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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思安:简评衍生品新规及对衍生品纠纷司法裁判的影响

2026-05-21

  引言

  2026年5月13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审议通过了《衍生品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证监会令第234号,以下简称《办法》),并于5月14日正式公布,自2026年11月16日起施行。

  这部规章是证监会监管领域内首部专门针对衍生品交易的部门规章,其出台标志着我国场外衍生品市场“无专门上位法、监管规则分散”时代的终结,进入了统一、规范、透明的新发展阶段。该《办法》不仅是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以下简称《期货和衍生品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关键举措,更将为衍生品市场的长远健康发展奠定坚实的制度基础。

  本文旨在梳理《办法》的核心要义,并重点探讨这一新规将如何影响未来衍生品交易纠纷的司法裁判逻辑与尺度。

  01、新规核心内容

  《办法》共七章五十六条,系统构建了覆盖“交易结算-交易者-经营机构-市场基础设施-监管执法”的全链条监管框架。其核心监管思路可概括为“划清边界、明确功能、严防风险、保护交易者”。

  首先,明确监管适用范围与市场定位。《办法》将其适用范围精准界定为证监会依法监管的衍生品交易场所(如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的衍生品板块)和衍生品经营机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组织开展的衍生品交易及相关活动。银行间市场及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机构组织的柜台衍生品市场则不适用本办法,体现了差异化监管的思路。所规范的“衍生品交易”特指期货交易以外的互换合约、远期合约和非标准化期权合约及其组合,即通常所说的“场外衍生品”。在功能定位上,《办法》开宗明义,支持衍生品市场发挥管理风险、配置资源、服务实体经济的功能,明确鼓励利用衍生品进行套期保值等风险管理活动,支持开发满足中长期资金风险管理需求的衍生品,同时依法限制过度投机行为。这一表述为市场发展定下了“服务实体、管理风险”的主基调。

  其次,划定清晰的行为“红线”。《办法》第四条及后续条款明确禁止通过衍生品交易实施一系列违法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操纵市场、内幕交易、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违规减持、违反《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短线交易、利益输送,以及通过衍生品交易违规持有证券、基金份额、期权权益等。尤为值得关注的是第十六条对股权类衍生品的严格限制:上市公司及其股票在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不得开展以自身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为标的的衍生品交易;衍生品经营机构也不得与上述公司的持股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以及减持限售主体开展此类交易。这一规定直接封堵了利用衍生品工具进行变相减持、绕道减持或实施内幕交易的路径,被业界视为“最严股权衍生品禁令”。

  再次,强化交易者保护与经营机构监管。在交易者适当性方面,《办法》确立了“专业交易者”标准,原则上将普通散户排除在场外衍生品交易之外,但为从事套期保值等风险管理活动的实体企业提供了豁免通道。同时,严格实行账户实名制,禁止出借或借用账户。对于衍生品经营机构,《办法》设立了明确的准入门槛,要求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申请开展衍生品交易业务,需满足最近六个月净资本持续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等条件。此外,还要求机构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和合规制度,并将衍生品交易业务与存在利益冲突的其他业务进行有效隔离。

  最后,夯实市场基础设施与数据监控。《办法》专章规定了衍生品交易场所、结算机构和交易报告库等市场基础设施的职责。其中,建立统一的衍生品交易报告库并实现与证券期货市场的数据共享和跨市场监测监控,是提升监管穿透能力、防范系统性风险的关键举措。这意味着一笔以某上市公司股票为标的的场外期权交易,其信息将被集中报告,并与该股票在现货市场的交易数据联动分析,极大增强了监管发现异常交易和违规行为的能力。

  02、新规对衍生品纠纷司法裁判的影响

  在《办法》出台前,衍生品纠纷的审理主要依赖《民法典》合同编的原则、行业自律规则(如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中国证券期货市场衍生品交易主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即SAC协议)以及法官在个案中对公平原则和风险分配的理解。

  由于缺乏高位阶、系统化的监管规则,司法实践中对许多关键问题的裁判尺度并不统一。《办法》的施行,将为司法机关审理此类纠纷提供权威、明确的规则依据,预计将从以下几个方面重塑司法裁判的逻辑:

  1. 为认定交易效力与合同性质提供直接法律依据

  以往,在衍生品交易纠纷中,交易是否有效、合同性质如何认定是首要争议焦点。例如,未经许可的机构开展的衍生品交易,其合同效力常受挑战。《办法》作为部门规章,虽不能直接作为认定合同无效的依据,但其明确的行政许可条件(如净资本要求)和禁止性规定,将成为法院判断交易是否违反金融安全、市场秩序等公序良俗的重要参考。对于明显规避《办法》准入规定的交易,其法律效力将面临极大不确定性。

  更重要的是,《办法》对“套期保值”的鼓励和对“过度投机”的限制,为法院在个案中穿透审查交易真实目的提供了政策指引。在过往纠纷中,一些企业以套期保值为名行投机交易之实,亏损后常以对方未充分揭示风险或交易不符合套保原则为由主张权利。《办法》实施后,法院在审理时,可能会更深入地审查交易者的内部决策程序、风险管理制度以及与现货风险的匹配程度,从而更准确地界定交易性质,这会影响过错划分和损失承担。

  2. 细化并强化“适当性义务”的司法审查标准

  “卖方有责”是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核心原则,在衍生品纠纷中,金融机构是否履行了“了解客户、了解产品、适当销售”的适当性义务,是审理的核心关键。《办法》第二十四条等条款明确要求衍生品经营机构充分了解交易者情况、评估风险承受能力、充分揭示风险,并对拒绝提供信息的交易者拒绝服务。

  这为司法裁判提供了更具体的标尺。未来,法院在审查金融机构是否尽到适当性义务时,将不仅仅看是否签署了风险揭示书,而是会依据《办法》要求,综合审查:

  ◈评估的全面性:是否对交易者的财务状况、投资经验、风险偏好、交易目的(尤其是区分套保与投机)进行了实质性评估。

  ◈风险揭示的充分性:对于《办法》所警示的复杂结构产品、高杠杆风险、以及禁止性行为(如变相减持)的法律后果,是否进行了特别、明确的告知。

  ◈匹配的审慎性:是否将高风险、结构复杂的衍生品销售给了风险承受能力不足或交易目的不匹配的客户。

  金融机构若不能提供完整证据链证明其已履行上述义务,将很可能在纠纷中承担不利后果。

  3. 明确保证金和平仓等核心环节的合规要求,影响过错认定

  保证金交易和平仓是衍生品交易风险爆发的集中环节,相关纠纷占比很高。《办法》对这两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

  保证金管理:《办法》要求以保证金等方式进行履约保障,并规定保证金形式、逐日盯市管理以及安全存管的要求,特别强调保证金应优先用于结算,挪用需经对手方同意并报告。这为司法实践中判断保证金条款的公平性、计算方式的合理性以及机构是否存在挪用等过错行为,提供了明确的合规基准。若金融机构的操作不符合《办法》的上述规范,在纠纷中很可能被认定为存在程序瑕疵或过错。

  平仓操作:虽然《办法》未详细规定平仓的具体程序,但其强调的公平、诚信原则以及交易场所和经营机构的内部风控要求,将支持司法实践中的一贯立场:金融机构在实施平仓前,必须履行有效的通知义务;平仓的时机、方式和价格应当合理,避免恶意或过度平仓。未来,法院可能会参考行业协会依据《办法》制定的更细化的业务指引,来评判平仓行为的合理性。

  4. 为“损失认定”与“过错划分”提供关键参考

  在衍生品交易导致穿仓(客户亏损超过保证金)等重大损失时,损失如何计算、各方过错如何划分是争议焦点。《办法》关于禁止操纵市场、内幕交易、违规减持等行为的规定,为认定交易本身的违法性及由此导致的损失责任提供了直接依据。例如,一旦查明交易是为实施违规减持而设立,则该交易可能被认定为无效或可撤销,相关损失分担将完全不同于正常的市场风险所致损失。

  同时,《办法》对经营机构内部控制、风险隔离、从业人员行为规范的要求,也将成为法院判断机构方是否存在过错、其过错与损失扩大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重要考量因素。例如,如果损失部分源于机构内部岗位混同、风险监控失效,机构则需承担相应责任。

  5. 对跨境与复杂衍生品纠纷的法律适用提供指引

  随着金融市场开放,涉及跨境衍生品(如挂钩境外标的的衍生品)的纠纷日益增多。《办法》虽然主要规范境内市场,但其体现的“交易者保护”、“风险穿透监管”、“打击违法违规”等强监管原则,可能影响法院在审理涉跨境衍生品纠纷时的价值取向。例如,在适用境外法律(如香港法)审理案件时,境内交易者仍可依据《办法》所体现的公共政策或强制性规定,主张某些境外格式条款或交易安排因违反境内核心监管原则而无效或不应适用。

  03、司法裁判趋势展望

  结合《办法》的出台和近年来的司法实践,未来金融衍生品纠纷的裁判预计将呈现以下趋势:

  第一,裁判依据从“协议约定为主”转向“监管规则与协议并重”。过去,SAC协议等合同文本是裁判的主要依据。未来,《期货和衍生品法》和《办法》构成的监管法律体系,将与合同约定共同成为裁判的基石。法院将更主动地运用监管规则来解释合同条款、填补合同漏洞、认定违规行为。

  第二,司法审查更加“穿透化”和“实质化”。最高法院在金融审判中强调“穿透式审判理念”,这与《办法》的监管精神高度契合。法院将不再局限于交易表面的合同文字,而是穿透核查交易的真实目的、资金流向、风险实质以及是否违反监管禁令(如为上市公司大股东变相减持提供通道)。对于名为“衍生品交易”实为“融资借贷”或“违规套利”的结构,将按照其实质法律关系进行处理。

  第三,对金融机构的合规举证责任要求更高。在“卖者尽责”的司法导向下,金融机构需要对其销售行为的全程合规性承担更重的举证责任。这要求机构必须完善从客户准入、产品设计、销售推介、持续风险管理到纠纷处理的全流程留痕,建立能够经受司法审查的完整证据链。

  第四,专业化审判机制将进一步强化。北京、上海、成渝金融法院等专业审判机构,在审理复杂衍生品纠纷方面已积累经验。随着《办法》实施带来更多的新类型、专业化纠纷,这些专业法院的作用将更加凸显。上海金融法院首创的“金融市场案例测试机制”,为前瞻性解决衍生品市场重大法律争议提供了创新路径,未来可能被更多借鉴,以实现“审理一案、治理一片”的效果。

  结语

  《衍生品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颁布,是我国衍生品市场法治化进程中的关键一步。它不仅仅是一部监管规则,更是未来一段时间内塑造市场行为、界定各方权责的“基本法”。对于司法裁判而言,《办法》的意义在于提供了一套清晰、权威的标尺,使得长期以来在衍生品纠纷审理中一些模糊的地带得以明晰,一些争议的裁判标准得以统一。

  新规实施后,市场参与各方,尤其是衍生品经营机构,必须迅速适应从相对宽松的“协议自治”到严格“合规监管”的环境转变,全面梳理业务流程,升级风控系统,确保业务开展与《办法》要求无缝对接。对于交易者,尤其是实体企业,应充分利用《办法》对套期保值的支持政策,建立规范的内部决策和风险管理体系,合法合规地运用衍生品工具管理风险。

  作者简介:

  李思安,合伙人

  李思安律师,香港中文大学法学硕士,北京德和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股权业务部主任、公司法业务中心常务副总监。

  李思安律师专注于金融、商事争议解决及商事犯罪辩护,于全国各级法院和各大头部仲裁机构代理了众多以公司为主体的证券类、公司股权类及金融资管类商事纠纷案件,累计标的金额超百亿,擅长处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通过专业化、精细化的刑事辩护,李思安律师代理的众多商事犯罪辩护案件亦取得了撤案、不起诉或缓刑、重罪轻刑等良好辩护效果。

  在非诉领域,李思安律师参与了多家知名房地产企业、互联网企业、教育企业的境内外上市、上市公司收购、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私募投融资等商事交易非诉法律服务项目,并为上市公司公司治理、证券合规等事务提供日常法律服务。

  李思安律师曾分别就职于香港外资所、中资投行及顶级红圈所,取得了香港证监会6号牌照(企业融资)持牌代表资格,并担任深圳市律协常见型犯罪辩护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和前海律工委证券争议解决中心委员等社会职务。

  擅长领域:证券及金融资管类商事法律服务、涉港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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