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82号)于2026年4月1日起正式生效,恢复了“认证企业”这一信用等级,并同日开始实行新的《海关高级认证企业标准》及《海关认证企业标准》。
自2019年至今,笔者曾先后协助全国数十家生产、报关、贸易等各类企业成功申请或通过复审成为AEO企业,并发表了多篇相关领域的文章。近期收到不少企业朋友关于新认证标准的咨询,特以此文,做出个人解读,并尝试对现有AEO海关高级认证企业、原海关认证企业及想成为认证企业的其他企业提出应对建议。
一、新《高级认证企业标准》主要变化
新标准保持了模式和框架两不变,即“通用标准+单项标准”模式不变,聚焦市场主体反映较为集中的“程序繁琐、标准繁复”等问题,对原标准认证项目进行了较大幅度优化整合,由原来的269项优化整合至94项,缩减约65%,对重复表述、缺乏对应便利化措施、与企业经营实际不匹配的项目进行了删除优化。以下从六个方面梳理新标准的主要变化。
(一)简化培训频次要求
新标准对培训管理进行了结构性调整,从关注培训范围、频次转向关注实效。旧标准要求的培训包括海关法律法规培训、贸易安全培训、危机管理培训、危机处理模拟演练、信息安全和保密意识培训等,不仅明确要求培训内容,还明确要求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负责关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关务负责人、负责贸易安全的高级管理人员的参训次数。
新标准在此方面进行了优化,不再机械设定培训人员、次数,而是要求企业根据业务模式,采取适当方式开展培训,重点在于参训人员了解并掌握在识别并报告可疑事件、防范潜在内部安全威胁以及保障货物、物品安全等方面应做的工作。特别需要提出的是,原标准要求报关代理企业给客户开展培训,新标准做了“反向要求”,即要求收发货人企业对委托代理企业进行培训,在实践中更具有可行性。
培训化繁为简,不代表要求降低,培训体系的实质性运转和培训效果的考核是企业应关注的重点。
(二)提高财务状况标准
新标准在财务状况标准的设定上明显趋严。旧标准仅要求企业提供“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并以资产负债率不超过95%作为单一的财务考核指标,且要求是“无连续5年资产负债率超过95%情形”,允许企业不同年份财务状况波动的发生。
新标准将财务状况标准升级为偿债能力、盈利能力多维度量化指标体系,不再有“无连续5年”的表述,同时要求企业年度每年上传一次。这意味着,海关要对企业财务状况实行动态常态化考核,企业需要每年都能达到财务状况标准的要求,才能保持信用等级,对企业的财务合规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
这对部分从事贸易代理的供应链企业并不友好,因为这类企业的业务本质是提供信用融资,“偿债能力比率”较难达标,而“财务状况标准”为“一票否决项”,只要存在“不达标”情况,则不满足认证要求。
虽然海关为企业提供了过渡缓冲,允许2026年4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实施高级认证复核的企业自行选择是否适用新标准,但企业后续依然要满足新财务状况标准的要求。
(三)强化守法规范标准
除了“财务状况标准”趋严之外,守法规范标准也基本是向更加严格要求的方向调整。新标准将多项守法规范和管理要求的考察期从原来的1年延长至2年,这意味着AEO申请企业需长期保持合规状态,仅1年内短期达标已不再满足“持续合规”的要求。
新标准虽然删除了“对涉税要素申报不规范”的要求,但将追征税款金额纳入考量范围。所谓“追征”在海关执法语境中有明确含义,即因企业违反法律规定造成的少征、漏征税款才实行“追征”。新标准规定,追征税款超过10万元,即视为“守法规范标准”不达标。
在信用核查维度上,新标准进一步强化了信用关联,企业相关人员、出资人、分支机构的失信记录均会影响本企业认证,信用核查维度从企业自身延伸至关联方,真正实现“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此外,新标准单项标准的设定也主要关注相关领域的守法规范情况,还首次将出口管制合规要求明确纳入守法规范指标,增加了对查获率的关注,体现了国家对出口管制合规的日益重视。
总体来说,新标准对守法规范的要求更加严格,这也符合AEO海关认证企业制度建立的初衷:由AEO企业作为配合海关实现全链条贸易安全监管的核心节点,其自身守法规范性理应要求更高。
(四)优化贸易安全标准
AEO认证标准中,贸易安全标准涵盖场所、人员、货物、运输工具、商业伙伴安全等诸多方面。新标准中“贸易安全标准”在保持核心要求的同时,对具体执行细节进行了优化调整。
例如在人员安全管理方面,新标准不再强行要求对来访人员进行身份证件检查,仅要求佩戴身份标识,并由企业内部人员陪同访客进入受控区域;在新员工背景调查方面,新标准明确了调查的具体范围,仅要求“核实其有无涉及安全、进出口或者其他领域的刑事犯罪”。这些调整既降低了企业不必要的管理成本,又体现了对被管理人员的尊重。
在货物安全管理方面,新标准明确规定“七点检查法”仅在装货前实施,解决了原标准规定不明确的问题,不再会出现要求进口企业卸货后再进行集装箱检查的无意义操作。
在商业伙伴管理方面,新标准将管理范围聚焦于境内商业伙伴(包括供应商、客户、货代、运输公司、报关行等),不再强制要求对境外商业伙伴实施同等标准。新标准要求“在签订合同、协议前,审核与进出口活动相关的国内商业伙伴的业务资质以及守法合规等情况,并在执行合同、协议过程中动态关注商业伙伴相关情况”,取消对商业伙伴进行定期检查、在合同/协议中对商业伙伴提出AEO相关要求等高成本、难实现的硬性规定,更加合理。
(五)增加加分项
新标准首次增设了正向激励加分机制,成为本次修订的一大亮点。具体而言,对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设置了国家级绿色工厂或者绿色供应链企业、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等6种情形;对报关企业,设置了中国报关协会全国优秀报关企业等3种情形。经海关确认后,每符合一项可加1分,高级认证企业最多累计加2分,认证企业最多累计加3分。
加分项的设置体现了海关从“刚性约束”向“刚性约束+柔性激励”并重的管理思路转变,为那些在合规基础上追求更高管理标准的企业提供了差异化竞争优势,同时与国家推动绿色发展和专精特新企业的宏观政策导向高度契合。
二、认证企业与高级认证企业标准的差异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恢复了“认证企业”这一信用等级,其认证标准整体框架与《高级认证企业标准》基本一致,主要差异在于对信息系统、视频监控的硬件要求以及财务状况和守法规范的合规要求相对高认企业较为宽松,同时在日常管理中,对于集装箱及运输工具检查、新员工背景调查等不做硬性要求,降低企业达标门槛。
三、不同企业应对之道
(一)现有AEO海关高级认证企业
建议立即核查本轮复认时间节点,若2026年度面临复认,务必第一时间与主管地海关企管部门沟通确认复认时的适用标准,根据适用标准准备复认材料;同时建议提前测算未来三年财务指标,若无法满足新标准要求,可能面临降级风险。
(二)原"一般认证企业"
对2021年11月1日前按照已废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37号)认定为一般认证企业,并且至申请信用状况评估之日无信用等级调整记录的企业,可以在2026年4月30日前,通过"中国海关信用管理平台"向海关申请信用状况评估。这是海关给予原一般认证企业的特殊过渡政策。信用评估状况为"优秀"或者"良好"的,海关直接认定为认证企业,无需重新走完整认证流程。需要特别提醒的是,这一政策窗口期仅剩不到一个月,符合条件的企业务必抓紧最后时间申请。若错过此次评估机会,企业将被归入常规企业管理,未来如需获得认证资格,只能按照《海关认证企业标准》重新申请认证,面临更严格的审核要求。
(三)拟新申请认证的企业
计划申请AEO认证的企业应至少提前半年启动准备工作,切勿仓促申报。新标准虽然进行了优化整合、化繁为简,但最核心的合规要求并未放松,建议有申请认证意向的企业,成立跨部门AEO项目小组,统筹关务、财务、IT、人力等资源,建立完善的风险评估与内审改进机制。如内部专业能力不足,可寻求专业辅导机构支持,确保体系文件、记录留存、现场管理均达到海关认证要求,争取一次性通过认证。拥有加分资格的企业,更应充分利用政策利好,积极提升信用等级,在当前贸易政策不确定性增强的大背景下,取得确定的政策便利。
作者简介:
孙怡,高级合伙人
孙怡,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海关业务中心常务副总监,DHH&DH青岛大区常务副主任。
孙怡律师拥有法律、财税、英语多重教育背景,并曾担任海关公职律师。现任上海律协国际贸易与自贸区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上海政法学院国际法学院兼职教授、山东政法学院兼职教授、青岛市“国际经济特许人才专家”,同时拥有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ACCA特许公认会计师资格。
自从业以来,孙怡律师曾先后为招商局、中外运、中储、中水、翔运、唯品会、海克斯康、鲁抗医药、丰光精密、建邦科技等众多世界500 强、大型央企国企、境内外上市公司等提供涵盖国际贸易、海关、财税合规、跨境投融资等专业内容的一站式综合法律服务,受到客户广泛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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