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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抵押权预告的效力问题 —— 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 文章来源: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 《物权法》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房屋登记办法》第六十八条规定“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书面同意,处分该房屋申请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不予办理。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相应的房屋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当事人申请房屋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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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抵押合同效力与董事会决议的关系探讨 —— 一起金融借款抵押合同纠纷案
- 文章来源: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然而,上述公司法规定已然明确了其立法本意在于限制公司主体行为,防止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小股东或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对于对外出具的担保合同,上述规定并非效力性强制规范,不应以此作为认为合同效力的依据,债权人对公司提供担保的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仅负有形式审查义务,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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