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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红亮、米智琴:从100宗案例看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案的判罚规律

2026-06-06

  5月29日下午,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举办“两用物项出口的刑事法律风险防范专题研讨会”,现将研讨会上主题分享内容归纳成文,欢迎各位专家、同仁批评、指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51条第3款:“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4款规定:“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各款的规定处罚”。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罪(为表述方便,以下称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罪)是妨害海关监管秩序、破坏国家进出口贸易管制与生态安全的典型经济犯罪,近两年成为海关打击的重点犯罪类型之一。为精准把握该罪名的司法裁判尺度、梳理判罚核心规律,同时提炼实务辩护要点与风险防控策略,笔者基于一百宗人民法院的案例的数据分析,从案件分布特征、司法处理现状、量刑裁判规律三大维度展开深度剖析,结合司法实践痛点梳理系统化辩护思路,为刑事案件辩护、企业及个人合规风控提供参考。

  一、走私案件整体基本特征

  通过随机提取100份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可以发现这类走私案件在地域分布、犯罪主体、作案模式上呈现出鲜明的规律性特征,清晰反映出当前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犯罪的宏观态势。

  (一)沿海边境省份为高发区域

  这一类案件的案发地域与地理区位高度绑定,边境、沿海省份是案件主要高发地。样本数据显示,案发数量较高的省份分别为广西34宗、广东18宗、云南13宗、浙江8宗、福建6宗。其中广西、云南为边境省份,广东、浙江、福建为沿海省份,五大省份案件合计占比高达79%,充分体现出地理位置对走私犯罪的显著影响。边境线漫长、口岸通道密集、跨境贸易频繁的区位优势,同时也成为走私活动的天然便利条件,导致此类区域案件高发。

  其他的一些省市相关案例极少,一方面体现了犯罪的地域集中性,另一方面也受裁判文书公开不完整的这一重要客观因素的影响,存在案例选取的局限性,这一点在此特别强调说明。

  (二)自然人犯罪为主,单位犯罪涉案金额巨大

  从犯罪主体来看,犯罪主体层面呈现出“自然人主导、单位犯罪少而重”的显著特点。在这100宗案例中,92%的案件为自然人犯罪,仅8%为单位犯罪,且部分单位实施的行为未被司法机关认定为单位犯罪。

  单位犯罪案件普遍涉案金额巨大,作案手段更为专业,多采用伪报、瞒报、利用特殊贸易渠道等复杂方式实施走私,犯罪隐蔽性更强、链条更完整。同时,此类案件严格适用单位犯罪双罚制原则,既对单位判处罚金,也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追责力度更为严苛。

  值得说明的是,通过对这100份判决的研究可以发现,有一些案件明显可能被认定为单位犯罪,但公诉机关未按照单位犯罪予以指控,或者被告人及辩护人未提出相应的辩护意见,最终人民法院未认定单位犯罪。

  (三)团伙化、全链条分工特征突出

  在自然人犯罪的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案件中,单人独立作案的情况极为少见,团伙化(三人以上实施)共同犯罪成为主流模式。涉案人员形成了明确的分工体系,涵盖揽货、跨境运输、口岸通关、境内外销售等全链条环节,各环节人员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在协作的前提之下,完成不同的犯罪环节。这种团伙化作案模式,既提升了走私行为的隐蔽性和成功率,也导致案件侦查取证难度加大,增加这一类案件查处以及刑事辩护的复杂性。

  二、案件司法处理核心规律

  依据这100宗案例的司法处理数据,此类案件在办理周期、强制措施适用、刑罚裁量、罚金处罚、违法所得认定等方面形成了稳定的裁判规律,充分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与罪责刑相适应的司法原则。

  (一)整体周期长、个体差异显著

  此类走私案件司法程序流转复杂,办理周期普遍较长。数据显示,案件从案发到一审判决的平均周期为9.8个月,接近10个月。其中最短办案周期仅2个月,最长可达26个月,个体差异极为悬殊。

  周期较长的核心原因在于走私案件具备跨境属性,涉及海关、公安、检察、法院等多部门协作,跨境取证、电子数据核查、货值与数量计核等流程繁琐。而案件周期的差异化,主要取决于团伙规模、走私次数、涉案货值金额及取证难度,重大复杂案件的办理周期会显著延长;在复杂的案件中,检察机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致使案件处理的周期延长。

  (二)逮捕为主要适用强制措施

  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强制措施的适用是动态的,即会发生变化。仅就审判阶段来看,逮捕是此类案件适用的主要强制措施,整体羁押率偏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之规定,走私货物20吨以上不满100吨、或货值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达到追诉标准,该数额标准也是检察机关审查批捕的核心依据。宏观来看,当前司法机关对此类走私犯罪保持高压打击态势,强制措施适用偏严格,羁押率较高。当然,此类案件中逮捕率高也与刑事政策的调整有直接的关联性。

  (三)实刑为主、缓刑为辅,从宽情节影响关键

  根据对100宗案例的研究分析,超六成案件被告人被判处实刑,包含拘役、有期徒刑等刑罚,体现了司法机关严厉打击走私违禁货物犯罪、维护国门安全的坚定态度。同时,缓刑适用占据一定比例,充分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缓刑适用需满足法定条件,仅针对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犯罪情节较轻、真诚悔过、人身危险性低且具备社区矫正条件的被告人。从裁判数据来看,从犯、认罪认罚、自首、积极退赃退赔是获得轻判、适用缓刑的核心情节,另外,认定为从犯与自愿认罪认罚制度适用覆盖超三分之二案件,是影响量刑的两大关键因素;自首可有效降低基准刑、提升缓刑适用概率;主动退赃退赔则是体现悔罪态度、争取司法从宽处理的重要酌定情节。在量刑辩护方面,扎实、充分、有效的刑事辩护能够带来理想的辩护效果。

  (四)罚金处罚:数额跨度大,单位处罚力度远超自然人

  这一类犯罪,应当并处罚金。罚金刑作为主要附加刑,裁量标准与涉案情节高度关联,数额差异极大。样本案例中,罚金数额跨度从3000元至280万元不等,区间差距悬殊。其中自然人犯罪平均罚金约10.2万元,单位犯罪平均罚金约54.5万元,单位罚金处罚力度是自然人的5倍以上。

  根据《刑法》规定,判处罚金刑是对罪刑相适应的体现之一,与涉案货物数量、货值金额、走私次数呈正相关。同时,退缴违法所得、预缴罚金、认罪悔罪等从宽情节,也会直接影响罚金数额的最终判定。对单位加重罚金处罚,核心目的在于剥夺单位犯罪的经济基础,从经济角度制裁这类违法犯罪行为,从而达到社会治理的效果。

  (五)违法所得认定五花八门

  在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案件中,违法所得认定是此类案件的司法难点,实务中认定方式杂乱、标准尚不统一。部分案件依法认定并追缴违法所得,部分案件未予以认定,还有部分案件直接将被告人主动退缴的款项认定为违法所得而予以没收,部分判决甚至未涉及违法所得处置内容。总之,此类案件中,违法所得的认定呈现出五花八门的复杂特色。

  少数案件未认定违法所得,主要成因包括违法所得金额无法精准核算、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被告人实际获利、被告人未实际获取经济利益等。人民法院的判决中“追缴违法所得、没收作案工具”的通用判项,因认定标准模糊,很容易引发诸多争议,也是此类案件的争议焦点与辩护突破口之一,是刑事辩护需重点关注的内容。

  三、系统化辩护思路与实务观点

  基于100宗案例的判罚规律与司法裁判的痛点,结合刑事辩护实务,可构建“事前防范、重点辩护、综合处置”全流程辩护体系,聚焦证据、定性、量刑、涉案财物四大核心维度,依据事实和法律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一)定性之辩:罪与非罪之争

  关于案件定性的辩护,重点围绕涉案货物属性、主观明知、行为合法性展开辩护,特别是针对两用物项出口的案件,辩护工作的技术性更强、技术含量更高、技术运用更深。

  首先,核查涉案货物是否属于法定禁止进出口范畴(包括是否属于两用物项、终端客户的性质等),严格区分禁止类、限制类、普通货物,若货物不属于国家明确禁止进出口的品类,可直接否定本罪适用,实现无罪或轻罪辩护。

  其次,重点关注行为人的主观明知要件,本罪为故意犯罪,若行为人无逃避海关监管的主观故意,对货物属性、走私行为不知情,可基于主观要件缺失进行无罪辩护。

  最后,细致甄别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对于符合单位犯罪构成的案件,积极主张单位犯罪认定,以期能够对相关责任员从轻处罚,取得良好的辩护效果。

  (二)证据之辩:聚焦核心证据瑕疵,重点突破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案件取证环节多、证据链条长,证据瑕疵是重要辩护突破口。

  首先是要针对涉案数额、数量计核方式进行辩护,司法解释明确可通过重量或货值双重标准追诉,若控方计核方式不合理、数据来源不明、核算过程存在漏洞,可申请重新核算,降低涉案基数,以降低量刑所应考虑的重要要素。

  其次针对跨境取证、电子数据证据辩护,对于取证程序违法、证据来源不明、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的材料,依法申请予以排除。值得一提的是:这类案件针对电子数据的辩护,极为重要,毕竟此类案件依赖电子数据来还原案件事实。

  最后是针对违法所得认定证据辩护,若控方无完整证据证实被告人实际获利、获利金额不明,可主张不予认定违法所得,避免超额追缴、不当财产处罚,从财产保护角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量刑之辩:依托从宽情节,争取轻判

  根据对100宗案例的分析,从犯、认罪认罚、自首、退赃退赔是核心从宽抓手,需全方位挖掘并适用从宽情节。

  首先,要正确认识并利用认罪认罚制度。认罪认罚制度实施以来,虽然存在诸多的问题,但在刑罚轻缓化上确实发挥的重要的实践作用。在具体的案件中,是否认罪、何时认罪等等,往往是当事人纠结的,在实事求是基础之上,妥善处理认罪认罚的问题,需要耐心而有远见的辩护能力。

  其次,精准界定主从犯地位,团伙犯罪中,对于仅参与运输、揽货、辅助通关等次要环节、未主导犯罪、未获取主要利益的被告人,积极主张从犯认定,依法从轻、减轻处罚。

  再次,主动落实悔罪举措,积极退缴违法所得、预缴罚金,通过真实悔罪态度打动说明人民法院,提高轻判、缓刑适用概率。

  最后,挖掘自首、坦白、立功等情节,对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的被告人,依法主张自首从宽待遇,大幅降低基准刑;对于查证属实的立功,也应当在量刑时予以体现。

  (四)财产权益之辩:规范罚金与违法所得裁量

  考虑到罚金数额跨度大且无明确的裁量标准、违法所得认定混乱的司法现状,专项开展财产刑辩护。一方面,依据涉案情节、个人获利情况、家庭经济条件,主张罚金数额合理裁量,避免司法裁量失衡、超额罚金处罚,自然人案件可结合涉案基数、悔罪表现争取较低罚金。另一方面,针对违法所得争议,严格依据实际获利证据抗辩,无证据证实的违法所得坚决不予认可,同时区分合法财产与涉案财物,避免无辜财产被不当追缴、没收。关于财产权益之辩,具有复杂性,囿于篇幅,此处暂不作展开讨论。

  (五)宏观辩护战略:分层施策、精准应对

  侦查阶段重点聚焦强制措施,通过提交法律意见、论证情节轻微,争取变更羁押措施、降低侦查取证不利影响。审查起诉阶段重点开展量刑协商、证据质证,争取不起诉、轻量刑建议。审判阶段聚焦庭审辩护,精准适用宽严相济政策,结合全案情节争取缓刑、轻刑判决,实现最优辩护效果。值得强调的是,辩护过程中,辩护团队以及律师与当事人、家属之间的相互配合,尤其重要,只有高效的配合,才能取得良好的辩护效果。

  四、归纳

  通过100宗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案的数据的研究、分析,在刑事辩护的具体工作中,应精准把握司法裁判尺度,摒弃单一辩护思维,立足案件地域、主体、情节特征,从罪名定性、证据瑕疵、量刑情节、财产处置、全阶段风控多维度构建辩护战略体系。作为企业与个人需强化事前合规风控,精准识别跨境贸易法律风险,建立系统化风险防范机制,从源头规避走私刑事风险,及时关注法律、政策的变化和调整,争取合法经营、守法经营。

  作者简介:

  徐红亮,高级合伙人

  徐红亮律师,法学硕士,高级合伙人、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理事。徐红亮专注于经济犯罪辩护,主要案例:北京“E租宝”非法集资案、绍兴“易乾财富”非法集资案、上海“阜兴系”非法集资案、北京中华企业非法集资案、泰安“1·04”特大袭警案、青岛原公安局副局长杨某某受贿案、青岛聂某黑社会性质组织案、石家庄苏某某黑社会性质组织案、青岛高某某走私普通货物(红酒)案(免予刑事处罚)、朝鲜籍金某走私普通货物(面粉)案(不起诉)、郑州“九龙金币”走私案(缓刑)、山西昔阳县原政协主席石某某受贿案、驻马店马某对违法票据付款案(免予刑事处罚)、山东枣庄某商贸公司总经理张某等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检察机关撤诉)、德州某工贸公司财务总监安某某涉嫌合同诈骗案(判决无罪)、北京宋某涉嫌合同诈骗案(不起诉)、红河自治州某公司单位行贿案(不起诉)、绍兴某投资有限公司鲁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撤销案件)、无锡某公司副总经理齐某涉嫌侵犯商业秘密案(撤销案件)、北京某金融机构涉嫌单位行贿案(不起诉)、西安查某某敲诈勒索案(不起诉)、杭州某公司总经理涉嫌诈骗案(不起诉)、深圳某上市公司高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东营某大型企业高管尤某涉嫌职务侵占、挪用资金、骗取贷款案(判决缓刑)、西安某实业公司董事长崔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不起诉)、双鸭山某公司实际控制人鲁某开设赌场案(判决缓刑)、西安某国有企业走私普通货物案(免予刑事处罚)、北京某上市公司高管涉嫌合同诈骗案(撤销案件)、北京某销售公司总经理涉嫌诈骗案(不起诉)、北京某集团公司涉嫌骗取贷款案(不起诉)等。

  此外,徐红亮律师在上市公司企业合规建设方面,有诸多的实践经验,协助企业化解刑事法律风险。在刑事辩护的道路上,徐红亮律师坚持专业、专心的服务理念,不断追求和探索。

  手机:13811106740

  邮箱:xuhongliang@deheheng.com

  米智琴,联席合伙人

  米智琴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哲学硕士研究生。专注于刑事辩护、公司企业法律事务。曾在某土地一二级开发及房地产开发建设大型国企从事法务工作,熟悉公司治理业务、土地一二级开发、建设工程业务流程及风险防控。执业以来,为中国光大集团、中国储备棉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宝原投资有限公司等大中型国央企提供法律服务并获认可。承办以及协助办理湖北省某市纪委副书记涉嫌受贿案,江西某化工企业总经理涉嫌职务侵占、行贿、污染环境案,河北省某市房产开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诈骗、非法采矿案,广东深圳某公司原工作人员涉嫌侵犯商业秘密案,并代理企业通过刑事程序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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