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视点

张忠: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核心修正要点解析

2026-06-26

  2026年4月30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下称《监狱法》)并定于同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现行《监狱法》自1994年颁布以来,历经32年后的首次系统性、大范围修改。新法条文由原先的78条大幅扩充至121条,由7章增加至8章,这一变化的背后,标志着我国刑罚执行制度实现了从单一的“治安与隔离管理”向“法治规范、人权保障与社会化重塑”的历史性转型。

  从司法实务视角来看,本次修法直面了减刑假释不透明、律师会见受限、在押人员申诉受阻等诸多实践痛点。针对这些实践中的突出问题,本文将立足刑事执行实务,深度解构新《监狱法》的七大核心修正点。

  一、“尊重和保障人权”首次入法

  在传统刑罚执行观念中,服刑人员往往被单一地视为被惩罚、被管教的“管理对象”,其作为公民的基本民事权利与人格尊严在监管安全的大背景下易被忽略。实践中,诸如侮辱人格、粗暴监管等隐性侵权行为因缺乏高位阶的“权利底座”而难以得到实质性救济。就此,新《监狱法》第四条首次将“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基本原则写入总则,并在第二章第四节专设“监狱服刑罪犯的权利和义务”,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明确规定:罪犯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其人身安全、合法财产和生命健康等依法不受侵犯,这一突破赋予了服刑人员新的法律地位,使其完成了从“管理客体”到“权利主体”的身份跨越,对于服刑人员在监内遭遇体罚虐待、延误治疗导致病情恶化等情形,可直接援引第四条的“人权原则”及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作为实体法依据,向检察机关提起法律监督、进行申诉或者提起国家赔偿。

  《监狱法》相关条文新旧对照表:

  二、权利保障“刚性落地”,申诉权解绑与律师会见不被监听

  1. 彻底切断“申诉”与“不悔改”的考核关联

  在司法实践中长期存在一个现象:罪犯一旦提起申诉,监狱管理人员往往将其定性为“对抗改造,认罪悔罪态度差”进而予以扣减积分、限制甚至剥夺减刑假释机会,这导致许多罪犯及家属不敢申诉、放弃申诉。修订后的《监狱法》第四十三条就此做出颠覆性规定:“监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不得将罪犯依法提出申诉、控告、检举,作为认定罪犯不服从管教、没有悔改表现的依据”,这一修改在法律层面为罪犯的法定申诉权“松绑”,服刑人员和家属可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但必须说明的是,修订后的《监狱法》保护的是“基于事实与法律的合法申诉权利行使”。若服刑人员以申诉为名,编造事实、诬告陷害、煽动闹事或串谋破坏监管秩序,则属于违反监规纪律的行为,与申诉权利的行使无关。

  2. 辩护律师会见“不被监听”的法定化

  在《刑事诉讼法》中,律师会见不被监听是一项基本原则,但在原《监狱法》及过往的监狱管理实务中,受限于“安全防范”思维,律师在监所会见罪犯时,往往被要求有民警现场旁听,或通过安装有录音监听设备的电话进行对话,律师执业权利与罪犯的隐私权、辩护权严重受限。修订后的《监狱法》第七十条明确规定:“罪犯与其辩护律师会见时不被监听”,监狱可以通过安装摄像头、单向玻璃等可视方式监控会见现场以防范安全事故和违禁品传递风险;但必须切断音频采集设备,不得听取、录制会见的谈话内容。如果监狱民警违法旁听或录音监听,辩护律师可以直接向人民检察院或司法行政机关投诉控告,要求依法追责。

  《监狱法》相关条文新旧对照表:

  三、减刑、假释程序的透明化与规范化

  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是罪犯最核心的权益关注点,也是过去司法腐败与暗箱操作的重灾区。以往由于程序封闭、信息不对称,“纸面服刑”“花钱买刑”等现象屡见不鲜,修订后的《监狱法》五十条构建了“评审委员会评审+5个工作日狱内公示+监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的闭环程序,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必须经过“评审委员会评审”,并且要在狱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结束后,还得经过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最后接受检察机关的全程监督,这样做极大降低了暗箱操作的生存空间。同时修订后的《监狱法》第七章“法律责任”中独立成章,并确立了对违法办理“减假暂”的执法人员实行终身追责。这意味着,无论相关责任人员是否调离、退休,只要查实存在徇私舞弊、违法办理行为,均将面临严厉的党纪国法制裁,从而在制度源头上逼迫监所执法人员严守程序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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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按劳取酬与社会保障体系并网

  修订前的《监狱法》在一定程度上带有较为浓厚的“惩罚性劳动”色彩,对罪犯劳动的保护及医疗、社保等民生保障规定较为模糊,实践中容易演变为无偿或低报酬的超时劳动。修订后的《监狱法》回应了现代刑罚执行的科学化趋势,确立了罪犯作为“权利主体”的民生与劳动保障。

  1. 告别无偿,实现按劳取酬

  修订后的《监狱法》第一百零三条和第一百零四条明确,罪犯的劳动时间参照国家有关劳动工时的规定执行,保障其法定节假日休息的权利;同时要求监狱对参加劳动的罪犯“按照规定给予报酬”,并执行国家劳动保护规定。劳动报酬可用于监内合理消费、储蓄,更可直接用于赡养家属、缴纳罚金或履行民事赔偿,使罪犯在服刑期间即可通过诚实劳动获取合理报酬;罪犯在劳动中致伤、致残或死亡的,明确参照国家职工伤亡相关规定处理,彻底斩断了传统的无偿、无保护劳动模式。

  2. 基本医疗与社会保险的地方并网

  长期以来,监狱内部的医疗卫生系统自成一体,医疗设备和诊疗水平参差不齐,这是在押人员及家属反映强烈的痛点。修订后的《监狱法》第七十九条明确规定,国家保障罪犯基本医疗,其基本医疗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等参照当地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并将监狱医疗纳入地方卫生规划。第八十条进一步打通了社保衔接通道,明确罪犯服刑前后的社会保险关系应依法予以接续,监狱和社保部门应当给予协助。这样规定,避免了罪犯因服刑导致社保“断保”,为其刑满释放后顺利回归社会提供了实实在在的制度托底。

  《监狱法》相关条文新旧对照表:

  五、探监主体范围扩大与离监探亲常态化

  原《监狱法》中,罪犯的会见对象基本被严密限制在“近亲属和监护人”范围内,服刑人员的未婚妻或未婚夫、商业合伙人、企业财务负责人等非近亲属因身份限制无法入监会见,常导致服刑人员的个人财产处理、公司合规交接等重要公私事务无法得以处理。修订后的《监狱法》第六十九条放宽了限制:罪犯在服刑期间,可按规定与亲属、监护人会见;与其他人员会见有利于罪犯改造的,经监狱批准也可以进行会见。此外,正式确立了“视频会见”制度。与此同时,修订后的《监狱法》明确监狱应当根据罪犯的改造需要、处遇分级等,合理安排会见频次与时间。服刑人员的表现越好、考核等级越高,其享有的视频会见、线下会见以及通话频次等处遇权益就越宽裕。

  为了发挥正向激励在教育改造中的作用,修订后的《监狱法》在第四章第六节专门对“离监探亲和特许离监”进行了独立成节和条件细化:被判处有期徒刑且执行二分之一以上、一贯表现好、离开监狱无再犯罪危险的罪犯,经本人承诺和亲属担保,监狱可以批准其离监探亲;针对配偶、直系亲属、监护人病危、死亡或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的紧急情况,修订后的《监狱法》明确规定了经书面申请、由民警押解的“特许离监”通道,这一人道主义制度的常态化,在严格管控风险的前提下,架起了监区与家庭温情连接的桥梁,对于稳定服刑人员改造情绪、促进其重塑社会连结具有不可替代的感化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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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狱内侦查程序法治化完善

  原《监狱法》虽已明确由监狱负责侦查狱内犯罪案件,但配套办案程序不完善,实践中大多由监狱内部私下处置,程序不透明,服刑人员作为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基本处于“真空状态”。修订后的《监狱法》进一步完善了狱内犯罪的刑事司法化办理流程,其中一大突破是正式确立了狱内犯罪的刑事司法化办理流程。第八十九条至九十一条明确授予了监狱合法的独立侦查权,并规定其办案标准等同于公安机关,这也为律师的精准介入确立了黄金窗口期:根据《刑事诉讼法》与修订后的《监狱法》侦查程序对接的逻辑,服刑人员一旦在监内因涉嫌新罪被监狱侦查部门第一次讯问或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即有权聘请律师作为辩护人。监狱必须履行告知义务,家属一旦接到监狱关于服刑人员涉嫌新罪的通知,律师应当第一时间固定委托关系并向监狱递交公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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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落地

  修订后的《监狱法》在第六章设“对未成年犯的特别规定”专章,在贯彻“教育、感化、挽救”方针的基础上,在刑罚执行环节细化并落地未成年犯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未成年人由于心智不成熟,失足犯罪后往往面临“前科标签”而被社会排斥,导致其在复学、就业、融入社会等方面步履艰难,而修订后的《监狱法》确立了物理隔绝与保密义务,并且更好地完善了未成年人犯罪的社会化衔接:首先,监狱在移送、保管档案时必须采取封存措施,杜绝档案信息泄露。一旦未成年犯的犯罪记录被依法封存,除公检法因办案需要或国家规定特定行业依法查询外,其他任何单位均无权查询;其次,配合修订后的《监狱法》第一百一十三条“未成年犯刑满释放时,未成年犯管教所应当协助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教育行政部门做好教育档案、学籍等衔接工作”。在保密原则下,将未成年人的教育档案、学籍无缝转接至接收学校,打通了学籍重建和职业技能培训的无障碍通道,真正实现了“去标签化”改造,避免未成年犯在刑满释放后沦为社会边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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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语

  《监狱法》的修订,不仅是法条数字的增减,更是一次刑罚执行程序的系统性重大改进,从“人权保障入法”这一顶层设计的确立,到“律师会见不被监听”“申诉权解绑”等程序工具的落地,每一个变化都高度契合了法治文明进步的迫切需求。

  作者简介:

  张忠,高级合伙人

  刑事业务中心常务副总监

  张忠,原最高人民检察院首批员额高级检察官,山西大学法律硕士,曾就职于区、市、省、最高四级、五地检察机关22年,其中从事公诉工作11年,从事侦查监督工作11年。

  在检察机关工作期间,主办、参办、督办、指导了上千件各类重大复杂疑难职务犯罪案件(含部分省部级以上领导干部职务犯罪案件)以及非法集资、证券、洗钱、走私等经济犯罪案件;主办或参办制定了数十件重要法律法规、重要司法解释、重点规范性文件和指导性文件;参加了连续四届全国检察机关侦查监督十佳业务标兵竞赛的组织、命题、评选和主持;与他人合著《审查逮捕证据参考标准》《刑事案件审查逮捕指引》及《配套典型案例》等;多年连续协助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等单位编写年度《中国反洗钱报告》《证券期货犯罪典型案例》《非法集资典型案例》等。

  2018年5月因个人志趣专长原因辞去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职,随后加入腾讯公司任四级专家、高级研究员,负责互联网犯罪的理论研究和实践应对。2019年1月加入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历任顾问、高级联席合伙人。2020年1月晋升为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兼刑民交叉业务部主任,2021年1月晋升为副总裁、高级权益合伙人,2021年7月补选为中共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党委委员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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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竞一,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刑民交叉业务部实习生,北京师范大学刑法学在读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