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视点

于小强:外贸企业涉“异地数据买卖”的法律风险与合规建议

2026-05-25

  引言:从南京江宁经济开发区案例看企业面临的隐形法律风险

  2026年4月20日,中央纪委办公厅公开通报了南京市外贸数据造假问题。其中,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在2018年至2025年6月期间,长期使用大额财政资金“购买”异地出口数据,以完成外贸考核指标、争取排名位次。尽管巡视、审计多次指出异常,有关部门多次发出预警,南京市商务局仍监管缺位,整改流于形式。

  这一事件的直接责任主体虽然是地方政府及商务部门,但其背后隐藏着一条完整的“买单—卖单”灰色产业链。在这条链条中,物流公司、运输企业、货代公司、报关行等市场主体,若参与异地出口数据的买卖、变更加抬头、提供虚假单证等行为,将面临极为严峻的行政与刑事法律风险。

  一、行政法律风险:从罚款到吊销执照的多重处罚

  行政处罚是企业在这类案件中首当其冲面临的风险。一旦被海关、税务、市场监管部门查处,企业将面临多维度的行政处罚,轻则罚款、没收违法所得,重则降级、暂停业务乃至吊销经营资质。

  (一)海关行政处罚:统计准确性是第一道红线

  在“买单出口”操作中,如果运输公司、货代或报关行将异地真实出口货物的报关单、舱单、提单抬头变更为南京本地的空壳公司,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进出口货物的启运地、运抵地、最终目的地或者其他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将根据影响后果受到相应处罚:

  1. 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的:实践中,变更抬头直接导致出口货物的“境内货源地”统计失真。例如原本属于广东、浙江的出口业绩被计入江苏南京。对此,海关可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虽然单笔罚款金额看似不高,但鉴于此类操作往往持续多年、涉及成百上千票报关单,海关可逐票累计处罚,累积金额不容小觑。

  2. 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的:若被嫁接的货物属于管制类商品(如两用物项、敏感物项),而抬头公司不具备相应资质,则处货物价值5%以上30%以下罚款。

  3. 影响国家税款征收或出口退税管理的:这是风险最高的情形。如果变造抬头的同时伴随伪报价格、税号,或为骗取退税提供便利,处罚将骤升至漏缴税款30%以上2倍以下,或申报价格10%以上50%以下罚款。

  此外,依据该条例,企业违法所得的,一律没收。这意味着,运输公司或货代从中介处收取的“数据服务费”、“卖单费”将全部被追缴。

  (二)税务行政处罚:骗税风险的连带责任

  虽然直接骗取出口退税的主体通常是空壳外贸公司,但提供虚假单证的运输、货代企业同样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在规定期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

  如果运输公司明知本地空壳公司无真实货物交易,仍配合出具与实际运输业务不符的提单、运单,帮助其构造虚假贸易链条以申报退税,税务机关完全有权将运输公司认定为“骗取出口退税的帮助方”,并对其处以罚款及暂停退税资格的处罚。对于以运输为主营业务的企业,一旦被暂停出口退税服务资格,无异于业务“停摆”。

  (三)市场监管及行业处罚:失信与吊销的严重后果

  除海关、税务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样可以介入。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及各地联合惩戒备忘录,参与统计造假、提供虚假单证的行为,可被认定为“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行政许可、行政审批”,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一旦被列入“黑名单”,企业将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被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

  对于情节严重、屡罚不改的企业,市场监管部门可依据《公司法》及《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提交虚假材料”为由,直接吊销营业执照。

  二、刑事法律风险:从商业违规到牢狱之灾的致命一步

  在买单出口、卖单冲量的灰色链条中,运输、货代、报关企业极易触犯以下多项刑事罪名。

  (一)配合出具虚假单证:提供虚假证明文件风险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构成此罪。虽然运输公司、货代并非典型的中介组织,但在外贸领域,报关行、货代出具的报关单、提单、运单具有证明贸易真实性的功能。司法实践中,对于报关行、货代公司长期、规模化出具虚假外贸单证的行为,司法机关通常依据行为人的主观明知程度与共谋情况进行定性。若证据无法证明其与骗税公司存在“紧密共谋”,法院往往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独立定罪;反之,若行为人明知他人将利用虚假单证骗取出口退税,则可能以骗取出口退税罪共犯论处,刑罚幅度显著加重。

  此外,非法出售海关报关单证的行为还可能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2024年两高《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已明确将货代、报关等中介组织纳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规制范围,为企业合规风险防控提供了清晰的司法指引。

  (二)规模化倒卖报关数据:非法经营风险

  若运输、货代企业长期、规模化地买卖出口报关数据、外贸单证,将此作为一项“业务”专门服务于地方冲外贸指标,严重扰乱外贸管理秩序和海关统计秩序,可能被认定为违反国家规定,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开具“货不对板”运输发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风险

  为匹配虚假的外贸业绩,运输公司可能需要为空壳公司开具与实际运输服务不符的增值税发票(例如,运输路线为广东至海外,但发票显示为南京至海外);或者介绍其他公司虚开。这是“买单出口”链条中极为常见的配套操作。虚开税款数额10万元以上的,即立案追诉。数额较大(50万元以上)、巨大(500万元以上)的,分别面临3-10年、10年以上乃至无期徒刑。该罪名是目前税务领域最严厉的刑事罪名之一。

  (四)为骗税提供虚假单证:骗取出口退税共犯风险

  如果企业明知空壳外贸公司将嫁接的出口数据用于申报出口退税,仍然提供虚假运输单证、报关单证,则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的共犯。即便企业没有直接去申报退税,但只要主观明知、客观帮助,即成立共同犯罪。数额较大(10万元以上)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50万元以上)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500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五)协助隐匿经营收入:逃税罪共犯风险

  出售出口业绩的实际货主(如广东、浙江的小微企业),通过售卖出口数据隐匿了部分经营收入,未依法申报缴纳税款。如果运输公司或货代在明知或应知的情况下,协助其完成该隐匿收入的出口单证操作,可能构成逃税罪的帮助犯。

  三、企业合规防线:客户审查、内部禁令与主动披露

  面对上述法律风险,任何曾参与或可能参与外贸数据交易的企业,都应当立刻行动起来,从业务规则、客户审查、内部管理、风险处置四个层面搭建合规防线,及时切割风险,避免小隐患演变成大危机。

  (一)建立业务红线:三类业务绝对禁止

  企业应当在内部制度中明确划定不可触碰的业务红线,对三类业务直接予以全面禁止:一是禁止参与任何形式的买卖出口数据、变更报关/运单抬头、“移单冲量”的操作,无论对方给出的服务费有多高,都不得承接此类业务;二是禁止为无真实货物对应交易的客户出具任何形式的提单、运单、报关单等单证,严格做到单证内容与实际货物、实际运输路线完全一致;三是禁止在没有真实服务的前提下,为客户开具与实际业务不符的增值税发票,也不得介绍其他企业为客户虚开发票。

  (二)强化客户尽职调查与交易背景审查

  在开展每一笔新业务前,企业都要对客户的经营资质、业务真实性进行充分核查:一方面要核实客户是否具备对应品类货物的进出口经营权,确认客户出口货物的真实来源、真实出货地,要求客户提供对应的采购合同、货物凭证;另一方面要重点关注客户要求变更单证抬头、调整启运地信息的异常要求,遇到此类要求必须要求客户给出合理解释,留存相关沟通记录与证明材料,对无法说明合理性的要求直接予以拒绝。

  (三)完善内部管理制度与员工培训

  企业要建立层层把关的业务审批流程,对涉及单证出具、发票开具的环节设置双人复核、负责人审批机制,避免员工为了个人业绩违规操作。同时要定期组织全体业务人员、管理层开展专项合规培训,清晰告知买卖出口数据相关操作的法律后果,明确违规操作的内部追责制度,让合规要求落实到每一个业务环节。

  (四)主动切割风险:历史问题的“断舍离”

  对于已经存在的历史违规业务,企业不能抱有侥幸心理选择隐瞒,应当尽快梳理所有存量业务,排查出涉及数据买卖、单证不实的业务,及时停止相关合作,对留存的违规材料统一归档管理。对于情节较轻、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主动向监管部门进行披露,争取从轻处理;对于已经发现的违规线索,及时对相关业务进行切割,避免风险进一步扩大,尽可能降低对企业正常经营的影响。必须立即行动,构建严密的合规防火墙。

  南京购买异地出口数据事件的通报,是国家释放的强烈信号:任何形式的数据造假、统计注水,都将被严厉追责。在这场风暴中,企业绝不能成为地方政府政绩冲动的“燃料”和“工具”。

  对于运输、物流、货代、报关企业而言,参与买单出口、卖单冲量,短期内或许能赚取一点“服务费”,但长期看,换来的是行政处罚、刑事案底、市场禁入乃至牢狱之灾。行政与刑事法律风险的双重利剑已然高悬,任何侥幸心理都是对企业与员工生命线的赌博。唯有建立严格的业务红线、强化客户审查、完善内部合规、主动切割历史风险,才能在这场监管风暴中行稳致远。

  作者简介:

  于小强,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管委会执委、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主任。

  于小强律师服务领域包括重大经济刑事案件辩护、企业风险防控、刑民交叉案件综合处理。于律师作为主办律师代理过多起全国知名刑事案件,所办案件曾被人民日报、新华社、中央电视台等各大媒体广泛报道。于律师同时担任上海市浦东新区人大常委会监察司法工委委员,上海市律协维护律师执业权益委员会、上海市律协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委员会副主任,浦东律师青联副会长,上海市突出贡献专家协会法律事务部主任,上市公司反舞弊合规专家,六家大学客座教授或校外导师等社会职务。

  于小强律师为上海财经大学、上海交通大学等高级刑辩研修班进行授课;荣获2025年GRCD年度商业犯罪与刑事律师大奖、中国客户首选商业犯罪与刑事律师15强、LegalOne客户信赖律师15强:商业犯罪等多项荣誉。

  手机:18202171956

  邮箱:yuxiaoqiang@deheheng.com

  张晋铭,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实习生。

  张晋铭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专业,长期深耕金融犯罪与企业合规领域,专业研究扎实、实务经验丰富。曾深度参与海关总署重点课题《虚假贸易及其关联犯罪的打击治理研究》,系统梳理虚假贸易、洗钱犯罪、涉税犯罪等典型案件类型,精准把握各类关联犯罪的行为模式、证据规则与法律适用要点。在工作过程中,擅长为企业开展全流程风险识别、合规体系搭建与合规风险防控,同时为涉案主体提供专业刑事辩护策略,兼顾合规预防与司法应对,致力于为客户提供精细化、专业化的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