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5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预付式消费解释》)正式施行,填补了预付式消费领域司法裁判的细则空白,为消费者与经营者的权利义务划定了清晰边界。北京市某法院审理的叶某与北京某婚介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下称 “本案”),作为《预付式消费解释》施行后婚介服务领域的典型案例,不仅厘清了婚介类预付消费的法律适用要点,更对预付式消费中合同解除、退费认定、经营者违约判定等核心问题作出了司法示范,为该领域的纠纷解决提供了重要参考。
预付式消费作为生活消费领域的常见模式,指消费者预先支付费用,经营者分期或分次提供商品或服务,广泛存在于零售、健身、培训、婚介等诸多行业。婚介服务因服务内容的个性化、履约标准的模糊性,加之多采用一次性预付高额服务费的模式,成为预付式消费纠纷的高发领域。本案中,原告叶某先后与被告签订两份婚介服务合同,预付服务费共计109800元,后因原告认为被诱导消费遂提出退费,被告则以原告单方违约为由拒绝全额退款,双方的争议焦点集中于七天无理由退费的适用条件、经营者违约的认定标准、退费金额的计算依据,恰好契合了《预付式消费解释》的核心规制内容,成为解读预付式消费司法裁判规则的鲜活样本。
本案的第一个核心争议点,是消费者主张的七天无理由返还预付款本金是否成立,这也是《预付式消费解释》的亮点条款之一。《预付式消费解释》第十四条明确规定,消费者自付款之日起七日内请求返还预付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消费者订立合同时已从经营者或其他经营者处获得过相同商品或服务的除外。这一规定赋予了消费者有限的“冷静期”权利,兼顾了预付式消费的交易特性与消费者的反悔权,同时通过除外情形避免权利滥用。
本案中,原告叶某在2025年9月8日支付88000元升级服务费后,次日即提出退费,看似符合“七日内”的时间要求,但法院经审理认定,原告在此前已与被告签订《服务合同》并实际接受了7次约见服务,属于 “订立涉案合同时已从经营者处获得过相同服务”的情形,故未支持了原告依据七天无理由条款主张全额退费的请求。这一裁判要点明确了七天无理由退费的适用前提——消费者系首次接受该经营者的同类预付式服务,对于升级服务、续期服务等后续消费行为,因消费者已实际体验过相同服务,不再享有无理由退费的权利。这一认定既遵循了司法解释的文义规定,也符合预付式消费的商业逻辑,防止消费者利用“冷静期”条款恶意规避合同义务。
在否定七天无理由退费后,本案的核心转向经营者是否构成违约、消费者是否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全额退费。这一问题的判定,体现了司法对预付式消费中经营者履约义务的严格要求,也是《预付式消费解释》强化经营者责任的具体体现。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对方可以解除合同;《预付式消费解释》也通过多条规定明确经营者的履约义务,否定其单方规避责任的行为。
本案中,被告虽抗辩已为原告提供约见服务和课程预约,但其自认于2025年10月底暂停营业,且截至法庭辩论终结仍未恢复经营,更被市场监督管理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法院认定,被告的上述行为属于“以自己的行为明确不履行主要债务”,已构成根本违约,原告据此享有法定解除权,双方均认可的合同解除时间也得到了法院确认。同时,针对双方争议的6月2日约见服务是否属于涉案合同履约内容,法院结合预约时间、原合同约定的服务次数等证据,认定该次约见系履行前一份《服务合同》,涉案合同签订后被告未实际提供任何服务。基于此,法院判决被告全额返还原告88000元服务费,这一裁判结果明确了预付式消费合同解除后,退费金额的核心认定标准为经营者实际履行的服务内容,未履行任何服务的,应全额返还预付款,彰显了“履约方免责、违约方担责”的司法原则。
值得关注的是,本案中被告提供的涉案合同为格式合同,其中约定“原告单方提前终止合同的,被告不予退还已收取的服务费”,原告主张该条款未被提示说明,不应计入合同内容。尽管法院最终以被告根本违约作为裁判依据,未对该格式条款的效力作出直接认定,但结合《预付式消费解释》第九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排除消费者依法解除合同或者请求返还预付款权利的格式条款,人民法院应认定无效。这一司法导向提醒经营者,预付式消费中的格式条款不得过度限制消费者的核心权利,否则将面临条款无效的法律后果,而消费者在面对此类“霸王条款”时,亦可主张其无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此外,本案中被告虽主张原告单方违约应扣除30%违约金,但未举证证明其实际损失,法院亦未支持其主张,这也符合违约金酌减的司法规则,防止经营者通过高额违约金条款变相剥夺消费者的退费权利。
本案作为婚介服务领域预付式消费的典型案例,其裁判思路不仅适用于婚介行业,更对整个预付式消费领域的纠纷解决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也为消费者和经营者划定了行为边界。对于消费者而言,其一,应理性看待预付式消费,尤其是婚介、培训等高额服务费领域,切勿轻信经营者的口头承诺,签订合同前需仔细审查条款,重点关注服务内容、履行期限、退费规则等核心条款;其二,在享受七天无理由退费“冷静期”权利时,需明确该权利的适用前提,升级服务、续期服务等情形并不享有无理由退费权;其三,当经营者出现停业、搬迁、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等违约情形时,应及时收集证据,通过诉讼等方式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费。
对于经营者而言,其一,应严格履行预付式消费合同约定的履约义务,不得通过诱导消费、夸大宣传等方式吸引消费者预付费用,婚介等服务行业更应明确服务标准,避免因服务内容模糊引发纠纷;其二,格式合同的制定应遵循公平原则,不得设置排除消费者解除权、退费权的无效条款,对于违约金、服务费扣除等条款,应作出明确提示说明,同时举证证明实际损失,否则难以得到法院支持;其三,如因经营困难无法继续履约,应及时与消费者协商解决,而非以拖延、拒绝等方式逃避责任,否则将构成根本违约,需承担全额退费的法律后果。
从司法层面而言,本案的裁判体现了《预付式消费解释》的适用精髓,即平衡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强化经营者的履约责任和举证责任,弥补消费者在预付式消费中的信息弱势地位。对于婚介、培训、健身等预付式消费高发领域,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严格审查合同条款的效力、经营者的履约行为、退费金额的计算依据,准确适用《预付式消费解释》和《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作出公正裁判。同时,司法裁判也应发挥指引作用,推动经营者规范经营行为,引导消费者理性消费,从源头上减少预付式消费纠纷的发生。
预付式消费的健康发展,需要司法的有效规制、经营者的诚信履约与消费者的理性维权相结合。本案的裁判不仅为预付式消费纠纷的解决提供了清晰的司法路径,更让经营者明确了“诚信履约是底线”,让消费者知晓了“合法维权有依据”。随着《预付式消费解释》的进一步适用,司法将持续为预付式消费领域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推动形成“经营者诚信经营、消费者放心消费”的良好市场环境。
作者简介:
王卫东,高级联席合伙人
王卫东律师,从事律师工作20多年,服务领域主要集中在民商事诉讼、公司及股东争议、企业法律顾问、婚姻家庭及继承等领域。现在和曾经为航天、船舶、银行系统、专精特新高科技公司、房地产公司及个人提供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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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万新,联席合伙人
刘万新律师,15年执业律师工作经验,20年执业注册会计师工作经历,曾在国有银行、上市公司从事财务工作,熟悉企业财务、税务法规制度,擅长将法律与财务、税务相结合,为企业提供股东纠纷、投融资尽职调查、清算注销等集“法律+财务+税务”于一身的综合顾问服务;为企业家个人提供婚姻继承、家族信托及家族企业传承等财富传承规划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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