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视点

董海峰:从侦查角度谈证券期货案件定罪(四)——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2026-03-27

  一、主要法律依据和规定

  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是指: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六条规定: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造成股东、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虚增或者虚减资产达到当期披露的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3)虚增或者虚减利润达到当期披露的利润总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4)未按照规定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担保、关联交易或者其他重大事项所涉及的数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的累计数额占净资产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5)致使公司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被终止上市交易或者多次被暂停上市交易的;

  (6)致使不符合发行条件的公司、企业骗取发行核准并且上市交易的;

  (7)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中将亏损披露为盈利,或者将盈利披露为亏损的;

  (8)多次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多次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的;

  还有其他有关规定:

  《证券法》、国务院《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企业会计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作为定罪和量刑的依据和参考。

  广东省珠海市办理的某上市公司案件是全国第一起因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导致退市被判处刑罚的案件。该公司多次虚构票据置换、票据贴现、支付预付款、虚增营业收入,通过制作虚假财务报表,导致2011年至2014年半年报、年报虚假披露,案件办理过程中公安机关认为应当以单位犯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提起公诉,检察机关认为法律没有规定对该罪单位处罚方式,无法以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提起公诉,应当不起诉,后检方认为既构成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也构成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部分学者认为只构成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最终法院以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定罪。

  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件认定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件是当前严惩上市公司财务造假、违规披露“一条龙”犯罪行为的打击重点,无论从案件数量和案值都呈现大幅增长趋势。其实质是编造虚假财务信息向市场披露或隐瞒应当披露的财务信息不按规定披露,进而掩盖经营业绩不佳、获取政策支持、提高融资额度等利益。实际工作中要紧扣是不是虚假的披露还是法律政策变化原因导致,主观上应当具有虚假陈述的故意;虚假陈述是否对证券价格有重大影响,即陈述的信息具有重大性;虚假披露与投资者损失具有因果关系。

  1、主观上应当具有虚假陈述的故意:司法解释明确规定,证券虚假陈述行为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监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在披露的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虚假记载,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披露信息时,将不存在的事实在信息披露文件中予以记载的行为误导性陈述,是指虚假陈述行为人在信息披露文件中或者通过媒体,作出使投资人对其投资行为发生错误判断并产生重大影响的陈述。重大遗漏,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文件中,未将应当记载的事项完全或者部分予以记载。

  从司法解释规定可以看出,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必须是故意,因过失或者对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理解偏差导致的未如实披露不构成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虚假陈述对证券价格有重大影响:判断一个虚假陈述行为是否具有法律意义上的“重大性”,并进而与投资者损失建立因果关系,在实务中法官自由裁量权较大,但已有参考案例逐渐统一裁判尺度,除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已明确成共识的重大事件或重要事项以外,一般取决于虚假陈述是否对公司资产权益产生较大影响进而损害投资者利益、是否能够影响投资者对公司评价从而影响其投资决策、是否使得公司股票价格或成交量出现明显变动。民事实践中一般采用“价格敏感”标准,即需审查该未披露或错误披露的信息,是否真实地影响了相关证券在公开市场上的交易价格或交易量,从而诱导投资者作出了错误的投资决策。

  虚假披露与投资者损失具有因果关系。刑事上达到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一般达到立案追诉标准或者退市就要追究刑事责任,民事中还要具有因果关系才能根据最高法的解释要求赔偿。

  例如,2025年青岛某公司因信披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证监会警告和罚款处罚,2017年,公司虚增营收约14.03亿元,占当期披露营收的92.18%,虚增利润总额约5.53亿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136.17%。2018年,公司虚增营收4.68亿元,占当期披露营收的36.00%,虚增利润总额2.18亿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94.92%。2019年,公司虚减营收6.72亿元,占当期披露营收的88.83%,虚减利润总额2.85亿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绝对值的78.36%。

  马某某等人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中,被告人马某某等十余人意图通过提升某上市公司市值,以维持其在中药行业“龙头企业”地位,进而在招投标、政府政策支持、贷款等方面获取优势,2016年1月至2018年上半年,马某某下达某上市公司每年业绩增长20%的指标,并伙同温某某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组织、指挥公司相关财务人员进行财务造假,通过伪造发票和银行回单等手段虚增营业收入、利息收入和营业利润,通过伪造、变造大额银行存单、银行对账单等手段虚增货币资金。在某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和《2018年半年度报告》中,共计虚增货币资金886.81亿元,分别占当期披露资产总额的41.13%、43.57%和45.96%;虚增营业利润35.91亿元,分别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12.8%、23.7%和62.79%。

  2021年11月17日,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某上市公司、马某某犯单位行贿罪,马某某、温某某等12人犯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马某某、温某某犯操纵证券市场罪,对某上市公司判处罚金人民币五百万元,数罪并罚,对马某某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二十万元;对温某某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五万元;对其他被告人分别判处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人民币二万元至十万元不等的罚金。一审宣判后,马某某、温某某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22年1月6日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2年10月31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对獐子岛案相关责任人作出如下刑事处罚:吴某某(原董事长、总裁)犯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与诈骗罪、串通投标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九十二万元。勾某(原财务总监)犯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与诈骗罪等罪名数罪并罚,决定执行六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梁某(原总工程师、常务副总裁)犯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判处一年七个月至一年十个月不等有期徒刑,与诈骗罪等罪名数罪并罚,分别决定执行六年六个月至一年七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对部分被告人宣告缓刑,并处罚金。其他人员:分别判处其他十一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一年至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不等(部分适用缓刑),并处罚金。2023年5月25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裁定,驳回獐子岛原董事长吴某某等人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由于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严重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削弱资本市场资源配置功能,现在已经成为依法从严惩处的重中之重。在严格落实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的基本原则,依法严惩上市公司财务造假、违规披露“一条龙”犯罪行为大背景和“特别代表人诉讼”新制度下,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公司治理的“关键少数”以及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是信息披露、投资人保护制度等得以有效实施的“看门人”,责任异常重大,对律师行业既是重大考验更是极大机遇。

  注:本文仅代表笔者的法律见解,不构成针对任何案件的法律建议。

  作者简介:

  董海峰,曾在地市级公安机关从事经侦工作24年,作为核心办案人员办理过中政委、国税总局、部、省、市查办的证券期货、涉税、市场秩序、金融、企业反舞弊等大要案多起,其中部督案件100余起。

  曾荣立个人二等功两次、三等功三次、全省优秀人民警察等称号。

  擅长领域:证券、涉税、金融、反舞弊等领域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刑事控告,提供行政监管陈述申辩、刑事辩护,“行、刑、民”一体化和全方位服务及企业风险防控和合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