以减轻处罚。
3、贸易管制物项的出口企业,建立合规管理体系
从今年开始,商务部将对两用物项的出口进行全面、严格管控,而且管制力度有逐步严格的趋势,主要是针对战略矿产资源类物项。企业需要根据商务部《两用物项出口管制内部合规指南》的指引,建议合规管理体系。确立出口货物是否为两用物项的判断机制,出口许可证申领程序,与境外进口商和最终用户的沟通机制,以及相关争议解决机制,以防范两用物项出口申报的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