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招投标领域是市场经济资源配置的关键环节,其公平竞争秩序直接关乎市场活力激发与社会公共利益维护。二十届四中全会及 2025 年度中央政法工作会议均明确要求强化招投标领域违法犯罪惩处力度,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二十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部署,我国正持续推进招投标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多地已公开征集相关违法违规线索,形成有力监管态势。
串通投标罪作为该领域高频适用的核心罪名,其司法认定涉及主体资格、行为性质、情节程度等多重复杂要件,实践中相关争议点频发,本文立足《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结合典型司法判例,系统梳理串通投标罪的无罪、罪轻辩护要点,明确企业招投标合规风险防范路径,为司法实务案件办理与市场主体合法经营提供双重参考。
三、招投标领域企业合规刑事风险防范
串通投标罪作为典型的行政犯,其成立以违反《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前置行政法律法规为前提,刑事评价与行政规制之间存在紧密的逻辑衔接。此类行为即便未达到刑法规定的“情节严重”标准、不构成刑事犯罪,也可能因违反行政法规范面临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不仅会给企业带来直接经济损失,还会影响企业的市场信誉和经营发展。因此,企业建立健全招投标领域合规管理体系,提前防范刑事及行政法律风险,既是保障自身合法合规经营的内在寻求,也是维护招投标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社会责任。结合司法实践中串通投标罪的常见案发情形与风险点,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合规建议:
(一)构建全流程合规管理制度与监督机制
1.制定专项合规手册
企业应结合自身业务特点(如建筑工程、政府采购、服务外包等不同招投标场景),制定针对性的《招投标合规管理手册》,明确招投标活动的基本原则、禁止性规定、操作流程及责任划分。手册中需详细列明禁止行为清单,除明确禁止围标、串标、陪标及行受贿等核心违法违规行为外,还应参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39条至第41条的规定,细化“串通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让员工清晰知晓行为边界。同时,手册需明确违规行为的内部追责机制,包括纪律处分、经济赔偿等,形成“行为有规范、违规有追责”的管理闭环。
2.细化业务流程管控
若企业作为招标人,需建立招标项目立项审批制度,明确项目审批流程、资金来源审核标准,确保项目具备合法招标条件。招标公告发布前,需由合规部门审核公告内容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包括招标范围、投标人资格条件、报名期限、招标文件获取方式等,避免因资格条件设置不合理(如设置歧视性条款、量身定制条件)引发串通投标风险或合规争议。招标文件编制过程中,需由技术、法务、合规等多部门联合审核,确保文件中的技术参数、评标标准、合同主要条款等内容公平合理,无倾向特定投标人的隐性设计,同时明确招标文件的修改、澄清流程,所有修改内容需以书面形式公示并留存记录。
开标过程需严格遵循公开透明原则,邀请所有投标人到场见证,或通过线上直播等方式保障投标人的知情权与监督权,开标记录需由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督人员共同签字确认。若企业涉及评标环节,需建立评标专家回避制度,明确与投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如亲属关系、业务合作关系等)的人员必须回避评标;评标标准需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载明的内容执行,禁止评标过程中随意变更评标规则或接受投标人的补充说明(法律法规允许的除外),评标过程记录需完整留存,包括评分细则、各专家评分表、评标报告等,确保评标过程可追溯、可监督。
中标结果确定后,需按法定时限公示中标候选人信息,公示期间设立异议反馈渠道,及时回应并处理投标人提出的异议。签订中标合同时,需由法务部门审核合同条款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的一致性,禁止签订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阴阳合同”,确保合同签订流程合法合规,合同文本留存完整。同时,建立合同履行跟踪制度,定期核查合同履行情况与投标文件承诺的一致性,避免因履行偏差引发合规风险。
3.建立内部监督与审计机制
企业应设立专门的内部监督小组对招投标活动进行全流程监督。监督小组有权查阅招投标相关文件、参与开标评标过程、询问相关工作人员,重点排查是否存在异常报价、关联企业同时投标、投标文件内容高度相似等风险点。同时,建立定期审计制度,每季度或每半年对企业参与的招投标项目进行合规审计,针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形成整改报告,明确整改责任人、整改措施及整改期限,并跟踪整改落实情况,确保风险隐患及时消除。
(二)设立专业化合规管理部门与岗位制
企业应设立合规部门或指定专门的合规岗位。由专人负责制定、更新招投标合规管理制度,组织合规培训与教育,审核招投标相关文件(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合同文本等),排查合规风险,处理合规投诉与举报,配合外部监管部门检查等。此外,要强化合规人员专业能力建设,企业应定期组织合规人员参加专业培训,包括法律法规更新培训、司法案例研讨、合规管理技能培训等,提升其风险识别、文件审核、问题处置的能力。
(三)完善合作对象尽职调查机制
企业在参与招投标活动前,无论是作为投标人还是作为招标人选择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都需开展全面的尽职调查。调查范围应包括:合作对象的主体资格、经营状况、合规记录(如是否存在串通投标、虚假投标等行政处罚记录,是否涉及相关民事诉讼或刑事案件)、关联关系(如是否与其他投标人、招标人存在关联关系,是否存在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利害关系)等。针对招标代理机构,还需调查其是否具备合法代理资质、过往代理项目的合规情况、从业人员的专业能力与职业操守等。
对于存在高合规风险的合作对象(如曾因串通投标受过行政处罚、涉诉记录较多的单位),应坚决拒绝合作;对于中低风险的合作对象,需在合作协议中设置合规条款,明确双方的合规义务、违约责任等。同时,建立合作对象尽职调查档案,将调查过程中获取的书面材料、调查报告、沟通记录等全部留存,档案保存期限至少为项目结束后3年,以备后续核查。
(四)防范关联交易与挂靠投标风险制
企业需建立关联交易申报制度,员工在参与招投标活动时,若自身或亲属与合作对象、招标人存在关联关系,需主动向合规部门申报,合规部门审核后决定是否需要回避。同时,严格禁止挂靠其他单位或以他人名义投标的行为,明确规定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借用其他单位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等参与投标,也不得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挂靠本企业参与投标。若发现挂靠或借用资质投标的线索,需及时制止并采取相应措施,避免因挂靠行为引发串通投标罪的共同犯罪风险。
(五)常态化开展警示教育
企业应定期收集招投标领域的典型案例(包括刑事犯罪案例、行政处罚案例),通过内部通报、专题讲座、线上分享等方式开展警示教育。同时,可邀请律师、检察官等法律专业人士开展专题讲座,解读最新法律法规及司法实践动态,解答员工在实际工作中遇到的合规疑问,提升员工的合规风险识别能力与应对能力。
(六)坚守独立经营原则,防范合谋风险
企业在接受委托参与招投标活动或自行组织招投标时,必须保持自身的独立性与自主性,不得与其他投标人、招标人或委托方进行任何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合谋或协作。与其他投标人、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之间的沟通需保持公开透明,避免私下秘密接触。沟通内容尽量(如关于招标文件的咨询、澄清等)需通过书面形式(如邮件、函件等)进行,并留存沟通记录;确需当面沟通的,事后应当形成纪要并签字确认。
(七)主动接受外部监督,配合合规审查
企业作为招标人时,需严格遵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主动公开招投标相关信息,确保信息公开及时、准确、完整,接受社会公众监督。此外,企业应配合行政监管部门检查。若检查中发现合规问题,需积极配合监管部门整改,制定整改方案并落实到位,同时将整改情况向监管部门反馈,争取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
企业应在官网、办公场所等公开投诉举报渠道。对于收到的外部投诉举报应当及时核实情况,若投诉举报属实,需立即采取整改措施,纠正违规行为。此外,企业还应建立合规风险应急处置机制,若发现自身存在涉嫌串通投标的行为或收到相关调查通知,需立即启动应急程序,由合规部门、法务部门牵头组织应对,及时收集、固定相关证据,必要时聘请专业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积极配合调查机关工作,争取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最大限度降低企业的法律风险与经济损失。
四、结语
深入剖析串通投标罪的法律构成与司法实践,既是对个罪认知的深化,也折射出市场经济法治化建设的进程。在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不断深化的今天,维护招投标公平竞争已超越单纯的法律问题,成为衡量市场成熟度和社会诚信水平的重要标尺。各方主体在法治框架下的良性互动与共同恪守,必将推动形成更加透明、规范、高效的市场竞争生态,为经济高质量发展筑牢公平正义的基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