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随着数字经济的发展和信用卡支付普及,盗刷引发的银行合规风险日益突出。本文以银行合规管理为视角,系统梳理信用卡盗刷的司法概况与法律规范体系,重点分析《银行卡规定》,结合真卡盗刷、预授权盗刷、境外无密码盗刷等特殊交易类型,分别阐述银行的义务审查要点与差异化举证要求。综上,本律师团队结合法律规定与司法实践,为银行应对信用卡盗刷案件梳理形成了一套便于实施的系统化合规管理框架。
关键词:信用卡盗刷,《银行卡规定》,银行合规
引言
狭义上的银行卡盗刷一般是指因持卡人银行卡信息泄露、不法分子伪造物理卡片而在线下进行的盗刷交易;广义上则涵盖伪卡盗刷、网络盗刷、境外无密码消费、预授权盗刷以及真卡盗刷等多种形式。近年来,随着银行卡保有量的持续增长和移动支付的普及,信用卡已成为社会主要支付工具之一。截至2025年末,全国共开立银行卡102.17亿张,其中借记卡95.21亿张,信用卡和借贷合一卡6.96亿张。2025年,全国共发生银行卡交易6147.85亿笔,金额963.60万亿元。[1]然而,支付便利化的另一面,是信用卡非授权支付风险的日益增加。银行卡盗刷不仅直接损害持卡人的财产权益,也对银行的声誉、资金安全以及整个支付体系的稳定性构成挑战。在此背景下,如何平衡便利支付与安全保障之间的张力,成为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合规管理亟待回应的核心命题。本文以银行合规管理的视角,系统梳理信用卡盗刷的司法概况、案件类型与裁判逻辑,进而提出风险防控的优化建议,以期为银行信用卡业务的合规管理与证据闭环提供学理支撑与实践参考。
一、信用卡盗刷司法概况
截至2025年末,全国共开立银行卡102.17亿张。其中,借记卡95.21亿张,信用卡和借贷合一卡6.96亿张。中国人民银行《2025年支付体系运行总体情况》提到,2025年,全国共发生银行卡交易46147.85亿笔,金额963.60万亿元。其中,转账业务2205.21亿笔,相比2024年增长 12.13%,金额773.05万亿元;消费业务3855.13亿笔,相比2024年增长7.93%。其中转账业务与2018年相比增加了,与之相伴,信用卡非授权支付风险日益增加。2025年以“盗刷”为关键词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共有裁判文书25996篇,其中民事16161篇,占比62.17%[2],呈现出纠纷类型多样、案件体量较大的特点。银行卡盗刷风险依然较大,银行需进一步强化消费交易的异常监测与安全防控。
(一)盗刷案件的现实
网络盗刷案件案情往往非常简单,涉案金额通常也不大,属于 "小案";但是如何定性处理,争议却很大,理论上认识不一,实践中判法有异,属于 "难案"。[3]法院裁判标准已愈发倾向保护金融消费者。根据《民法典》及金融审判司法解释的规定,商业银行对银行卡交易安全负有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属于严格责任。一旦发生非本人交易盗刷,举证责任主要由银行承担——银行必须举证证明自身系统无漏洞、流程无过错、已充分履行告知和核验义务,否则大概率承担赔偿责任。
(二)信用卡盗刷法律规定
1.法律法规
我国已形成刑民并行的盗刷案件法律规范体系。刑事层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6条明确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将 “冒用他人信用卡”“恶意透支” 等盗刷行为纳入刑法的规制范围。民事层面,2021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下文简称《银行卡规定》)是核心裁判依据,系统确立了盗刷事实认定、举证责任分配、责任分担及追偿规则。《银行卡规定》第4条确立了“谁主张谁举证”与“谁占有证据谁举证”并行的分配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与侵权责任编为储蓄合同关系、安全保障义务提供了基础规范。《商业银行法》第六条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确立了银行保障资金安全的法定义务。此外,《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进一步细化了银行与支付机构的安全保障义务标准。在信用卡盗刷案件中,上述法律规范共同构成了银行合规义务的制度基础。
2.核心裁判规则
鉴于现行司法实践和学界通说已对存款的债权属性达成共识,盗刷行为人本身并不具备权利外观之资格,盗刷者不满足债权准占有人要件,因此无表见受领权限[4],银行有义务清偿持卡人因盗刷所受的全部损失除非能证明持卡人存在过错。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依据通行学说处理将导致伪卡盗刷损失分配的“全由全无”结果,故而为在结果上实现盗刷损失在持卡人与发卡行之间的公平分摊,求助于在合同违约框架下过错责任的运用。[5]《银行卡规定》第7条在责任承担上呈现出双层结构:第一层,发卡行原则上应当承担盗刷造成的损失,这体现了对金融消费者的倾斜保护;第二层,持卡人未尽妥善保管义务或未及时挂失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无论采取何种学理立场,《银行卡规定》第4条所确立的“谁占有证据谁举证”原则均获得普遍认可。
3.刑事与民事程序的衔接
盗刷案件中,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不必然导致民事案件中止审理。有些银行以“先刑后民”为由抗辩,但大多数法院认为刑事追赃与民事赔偿并不矛盾,持卡人有权直接向银行主张民事赔偿,无需等待刑事程序终结。
二、信用卡盗刷案件类型化司法认定规则
(一)伪卡盗刷
《银行卡规定》第15条规定,伪卡盗刷是指他人使用伪造的银行卡刷卡进行取现、消费、转账等,导致持卡人账户发生非基于本人意思的资金减少或者透支数额增加的行为。其核心特征在于存在物理介质的伪造卡片,交易通过线下刷卡方式完成。不法分子通过在终端设备安装“测录器”、“摄像头”等窃取银行卡磁条/芯片信息及密码,再复制信息制作“伪卡”,最终在异地、跨区域实施资金盗取。
(二)网络盗刷
《银行卡规定》第15条规定,网络盗刷交易,是指他人盗取并使用持卡人银行卡网络交易身份识别信息和交易验证信息进行网络交易,导致持卡人账户发生非因本人意思的资金减少或者透支数额增加的行为。此外,盗取网络支付工具、网络金融消费及信贷产品的交易身份识别信息和交易验证信息进行网络交易也属于盗刷。随着数字经济时代的发展,这类盗刷在实践中变化更多、预防也更难。网络盗刷的行为类型与第三方支付工具的业务类型密切相关。网络盗刷行为在司法实践中主要体现为以下三种类型:①与支付业务相关的盗刷;②与理财业务相关的盗刷;③与消费信贷相关的盗刷。[6]在实际的使用过程中,银行一般不会就所有交易设置身份验证程序,一方面是考虑到交易成本过高,另一方面是因为它们相信实际使用者是用户或者用户授权的人,因此免除了身份验证程序,留下犯罪分子利用网络进行盗刷的漏洞。
(三)特殊交易的司法认定规则
1.境外无密码
境外无密码交易是指信用卡在境外通过线下刷卡方式完成交易,依据境外银行卡交易规则及部分国家或地区的支付习惯,交易无需输入密码,仅凭卡片本身及签名完成授权,持卡人无法依赖密码机制保障账户安全。不法分子通过多种渠道获取银行卡号、有效期、CVV码以及短信验证码等关键信息,然后在境外的购物网站或免税店进行无卡绑定后消费,整个交易过程无需持卡人输入密码,持卡人往往在收到账单后才发觉被盗刷。根据实际发生判例,2025年,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累计处理跨境支付业务844.19万笔,清算总金额180.15万亿元,日均业务量3.19万笔、日均清算金额6798.21亿元。银行卡境外线下免密、境外线上无密码验证等便捷支付模式较为多见。
2.预授权
预授权是指持卡人在酒店、租车公司、加油站等特定商户消费时,发卡行根据商户请求先行冻结信用卡账户内的部分额度,待交易实际完成后再按实际金额进行清算结算的支付机制。持卡人在设定预授权之后,由于并不享有解除预授权的权利,相比特约商户和银行处于弱势地位。[7]预授权交易的风险在于,这类交易存在预授权和预授权结算两个环节,遵循 “先冻结额度、后延迟结算扣款” 的行业惯例,冻结金额与实际结算金额可能存在差异,且预授权完成后的清算周期较长,给盗刷后的止付和追索带来时间窗口上的挑战。常见的作案手段是犯罪分子先向信用卡内存入大笔现金以提高信用额度,随后在有预授权功能的POS机上发起一笔大额预授权交易和一笔小额预授权交易,通过撤销小额预授权交易误导银行系统认为大额交易也未完成,但实际上大额资金早已被转移走,如此反复操作即可套取远超信用额度的资金。[8]
3.真卡盗刷
真卡盗刷通常指盗刷者使用银行合法发行的真实信用卡完成交易。物理卡片是持卡人最初申领的真是信用卡,未被伪造,但由于保管不当使用行为并未获得持卡人本人授权。
在实践中,真卡盗刷主要包括以下情形:①持卡人遗失或被盗真卡后,他人使用真卡盗刷;②持卡人授权他人使用真卡后,被超越授权范围盗刷;③他人通过欺骗、胁迫等手段获取持卡人真卡及密码后盗刷;④银行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使用持卡人真卡盗刷。[9]《银行卡规定》对于真卡盗刷并没有明确规定如何适用,在司法裁判时主要参照《银行卡规定》第7条进行裁判。
三、盗刷案件审查重点
对盗刷案件进行责任认定时,法院一般不会让银行或者持卡人承担全部责任,而是综合考量发卡行与持卡人对盗刷事件发生各自证据证明力以及过错程度等因素来确定双方的责任分担比例。
(一)持卡人义务审查重点
2021 年前的裁判倾向于密码泄露推定持卡人未尽妥善保管义务,认为基于密码具有唯一性和私密性,无相反证据时可推定持卡人未尽保管义务。但该规则已被《银行卡规定》第 7 条明确修正,银行仅以密码正确主张持卡人过错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对银行的注意义务和举证责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结合现行法律法规和案例研究,银行对持卡人妥善保管义务的举证需围绕重大过失和因果关系,银行必须提供独立于交易验证记录之外的客观证据,证明持卡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且该过失与盗刷结果存在直接因果关系。银行证明持卡人的过错是导致盗刷的直接、主要原因,若同时存在银行系统漏洞,应按过错比例分担责任
(二)银行义务审查重点
在盗刷案件中,银行基于合同对持卡人负有的保密义务、安全保障义务和通知警告等义务[10]。这也是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重点审理的几个方面。
在伪卡盗刷类型中,银行的过错主要是对伪卡进行清偿,即交易行为没有得到持卡人的明示或默示授权、实际系他人操作,造成持卡人的账户资金变动,因此,庭审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是否存在伪卡。针对更为常见的网络盗刷,主要对盗刷事实和原因的审查。在审判实践中,银行一方往往以合同中约定凭密码交易即视为本人的条款作为抗辩理由。法院一般认为单凭凭密码交易即视为本人的约定并无法断定盗刷事实不成立,应在综合考虑刑事立案侦查、交易记录等证据的基础上,根据高度盖然性标准和优势证据规则,判断是否存在盗刷事实。[11]总体而言,审查标准以银行作为专业金融服务提供者的合理注意义务为底线,强调其在盗刷预防、实时监控及事后救济环节中的系统责任。
四、关于银行举证要求分析
银行卡交易包括柜面、ATM机、电话和网上银行等交易方式,不同的交易模式差异,银行履行注意义务的难度也存在很大的差别,在柜面交易相对容易识别未授权刷卡,而在其他交易中则比较困难,尤其是在网上银行业务中很难审查身份证件和银行卡。同时,银行安全保障责任较高。即便持卡人因违反附随义务对盗刷发生存在过错,但若发卡行向持卡人提供磁条卡等安全系数较低、技术落后的支付工具,致使盗刷者得以轻易破解并伪造银行卡,发卡行即对损害结果存在过错,应当相应减轻持卡人的责任分担比例。
在银行卡盗刷纠纷的司法实践中,不同类型盗刷行为的技术实现路径、交易流程与风险控制点存在显著差异,这决定了银行在各类案件中的举证重点与证明标准亦有所区分。银行需结合具体盗刷场景的特征,围绕交易真实性、自身安全保障义务履行情况及持卡人过错程度构建完整的证明体系,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
(一)伪卡盗刷举证要求
针对存在线下交易的伪卡盗刷类案件,银行的举证核心在于证明交易使用的银行卡为真实有效卡片,且自身已尽到技术层面的安全保障义务。首先银行应当提供争议交易的完整交易记录,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时间、金额、商户名称及编号、终端编号、交易授权码等,以及争议交易发生时是否存在相邻时间、地点的真卡交易,这是用来审查是否存在伪卡和真卡如何被仿制的重要证据。另外,伪卡盗刷案件一般为机器识别错误的问题,那么银行卡和刷卡机器一定有一方存在问题,银行为证明自身安全保障义务可以提供卡片验证记录,证明交易发生时卡片真伪校验的技术状态[12],由于芯片卡和磁条卡的盗刷难度差别很大,在实践中芯片交易与磁条交易的技术差异也一定程度上影响着银行所负安全保障义务的轻重。
(二)网络盗刷举证要求
上文多次提到网络盗刷在实践中更为常见、情形也更为复杂。无物理卡片,无法用真伪卡来界定过错。案件焦点从“卡片介质真假”转为审查交易的“受领权外观”。由于网络交易无需物理卡片介质,身份验证成为确认交易主体的唯一依据,银行需提交完整的交易身份验证日志,包括登录 IP 地址、设备唯一标识、操作时间节点及密码、动态验证码的输入记录,同时提供由电信运营商出具的短信验证码成功送达回执,而非仅以银行端的发送记录主张已履行验证义务。此外,银行还需证明其支付系统不存在数据泄露、被黑客入侵等安全隐患,并已对异地登录、陌生设备登录、大额转账等高风险行为采取了必要的二次验证措施。[13]若银行仅能提供交易流水而无法还原完整的身份验证过程,将因举证不足而承担败诉风险。
(三)真卡盗刷举证要求
对于真卡盗刷银行举证难度较低,签购单签名、监控录像等物理证据更容易获取,真卡盗刷的发生概率也明显低于其他类型,很有可能是持卡人谎报。银行作为资金流转核心枢纽,在真卡盗刷案件审核中应将自洗钱识别作为重点环节。在盗刷发生后,银行需重点关注跨盗刷账户的多层转移、POS 机套现后即时转回行为人本人或关联账户等典型特征,及时与侦查机关沟通串联盗刷报案线索与资金流向数据,以区分盗刷与自洗钱漂白,为司法认定提供关键证据支撑。
可提供的证据包括商户提供的签购单签名、报警记录、持卡人的交易在场证明,核实资金最终是否转入持卡人本人或其近亲属账户,并通过对比持卡人历史消费习惯,分析案涉交易的时间、金额、商户类型是否符合其日常消费特征。持卡人报案陈述存在明显矛盾、公安机关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或持卡人曾多次以盗刷为由申请拒付理赔的证据。[14]
除此以外,在认定案件情况正常无共同犯罪情形后,银行需要针对持卡人的妥善保管义务进行举证,若银行能证明其已通过合同条款、短信提示等方式,明确告知持卡人妥善保管密码、验证码的义务及泄露风险,法院可适当降低银行的举证标准。[15]
(四)预授权盗刷举证要求
预授权交易中银行的核心举证应围绕特殊规则告知、风控义务履行与交易流程合规展开。银行需首先举证已就 “预授权交易挂失无法即时止付” 的特殊规则向持卡人履行明确告知义务,提交领用合约中以显著方式标注的预授权条款、持卡人签字确认文件及功能开通时的弹窗或短信告知记录,以证明持卡人知晓预授权交易的风险特征。其次,银行应提供完整的异常交易风控日志,证明其已对 “同一卡片当日境内外多地连续大额交易” 触发有效预警,并在预授权与最终结算的时间差内采取了主动拦截措施,以此抗辩自身不存在风控缺位。
(五)境外无密码盗刷举证要求
针对境外无密码盗刷案件,银行需要举证的要件同伪卡盗刷大同小异。除一般的告知义务和安全保障义务外,因为境外信用卡不需要输入密码即可交易,银行不能仅凭身份识别信息和交易验证信息已通过验证主张免责,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第169号明确发卡行未提供证据证明持卡人违反信息妥善保管义务,仅以持卡人身份识别信息和交易验证信息相符为由主张不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16]。银行若主张减轻责任,需举证证明持卡人存在未尽妥善保管义务的情形,如将卡片脱离视线监控、泄露CVV码等关键卡片信息、得知盗刷后未及时采取挂失等减损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等,这是银行举证减少自身责任的关键。
五、法律风险防控优化建议
(一)事前合规要求
事前合规是信用卡盗刷风险防控的第一道防线,其核心在于严格落实信息披露与告知义务。《银行卡规定》第十一条明确规定,发卡行对收取利息、复利、费用、违约金等格式条款未履行提示或说明义务的,持卡人可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实证研究表明,大量盗刷纠纷源于持卡人对境外“无需密码、仅凭签名即可交易”的规则不知情。银行应通过《领用合约》专项条款、用卡须知等书面文件,明确提示境外交易等特殊交易的风险特征,并要求持卡人逐项签字确认,形成可追溯的告知记录。
其二,针对额度调整、功能开通等涉及持卡人重大利益的事项,银行须以短信、电话等可留存方式取得明示同意,杜绝默示推定。银行若以官网公告或APP推送等方式单方变更合同规则、新增服务功能,而未以有效方式确保持卡人明确知晓并同意,此种告知方式法院通常不认定为有效提示,相关格式条款可能被宣告无效。这凸显了留痕式告知的重要性
另外,涉及金融安全和大量敏感个人信息,银行需要进一步加强敏感信息保护。《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八条将金融账户信息列为敏感个人信息,银行须建立分级授权、加密存储、访问留痕的全流程管理机制,从源头防范信息泄露风险。上述措施的合规价值已在司法实践中得到验证——北京二中院统计显示,银行因告知瑕疵而承担主要责任的案件占比较高,完善的事前告知可有效降低后续纠纷中的过错认定比例。
(二)事中监测要求
事中监测是银行安全保障义务的核心环节。在数字经济时代,很多交易并非依托于银行交易系统而是第三方支付机构。依据《关于加强商业银行与第三方支付机构合作业务管理的通知》,银行应将第三方支付合作纳入监控系统,对异常交易逐笔监测、预警、控制。司法实践中,银行未识别异常模式,被判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的案例也屡见不鲜,另有银行在持卡人报案后两日内未调单亦未停付,均被认定构成明显过错。[17]因此,本律师团队建议银行应建立多维度异常交易识别模型,针对深夜大额、高频交易、境外首笔等典型欺诈场景设置差异化预警阈值,落实“人工复核+短信二次触达+限额管控”闭环,全程系统留痕。同时对可疑交易采取核实、延迟支付、限制或中止业务等措施。
(三)事后救济建议
1. 证据快速固定机制
盗刷案件采取“谁占有证据谁举证”的裁判规则,银行若无法提供监控录像、签购单、验证日志等关键证据,将承担举证不能后果。多数判决银行败诉的案例并不是因为系统性问题而是因为证据提供的标准不一。银行应建立标准化应诉机制,持卡人报告盗刷后1小时内完成交易轨迹原始数据(交易流水、终端IP、设备码、地理位置、时间戳等)的提取与备份,防止后台更新致证据灭失。同时及时向收单行及第三方支付机构发出调单申请,固定外部证据。银行应做好取证引导,引导持卡人报警并及时采取措施。
2. 建立部门协同应诉机制
盗刷应诉涉及风控、贷后、法务、客服等多部门,银行须建立高效的内部协同机制。客服部门负责接案后的首次核实与证据告知;风控与信息技术部门负责调取涉案交易的全链路监控数据;法务部门统筹应诉策略、证据清单及庭审应对[18]。银行应将败诉案件复盘纳入常态化管理,定期组织跨部门会议分析败诉原因,反向优化风控规则与监测模型。同时开展常态化司法标准培训,将最新举证要求融入相关岗位的合规培训体系,确保各部门在证据留存、应急处置和应诉配合上形成合力,提升整体胜诉率。
3.多主体追索损失
在多方当事人参与的盗刷中,损失经常是由更多方因素的参与所造成的:首先,盗刷者的侵权行为直接导致了发卡行的损失,其次,持卡人违反注意义务并间接引致了盗刷交易的发生[19];最后,商户违反了对持卡人负担的用卡安全义务或签名审核义务,也可能对盗刷交易发生施加了间接的影响。在这种情况下,由于收单行、特约商户等也应当分担一定的责任,因而持卡人对发卡行所应承担的责任份额便会相对减少。银行因盗刷蒙受的损失应当在持卡人、收单行与特约商户之间合理分担,建议银行扩大追索责任的主体。
同时,银行可以与保险公司合作,评估潜在的损失及理赔可能性,以减轻事故给银行带来的经济压力。构建多方协作的追索机制,不仅有助于提高追索的成功率,也能推动相关方在改善自身风险管理方面的责任意识。
注释:
[1] 中国人民银行《2025年支付体系运行总体情况》
[2] 刘茜倩 郭冬冬:《银行卡盗刷司法裁判规则与防范救济》,https://finance.sina.com.cn/jjxw/2025-09-11/doc-infqanht8759606.shtml,最后访问时间2026年6月5日
[3] 廖斌:《网络支付方式下盗窃罪与诈骗罪区分的教义学分析》,载《当代法学》2022 年第 5 期。
[4] 覃有土 邓娟闰:《论信用卡持卡人的抗辩权》,载《法学》2000年第7期。
[5] 林文学、杨永清、张雪楳:《〈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载《人民司法》2021年第25期,第48页。
[6] 江溯:《网络盗刷的刑法评价》,载《数字法治》2023年第6期
[7] 王一鹤:《论信用卡预授权的法律性质及持卡人保护》,载《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5期。
[8] 《1万额度的信用卡竟被套走480万,千万小心!》,http://m.cardbaobao.com/cardnews/cardnews_15588.shtml,最后访问时间2026年6月3日。
[9] 李建星:《银行卡盗刷责任分配规则之重塑》,载《南大法学》2022年第1期。
[10] 苏盼:《网络盗刷银行卡纠纷损失分配机制的构建——以安全程序规则为中心》,载《法律适用》2019年第18期。
[11] 参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1民终799号民事判决书,垫江县人民法院(2017)渝0231民初1254号民事判决书。
[12] 参见王*与某某公司信用卡纠纷案(2024)沪0115民初16918号,宋某与某某中心信用卡纠纷案(2023)沪74民终2309号
[13] 参见魏*与某支行借记卡纠纷案(2025)陕01民终353号、宣**与某银行信用卡纠纷案(2025)粤01民终2330号。
[14] 王新:《盗刷信用卡并转移犯罪所得的司法认定》,载《人民检察》2022年第6期。
[15]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线上电子支付案件举证与证明难题之破解》,https://court.yuexiu.gov.cn/index.,最后访问时间2026年6月2日。
[16] 参见徐欣诉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西支行银行卡纠纷案。
[17] 《银行卡90分钟被盗刷283次谁之过 法院判决银行对用户损失担责》,https://www.chinanews.com.cn/sh/2024/04-10/10195929.shtml,最后访问时间2026年6月4日。
[18] 黄尹旭:《平台经济用户的责任规则重构——基于未授权支付的研究》,https://www.civillaw.com.cn/t/?id=38722,最后访问时间2026年6月5日。
[19] 凌超羿:《伪卡盗刷的责任分配研究--以法释〔2021〕10号第7条为基础》,载《南大法学》2024年第6期。
作者简介:
陆阳,高级合伙人
争议解决业务中心总监
陆阳律师,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常务副主任、高级合伙人、新联会会长,仲裁员,中国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兼职导师,中央财经大学政信研究院政信智库"PPP智库"专家,北京市律协两区建设与营商环境法律事务委员会副主任、宣联委副主任,法治日报专家,北京市创业投资法学研究会理事。陆阳律师执业近二十载,为金融监管机构、央企集团、大型金融机构、金融科技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客户涵盖国家工信部、北京市金融局、北京市顺义区金融服务办公室、中国工商银行、交通银行、华夏银行、兴业银行、平安银行、渤海银行、徽商银行、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华润公司、中船重工、光大金控、北京顺义科技创新集团等众多客户提供法律服务,具有丰富的诉讼和非诉经验。陆阳律师连续多年荣膺《钱伯斯全球指南》《钱伯斯大中华区法律指南》银行金融领域领先律师,荣获《Legal 500 2026大中华区》北京精英-争议解决榜单律师,《LegalOne客户信赖律师15强:银行与金融》榜单律师,并获得律新社《精品法律服务品牌指南(2024)》银行与金融领域实力律师褒奖。
专业领域:银行与金融 商事争议解决 投资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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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一菲,实习生,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