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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倩:无人机相关物项出口管制的合规与风险防控

2026-05-17

  当前,全球地缘政治格局日趋复杂,地区局部冲突持续,两用物项管控与防扩散早已超越了贸易范畴,成为关乎全球安全稳定和国家利益的关键议题。无人机作为近年来全球应用最广泛、扩散速度最快的军民两用产品,已突破传统民用设备边界,在各类冲突场景中被大规模武器化运用,其核心零部件、高精度载荷更是成为影响地区军力平衡、技术安全的关键物资。我国对无人机及相关物项实施严格出口管制,是立足复杂国际形势的必然选择,既坚守自身国家安全与产业长远发展底线,也彰显维护全球和平、恪守国际防扩散义务的大国担当。

  2025年12月31日,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2026年度《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商务部、海关总署2025年第91号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原有旧版管制条款同步废止。

  两年来,海关缉私部门对两用物项的执法力度逐步加强,据海关网站公布的行政处罚案件数据,两用物项违规出口案件快速上升,其中无人机及零部件的违规出口案件比例也快速上升,据悉,无人机及其载荷、零部件违法出口的走私案件也时有发生。

  一、无人机、无人机载荷及核心零部件、反无人机设备两用物项的出口管制范围

  (一)无人机整机范围

  纳入2026版目录管制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含无人驾驶飞艇),需同时满足超视距可控飞行或具备自主飞行能力,且符合以下任一特性:

  其一,最大续航时间在30分钟(含)至1小时之间,且可在46.3km/h(25节)阵风条件下稳定起飞与可控飞行;

  其二,最大续航时间达到或超过1小时;

  其三,射程或航程达到或超过300km;

  其四,可配备20L及以上气雾剂布撒系统,且具备自主飞行或超视距控制能力;

  其五,配套搭载最大持续功率超过16kW的专用航空发动机;

  (二)专用无人载荷管制范围

  专门适配特定管制无人驾驶航空器的高性能载荷,包括红外成像设备、合成孔径雷达和用于目标指示的激光器,因可直接提升无人机军事侦察、目标锁定、精准作业能力,被单独列入出口管制目录,相关管制要求已正式实施,该规定来自商务部、海关总署等部门2023年第27号公告。商务部、海关总署和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2024年第31号公告《关于优化调整无人机出口管制措施》进一步细化了设备性能限定,强化了参数精准度,核心管控四类专门用于特定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或无人驾驶飞艇的载荷设备:第一类是红外成像设备(参考海关商品编号:8525891110、8525892110、8525893110),其工作波长需在780nm-30000nm之间,且瞬时视场角小于2.5毫弧度;第二类是合成孔径雷达(参考海关商品编号:8526109011),其作用距离需超过5千米,且条带模式分辨率优于0.3米,或者聚束模式分辨率优于0.1米;第三类是目标指示激光器(参考海关商品编号:9013200093),其可在55℃以上高温环境稳定工作,为免温控型,且单脉冲能量大于80mJ、稳定度优于15%、光束发散角小于0.3毫弧度;第四类是高精度惯性测量设备,其航向精度小于2度、姿态精度小于0.5度、分辨率小于0.1度。上述载荷无论单独出口、随整机配套出口,未经许可均不得出口,属于管制范畴。

  (三)核心零部件管制范围

  无人机核心零部件中,可直接用于改装、组装管制无人机,或提升其关键性能的部件,均纳入2026年度《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管制范畴。

  2026版新增明确“专门用于改装有人飞行器为管制无人机的设备及部件”也一并纳入管控。常规列入管控的核心部件包括最大持续功率超过16kW的专用航空发动机、高精度飞控自动驾驶仪、陀螺稳定平台、高性能飞行控制芯片、比例误差小于0.25%的加速度计、抗干扰远程通信模块、高精度导航模块,以及专门用于组装管制无人机的特种结构材料。以及额定漂移率小于0.5°/h的陀螺仪、红外成像设备等无人机载荷。

  (四)反无人机设备管制范围

  2023年7月31日,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国防科工局、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联合发布2023年第27号公告,正式将包括特定高性能反无人机系统在内的一系列具有特定技术参数的无人机相关物项纳入出口管制范畴。

  自2026年起,反无人机设备正式纳入年度两用物项常规管制目录,不再仅依托专项公告实施管控,同时明确并非全品类反无人机设备均受管制,仅针对具备远距离干扰、高功率打击能力的高性能设备落实出口管制要求,具体包括干扰范围大于5千米的反无人机电子干扰设备,以及专门用于反无人机系统的输出功率大于1.5千瓦的高功率激光器,原有专项公告细则与2026版目录内容存在冲突的,统一以2026年度现行两用物项目录为准。

  2026版目录明确划定了受管制反无人机设备的性能标准,满足任一标准即纳入管控范围,其中有效干扰范围大于5千米、具备远距离无人机信号压制、驱离及迫降功能的反无人机电子干扰设备,以及专门用于反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输出功率大于1.5kW且具备无人机硬摧毁与损伤能力的反无人机高功率激光器,均属于管制范畴,未达到上述性能标准的普通低功率、短距离反无人机设备,暂不列入2026版目录管制范围。该管制标准中的反无人机电子干扰设备性能要求,与商务部、海关总署等部门2023年第27号公告里的相关出口管制要求一致。

  二、两用物项出口许可证申请及出口申报流程

  我国对两用物项出口实行许可前置制度,未经商务部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口管制范围内的无人机、相关零部件、载荷及反无人机设备。出口经营者首先需确认拟出口物项是否属于管制范围,可查看商务部及海关总署发布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以及商务部相关临时公告,或者通过中国出口管制信息网获取相关信息。全流程分为许可申请、审核发证、海关申报三大核心环节,许可申请需在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中提交真实有效的电子材料,全程无纸化操作,仅敏感物项出口等特殊情况需寄送纸质材料,业务资料留存期限不少于5年。

  (一)两用物项出口许可证申请流程

  在两用物项出口许可证申请流程中,首先要完成前期合规判定:出口企业需逐一对标2026年度《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以及《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重点核查2026年新增管制的三类物项。判定时可对照目录进行检索、查找,将相关物品与目录中的描述进行比照、验证,也可在中国出口管制信息网页面左侧功能栏的“两用物项查询”中,输入商品及技术名称进行查询;同时需注意,若经查询商品编码未在目录中,也需依照物品的实际成分进行判定,精准确认产品是否属于管制范围。无法精准判定的,需通过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提交咨询申请,提供产品技术说明书、第三方检测报告、实际用途说明等材料,由主管部门出具官方判定意见,严禁自行主观判定,尤其针对新增航程、布撒系统、改装部件类物项,务必逐项核对参数。

  接下来要准备申请材料:企业需提交完整真实的申请材料,包括企业营业执照及合法出口经营资质证明、法定代表人及经办人身份证明、正式出口合同或协议副本、物项技术参数与权威检测报告、最终用户及最终用途证明文件、合规承诺书,以及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补充材料;若申请通用许可,还需额外提供内部合规制度运行说明、过往合规出口记录等材料。

  然后进行线上提交申请:通过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出口管制模块)在线填写《两用物项出口许可申请表》,上传全部电子材料,选择单项许可或通用许可,其中单项许可有效期1年,适用于单次单一用户出口,通用许可有效期3年,适用于多次固定用户出口,申请表中产品参数须与2026版目录、检测报告完全一致。

  之后是主管部门审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相关规定,商务部自受理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涉及重大安全风险、高风险国别或反无人机等敏感物项的,会同外交、海关、军工等部门联合审查,必要时开展专家技术鉴别、最终用户实地核查,专项审核时间不计入办理期限;审核通过的,颁发两用物项出口许可证;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具体理由。

  最后是许可证变更与换领:许可证载明的物项种类、技术参数、目的国、最终用户、最终用途等关键信息变更的,需重新申请许可;非关键信息(如运输方式、报关口岸)变更的,可申请换领许可证,主管部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严禁擅自变更许可内容出口。

  (二)出口申报与海关通关流程

  结合2026年度两用物项出口管制与海关规范申报要求,根据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相关出口业务需严格遵循申报准则:出口报关时,需在报关单中准确填报两用物项管制编码、许可证编号、标准产品名称、对应全项技术参数、最终用户及实际用途等核心信息,且不论相关物项是否在目录中明确了海关商品编号,只要符合物项描述,均需办理许可证;针对反无人机设备,还需如实填报有效干扰范围、设备输出功率等关键性能指标。此外,出口经营者还需全面分析出口物品的潜在用途,评估其被用于军事目的的可能性,并提供技术参数、最终用户信息等佐证材料,签署书面承诺明确所出口物项不会被用于提升军事实力,全程确保单证相符、单货相符、证货相符,建立内部合规制度保障各环节符合管制要求。申报数量、各项规格参数必须与两用物项出口许可证、2026年度《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载明内容完全一致,严禁出现数量溢短装、参数瞒报漏报、品名伪报等违规情形。

  在提交许可证件环节,需向海关提交纸质或电子两用物项出口许可证,海关对物项属性、许可证有效性、申报信息与2026版目录的匹配度进行核验,必要时开箱查验实物技术参数,反无人机设备、长航时无人机属于2026年度重点查验品类,将实行逢疑必查。上述品类涉及国家安全与利益维护,根据相关出口管制规定,干扰范围大于5公里的防无人机电子干扰设备、满足特定技术指标的长航时无人机等均在管制范围内。

  三、最终用户(交易对象)及最终用途审核核心要求

  最终用户与最终用途审核是两用物项出口管制的核心防线,依据2026版管制规则,主管部门实行穿透式审核,禁止向敏感用户、违规用途出口管制物项,反无人机设备因敏感等级更高,审核标准更为严格,企业需履行全面尽职调查义务,严禁放任或隐瞒风险。

  (一)最终用户审核要点

  在最终用户审核环节,首先要进行主体资质筛查:需核查最终用户的工商信息、经营范围、注册背景,排查其是否为军事机构、军工企业、涉恐组织,是否列入联合国制裁清单、我国不可靠实体清单、出口管制管控名单。例如2025年1月2日,我国将28家美国军工企业列入出口管制名单,禁止出口军民两用物项;同日将洛克希德・马丁公司及9家美企列入不可靠实体清单;2025年3月4日,将莱多斯公司等15家美国实体列入出口管制管控名单,2025年4月10日将护盾人工智能公司等6家美国企业列入不可靠实体清单。涉及中间商交易的,必须穿透核查实际最终用户,禁止仅凭中间商信息办理许可,反无人机设备严禁向战乱地区、军事关联主体、高风险管控实体出口。2026年2月24日,商务部的11号公告和12号公告,将三菱重工等20家日本的军工企业列入管控名单,将斯巴鲁等20家公司列入关注名单。

  其次要进行交易背景核实:需核实最终用户的经营实力、过往采购记录,排查是否存在关联军事主体、疑似代理军采等情形;对高风险地区、陌生客户,要求提供所在国政府机构认证的主体资质证明,必要时通过驻外机构核实信息真实性,杜绝向空壳公司、不明身份主体出口。

  还要明确禁止性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相关规定,最终用户存在涉嫌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恐怖活动、军事用途,或被主管部门采取交易限制措施的,一律不予许可;已获许可的,需立即中止出口并交回许可证,不得继续执行交易。出口经营者若知晓或被通知相关最终用户存在上述风险,需严格执行该规定,主动向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反馈相关情况。

  (二)最终用途审核要点

  在最终用途审核环节,首先要进行用途真实性核查:需要求最终用户出具书面最终用途证明,明确物项仅用于民用领域,比如航拍测绘、物流运输、电力巡检、农业植保、场馆安防、机场防护等,反无人机设备需明确用于民用安防、关键基础设施防护,严禁用于军事侦察、目标锁定、武器搭载、集群作战、军事安保等军事用途,严禁用于大规模杀伤性武器运载、扩散相关活动。

  其次要明确用途变更约束:最终用户需承诺未经我国主管部门书面许可,不得擅自改变用途、不得向第三方转让物项;企业需在出口合同中明确用途违约条款,约定违规转让或改作军用的违约责任,必要时跟踪后续使用情况,确保物项全程合规使用。

  还要履行全面管制义务:即使物项未列入2026版管制目录,若企业明知或应当知道将被用于军事、扩散、恐怖目的,仍不得出口,需主动终止交易并上报主管部门,这是出口企业的法定义务,否则将依法受到行政处罚。

  四、出口目的国风险与军品交叉风险防控

  (一)出口目的国风险分级与管控

  在出口目的国风险分级与管控方面,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安全、防扩散义务、国际制裁、地区局势等因素,对出口目的国进行风险等级划分,依据2026年同步更新的高风险管控国别与实体清单,实施差异化管制措施,对高风险国家和地区出口申请将从严审核,甚至禁止出口,反无人机设备原则上禁止向高风险国别出口,2026年度新增重点管控对象,需额外强化穿透式审核。

  高风险国别包括受联合国安理会制裁、国际社会重点管控的国家和地区,比如索马里、朝鲜、伊朗、古巴等,具体可参考联合国安理会制裁名单及相关机构发布的高危地区名单,此外存在战乱、恐怖主义泛滥、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风险的国家,以及与我国存在安全利益冲突的地区也属于高风险国别,此类国别出口申请极易被驳回,即使获批也会全程重点监管。

  中风险国别指地缘政治敏感、政局不稳定、军事管控严格的国家,向此类国家出口需额外提供完整的最终用户担保、用途承诺及第三方核查材料,严禁转口至高风险地区。

  (二)涉及军品的交叉风险

  在涉及军品的交叉风险方面,无人机及反无人机领域极易出现两用物项与军品管控交叉的风险,二者监管主体、许可流程、法律责任完全不同,需精准区分、严禁混淆。

  军品范围指明确列入《军品出口管理清单》的军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军用反无人机装备,包括侦察攻击无人机、电子战无人机、军用舰载无人机、武器搭载型无人机、军用反无人机系统等,无论性能参数,均属于军品范畴,而非2026版目录中的民用两用物项。

  二者的监管差异在于,军品出口需向国防科工局申领军品出口许可证,而非商务部两用物项许可证,监管更严苛,中国军品出口实行专营制度,禁止民用企业擅自经营;两用物项无人机、反无人机设备若被改装、适配武器系统,立即转化为军品,无证出口将触发更严重的法律责任。

  核心风险点在于,部分民用高性能无人机、反无人机设备可快速改装为军用装备,企业需防范客户以民用名义采购,实际用于军事改装、武器搭载;同时严禁在两用物项出口中,夹带军品零部件、配套军事技术,避免触碰军品出口红线。

  五、违规出口的行政与刑事法律风险

  违规出口无人机、反无人机相关物项会面临行政和刑事两方面的法律风险,这些风险会给企业和相关人员带来严重的后果。

  (一)行政法律风险

  首先是行政处罚的罚款,从2023年和2024年的出口管制执法案例来看,未经许可就擅自出口、超出许可范围出口,或是通过拆分货物、伪报货物品名、变造相关文件等方式规避管制,都是海关缉私部门重点查处的违规情形。如果有这些违规行为,首先会被给予警告,同时违法所得会被没收;要是违法经营额在50万元以上,还会被处以违法经营额5倍到10倍的罚款;如果违法经营额不足50万元,也会被处以50万元到500万元的罚款。根据统计,2023年全国各级海关至少公布了61份涉及出口管制的行政处罚决定,2024年上半年就有46起,2024年全年更是达到了113份,2025年的数据比2024年还要大幅上升。

  除了罚款外,还会面临资格惩戒,比如被责令停业整顿,甚至被吊销出口经营资格;相关的许可申请在5年内都不会被受理,直接责任人员在5年内甚至终身都不能从事两用物项出口相关的活动;同时企业的违规信息会被纳入信用记录,实施联合惩戒,各类进出口业务的办理都会受到限制。

  (二)刑事法律风险

  刑事方面的风险比行政风险要严重得多:

  第一种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如果没有取得许可证就出口管制类的无人机、反无人机设备及相关物项,并且采取伪报、瞒报、藏匿、伪装、偷运等方式出口的,情节严重的会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要是情节特别严重,会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同时还要缴纳罚金。

  第二种是骗取出口退税罪,出口两用物项如果采取伪报品名的方式出口,将没有退税或者低退税率的,报成高退税率的商品,可能涉嫌出口骗退税罪,被海关缉私部门立案侦查,与走私罪数罪并罚。

  第三种是洗钱罪,出口两用物项的走私案件,少数情况有可能走私人为了掩饰、隐瞒走私所得的来源与性质,故意转移资金,可能构成自洗钱罪,但这种情况比较少见。

  综上,无人机、反无人机相关物项的出口管制,是维护国家安全、履行国际防扩散义务的重要举措,也是企业跨境经营不可逾越的法律红线。相关企业需要建立从产品判定、客户审核、许可申请、出口申报到后续跟踪的全流程内部合规体系,安排专人负责学习管制政策、排查相关风险,定期开展合规自查;对于边界模糊、风险较高的业务,尤其是反无人机设备的出口,要主动咨询主管部门或专业机构,千万不能抱有侥幸心理。只有严格遵守管制规则、规范操作流程、严控各类风险,才能在拓展业务的同时做到合规经营,实现两者的平衡。

  作者简介:

  林倩,高级合伙人

  林倩,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海关业务中心总监、海关法律业务部主任,中国政法大学兼职教授,公众号“老林说法”撰稿人,《老林说法》专著作者,进出口贸易和海关法律业务领域专家型律师。擅长走私犯罪辩护、海关纳税和行政处罚争议解决,以及贸易合规咨询等法律业务。历年执业期间,林倩律师先后为多家跨国公司和国内大型企业,提供了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特许权使用费和转移定价等纳税争议解决的法律服务,为海关行政处罚争议解决提供了法律服务;在棉花、木材、成品油、海产品、动物食品、电子产品和固体废物等商品领域,为低瞒报价格、边民互市贸易、跨境电商和携带违禁品等走私犯罪案件提供了优质的刑事辩护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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