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视点

马荣花:美国海关反规避调查研究

2026-04-07

  摘要

  由于境外对中国产品采取反倾销、反补贴等贸易救济措施,导致中国的产品在出口时面临高额的反倾销税及反补贴税,严重削弱了中国产品的竞争力。为此有些企业通过转运及第三国加工等方式规避其他国家对来自中国产品的反倾销及反补贴措施,由此引起了其他国家的反规避调查。美国是第一个对中国出口产品提起反规避调查的国家,2015年又引入了海关与边境保护局(Customs and Border Protection)的反规避调查规则,即《2015年执行和保护法案》(the Enforce and Protect Act of 2015)(以下简称“EAPA”),该法案于2016年8月22日生效。自该法案生效至2025年底,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发起了420起调查,其中针对中国产品的案件高达290余起[1],占比超过68%,第三国转运仍是核心调查类型,马来西亚、泰国、越南、墨西哥为高发中转国。2026年以来,CBP进一步简化调查流程、强化实地核查与刑事追责,中国出口企业合规风险持续攀升,研究EAPA规则与应对策略对企业规避贸易壁垒至关重要。

  Part.01

  一、规避的概念

  根据EAPA,规避(Evasion)一词指的是通过以下方式将被涵盖商品(Covered Merchandise)输入美国关税领土:使用任何具有实质性且虚假的文件、电子传输数据或信息,无论是书面的还是口头的,或采取任何具有实质性的遗漏行为,且上述行为导致任何保证金或其他担保金减少,或导致针对该商品适用的反倾销税或反补贴税被减免或未予征收[2]。被涵盖的商品包括:(1)根据《美国法典》第19编第1673e节发布的反倾销税令征收反倾销税的商品;(2)根据《美国法典》第19编第1671e节发布的反补贴税令征收反补贴税的商品[3]

  在美国现行法律制度下,反倾销/反补贴调查由美国商务部(DOC)及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负责实施,与此相关的反规避调查最初由美国商务部负责实施,在EAPA生效以后,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也可以进行反规避调查。本文将主要针对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所发起的反规避调查进行研究分析。

  Part.02

  二、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的反规避调查程序

  2016年EAPA生效后,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可以对反倾销和/或反补贴税令的潜在规避行为进行调查(“EAPA调查”)。

  1. 发起调查(Initiate the investigation)

  (1)涵盖商品认定

  根据EAPA第517(b)(4)(A)(i)条[4],如果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在调查过程中无法确定相关商品是否属于税令涵盖商品,则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可将此事提交给美国商务部以做出决定,商务部需要在接到请求后的20天内,采取以下任一措施:

  ①启动涵盖商品调查;

  ②若商务部经审查认为,移送事项可在程序的其他正在进行环节(如《联邦法规》§351.225规定的产品范围复议或§351.226规定的反规避调查)中处理,而非单独启动涵盖商品调查,则在该等其他环节中处理该移送事项。

  商务部决定启动涵盖商品调查的,应在启动公告发布之日起 120天内作出最终涵盖商品认定。若商务部认定存在“正当理由” 需延长期限,可将120天的期限延长,但延长后总期限不得超过150天。构成“正当理由”的情形包括:

  ①商务部已向利害关系方发放调查问卷、收到问卷答复,且认定需延长期限以要求进一步信息,或充分考量并回应各方在案卷中的答复;

  ②商务部已作出初步涵盖商品认定;

  ③商务部认定需在涵盖商品调查中处理其他程序环节(涉及相同或类似产品)的范围或规避问题(依据§351.225(d)(2)、(i) 或§351.226(f)(6)(iv))。[5]

  2026年新增线上移送通道,进一步提高移送效率。[6]

  (2)正式启动调查:

  在收到申诉方提交的反规避调查申诉书后,如果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的调查官员认为申诉书中包含的信息能合理的表明,被调查产品通过规避的方式进入美国境内,则最迟应在正式收到申诉书后10个工作日内[7](原为15个工作日)决定是否发起调查[8],且申诉材料可线上提交,CBP同步对接美国商务部、ITC共享数据。

  自发起调查之日起,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的调查官员可以向进口商发放问卷并自行进行初步调查,包括核对分析申诉方提交的证据资料,核对清关资料,派遣工作人员到涉案工厂进行实地检查等。例如,2017年8月28日,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根据EAPA对Ceka Nutrition Inc (“Ceka”)涉嫌通过柬埔寨转运来自中国的甘氨酸产品,规避反倾销税的征收进行反规避调查[9]。2017年9月18日,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即向Ceka发放了CBF Form 28问卷,要求提供其柬埔寨供应商JC Chemicals的生产情况。2017年10月31日,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的调查官员到柬埔寨供应商JC Chemicals的生产工厂进行了核查,包括工厂参观、询问公司员工等。

  2. 初步裁定,临时措施(Interim Measure)和正式立案(Commence formal investigation)

  如果初步调查认为,有合理的理由怀疑存在规避行为,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则会在立案后75天内[10](原为90天)做出初步裁定,并决定是否对涉案产品采取临时措施,临时措施除暂停清关、加收保证金外,新增扣押货物、冻结关联账户等措施。2025年至2026年,CBP对初步认定高风险的案件,直接实施全额保证金担保。[11]

  例如,在上述对进口商Ceka的反规避调查中,2017年12月4日,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即发布公告,对Ceka规避对来自中国的甘氨酸产品的反倾销税的行为进行正式调查,并且有证据显示有合理怀疑表明Ceka通过规避向美国进口甘氨酸产品,因此同时采取临时措施[12]

  3. 问卷调查

  在正式立案调查后,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会通知涉案企业,向涉案进口商和出口企业发放调查问卷。自发放问卷之日起,涉案企业应在三周内提供答卷。问卷包括的内容非常广泛,一般包括:公司的基本信息、股权结构;公司完整的生产流程、公司的固定资产设备清单、相关采购发票、汇款记录等;原材料采购明细、相关采购单据、汇款记录等;详细的生产记录;产品销售明细,销售的单据,客户清单;生产工人的名录,考勤记录,工资发放情况等。

  不仅如此,高发中转国(越南、马来西亚、泰国)派驻常驻核查人员,突击核查出现常态化趋势,比例提升至60%[13],重点核查产能、原材料、生产记录真实性。

  4. 最终裁决

  自立案之日起300日内,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做出最终决定,特殊情况下,可延长到360天做出最终决定。

  2025年起,证据充分的建议案件,210天内进行结案。[14]

  Part.03

  三、美国海关认定规避行为的实践分析

  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的反规避调查是《2015年执行与保护法案》(EAPA)授予的新职权。根据该法,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将对错误的进行商品归类以及经第三国转运谎报原产地进行规避的情形进行调查,以确定进口商品是否规避美国反倾销/反补贴措施。如果认定构成规避,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将暂停商品清关、延长清关期限、要求缴纳反倾销/反补贴税、处以罚款甚至移交刑事调查。

  自2016年至2025年6月底,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根据EAPA发起的反规避调查,其中涉及通过“第三国转运”进行规避的248起,涉及的第三国包括马来西亚(77起)、泰国(40起)、印度(25起)、韩国、柬埔寨、墨西哥等国家;涉及通过错误的海关税则号归类进行规避的有12起。

  (一)通过第三国转运谎报货物原产地进行规避

  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必须根据原产地规则来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原产国,给货物以相应的关税待遇。对不同国家的关税优惠待遇、贸易限制及贸易措施均有不同[15]

  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的第三国原产地规则用于确定货物的原产国,其核心是判定货物究竟是真正原产于声称的第三国,还是通过一些手段规避原本应适用的贸易措施。

  核实进口货物的原产地是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的基本职能。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有权对可疑的原产地申报进行调查。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主要采用“实质性改变”标准对货物的原产地进行判定(19 CFR § 134.1(b) )如果货物在出口国发生的工序不被认定为足以导致形成该货物的原料或零部件发生实质性改变,则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将认为原产地申报不实, 美国《联合法典》第19篇1592条(19 U.S.C. §1592等)对提供虚假信息、瞒报原产地的行为设有严厉处罚,最高可处以相关货物价值三倍的民事罚款,情节恶劣还可追究刑事责任。[16]

  1. 实质性改变标准

  货物在第三国经过加工或制造,发生“实质性改变”才会被认定原产于该国。“实质性改变”没有统一精确的定义,通常会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从加工工序看,若在第三国进行了复杂的加工、装配,使产品的特性、用途、外观等发生明显变化,更可能被认定为实质性改变;从增值比例考量,当货物在第三国的增值达到一定比例,表明第三国对货物投入较多价值,有助于判定实质性改变;从税则归类改变分析,如果货物在第三国加工后,在《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中的税则归类发生改变,往往是实质性改变的有力证据。比如,原产中国的零部件在第三国组装成完整产品,若只是简单组装,没有让产品特性、功能等发生根本变化,则不满足实质性改变标准,就不能认定该产品原产于第三国。

  2. 相关调查与举证责任

  在反规避调查等情况下,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会依据第三国原产地规则进行调查。海关有权要求进口商、出口商等相关方提供货物在第三国的生产、加工、运输等详细信息,以判断货物的真实原产国。若相关方无法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货物符合第三国原产地规则,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可能认定货物原产于其他国家,进而采取相应的贸易措施,如征收反倾销税、反补贴税等。比如,在调查中进口商无法提供货物在第三国加工的详细工艺流程、原材料采购来源等关键信息,海关与边境保护局可能不认可货物原产于第三国。

  3. 案例分析

  (1)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对CIMC Intermodal Equipment LLC(CIE)涉嫌通过泰国转运来自中国的集装箱拖车底盘及组件的反规避调查

  2023年4月24日,根据美国底盘制造商联盟(CACM)的申请,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启动了对CIMC Intermodal Equipment LLC涉嫌通过泰国转运来自中国的集装箱拖车底盘及组件的反规避调查(案件编号:7810)[17]。申请人申诉称,CIE是CIMC Vehicles (Group) Co, Ltd(中集车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集车辆”)在美国的子公司,中集车辆是中集集团的子公司,而CIMC Vehicle (Thailand) Co, Ltd (中集车辆泰国)是中集集团的另一子公司。CIE在美国对来自中国的集装箱拖车底盘及组件做出反倾销及反补贴措施裁决之前,是从中集车辆进口中国生产的拖车底盘及组件,中集车辆泰国公司并不生产或者向美国出口拖车底盘及组件。裁决以后,CIE从中国进口拖车底盘及组件大幅减少,转而开始大量从泰国进口拖车底盘及组件。但是中集车辆泰国公司的工厂没有能力生产如此大量的对美国出口的拖车底盘及组件,而中国工厂则继续保持实质的大规模的生产,因此存在通过泰国转运的规避行为。

  2024年4月25日,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做出最终裁定,认定中集车辆不存在规避行为[18]。从立案到终裁,整个调查历时12个月,其中,实地核查是重中之重。通过详细、全面和可互相印证的资料,中集车辆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向美国海关及边境保护局证明了以下事实:第一,中集车辆在泰国投资建设了专门用于生产输美产品的工厂;第二,泰国工厂所需的原材料大部分不来自中国,泰国工厂也不从中国进口拖车底盘及组件;第三,泰国工厂采购的原材料全部用于在泰国生产产品;第四,泰国工厂采购的原材料足够其生产所需;第五,泰国工厂生产的产品数量大于出口美国的产品数量;第六,中集车辆美国子公司进口的产品全部在泰国公司生产[19]

  基于以上事实,美国海关及边境保护局最终认定,中集车辆没有通过泰国将原产自中国的产品转运到美国以规避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

  (2)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对Eastern Trading涉嫌通过泰国转运来自中国的钢丝衣架的反规避调查

  2016年10月11日,根据M&B Metal Products Company, Inc (M&B Metal)的申请,美国海关及边境保护局对Eastern Trading涉嫌通过泰国转运来自中国的钢丝衣架启动反规避调查(案件编号:15135/7175)[20]。M&B Metal申诉称,Eastern Trading通过Everbright Clothes Hanger (Thailand) Co., Ltd.(“Everbright”)将原产于中国的钢丝衣架经由泰国进口到美国,以规避本应对来自中国的钢丝衣架产品征收的反倾销税。

  2017年8月14日,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做出肯定性裁决,认定存在规避行为。理由包括(1)Eastern Trading报告的泰国供应商Everbright Clothes Hanger(Thailand) Co., Ltd (“Everbright”)没有能力生产足够的数量出口给Eastern Trading,即公司的产能与对美国的出口量之间存在巨大差距。在现场核查中,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的调查官员询问了Everbright的工厂经理和会计人员,经理与会计提供的关于钢丝衣架的每年生产情况的预计相互矛盾,其会计人员提供的产量预计更高,但即使按照Everbright的会计预计的产量,其产能仍低于其向美国出口的钢丝衣架的数量[21]。(2)进口商Eastern Trading在CF28中提供的“工厂”信息与实地核查发现的信息有重大差距:该公司正常营业时间没有正常经营,只有部分机器运转;在生产现场观察到的生锈的铁丝仅够维持几天的运营;关于原料的来源,公司人员的回答也相互矛盾,工厂经理解释是从中国进口,而公司会计则解释是从泰国购买,但是却回答不出任何一家泰国供应商的名称[22]。因此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认为,根据现场核查,公司没有足够的机器、人员和原料来生产足够的出口到美国的成品;(3)Everbright公司的审计报告也使人对公司能否在调查期前生产涉案产品产生怀疑。公司成立证明显示公司在2014年9月18日成立,但是财务报表显示截至到2014年12月31日,公司没有任何财产、厂房、设备及折旧等。2015年的审计报告只有很少的折旧,表明公司的设备只运营了一个半月[23]。所以其审计报告也表明Everbright没有足够的机器、厂房和设备来生产向美国出口的钢丝衣架。(4)通过与美国商务部协调,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获得了根据杭州Yingqing金属制品公司和Qingqing公司的要求进行新出口商复审的材料。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认定,Everbright与中国公司Qingqing和Yingqing有关联关系[24]。而Qingying和Yingqing均为中国的钢丝衣架生产商,因此进一步证明Eastern Trading通过泰国的Everbright转运从中国出口的钢丝衣架;(5)Eastern Trading从泰国购买钢丝衣架的同时也从直接从中国购买钢丝衣架,一笔从Everbright购买钢丝衣架产品的提单中显示发货方为Rongqing,而其中国生产商地址、电话和传真与Qingqing和Yingqing完全相同[25]

  从以上两个案件的裁决中可以看出,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在调查是否经由第三国转运规避本应征收的反倾销税和/或反补贴税时,会结合美国进口商提供的进口报关文件以及通过实地核查获得的供应商的产能、产量、原材料来源、关联关系等方面认定是否构成经由第三国转运的规避。

  (二)谎报商品归类进行规避

  对于通过错误归类构成规避,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认定构成规避的理由主要是检测发现进口的产品与进口报关时申报的产品不一致,为此规避本应征收的反倾销税和/或反补贴税。实践中主要包括利用产品范围排除以及错误的税则归类进行规避两种类型。

  1. 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对Fortress Iron, LP的反规避调查

  2023年1月24日,根据美国铝型材公平贸易委员会(The Aluminium Extrusions Fair Trade Commission, “AEFTC”)的申请,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启动了对Fortress Iron LP(“Fortress”)涉嫌规避来自中国铝型材产品的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的调查(案件编号:7734)[26]。申请人申诉称,Fortress将来自中国应该被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的铝型材产品进口到美国,但是并未申报该产品是受反倾销/反补贴税令约束的产品,也未缴纳应支付的反倾销/反补贴保证金,因此存在规避行为。

  2023年8月21日,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做出肯定性裁决,认定存在证据证明Fortress规避了美国对中国铝型材产品的反倾销税令和反补贴税令,也就是说进口了中国生产的铝型材产品到美国,但是并未申报其受反倾销税令和反补贴税令约束,也未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27]。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认定构成规避的原因如下:

  第一:Fortress称其从中国进口的铝型材属于“成品套件”(finished goods kits),因此不包括在有关的反倾销税/反补贴税税令范围内,是有关的反倾销税/反补贴税税令排除的产品[28]。美国海关及边境保护局则认定Fortress进口的铝型材围栏商品并不是“成品套件”。首先,如果是进口成品套件,则会标明进口的“成品套件”的数量,但是Fortress的进口文件中并没有提到任何套件的数量;其次,确定进口产品是否排除在征税范围之外的关键是进口产品如何进口到美国以及部件是否能够组装成围栏,而不需要进一步的切割和钻孔等加工。实际的证据表明,Fortress进口的围栏部件在组装过程中需要进一步的加工,包括切割和钻孔,因此不符合产品排除描述中所定义的“成品套件”的要求。最后,Fortress交易文件也表明,Fortress是以散装的形式订购单个物品,而非套件,在入库的时候也是记录为特定铝型材围栏的单个部件[29]

  第二:Fortress称,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过去已经认定其进口的产品是“成品套件”,因此不受反倾销/反补贴税令约束。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则认为,即使过去产品的进口信息与调查期的进口相似,但是CF29仅对该裁定中包括的产品有约束力[30]。调查期进口的装箱单显示,进口时各个部件是散装运输的,这些部件可能可以构成标准的围栏使用,但是并不是作为套件进口,进口文件,包括装箱单和发票中均没有提到是作为套件进口。尽管CF29中进口的“成品套件”符合反倾销税/反补贴税令中规定的产品排除的范围,但是并不能证明调查期审查的进口产品属于“成品套件”。

  2. 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对American Pacific Rubber, Inc.的反规避调查

  2018年5月21日,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在对American Pacific Rubber, Inc.(“APAC”)涉嫌通过错误的海关税则归类,进口Ultra Pipe Manufactruing Co(“UPM”)生产的石油套管,规避反倾销税的征收行为进行反规避调查做出的裁决。

  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认定存在规避行为的理由包括:APAC进口时所申报的税则号8413.91.9080,产品描述为“上部延伸管接头(Upper Extension Nipple)”,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实际进行的检查发现APAC进口的石油套管短节(OCTG pup joints)实际上并不是“上部延伸管接头”。行业内“上部延伸管的接头”是短螺纹管,并不是石油套管,所以不在征税范围内[31]。而APAC进口的是石油套管短节是石油套管。且APAC没有说明其进口的产品属于“上部延伸管接头”的原因,也未证明其不属于涉案产品的范围[32]

  从以上两个案件的裁决中可以看出,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认定的错误归类进行规避的类型主要包括:(1)通过申报错误的海关税则号规避本应征收的反倾销/反补贴税;以及(2)通过利用反倾销/反补贴税令中排除的产品规避本应征收的反倾销/反补贴税。无论采用何种方式,其最终的目的都是规避了本应征收的反倾销/反补贴税。

  (三)新增:间接关联规避

  除前两项规避行为之外,2025年累计新增32起间接关联规避类执法,全部为中国产品涉案。[33]该执法通过针对中国企业通过海外非关联公司代加工、贴牌出口的行为,CBP核查股权穿透、资金往来、技术授权,认定存在关联控制的,直接判定规避。

  1. EAPA Consolidated Case 8052(一次性手套,2025-08-25 终裁)

  涉案产品:一次性丁腈/乳胶手套(中国双反税令覆盖)。2024年立案,2025年8月25日CBP作出肯定性终裁。中国厂商通过无股权关联的马来西亚代工厂出售给美国进口商,贴牌出口,申报马来西亚原产

  (1)规避事实与CBP认定(间接关联规避核心要点)

  本案无股权关联,但存在实质控制马来西亚工厂与中国生产商无工商股权关系,但CBP通过资金流水、技术授权、生产指令、订单流向认定;原材料100%由中国厂商指定供应、直接付款;生产工艺、配方、质量标准由中国方全程控制;美国订单由中国方统一承接,再“下放”给马来西亚工厂;工厂仅负责简单包装/贴标,无实质研发与核心工序。未满足实质性改变仅换包装、换标签,未达到增值要求、税则号未变、功能属性未变。

  关联关系穿透认定CBP将中国厂商、马来西亚工厂、美国进口商视为同一规避链条,认定构成间接关联规避。

  (2)裁决结果

  调查机关认定存在 EAPA 规避,追缴双反税;处以货物价值3 倍民事罚款;涉案主体列入 CBP 高风险进口商名单,后续货物强制全额保证金。[34]

  Part.04

  四、中国企业面临的实际风险及应对建议

  目前中国企业在美国反规避调查中常见的错误包括:一是缺乏合规意识,没有对自身的业务运作进行合规评估,容易出现规避行为,从而被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署认定为规避;二是提供的证据和材料不充分:一些中国企业在应对反规避调查时,提供的证据和材料不充分,无法证明自己的行为是合法的,从而被认定存在规避行为;三是忽视产品差异:一些中国企业忽视产品与已经受到反倾销或反补贴调查的产品之间的差异,没有提供详细的解释和证据,说明这些差异是合理的,而不是为了规避贸易救济措施;四是缺乏市场行为证据:一些中国企业没有提供足够的市场行为证据,证明其在市场上的行为是基于商业考虑和市场需求,而不是为了规避贸易救济措施,导致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署认定企业的行为是规避行为。为此,建议企业采取下列应对措施:

  1. 建立和完善反规避调查的预警机制

  比较美国发起的反规避调查可以发现,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署在对一种产品发起反规避调查后,后续很可能会对该产品再次发起调查。因此,对反规避信息的收集、了解和掌握,并建立相应的预警机制是应对反规避调查的重要内容。反规避是为了更好的实现反倾销、反补贴措施的救济效果,两者存在很强的关联性,因此在被采取反倾销反补贴措施的同时要加强对于反规避的预防,建立反规避的预警名单。根据美国海关法规第177章(19 C.F.R. Part 177)任何利害关系方,可向美国海关申请进口申报项目(如产品税则,原产地等)方面的预裁定(binding advance ruling)。

  为确保在第三国投资生产的产品在原产地认定方面能完全获得美国海关的认可,企业可以考虑在投资或出口之前,申请原产地预裁定。美国海关总署发布的预裁定,对美国各级海关均具有约束力。可以避免后续海关EAPA反规避调查或者关于通关申报真实性审查方面的风险。

  2. 做好供应链和原产地规划

  对于计划在海外投资工厂并出口欧美市场的中国企业,务必在投资之前做好与反规避有关的尽职调查,并进行供应链和原产地的规划。依照反规避规则中有关原产地判定的准则,来规划投资的股权设置、工厂选址、原材料供应、设备和资金投入、生产环节的设置、生产人员的配备、产地研发的安排和账务管理设计等。

  如同时生产很多个品类和规格的产品,且各产品的加工工序,产品性质,原材料来源存在差异,则最好建立一套原产地判定管理的工作方案和体系。

  3. 日常经营中注意相关的宣传及运营风险

  在代理企业应诉反规避调查的过程中,存在企业在相关网站的宣传中明确说明在国外进行投资设厂的目的是规避相关国家的反倾销或/反补贴措施,导致企业日后在应对反规避调查时难以自圆其说的情况,也有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遇到贸易伙伴来工厂进行考察时未加注意,告知贸易伙伴设厂的目的是规避相关的贸易救济措施,结果贸易伙伴实际是竞争对手,回国后就向相关调查机关提出申请,要求对该企业进行反规避调查。因此,企业在日常经营中需要注意有关的宣传及运营风险。

  注释

  [1] https://www.cbp.gov/trade/trade-enforcement/tftea/eapa/statistics

  [2] 19 USC 1517:Procedures for investigating claims of evasion of anti-dumping and countervailing duty orders.

  [3] 19 USC 1517:Procedures for investigating claims of evasion of anti-dumping and countervailing duty orders.

  [4] Procedures for investigating claims of evasion of antidumping and countervailing duty orders(19 USC 1517 (b)(4)(A)(i)).

  [5]《美国联邦法案》19 CFR § 351.227 - Covered merchandise referrals.

  [6] Federal Register / Vol.90, No.168 / 2025.

  [7] 19 CFR § 165.12 (2025 Amendments).

  [8] 《美国联邦法案》19 CFR § 165.12.

  [9] Notice of initiation of investigation and interim measures taken as to Ceka Nutrition Inc. concerning evasion of the antidumping duty order on Glycine from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10] CBP, Interim Measure & Preliminary Determination Timelines, 2025.

  [11] CBP, EAPA Case Processing Bulletin, 2025.

  [12] Notice of initiation of investigation and interim measures taken as to Ceka Nutrition Inc. concerning evasion of the antidumping duty order on Glycine from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13] CBP, Field Verification Policy, 2025.

  [14] CBP, Expedited EAPA Cases, 2025.

  [15] Enforce and Protect Act of 2015 Overview of the Investigation Process, US Customs and Border Protection.

  [16] 《出海合规·中美贸易战下“第三国加工”原产地认定的风险和启示》四川省商务厅.

  [17] Notice of Initiation of Investigation and Interim Measures - EAPA Case 7810.

  [18] Notice of Initiation of Investigation and Interim Measures - EAPA Case 7810.

  [19] Notice of Initiation of Investigation and Interim Measures - EAPA Case 7810.

  [20] Notice of Initiation of Investigation and Interim Measures - EAPA Case 7810.

  [21] Notification of Final Determination as to Evasion - EAPA Case 15135/7175.

  [22] Notification of Final Determination as to Evasion - EAPA Case 15135/7175.

  [23] Notification of Final Determination as to Evasion - EAPA Case 15135/7175.

  [24] Notification of Final Determination as to Evasion - EAPA Case 15135/7175.

  [25] Notification of Final Determination as to Evasion - EAPA Case 15135/7175.

  [26] Notice of Initiation of Investigation and Interim Measures: EAPA Case 7734.

  [27] Notice of Determination as to Evasion: EAPA Case 7734.

  [28] Notice of Determination as to Evasion: EAPA Case 7734.

  [29] Notice of Determination as to Evasion: EAPA Case 7734.

  [30] Notice of Determination as to Evasion: EAPA Case 7734.

  [31] Notice of Determination as to Evasion: EAPA Case 7204.

  [32] Notice of Determination as to Evasion: EAPA Case 7204.

  [33] CBP, Related Party & Indirect Evasion Data, CY2025.

  [34] U.S. Customs and Border Protection, EAPA Consolidated Case No. 8052 – Notice of Determination as to Evasion, August 25,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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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马荣花,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高级联席合伙人,有20年以上律师事务所工作经验,服务领域主要是民商事争端解决及国际贸易。她曾经手数十件境内民商事争议解决案件及跨境争议解决案件,所涉及的领域包括房地产纠纷、股权纠纷、跨境合同纠纷及金融合同纠纷;经手的国际贸易案件包括中国大陆,美国,欧洲,泰国、韩国、日本、印尼等跨国企业及各类客户,并曾处理钢铁制品、汽车配件、化工产品、日用产品、纸制品等案件,多次帮助代理企业获得理想的结果。多次帮助代理企业获得理想的结果;曾服务过的客户包括陶氏化学、拜耳、巴斯夫、康宁、英力士、英特尔、APP 金光纸业、贵州轮胎、双王集团、固铂轮胎、宝钢集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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