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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琳琳、卞静舒:构建电力交易多元解纷体系——人民调解机制的挑战、对策与实务指南

2026-05-26

  摘要:在电力交易领域引入人民调解机制,不仅是理论上的探讨,更是正在发生的生动实践。从贵州成立全国首家电力交易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到浙江电力市场管委会发起设立调解组织,人民调解制度的“东方经验”正与高度专业化的电力市场深度融合。然而,任何一项制度从确立到高效落地,都不可能一蹴而就,必须跨越组织构建、多方协同、执行保障等多重障碍。本文深入剖析电力交易纠纷人民调解的组织运转机制,明确其与仲裁、行政调解、诉讼等机制的协同定位,并直面当前实践中的四大挑战,提出具有操作性的对策建议。同时,借鉴美国、英国、澳大利亚等发达国家在能源领域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ADR)经验,为电力市场主体提供详实的实务操作指南,助力构建更加完善的电力交易市场。

  关键词:电力交易纠纷,人民调解,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电力市场治理

  一、组织构建:人民调解在电力交易中的设立与运转

  为确保人民调解机制在电力交易领域能够专业、高效、公正地运行,有必要建立一套规范化的运转机制,涵盖组织设立、人员构成和标准化调解流程。这是调解工作取得市场主体信任的基石。

  (一)设立模式与法律依据:企业设立与行业自治的双轨并行

  在电力交易领域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在现行法律框架下主要存在两种模式:

  第一种是由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根据《人民调解法》第八条第二款,大型电力交易中心或电网企业作为“企业事业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立调委会。这种模式的显著优势在于组织保障有力、资金支持稳定,能够快速启动运转。但其潜在风险在于,由于与特定大型市场主体关系密切,可能面临调解员中立性受质疑的风险。

  第二种是由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设立。根据《人民调解法》第三十四条,由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电力行业协会等组织设立。这种模式的优势在于其中立性和广泛代表性,能够更好地吸纳市场各方主体参与,增强调解的公信力。从贵州、浙江的实践来看,多倾向于由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或行业协会牵头设立,这体现了在专业领域更注重行业自治和中立性的考量,有助于避免调委会被视为某一特定市场主体的附属机构,从而提升其在市场主体间的信任度。

  值得注意的是,无论采用上述哪种模式,设立调委会后均仅需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备案即可,无需新增行政许可。这充分体现了国家对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鼓励与支持。

  (二)人员构成与“专家库”建设:专兼结合与多元化保障

  调解员是人民调解机制的核心。在高度技术化、专业化的电力交易领域,调解员的专业性直接决定了调解的质量和结果的可接受度。根据《人民调解法》规定,调委会一般由三至九名委员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日常工作可由电力市场管委会秘书处承担,确保与市场运行紧密衔接。

  在实际操作中,建议调解员实行“专兼结合”模式,建立包含以下三类专业人员在内的专家库:第一类是行业专家,包括电网调度、电力市场、新能源技术等领域从业人员,确保对行业规则的深度理解;第二类是法律专家,如执业律师、退休法官、高校法学教师,确保调解过程的合法性与协议的法律效力;第三类是政策专家,熟悉电力体制改革与监管政策的资深人士,确保调解方案符合相关电力政策要求。

  (三)标准化调解流程:规范有序的七步工作法

  人民调解机制虽然在形式上比诉讼更为灵活,但其运行必须遵循一套标准化的流程,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调解结果的公正性。根据《人民调解法》及相关实践,完整的调解流程应包括七个核心步骤:

  第一步,启动:纠纷当事人可通过线上或线下渠道主动申请,调委会也可在当事人不反对时主动介入,或由法院、行政机关在立案前引导分流。第二步,受理:调委会审查申请是否符合受理条件。第三步,选派:根据纠纷类型匹配具有相应专长的调解员,或由当事人选择。第四步,调解:通过现场调查、面对面沟通等方式查明事实、疏导协商。第五步,达成协议:签订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调解协议。第六步,司法确认:自调解协议生效起30日内,共同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第七步,程序终结:调解不成未达成协议的情况下,终止调解,告知当事人其他救济途径。

  二、协同定位:人民调解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ADR)的融合

  在我国的法律框架下,人民调解机制并非孤立存在,而是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ADR)体系中的重要一环。在电力交易领域,明确人民调解机制与仲裁、行政调解、诉讼、信用评价等机制的协同定位,对于引导市场主体合理选择纠纷解决路径至关重要。

  (一)与仲裁机制:形成“前置与分流”的互补关系

  仲裁机制具有一裁终局、保密性强、国际认可度高的特点,适用于标的额大、对保密性要求高的复杂商业纠纷。然而,仲裁费用相对较高。人民调解与仲裁的关系是前置与分流关系。对于绝大多数中小型、高频次的电力交易纠纷,人民调解因其零费用、高效率的优势,可作为仲裁的前置程序。只有在调解失败或当事人对调解结果不满意时,才进入仲裁程序。这种分流机制有效减轻了仲裁机构的案件压力,确保了仲裁资源的有效利用。

  (二)与行政调解机制:明确“自治与监管”的边界

  行政调解主要由能源监管机构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其行政职权进行,其核心是行政监管。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的边界在于“自治与监管”。人民调解的性质是群众性自治,解决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权益争议;行政调解是行政监管,解决的是市场主体与监管机构之间的争议,或在监管机构主导下解决的民事争议。在实践中,应鼓励市场主体优先选择人民调解,将行政调解作为监管部门处理市场秩序问题的辅助手段,避免行政权力过度介入民事纠纷。

  (三)与诉讼机制:构建“前后衔接”的闭环

  诉讼机制是最终的法律救济途径,具有终局性、强制性的特点。人民调解与诉讼机制的衔接,主要通过司法确认制度实现。一方面,人民调解将大量简单、高频的民事纠纷在诉讼前端化解,减轻了法院的审判压力;另一方面,通过司法确认,人民调解为当事人提供了获得强制执行力的快速通道,避免了冗长的审判程序。这种前后衔接机制,是稳定电力交易市场秩序的重要体现。

  (四)与信用评价机制:探索“调解与信用”联动

  在市场经济中,信用是市场主体履约的内在驱动力。建议将人民调解机制与电力市场的信用评价体系深度融合。一是建立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对于恶意拖延或拒不履行协议的行为,调委会应及时函告电力交易中心。二是差异化应用信用评价,将调解协议履行情况纳入评价体系,与市场准入、交易权限挂钩。三是构建黑名单制度,对于拒不履行的失信主体,建议监管机构将其纳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开,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惩戒机制。

  三、直面痛点:当前实践的四大挑战与对策建议

  在电力交易领域引入人民调解机制,虽然具有显著的制度优势,但在实践层面落地与高效运行仍面临诸多挑战。本部分针对这些核心难点尝试提出具有操作性的对策建议。

  (一)挑战一:缺失与监管协同的接口

  目前,行政监管与人民调解之间尚缺乏有效的协同机制。人民调解委员会作为群众性自治组织,不具有行政执法权。若调解过程中发现市场主体存在涉嫌垄断、价格违法或不正当竞争等违法线索,调委会只能将问题移交能源监管局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这种单向移交机制存在时机延误和信息壁垒的弊端,影响执法效率。

  对策建议:构建“调解—监管”双向联动机制。一是建立案件线索双向移交与保全机制。当调解员发现涉嫌违法线索时,调委会应及时函告监管机构提前介入,进行证据保全,避免案件错失最佳取证时机。二是有助于裁量协同。监管机构在对市场主体进行行政处罚裁量时,应将“主动申请调解、积极履行调解协议”作为从轻或减轻处罚的酌定情节,引导市场主体优先选择调解。

  (二)挑战二:协议执行的“最后一公里”问题

  尽管调解协议可以通过司法确认获得强制执行效力,但在电力交易领域,协议的实际履行仍面临特殊困难。电力交易违约多体现为“金钱给付”,但保证金、结算款往往存放在电网企业或交易中心的“资金池”中。一旦违约方提前抽逃资金,即使守约方持有经司法确认的调解书,仍可能面临“无钱可划”的执行困境。

  对策建议:引入银行保函、构建“调解与结算”联动机制。一是引入见索即付保函。在调解协议达成时,如事先未提供充足保证金,调委会可引导当事方向银行申请开立见索即付保函,将信用风险转化为银行信用,确保协议的快速履行。二是探索打通交易中心结算系统。将经司法确认的调解书作为电力交易中心结算修正的直接依据,对于未按期履行的给付义务,直接从违约方的交易保证金或后续结算款中划扣,实现“协议—结算—划款”的闭环。

  (三)挑战三:跨省交易纠纷的管辖真空或竞合

  我国电力市场存在大量的省间电力交易。然而,人民调解委员会是按照行政区划设立并报当地司法行政机关备案的,这导致对于涉及不同省份主体的纠纷,存在管辖权空白或竞合的问题。当事人难以确定应向哪个调委会申请调解,也难以确定向哪个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对策建议:设立跨省联合调解平台、跨域司法管辖机制。一是设立联合调解平台。可由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和广州电力交易中心牵头联合设立跨省交易纠纷联合调解平台,采用“线上调解+异地签字”模式,统一受理跨省纠纷。二是在调解规则中明确跨域司法管辖机制。对于跨省交易纠纷达成的调解协议,当事人可协议选择调委会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任一法院进行司法确认。

  (四)挑战四:强制调查权的缺位与取证难行

  电力纠纷的核心证据(交易数据、调度指令、结算记录等)通常存储于电力交易中心或电网企业的封闭系统内。鉴于调委会不具备法院的强制调查权,导致调解员在查明事实时往往高度依赖当事人的自愿提供,取证难的现实问题可能影响调解结果的公信力。

  对策建议:赋予人民调解委员的证据保全建议权和相关市场主体的配合义务。一是诉前证据保全。调解员发现关键证据存在灭失风险时,应指导当事人申请诉前证据保全,调委会可视情况出具《建议保全函》。二是相关市场主体的配合义务。在调解规则中明确电力交易中心或电网企业的数据配合义务,经当事人同意并在签署保密协议的前提下,赋予调委会一定的数据查阅权。

  四、内部治理:调解机制长期稳定运行的保障

  除了高效的外部协同机制以外,人民调解委员会完善的内部治理体系建设,才是确保其长期稳定运行的关键。

  (一)强化调解员中立性保障

  在电力交易领域,懂专业、懂行业的复合型人才多来自电网企业或大型发电集团。这种行业关联性容易引发当事人对调解员中立性的合理质疑。为消除疑虑,必须建立严格的随机抽选与回避制度。若当事人对随机抽选的调解员存有合理怀疑,可启动回避程序重新抽签指定。同时,建设多元化专家库,引入高校学者、社会律师、退休监管人员等,对冲行业关联性。

  (二)建立专业培训与考核体系

  调解员的专业素质是核心竞争力。建议建立分级分类培训,针对不同专业背景开展《人民调解法》、交易规则、电网调度等培训。同时,建立以调解成功率、当事人满意度为核心的综合考核体系。对于连续考核不合格或存在严重违反调解伦理行为的调解员,应坚决予以淘汰。

  (三)实现调解经费多元化保障

  人民调解的公益属性要求对当事人实行零收费,但机构运行需要稳定的经费支持。一是鼓励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行业协会等通过捐赠、会费等方式提供资金支持,但必须确保资金不与具体案件挂钩。二是探索设立电力交易纠纷调解专项基金。三是如条件具备,可考虑政府财政支持,纳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范围。

  (四)确保调解规则透明化与标准化

  调解规则是调委会运行的宪法。建议确保调解规则的制定与公示合规,由多方共同制定并向所有市场主体公开征求意见后实施。同时,确保调解文书的标准化,统一调解申请书、受理通知书、调解协议书等格式。特别是调解协议书,应包含清晰的履行期限、履行方式和违约责任,以便于后续的司法确认和强制执行。

  五、国际视野:发达国家能源领域的ADR经验借鉴

  人民调解机制在电力交易领域的应用并非孤例,国际上许多成熟的电力市场也建立了多元化的ADR机制,其经验值得我们借鉴。

  在美国,联邦能源监管委员会(FERC)设立了专门的纠纷解决服务办公室,提供调解、便利化和早期中立评估等服务。其特点是高度专业化,调解员多为熟悉能源法律和市场规则的退休官员或专家,且调解结果往往作为后续监管决策的参考。

  在英国,设立了独立的能源申诉专员(Energy Ombudsman)制度,主要处理消费者与供应商之间的纠纷。该制度独立性强、程序简便,专员裁决对供应商有约束力,体现了对弱势群体的倾斜保护。

  在澳大利亚,国家能源市场(NEM)的纠纷解决机制依托于市场管理机构,通过内部协调和外部仲裁相结合的方式实现规则驱动,将纠纷解决作为完善市场规则的一部分。

  借鉴国际经验,我国电力交易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更加注重独立性、专业性和规则驱动。通过将人民调解的本土优势与国际先进的市场ADR经验相结合,可以构建出更具中国特色、更适应电力市场化改革的纠纷解决体系。 结语

  电力交易市场的高质量发展,离不开高效、专业、低成本的纠纷解决体系支撑。在电力交易行业引入人民调解机制,是完善电力市场治理体系、优化营商环境的可行选择。它不仅仅是提供了一个新的解纷渠道,更是通过制度创新,将“东方经验”与现代能源市场治理深度融合。

  未来,通过监管机构、司法机关、市场主体的同向发力,随着“调解与监管协同”、“调解与结算联动”、“调解与信用惩戒”等创新机制的不断完善,人民调解机制必将在促进电力市场健康发展、保障国家能源安全中发挥更加不可替代的作用。这不仅是对传统司法资源的有效分流,更是向着构建法治化、规范化、现代化的全国统一电力市场迈出的坚实一步。
        
         参考文献(滑动):

  [1]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最高人民法院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关于全面推进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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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新华网报道《当医疗纠纷遇上人民调解》

  [7] 新华网报道《全国超六成医疗纠纷采用人民调解 调解成功率达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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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司法部官网报道《人社部、司法部等六部门部署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一站式调解工作》 或许您还想看

        作者简介

  李琳琳,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高级联席合伙人,美国纽约州律师执业资格,中国大陆律师执业资格,主要执业领域涵盖:合规及风险控制、公司法律事务、跨境投资并购多个方面,曾参与完成多项跨境投资并购、涉外法律服务项目,深谙并购重组领域法律业务特色。

         执业资质与荣誉:美国纽约州执业律师、中国大陆执业律师;北京市涉外律师人才库律师;中国并购交易师、高级经济师;2020年ALB中国区客户首选律师。

  卞静舒,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高级联席合伙人,拥有北京大学法学硕士学位和南京大学法学学士学位,具有中国大陆律师执业资格。

  卞律师主要执业领域:境内外投融资、公司法律事务、反垄断。卞律师曾先后担任律师与公司法务的职业经历,以及在多年境内外投资并购实务基础上对法律事务的深入了解,使卞律师能够更好地服务客户、理解客户需求,并帮助客户实现商业目的。

  执业荣誉:中国大陆执业律师、北京市涉外律师人才库律师、2025年首届“Legal 500中国精英榜单”公司并购榜单律师、2021年“Legal 500”反垄断榜单律师、带领团队获得“商法2020竞争与反垄断领域卓越律所大奖”、带领团队获得“AsiaLaw 2020并购领域推荐律所”荣誉、中国大陆执业律师、高级经济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