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26年6月26日,马来西亚投资、贸易及工业部(MITI)依据《战略贸易法》(2010),将涉案的72台搭载先进AI芯片的高性能服务器扣押,该批货物被申报为“计算机组件”,意图规避执法机关的检查,涉嫌利用马来西亚作为中转站规避国际出口管制法令。
关键词:AI芯片、出口管制
一、国际法规及政策背景
近年来,美国商务部工业与安全局(BIS)持续扩大对华先进AI芯片出口管制及制造设备的出口管制,其核心法律依据为《出口管理条例》(EAR,15 CFR Parts 730-774)。BIS通过频繁修订《商业管制清单》(CCL)及运用“外国直接产品规则”(FDPR),已将管制范围从芯片实体出口扩展至涉及美国技术、软件或设备的全供应链环节。
在管制逻辑上,BIS的审查正从传统的最终收货地审查,延伸至对最终母公司及其全球子公司网络的穿透式核查,以防止中资企业通过第三国子公司或中转贸易规避限制。
在管制范围上,也已触及“算力”层面。BIS已依据相关授权,对美国云计算服务提供商(IaaS)提出客户身份识别(KYC)及最终用户报告要求,以防止受限主体通过云服务获取高性能计算能力。最新的立法讨论亦显示,美国国会及行政部门正持续评估将芯片代工厂纳入更严格管控范畴的可能性,其政策趋势是覆盖从芯片设计、制造到使用的完整闭环。
在此背景下,东南亚各国也采取了相应的举措:
(1)马来西亚近期加强《战略贸易法》执法,多次查获未经许可的战略物项转运;
(2)新加坡修订《战略物资管制法》,加大对转运货物的审查力度,与美国BIS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3)越南出台新出口管制法令,将高性能芯片纳入管制清单;
(4)泰国近期加强自由贸易区监管,要求对服务器类货物进行逐单核查。这些都表明与AI芯片出口管制相关的新规呈现逐渐严格的趋势。
二、案件简述
根据马来西亚海关总署(JKDM)2026年6月26日发布的官方声明,此次行动由吉隆坡国际机场自由贸易区海关执法人员在例行检查中完成。执法人员在对一批已运抵机场自贸区仓库、标注为“计算机组件”的货物进行开箱查验时,发现其实际为72台搭载先进AI芯片的高性能服务器,总价值5290万令吉(约1200万美元)。[1]
这批服务器当时处于自由贸易区(Free Trade Zone)的转运仓储状态,尚未办理马来西亚进口清关手续,也并非在马来西亚境内销售或使用。海关初步调查认定,该批货物计划经由马来西亚作为中转站,再出口至亚洲另一个国家,但承运方未按马来西亚《战略贸易法》规定,就此类受管制物项的转运/再出口行为申请战略贸易许可。
马来西亚海关总署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该批货物被申报为“计算机组件”,意图规避执法机关的检查,并掩盖该批物项的实际性质。[2]目前,72台服务器已全部被海关扣押,同时一家参与该批货物运输安排的马来西亚本地公司已被要求配合调查,提供运输委托文件、贸易合同、最终用户信息等资料。

三、案件执法依据:马来西亚《2010年战略贸易法》
本案执法的核心依据是马来西亚2010年《战略贸易法》(Strategic Trade Act 2010,简称STA 2010)。该法是马来西亚履行国际防扩散义务、管制战略物项(包括军民两用物项)跨境流动的主要国内立法。
与本案相关的关键条款包括:

本案中,“计算机组件”的申报品名与内置先进AI芯片的服务器这一实际物项之间存在明显差异,构成了《战略贸易法》第18条下的虚假申报嫌疑。同时,由于该批服务器计划再出口至第三国,但未取得战略贸易许可,也涉嫌违反第3条中的无证转运/再出口。
四、案件执法解析
1. 自贸区不构成“监管盲区”
本案最值得关注的执法特征是:海关在货物处于自由贸易区内、尚未实际进入马来西亚关境的情况下即实施了扣押和调查,在一定程度上打破了部分贸易主体“自贸区不受管制”或“在自贸区内可自由操作”的错误认知。
根据马来西亚《1967年海关法》及《2010年战略贸易法》,自由贸易区虽享有关税豁免,但战略物项的进出、存储、转运和再出口仍然受到战略贸易许可制度的管辖。本案明确表明,马来西亚海关将自贸区视为出口管制执法的前沿阵地,而非监管空白地带。
2. “穿透式”查验
本案中,申报品名为“计算机组件”,但海关并未止步于品名审核,而是开箱查验服务器内部配置,确认其中搭载了先进AI芯片。这一执法方式表明:
(1)监管机构不依赖申报人自行声明的品名,而是对高价值、高风险货物进行物理查验;
(2)服务器作为AI芯片的载体,其整机出口/转运同样受到与芯片本身同等级别的管制关注;
(3)单纯将芯片“装入服务器”或以“整机”形式申报,并不能降低出口管制合规风险。
3. 最终目的地不明,存在“第三方转运”风险
虽然马来西亚海关未披露最终目的地国,但本案中“计划再出口至亚洲另一国家”的表述,以及申报方试图以马来西亚为“中转地”绕过直接出口限制的行为模式,高度符合通过第三国规避出口管制的典型特征。
在美国加强对华出口管制的背景下,马来西亚、新加坡、越南等东南亚国家已成为美国执法部门和盟友重点关注的“转运风险节点”。本案是马来西亚本国执法机构主动查获的案例,而非应外国政府请求协查,说明马来西亚自身也在加强对这一风险的自主监管。
五、案件合规提示
基于本案反映的执法动向,涉及先进AI芯片跨境贸易、物流或数据中心建设的企业,建议重点关注以下合规节点:
1. 品名申报不可模糊化:即使货物处于自贸区转运状态,也应按实际物项(如服务器+内置芯片)如实申报,避免使用“计算机组件”“电子设备”等宽泛品名。
2. 关注马来西亚战略贸易许可要求:只要物项在《战略贸易法》受控清单内,无论是以进口、出口、转运还是再出口方式途经马来西亚,均需评估是否触发许可义务。
3. 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文件须完整:马来西亚海关在调查中通常会要求提供最终用户证明、最终用途声明、原厂发票、技术规格书等材料,以交叉验证交易真实性。
4. 货运代理与报关行的合规管理:本案中参与运输安排的本地公司已被要求配合调查,说明海关会沿着物流链条向上追溯。委托第三方报关时,应确保其了解物项性质并具备战略贸易合规能力。
5. 主动披露与补救:如已存在通过马来西亚中转的未申报或低报货物,建议在执法机关介入前主动向马来西亚战略贸易秘书处(STSA)咨询并视情况补办许可或申请自愿披露。
结语
本案凸显了马来西亚转运AI芯片的极高法律风险,企业应关注本文合规提示,确保所有出口、转运及国境活动严格遵守马来西亚2010《战略贸易法》及动态关注国际出口管制最新法令。
注释:
[1]https://www.malaymail.com/news/malaysia/2026/06/26/customs-bust-rm529m-ai-server-syndicate-at-klia-free-trade-zone-probe-under-strategic-trade-act/225342(马来西亚国家新闻社Berita Nasional Malaysia,马新社Bernama发稿)
[2] “Preliminary investigations revealed that the goods were declared as 'computer components' in an attempt to avoid detection by enforcement authorities, and to conceal the actual nature of the items, which require a strategic trade permit under the Strategic Trade Act 2010 for transhipment and re-export.”(马来西亚海关总署2026年6月26日官方新闻稿)
作者简介:
杨莉,高级联席合伙人
杨莉律师,毕业于复旦大学法学专业,美国亚利桑那大学(The University of Arizona)国际贸易和商事法(International Trade & Business Law LLM)硕士,曾任某大型企业公司律师,具有十余年商事领域法律实务经验。自加入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以来,担任央国企及多家半导体等科技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从事跨境投资、资本市场及商事争议解决等法律服务。
擅长领域:资本市场|跨境投资|商事争议
特色行业:半导体
邮箱:yangli@deheheng.com
雷梓涵,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实习生,华东政法大学民商法专业法学硕士研究生,擅长公司法、证券法及破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