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过去的2026年2月,特朗普加征的芬太尼关税被取消了,但换了个“马甲”又回来了。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关税”本是一种法定义务,现在变成了各国博弈下的“极限拉扯”,中国对美出口企业该如何应对?
德和衡贸易合规法律服务团队谨以本文尝试厘清当前进出口企业在中美贸易间适用的关税政策,并从合规角度提示风险,提出建议。
一、美国关税“大洗牌”始末
2025年1月20日,特朗普第二任期开启,随即点燃贸易战火药桶。不同于第一任期依赖《1974年贸易法》第301条的"传统路径",特朗普此次祭出《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IEEPA)这一"核武器级"法律工具,试图以"国家紧急状态"为由快速推进关税政策。自2025年2月1日起,特朗普政府以"遏制芬太尼危机"为由,宣布对所有中国进口商品加征10%关税,随后加征关税政策不断加码,全球有超过180多个国家/地区对美贸易受到了影响,其中绝大部分适用的是10%的基础关税,而被美国单独列出、适用更高差异化“对等关税"(Reciprocal Tariffs)税率的国家/地区有60多个。
2026年2月20日,美国最高法院的一纸裁决推翻了特朗普政府依据《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征收关税的行为,裁定其无权以“规制”外国财产“进口”为由,绕过国会对相关国家的商品加征关税。
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CBP)表示,将从美国东部时间2月24日起停止征收依据《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IEEPA)开征的关税,但其他加征关税仍将保持;而同在20日,特朗普在最高法院裁决公布后宣布,依据美国《1974年贸易法》第122条,对全球商品加征10%的临时进口附加关税,为期150天,以取代被最高法院认定违法的关税。这是美国自二战以来首次对全球实施无差别基础关税。
二、当前美国对中国加征的关税到底有哪些
本次被废除的仅是特朗普政府以《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IEEPA)为依据加征的关税,主要包括芬太尼相关关税、全球对等关税、转运惩罚性关税等。
除了这些以外,美国对来自中国的进口商品加征的关税依然有效,主要包括:
1. 依据《1974年贸易法》第122条新增的全球临时附加关税,特定行业的某些商品(关键矿物;货币与贵金属;能源及能源产品;美国国内供应不足的自然资源与化肥;农产品;药品及制药原料;电子设备;车辆,含卡车、公交车和乘用车类型);以及航空航天产品以及信息资料、捐赠物品和个人行李可以豁免。
2. 依据《1974年贸易法》第301条对华"战略性产品"加征的关税,适用商品包括电动汽车、太阳能电池、半导体、锂电池、天然石墨、永磁体、部分钢铁产品和铝产品等,覆盖约70%的中国输美商品,税率根据四轮清单(List 1-4)分7.5%-25%不等,上述"战略性产品"为在“非歧视性关税”(NTR税率)和临时附加关税基础上额外叠加的高税率。
3. 依据《1962年贸易扩展法》第232条加征的“国家安全关税”,对来自全球的钢铁产品、铝产品、汽车及零部件加征25%关税,但与122条款关税不叠加征收(即已征232关税的商品免122关税)。
4. 针对特定商品的反倾销/反补贴税,独立于301/232/122条款,可叠加征收。
三、对美出口企业影响分析
(一)关税计算依然复杂
如前所述,对中国输美产品加征的关税名目多样,且存在零散的豁免政策,企业要精准计算适用的关税税率存在较大困难,再考虑到商品编码、原产地确定的准确性问题,中国输美产品关税申报的合规难度加大。
例如,中国出口电动汽车,叠加了最惠国税率、232、301加征税率后,综合税率高达127.5%,但如果错误归类为"非整车",或者错误认定原产地为“墨西哥”适用美加墨自贸协定,均可能造成漏缴高额关税,根据美国的法律也要被处以高额的罚款并补缴税款。
(二) 部分产品竞争力提高
本次关税调整前,中国输美产品即便不适用232、301条款,也要加征30%的关税(20%芬太尼关税、10%对等关税),相对于东盟、欧盟、英国、日本、澳大利亚等国所适用的对等关税来说,高出不少。本次关税调整,抹平了这部分差异,全球统一到10%,对于不受232、301、反倾销、反补贴税影响的中国输美产品来说,成本竞争力提高。
但部分中国出口优势产品如电动车、光伏等,依然受232、301关税影响较大,对美直接出口几乎为零。
(三) 政策变动风险高企
“税收法定”本应是基本原则,但当前全球贸易环境加上特朗普不按常理出牌的行事风格,使得关税政策不稳定性激增,预计未来将持续保持剧烈变动的可能。例如,150天过后,暂行的122关税将何去何从?过往已经缴纳的IEEPA关税是否可以申请退还,如何办理?越来越多的301调查,最终结果如何?
2月26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发表公告称,将调查取消中国永久正常贸易关系(PNTR)在六年内的经济影响,并将于8月21日前公布调查结果。若立法通过,中国商品将不再适用较低的“非歧视性关税”(NTR税率),而是高额惩罚性关税,平均税率可能再跳升35%-40%。
这些都将使以美国为主要市场的中国企业在未来经营中面临极大的不确定性。
(四) 制造业出海窗口仍存在
纵观过去百年,全球制造业经历了从欧美向日本、再向亚洲"四小龙"、再向中国沿海的梯度转移,如今在中美关税博弈背景下,东南亚与南美正成为新一轮产能外迁的重要承接地。这一转移逻辑并非简单的成本驱动,而是地缘政治重构下的供应链安全考量。
当前美国对全球普遍加征关税,依据IEEPA的“转运惩罚性关税”暂停,使得中国制造业企业出海的窗口期继续存在,但不能再延续传统的转口贸易模式。出海企业要面临实质性的供应链与原产地合规问题,以及对出海地治安环境、政策文化、基础设施、劳动力素质等问题的全面适应。
四、贸易合规律师建议
(一)全面审查修订贸易合同
对美出口企业应立即审查并修订外贸合同中的关税、不可抗力等条款,例如明确约定关税政策变动属于不可抗力,或若美国海关对商品归类或原产地认定发生变更导致适用税率高于合同签署时的综合税率,超出部分由买方承担等。
(二) 密切关注最新政策变动
密切跟踪122条款延期投票情况,监控USTR新301调查(半导体、医药、数字服务税)进展,预警PNTR撤销立法动态,以及中国或其他国家对美国政策调整的应对措施,以便于及时调整合规策略。
(三) 全面优化供应链合规架构
将国际贸易合规从"成本中心"转为"战略投资",通过专业律师团队构建"关税筹划-供应链重构-贸易合规"的全链条风控体系,通过专业手段,例如第三国设厂获取原产地法律意见书,申请CBP Binding Ruling锁定HS编码
(四) 市场多元化的合规布局前置
合规不再是“事后补救措施”,而应是前置战略规划。在市场选择、投资决策阶段就应将贸易合规嵌入其中。例如针对欧洲市场,提前完成CE认证和CBAM碳足迹核算;针对中国-东盟、RCEP、美加墨等自由贸易协定覆盖区域,利用原产地累积规则,在出海设厂的同时保留中国供应链核心环节,合规享受优惠税率;针对中东、拉美市场,通过"一带一路"产能合作规避美欧贸易壁垒。
(五) 构建司法化的争议解决通道
对美出口的中国大型企业,可以与美国相关进口商,共同研究IEEPA关税退款方案,盘点2025年2月至2026年2月期间缴纳的20%芬太尼税和对等关税,分析可行的维权路径,建立CBP裁定复议、CIT诉讼、WTO争端解决的立体网络,形成"行政救济-司法诉讼-国际仲裁"的多元化争议解决体系,同时对可能取得的退税收益分配进行协商,将国际贸易合规从被动应对转为主动维权,在不确定性中锁定确定性竞争优势。
作者简介
林倩,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海关业务中心总监、海关法律业务部主任,中国政法大学兼职教授,公众号“老林说法”撰稿人,《老林说法》专著作者,进出口贸易和海关法律业务领域专家型律师。擅长走私犯罪辩护、海关纳税和行政处罚争议解决,以及贸易合规咨询等法律业务。历年执业期间,林倩律师先后为多家跨国公司和国内大型企业,提供了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特许权使用费和转移定价等纳税争议解决的法律服务,为海关行政处罚争议解决提供了法律服务;在棉花、木材、成品油、海产品、动物食品、电子产品和固体废物等商品领域,为低瞒报价格、边民互市贸易、跨境电商和携带违禁品等走私犯罪案件提供了优质的刑事辩护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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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怡,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海关业务中心常务副总监。
擅长业务领域:海关与国际贸易合规、关税争议解决、进出口管制及安全审查、跨境投资与并购、境内外商事诉讼仲裁,擅长就客户疑难问题提供法律、商管、财税、关务一体化解决方案。
拥有法律、财税、英语多重教育背景和近20年国际贸易与进出口合规理论研究与实务经验,曾任海关公职律师,现任上海律协国际贸易与自贸区专业委员会委员,上海政法学院国际法学院兼职教授、山东政法学院兼职教授、青岛市“国际经济特许人才专家”,同时拥有中国注册会计师、ACCA特许公认会计师、高级企业合规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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