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视点

刘俊丽:赤道几内亚国际贸易法律风险解析——以废钢交易为视角

2025-12-22

  摘要:在中非经贸合作深化的背景下,赤道几内亚废钢贸易因法律环境不完善、监管松散等因素,风险态势复杂。本文以律师经办过的一个大额废钢交易案例为切入点,将赤道几内亚废钢贸易风险重构为民商事法律风险与刑事诈骗法律风险,结合中赤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剖析风险表现与成因,构建“交易前核查—交易中管控—纠纷后救济”的全流程体系,明确国际仲裁优先路径,为中国企业在赤道几内亚开展废钢贸易提供合规指引与争议解决方案,助力中方企业防范法律风险、保障合法权益。

  关键词:赤道几内亚;废钢贸易;国际贸易;法律风险

  引 言

  随着中非经贸合作持续推进,赤道几内亚废钢贸易已成为中企跨境合作的重要领域,但当地市场秩序与法律环境潜藏多重风险。结合笔者经办案例:某中企拟向赤几卖方采购数十万吨废钢,交易金额逾千万美元,卖方宣称系政府官员亲属,持环保部工程授权处置废钢。买方赴赤几堆场考察后,发现三大核心风险:一是卖方身份与资质存疑,“官员亲属”身份无佐证,《商业登记证》《废钢经营许可证》缺失,授权文件无法官方核验;二是货量严重不足,堆场可见废钢远少于声称数量,无库存记录佐证货源;三是质量存在瑕疵,废钢混杂大量杂质,未达到约定标准且无第三方质检证明。鉴于风险过高,买方终止交易以规避巨额损失。此类案例并非个例,其暴露的问题正是赤几废钢贸易的典型风险,亟需系统分析与防控。

  一、法律风险的类型化解析

  笔者结合经办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典型案例、国际仲裁裁决等相关司法实践,将赤道几内亚废钢国际贸易的法律风险分为民商事和刑事两大类。

  (一)民商事法律风险

  赤几废钢贸易的民商事法律风险指废钢买卖合同订立、履行过程中,因卖方资质缺陷、合同条款瑕疵、履约不当或赤几当地政策限制引发的争议,核心特征为无非法占有目的,受民商事法律及国际惯例规制,责任以继续履行、赔偿损失为主,具体体现为四大类风险:一是主体适格风险,卖方未取得赤几工贸部《商业登记证》《废钢经营许可证》等必备资质,或无货物来源及所有权凭证、货权存在抵押查封限制,导致买方无法取得完整所有权;二是合同履行风险,该风险贯穿交易全过程,集中于质量(未明确标准、检验机构或异议期限)、数量(无第三方重量证书,卖方少装、掺假)、交付延迟(港口拥堵且无宽限期及免责条款)、付款(信用证单据要求不明或受外汇管制影响)四大环节;三是单据欺诈风险,卖方伪造提单、质检证书等虚假单据或提供签章不规范单据,诱使中方付款,导致单据无法核验、货款及货权受影响,造成重大损失;四是合规性风险,因违反赤几监管政策引发,如废钢环保不达标被查封、卖方无出口授权致清关受阻,或合同未明确税费承担主体引发分摊争议等。

  (二)刑事诈骗法律风险

  赤几废钢贸易的刑事诈骗风险指赤几卖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中企财物,触犯刑法,核心特征为“非法占有目的+刑事违法性”,受中国《刑法》及赤几《刑法典》规制,责任以有期徒刑、罚金为主,涉案财物追缴退赔,具体表现为三类诈骗情形:一是虚假主体诈骗,行为人伪造企业信息、虚构“政府关联身份”,克隆官网或伪造资质文件,以“低价货源”“官方授权” 为诱饵,收取预付款后失联;二是非法货权诈骗,卖方以盗抢、走私的“黑货” 交易,隐瞒货权非法事实,货物被海关没收后货款难追回,且多通过偏远堆场规避监管;三是履约诈骗,卖方虚构履约能力(如承诺货源充足却少交货),诈骗分子伪造交货指令变卖货物,或采用“分层装货”掺假方式,骗取全额货款后失联。

  二、法律风险的成因剖析

  (一)客观环境:法律与监管不完善

  赤道几内亚的客观环境具体表现为:一是法律体系不健全,赤几虽有《商法典》作为商事基础依据,但废钢贸易专项规制(如质量标准、货权登记)缺失,现有条款原则化且缺乏实操性,加之法律修订频繁,中方企业难以实时掌握最新动态,合规难度较大;二是行政监管松散,当地工商登记审核不严致虚假企业泛滥,海关、环保等部门执法标准不统一、存在选择性执法,检验机构监管缺位,部分小型机构出具虚假报告,为诈骗行为提供可乘之机;三是市场秩序混乱,废钢贸易无行业自律机制,部分企业为短期利益突破合规底线,且贸易信息透明度低,缺乏统一权威的资质与货权查询平台,中方企业核实交易方信息操作难、成本高。

  (二)交易实践:风控与条款缺陷

  在交易实践层面的成因主要聚焦于风控措施缺失与合同条款缺陷,具体表现为:一是合同条款制定不严谨,未明确质量标准、检验机构及异议期限,付款方式为一次性大额全款支付且未预留尾款,未约定不可抗力、情势变更条款及通知义务,为后续争议埋下隐患;二是交易前信息核查不充分,中方企业仅依赖卖方提供的资料复印件审核,未通过赤几工贸部、中国驻赤几使馆等权威机构穿透式核验卖方资质,亦未要求提供货物来源证明(如回收合同、报关单),货权合法性存疑;三是履约监管存在明显缺失,未委派人员现场监装致卖方少装、掺假等行为难以及时发现,选择无资质运输公司且未约定GPS定位等物流追踪机制,货物截留风险显著升高。

  (三)救济机制:跨境维权障碍

  在救济机制层面的核心成因体现为跨境维权障碍,具体表现为:一是赤几当地司法效率低下,司法程序冗长且存在腐败风险,中方企业易面临“赢而不执” 困境,加之官方语言为西班牙语、法语,语言障碍进一步增加纠纷解决成本;二是跨境执行难度大,虽赤几为《纽约公约》成员国,但外国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限制颇多,跨境财产保全、取证缺乏完善制度保障,生效法律文书难落地;三是跨境司法协作机制薄弱,中赤司法协助体系不完善,刑事诈骗案件跨境侦查、追赃受阻,涉案资金易转移,中方企业维权成本高、推进难。

  三、全流程风险防控体系构建

  (一)交易前:穿透式核查

  交易前的核心防控措施为穿透式核查,一是主体资质核验,中方企业要求卖方提供《商业登记证》《废钢经营许可证》等必备资格原件,通过赤几工贸部、中国驻赤几使馆交叉核验;若交易对象为代理人,还需提供货主《授权委托书》及全套资质,明确禁止与“三层以上的中介”合作,从源头规避主体不适格风险;二是货权合法性核查,要求卖方提供回收合同、报关单、库存记录等货物来源证明,必要时委托当地律所查询货权是否受限,优先选择港口正规堆场交接,避免偏远堆场及全额现金交易,降低非法货权风险;三是合同条款精细化拟定,严格依据CISG、UCP600等国际规则,明确核心交易要素:质量标准(如 Q235 材质、杂质率≤3%)、指定检验机构(CCIC/SGS)及“预检验+监装+终检”机制,数量结算以第三方重量证书为准,信用证支付预留10%-20%尾款并明确单据审核标准(如签章规范、文件完整),货权转移设定为“全部到港+检验合格”并配套违约金条款,争议解决优先约定CIETAC或HKIAC为仲裁机构,仲裁地选中国北京、上海或香港,为纠纷解决提供明确依据。

  (二)交易中:闭环式管控

  交易中的核心防控措施为闭环式管控,具体包括:一是检验与监装把控,中方企业委派特定工作人员或委托当地律所全程监装,装货前完成预检验且合格后方可装货,监装中详细记录货量、质量并全程录像;卸货后及时终检,若货物与约定不符,按合同异议期限书面通知赤几卖方补发,否则追究其违约责任;二是物流与清关监管,物流环节优先选择有资质的运输公司,明确约定运输路线、GPS 实时定位及书面交货指令;在清关环节委托专业机构审核出口授权书、报关单等文件,确保合规无瑕疵,避免清关延误;三是全流程规范留存证据,电子证据(聊天记录、邮件等)通过区块链存证,书证(合同、提单、付款凭证等)留存原件且外文文件附正规译本,物证(不合格货物等)封存签字,装卸货录像存档,为争议解决提供有效支撑。

  (三)交易后:动态化监测

  交易后的核心防控措施为动态化监测,旨在及时处置履约异常、降低企业损失,具体如下:中方企业交易后需持续跟踪卖方履约情况,一旦发现延迟交付、单据造假、货物质检不合格或其他违约情形,应立即启动应急响应:一是出具规范《履约异议函》,明确异议事由、合同依据、违约事实及限期纠正要求,通过约定有效方式送达并留存凭证;二是支付环节紧急管控,信用证支付的按UCP600 及约定向开证行申请暂停兑付,电汇支付的及时联系银行申请冻结未付资金,防范资金损失;三是全面收集固定证据,梳理交易全流程材料,委托赤几当地专业律师与中方人员协同核查案情、评估风险,制定协商、仲裁或报案等应对策略,为纠纷解决筑牢事实与法律基础。

  四、纠纷解决与司法实践

  (一)民商事纠纷救济

  基于“节约时间成本”的考虑,争议发生后先通过书面函件协商解决方案,可申请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CCPIT)或当地商会进行调解,避免争议直接升级。若协商或调解无果,则依合同仲裁条款提起仲裁,委托“中国律师+赤几本地律师”团队,申请第三方就质量、数量等争议进行专业鉴定;就不可抗力争议,提交CCPIT等出具的《不可抗力证明》,主张免责或合同变更。在裁决执行方面,若对方在中国大陆有财产,可直接向中国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若财产在赤道几内亚境内,可委托当地律师依据《纽约公约》(因为目前赤道几内亚为该条约的成员国)向当地最高法院申请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若财产在第三国,结合第三国是否为《纽约公约》成员国,委托当地律师协助执行。

  (二)刑事诈骗救济

  中方企业由赤几当地律师协助向赤几警方提交刑事报案材料,以“诈骗罪”立案侦查,通过刑事程序查封涉案账户、货物等财产;同时向中国公安机关报案,申请通过跨境司法协助机制,如依据《中非合作论坛北京行动计划(2025-2027)》的规定推动案件侦查。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诈骗分子返还货款、赔偿损失;若刑事程序未追回全部损失,可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或申请仲裁,依据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查封财产。此外,中方企业在赤道几内亚属于外国主体,需充分借助官方渠道增强维权力度,可以积极申请使馆协助,协调当地政府部门(如工贸部、海关)提供便利,核实对方企业真实性及货权合法性,必要时通过使馆出具《领事函》,督促当地司法部门公正处理。

  (三)专家与律师团队的协同合作

  在仲裁/诉讼过程中,专家与律师的协同是关键,需要明确双方的分工与配合机制:专家负责“事实层面的专业论证”,针对质量争议、流程合规性等问题,出具详细的《专家意见书》,并出庭接受仲裁庭/法院的质询,解释专业术语、行业惯例、技术标准等,协助仲裁员/法官理解案件核心事实。律师团队负责“法律层面的权利主张”,基于专家意见和证据,梳理法律依据,明确诉讼/仲裁请求(如解除合同、返还货款、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制定辩论策略,反驳对方的抗辩理由,推动仲裁庭/法院采纳己方观点。

  五、结语

  赤道几内亚废钢贸易为中企提供机遇,但机遇与风险并存。中企需摒弃“重交易、轻风控”的思维,将合规贯穿全流程:交易前穿透核查,交易中闭环管控,纠纷后依托跨境律师与国际仲裁机构维权。在中非经贸合作持续深化的背景下,对于赤道几内亚废钢国际贸易的法律风险解析与防范,不仅适用于赤几地区,更能为中方企业与非洲其他地区的相似贸易活动提供参考与借鉴,助力保障中企在中非贸易中的合法权益,助力中非经贸合作高质量推进。

  参考文献

  一、国际公约与国际惯例

  [1]《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

  [2]《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 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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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国际统一私法协会》

  [5]《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1958)》即《纽约公约》

  [6]《国际商会仲裁规则》

  [7]《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2010)》

  二、中国国内法、司法解释等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国际商事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6]《中非合作论坛北京行动计划(2025-2027)》

  三、学术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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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网络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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